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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融資的案例

發布時間:2021-12-02 14:11:24

① 求項目融資的案例

澳大利亞恰那鐵礦項目融資
一、項目背景
恰那鐵礦位於澳大利亞的西澳州著名鐵礦產區,是中國冶金進出口公司與澳大利亞哈默斯鐵礦公司的
合資項目。恰那鐵礦1988年初開始動工建設,1990年初正式投產,是當時中國在海外最大的礦業投資項目,
也是自70年代初期以來澳大利亞最重要的鐵礦項目開發,曾被譽為「開創了澳大利亞鐵礦發展史上的新時
代」。
二、項目融資結構
1.恰那鐵礦項目的投資結構
與大多數的資源性項目一樣,恰那鐵礦項目採用的也是一種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中國冶金進出口公司,
通過在澳大利亞的全資子公司在項目合資結構中持有40%的權益,哈默斯鐵礦公司持有60%的權益。
三、融資結構簡評
① 恰那鐵礦的項目融資結構與本章8.1節中關於中信公司在波特蘭鋁廠的項目融資結構在概念上是一
樣的。由於採用了有限追索的杠桿租賃結構,利用項目投資前期的稅務虧損和投資減免等政府稅務政策大
大地降低了項目的融資成本。特別是在恰那鐵礦達到1000萬噸生產能力之前,項目初期資本投入高,但是
可用於債務償還的項目凈現金流量較少,採用杠桿租賃模式的項目融資,可以充分發揮其吸收項目稅務虧
損償還債務的特點,減輕了對項目前期的現金流量的壓力。這在採用其它形式的項目融資結構時是比較難
以實現的。
②杠桿租賃項目融資結構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稅務結構的穩定性問題。 這里包含了兩個層次的內
容:首先,在杠桿租賃融資模式中的「股本參與者」所獲得的收益是一種被稱為「事先同意的稅後收益」
(Agreed after Tax Return),這個收益大部分通過吸收項目融資結構中的稅務虧損實現,不足的部分則需
要從項目的現金流量中以租賃費(或其它同類性質的形式)支付。因而,不難看出,項目融資結構中的稅務
虧損越大,則需要由項目現金流量部分支付的比例也就越小,項目投資的綜合經濟效益也就越好。如果一
個國家的公司所得稅率經常調整,可作為公司(或項目)稅務扣減性質的支出項目經常變化,必然將影響到
杠桿租賃融資模式中「股本參與者」的收益比例構成,增加了在安排項目融資結構時對其經濟效益進行評
價的難度;其次,杠桿租賃融資模式由於具有大量吸收項目稅務虧損的能力,已經引起了多數工業國家稅
務機構的廣泛注意。在今天,雖然沒有一個國家明確地表示不允許採用杠桿租賃作為一種融資手段,但是
許多國家對其在項目融資中的應用增加了大量的限制性條件,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以澳大利亞為例,
恰那鐵礦的項目融資已成為使用杠桿租賃模式為一個項目進行完整的融資安排的最後一個案例。自恰那鐵
礦項目融資之後,澳大利亞稅務機構明確表示不再批准完整項目的杠桿租賃融資,只允許對項目的設備以
及可移動設施部分進行杠桿租賃的融資安排。因此,無論是在任何地方安排杠桿租賃形式的項目融資,必
須在融資結構實際啟動之前獲得當地稅務部門的書面批准。盲目採用這種融資方式將會給項目投資者帶來
較大的融資風險。

② 商標官司的典型案例

八年抗爭 廈門「萬傑隆」贏回品牌

廈門網 www.xmnn.cn 日期:2008-07-08

■兩商標雖僅一字之差,但圖案等「顯著性」不同,所以萬傑隆贏得官司。
■廈門本土品牌「萬傑隆」已在全國開設近千家專賣店。(資料圖片)

「萬傑隆」終於可以揚眉吐氣地使用現有商標了,而這一結果,「萬傑隆」當家人——許木傑董事長等了足足8年。據了解,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萬傑隆」集團的訴求,撤消了商標評審委的裁定和一審判決,由此,「萬傑隆」贏得商標之爭的勝利。

