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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融資擔保制度

發布時間:2021-12-05 04:35:07

『壹』 融資擔保公司內控制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內控制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起到積極作用,但自身風險治理上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建立風險內控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一、引言
根據1999年11月18日由國家計委牽頭,國家統計局、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參與制定的《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年銷售收入或資產總額在5億元以下的屬於中小企業。依據此標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已超過4000萬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6%,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已佔國內生產總值的58.5%,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59%,上繳稅收佔48.2%,提供的城鎮就業崗位已佔到75%。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所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逐步顯現。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約定的合同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貢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信譽證實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擔保機構在風險治理上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
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特點
1.擔保機構由地方政府扶持。我國大部分的擔保機構是政府出資的,因此,擔保機構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山東省政府撥款3.3億元作為擔保資金;河南省政府己決定撥款5000萬並出台了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治理辦法;吉林省成立了省擔保公司和長春市擔保公司。
2.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地方政府成立了由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工商治理等部門參加的中小企業監督委員會,共同負責對擔保業務的監督治理。
3.擔保機構多以政府出資為主,兼有企業或社會籌款。政府資金究竟是有限的,擔保機構的發展需要從多方而籌集資金。目前很多中小企業聯合起來建立會員式擔保機構來解決自身的貸款難和擔保難等問題。大多數地方政府採取「財政撥一點、資產劃一點、企業出一點、社會籌一點」等方式,提供擔保金的來源。
三、信用擔保業面臨的風險
1.政策風險。主要是指因國家政策變化、經濟發展策略和相關法律的調整,而對擔保業可能產生的風險,如國家對信用擔保業的稅收政策變化、利率政策的調整、擔保資金的限制等。由於國內的擔保機構大多屬於政府出資,這就決定了擔保機構在經營上的政策導向性和項目上的傾向性。由此可見,擔保業受政策影響很大。
2.法律風險。我國除了《擔保法》外,就沒有其他的法規來為擔保機構提供專門的法律依據和保障。而先行的《擔保法》又比較側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保證人的權利保護不夠,致使風險一邊倒,不利於擔保業的發展。
3.信用風險。是指在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徵是到期履約、還本付息。然而假如債務人由於經營不善或客觀原因,或有意欺詐,到期不履約,保證人將遭受相應損失。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卻有除了政策性擔保外,多數是以科技類中小企業為主,然而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抵押物有相當一部分是不被商業銀行認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以及反抗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最為薄弱,使得擔保機構處於更為復雜的市場環境。
4.經營風險。由於擔保機構治理不嚴,缺乏健全的規章制度約束或過於形式,業務操作不規范產生的風險。假如擔保機構內部的經營治理能力和對外的風險監控、防範、化解不力、不健全,必然會在後期的經營治理中產生嚴重的問題。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治理對策
1.嚴格審核中小企業的申請資格,控制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的質量。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較高的資信等級和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企業負債率不高,發展前景良好,被擔保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還能力。
2.加強對在保項目的監督和治理。信用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後,由於承擔了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就成為了潛在的債權人甚至是全部或部分財產的所有人,所以擔保機構可以有限地介入企業治理,向被擔保企業派駐財務總監,監控企業的財務,或者定期了解企業的經營治理、財務狀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採取風險防