「萬傑」VS「萬傑隆」

1998年,許木傑創建了「萬傑隆」服裝品牌,並於當年6月18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1999年9月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衣服、嬰兒服裝、游泳衣、鞋、帽、襪子、領帶、腰帶等。
「當時就想做自主品牌並把它做大。」許木傑說,創建「萬傑隆」時他是抱著一種做番事業的心態,而此前的1996年,他被評為廈門「首屆十佳外來務工青年」,因此創業也有回報社會的目的。
然而,2000年4月6日,一家遠在山東、名為「萬傑集團」的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爭議,要求撤銷「萬傑隆wanjielong及圖形」的商標注冊申請,理由是其與注冊在先的「萬傑及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當時的許木傑面臨兩種選擇,即要麼應訴,要麼放棄。「放棄就意味著企業要麼重新選擇商標,要麼就將被局限在加工領域。」許木傑表示,商標爭議的風聲一傳出,當時就有一些品牌找上門來,商洽加工事宜,然而他最終還是決定「不拋棄、不放棄」,選擇了應訴。

抗爭7年仍輸

時間一年一年過。2002年,「萬傑隆」商標被認定為「廈門市著名商標」;2004年,被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此間,中國乒乓球隊主教練劉國梁還受聘擔任「萬傑隆品牌形象大使」;2005年,「萬傑隆」在全國各地開設品牌專營專賣店1000餘家;2007年,「萬傑隆」品牌已在中國市場上馳名。
然而,「萬傑」與「萬傑隆」的商標爭議在此期間並沒有中斷。終於,去年4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了第1047號裁定,認為爭議商標「萬傑隆」與「萬傑」僅一字之差,且都使用於「服裝」等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對「萬傑隆WanJieLong」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1047號裁定」出台後,「萬傑隆」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商標評審委的裁定,維持「萬傑隆」商標有效。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支持了商標評審委的裁定,「萬傑隆」又一次輸了。

2008年峰迴路轉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萬傑隆」人很是無奈,心有不甘。得知「萬傑隆」敗訴的消息後,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市總商會、廈門市紡織服裝同業商會、廈門市財富商標事務所等部門和機構紛紛伸出援手,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和廈門市全國人大代表也表示關注。
有了支持,「萬傑隆」又一次上訴,這一回是告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審理本案。
許木傑說,現在評價商標是否侵權,除了進行「整體比對」外,司法界已更傾向於對商標「顯著性」的重視,「萬傑隆」此次上訴便在商標的「顯著性」上做足文章。其間,廈門市全國人大代表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寫了關於「萬傑隆」公司的情況說明,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也對「萬傑隆」近些年來對中國乒乓球事業的關心和支持進行了說明。這些材料對說明「萬傑隆」商標的顯著性起到了很大作用。
終於,2008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萬傑隆集團勝訴,「萬傑隆」抗爭8年之久的商標爭議案終於塵埃落地。
回憶8年抗爭路,許木傑感慨地說,如果當年不應訴,就沒有現在「萬傑隆」品牌;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灰心,不對「萬傑隆」品牌進行宣傳、推動和有效經營,即使今天贏了官司,也沒有什麼大意義。
「所以,『萬傑隆』今天不單是贏了官司,更重要的是贏了品牌,贏了市場和未來。」許木傑表示。

記者 陳毅彬

③ 求一個上市公司融資的案例

看一本書《門口的野蠻人》詳細講華爾街的並購融資的。融資的渠道很多,外部融資,間接融資股權融資,融資的產品是非常復雜的,有優先股,債券,可轉債,普通股,等等,具體的搭配很復雜的,書里寫的很清楚。
分給我

④ 商標買賣成功案例

1.正式下注冊證要2—3年的時間。
2.費用包括:商標局的規費1000;代理費:800
3.商標每十年一續展,除了續展費用,中間不繳其他的費用。
4.商標可以是圖形,文字,字母,也可以三者組合起來,被稱為組合商標。

⑤ 三大案例回放:如何規避商標被侵權的風險

品牌重要嗎?很多人都會說很重要。但是要說起商標,大部分人卻說不出所以然來……若要用一句話來概括品牌和商標之間的關系:品牌若是企業的靈魂,商標則是企業靈魂附著的肉體。

一、 為什麼要注冊商標,商標真的那麼重要嗎?

在現代市場營銷中,人們往往把商標比作「商品的臉」、「無聲的推銷員」、「顧客的向導」、「企業聲譽的象徵」。所以在產品上市的前期,除了產品、渠道、媒體推廣等一系列准備工作之外,我們應該全面的思考下,我們的商標准備好了嗎?

1. 第一時間提交注冊商標申請,避免被搶注。

很多企業在推廣產品或者服務的前期,都會做一些傳播中的預熱,達到擴大知名度的目的,而在這個時候,如果我們的商標還沒注冊,就有可能陷入商標被搶注的糾紛。

案例 一:阿里巴巴「菜鳥」物流商標險被搶注

阿里巴巴集團前CEO馬雲於2013年5月聯合多家企業共同創辦了中國智能物流骨幹網(CSN)項目,並將項目命名為「菜鳥」物流。消息一經公布,一家注冊地在香港的公司便於2013年5月29日向商標局提交了一份第39類(物流)的「菜鳥」商標申請。筆者不禁感嘆其商標敏感度之高,搶注時間之快。但是馬雲已經提前一步,在信息發布會之前的2013年5月23日就向商標局提交了此商標申請,躲過了商標被搶注的風險。

點評:由此可以看出,企業應該做好產品上市前的商標保密並在產品上市前做好商標申請工作,避免因商標被搶注而帶來的侵權風險。

2. 商標申請前做好授權前景評估,避免在線相同商標或者在線近似商標

案例二:「西柚」變「美柚」 企業為商標侵權付出慘重代價

手機應用軟體「西柚經期助手」,在2013年4月正式上線,據其當年9月發布的數據,其用戶總量已達1000萬,日活躍用戶超100萬,用戶量預計有望在年底突破2000萬。

但遺憾的是,該公司APP軟體並未申請第9類(軟體)的「西柚」商標,該商標早已在2012年3月14日被另一家公司注冊。由於涉嫌商標侵權,「西柚」軟體被多家軟體下載平台下架,對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失,企業最終不得不將產品名稱升級為「美柚」。為了避免此類侵權情況的發生,可以通過查詢在先權利情況,確認商標是否已經被他人注冊。如果相同商標已被他人注冊,企業應盡快考慮策劃新品牌,以避免產品上市後被訴侵權的發生,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點評: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推廣產品前,請做好兩個排查工作:其一,確認是否存在在先相同商標?其二,確認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標?通過查詢在先權利情況,排除了在先相同權利沖突之後,企業需要考慮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標。如有存在,商標是否能夠授權。

3.商標注冊之後,如何維護商標權益?

商標注冊之後,企業即享有了商標專用權。此時很多企業便放鬆了警惕,事情是否真如企業所想,其實不然。商標注冊後仍然存在著一定風險。企業可能因此再度陷入商標侵權的泥潭之中。

1)面對商品分類表的變化,是否及時補充新的商標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簡稱為商品分類表)是商標申請、商品選擇、近似判斷的重要依據之一。我國現行的是基於尼斯分類第十版分類表。尼斯分類表每五年會有一次重大修訂,每年會有一些小的修訂。因此,面對不斷變化的分類表,企業應及時關注其變化,避免因分類表變化而帶來的商標侵權風險。陌陌科技公司正值IPO之際,不想竟被另一家公司提起訴訟,被訴侵犯其「陌陌」商標專用權。陌陌科技公司第9類(軟體)「陌陌」商標申請於2011年9月8日,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冊。為什麼商標已經注冊,還是被訴了侵權?被訴方第45類(交友服務)「陌陌」商標申請日為2012年8月6日,2014年1月7日核准注冊。被訴方核准注冊的服務為「交友服務等」。「交友服務」與「陌陌」軟體提供的服務相近,因而被訴。

從「陌陌」被訴一案來看,我們除了要注意及時關注分類表變化,補充注冊外,還提示了企業應該做好商標監測工作。如果陌陌科技公司及時在商標公告期監測到了第45類(交友服務)「陌陌」的公告,並及時提起異議申請,則可以避免可能出現的被動局面。

隨著知識產權產權相關法律的完善,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及維權應該納入公司的發展戰略中,使其更好地服務於企業的商業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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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商標可以融資你知道嗎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實驗商標注冊利便化改革以來,廣西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踴躍開展「商標質權登記」和「商標注冊受理」兩項改革工作,通過商標質權助企融資39億元。目前,各地政府都在踴躍推進商標融資。自2016年6月廣西設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受理點以來,截至目前,商標質權登記柳州受理點共摒擋全廣西商標質權登記營業24筆,商標評估總價值124.7009億元,工廠實際獲得貸款總金額39.5317億元。通過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受理點的工作,工廠只需在「家門口」申報,不用再跑到吉林辦手續。注冊商標專用中國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權質權登記不收取費用,為廣西工廠提供了利便,服務質量也得到了核准商標轉讓證明失蹤工廠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6月6日,由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深圳高新投合營發起設立的「深圳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啟動並成立。首期規模3000萬元,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中間服務業專項指導資金1000萬元出資,高新投融資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2000萬元出資,存續期為5年。顛末地下徵集意向管理人和專家評審,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深圳高新投集團作為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人,深圳高新投融資公司為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為吉林銀行深圳分行、交通銀行深圳分行和中國銀行深圳分行,負責為中小微工廠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貸款等服務。截至2018年5月底,深圳高新投累計服務知識產權質押工廠415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擔保項目428個,累計擔保總額達22.3億。現如今,商標作為一直無形資產越來越遭到社會的存眷,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我國則處於起步階段,不過隨著期間發展以及專利技術的地位提升,相信知識出安全質押融資會發展的很快。

⑦ 商標權案例

首先了解下對方主張什麼權利,通過什麼途徑來主張。
就商標侵權而言,有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如果是代理銷售的行為,法條規定如果銷售不明知是侵權產品,並有合法來源的,是可以免受處罰的。如果是你是生產方,應對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是屬於民事責任,可以協商調解解決。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的律師或比較大的商標代理機構。

⑧ 求一個經典的商標案例

亞美公司訴興華公司在其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使用期限內轉讓合同侵犯商標使用權 案情原告:天津亞美保健品飲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興華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哈爾濱市新華飲料廠。哈爾濱市道里區新華經濟委員會(下稱新華經委)開辦的青年汽水廠於1980年6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南極」商標,用於其生產的汽水等飲料產品,於同年7月獲得核准注冊。1987年4月,青年汽水廠更名為哈爾濱市新華飲料廠(下稱新華飲料廠),此後,其「南極」商標注冊證書丟失,於1992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南極」注冊商標的補證、續展及商標注冊人的更名手續。1994年10月,國家商標局核准了新華飲料廠的「南極」商標注冊人的更名手續及補證和續展手續。1992年9月1日,新華經委將新華飲料廠發包給案外人李秉君承包經營。雙方在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李秉君對新華飲料廠的資產只有使用權,不得以其他形式轉租、轉讓,每年上交承包費33000元,承包期自1992年9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同時,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李秉君如確因經營需要對外簽訂經濟合作項目、合同、聯營辦廠等,需申報發包人同意,方可實施。1994年4月19日,發包人新華經委任命李秉君為新華飲料廠的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27日,李秉君未向發包人新華經委申報,即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天津亞美保健品飲料有限公司(下稱亞美公司)簽訂聯營協議,許可亞美公司自該日起至1996年末使用「南極」注冊商標;亞美公司1994年應給付新華飲料廠返利1萬元,以後每年遞增30%返利。李秉君以收取聯營返利款名義收取了亞美公司1994年的返利款1萬元,並以此名義開具了收據。新華飲料廠的「南極」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補證、續展手續被核准後,新華經委副主任李國福經新華經委授權,於1994年10月20日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天津興華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興華公司)簽訂了「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協議,新華飲料廠將其「南極」注冊商標轉讓給興華公司所有,興華公司付給新華經委8萬元轉讓費。隨即,新華飲料廠向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國家商標局於同年11月3日核准「南極」注冊商標歸屬興華公司,有效期自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9日。1994年11月4日,李秉君因經營能力問題向新華經委提出提前終止承包合同,新華經委表示同意,雙方為此訂立了交接合同並辦妥了交接手續。同月6日,新華經委免去李秉君新華飲料廠法定代表人職務,同時任命其副主任李國福為新華飲料廠法定代表人。同月9日,新華經委根據交接時得知的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亞美公司簽訂聯營協議的事實,即以李秉君違反承包合同的約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理由,向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亞美公司所簽的聯營協議無效,李秉君應將所收取的1萬元返利款交還給新華經委。1995年3月7日,該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李秉君與新華經委所簽承包合同有效,李秉君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他人使用「南極」注冊商標的行為無效,李秉君應將收取的1萬元款償付給新華經委。該判決生效後,李秉君將此款付給了新華經委。1995年4月,興華公司發現亞美公司也在使用「南極」注冊商標,便以其已買斷該商標為理由,向亞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亞美公司停止使用「南極」注冊商標。亞美公司即以其與新華飲料廠簽訂有「南極」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興華公司與新華飲料廠簽訂該商標的轉讓合同侵犯商標使用權為理由,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興華公司停止使用「南極」注冊商標。興華公司答辯認為其依法受讓了「南極」注冊商標,是合法使用,沒有侵犯亞美公司的商標使用權。同時提出反訴稱:亞美公司與新華飲料廠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無效。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追加新華飲料廠為本案被告。審判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所簽的「南極」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系李秉君以商標所有人新華飲料廠和該廠法定代表人名義簽訂的,李秉君的行為應視為是法人行為,協議內容不違法,應為有效。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所簽的「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雖是新華飲料廠上級主管單位所簽,但是以新華飲料廠為轉讓方,該合同依法視為有效。亞美公司所訴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商標轉讓合同無效之主張,根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該院判決如下:一、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簽訂的「南極」商標使用許可協議有效,新華飲料廠應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將許可合同報送國家商標局備案。二、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簽訂的「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有效,亞美公司與興華公司自1994年11月3日起履行亞美公司與新華飲料廠所簽「南極」商標許可協議約定的內容。三、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亞美公司與興華公司均不服,分別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亞美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把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判為有效是錯誤的,一審判決第二項應予以撤銷,並判決興華公司及新華飲料廠賠償我公司的一切損失。興華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第一項錯誤,第二項的相關內容也是錯誤的,應予以改判。要求確認亞美公司使用「南極」注冊商標屬侵權行為,並賠償我公司的損失。新華飲料廠答辯稱:與亞美公司所簽的「南極」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系李秉君越權行為所致,該協議應為無效。我廠與興華公司所簽的「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有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代表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簽署聯營協議的李秉君具有企業承包人和法定代表人的雙重身份,其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的許可權范圍內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根據案涉承包合同的約定,李秉君對承包的企業僅享有資產使用權,對外簽署聯營合同等需向發包人申報,表明李秉君無權自行以企業名義對外簽訂聯營合同。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亞美公司所簽聯營合同,主要內容為許可亞美公司使用「南極」注冊商標,並收取返利款,其實質是李秉君將其對企業資產的使用權部分轉讓給亞美公司,擅自增加了企業資產的使用主體。在李秉君向發包人上交的承包費數額已確定的情況下,李秉君在聯營協議中約定收取的返利款實質是為個人牟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的規定,應確認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與亞美公司簽訂的有關許可使用「南極」注冊商標的聯營協議無效,亞美公司應停止使用「南極」注冊商標。因亞美公司不知李秉君與新華經委簽有承包合同,故應由新華飲料廠承擔簽訂此無效合同的責任。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鑒於亞美公司於1994年4月交付1萬元之後,從1995年1月開始無償使用「南極」注冊商標至今,其所享受的使用商標的利益難以返還,故新華經委根據另一判決取得的1萬元返利款亦不再返還。亞美公司未能舉出因合同無效所受損失的證據,故其要求新華飲料廠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所簽『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履行了法定手續,應為有效,一審對此認定正確,應予維持。因亞美公司在與李秉君以新華飲料廠名義簽訂的合同中無主觀過錯,故興華公司要求亞美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興華公司所訴損失應由新華飲料廠承擔,因興華公司未對新華飲料廠主張權利,本案對此不予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該院判決如下:一、維持一審判決書第二項中關於「新華飲料廠與興華公司所簽南極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有效」部分和第三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亞美公司與興華公司自1994年11月3日起履行亞美公司與新華飲料廠所簽『南極』商標許可協議約定的內容」部分。三、改判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所簽「南極」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無效。亞美公司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停止使用「南極」注冊商標。評析本案的正確處理,既涉及對於商標法律規范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又涉及到對於一般民法規范的正確理解和適用。根據商標法律規范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商標權所有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也有權向他人轉讓其注冊商標。但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依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注冊人轉讓其注冊商標的,依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並經商標局核准和予以公告。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和轉讓上都有爭議,而且因轉讓發生在許可使用的期間內,哪一種關系應當受到保護,是本案的焦點。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在約定的許可使用期限內,商標注冊人轉讓其注冊商標,對許可使用人應負有何種義務?商標注冊人如未履行此種義務而向第三人轉讓,其效力如何?在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上均未有明文規定,是本案判斷問題的難點。從法理上觀之,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一般有獨占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兩種形式。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約定的時間、地區和商品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不得在相同地區就相同商品在同一時間里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同一地區內允許不同的人同時或先後使用其同一注冊商標,其中任一許可人不享有禁止其他被許可人使用的權利。使用許可是屬獨占使用許可還是屬普通使用許可,應由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在使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中未約定為獨占使用許可的,即為普通使用許可,商標注冊人仍有權向第三人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標。據本案認定的事實,「南極」商標注冊人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所簽訂的許可使用「南極」注冊商標的合同中,未約定此許可為獨占使用許可,故應為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人亞美公司就沒有權利阻止商標注冊人新華飲料廠再向他人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標。但在這種普通許可使用下,商標注冊人可否在許可使用期限內向他人轉讓其注冊商標呢?一般認為,為了保證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商標注冊人未經被許可人同意,是不得將其注冊商標擅自轉讓給他人的,否則,將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商標注冊人如要轉讓其注冊商標,應先與被許可人協商終止許可使用合同,然後再進行轉讓,被許可人如需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應在轉讓手續辦妥後與受讓人另行簽訂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這正是本案被許可人亞美公司主張在其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使用期限內,興華公司受讓同一商標無效的根據所在,似有道理。但是,上述看法一方面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作支持,另一方面它應是建立在排他性基礎之上的,即獨占許可使用的被許可人排他,在性質上是應包括轉讓行為的,普通許可使用因無排他性而不能阻止商標注冊人進行再許可或轉讓。同時,在本案情況下,興華公司作為受讓人無從商標局的備案中查詢其受讓的商標已由轉讓人許可他人使用,故其對受讓商標隨即產生原許可使用商標合同效力終止的法律後果是沒有責任的,其依法定轉讓程序合法受讓商標所取得的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地位,是不應受到轉讓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使用合同關系影響的。本案的另一個問題是,二審判決認定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之間的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無效,是值得研究的。首先,注冊商標轉讓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是所有權人的變更,另一方面是使已有的同一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終止其效力。其次,本案新華飲料廠向亞美公司許可使用其注冊商標,是新華飲料廠時任法定代表人李秉君所為的行為,不論合同的名義是聯營協議還是許可使用合同,亞美公司都有充分理由相信李秉君是有權代表新華飲料廠對外為法律行為的,沒有義務審查李秉君與新華經委之間的承包關系如何。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所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的內部關系或者與法人上級管理機關之間的內部關系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所以,二審以李秉君未依承包合同規定向發包人申報即對外簽訂合同屬無權行為的理由,以定新華飲料廠與亞美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本案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有效,並不是因為原許可使用合同無效所致,而是其轉讓符合法定條件;轉讓成立的,原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即應終止,法院不得強制受讓人與原被許可人履行轉讓人與原被許可人之間的原許可使用合同,即受讓人沒有義務承受原許可使用合同關系,原被許可人如需繼續使用同一注冊商標,必須與受讓人簽訂新的許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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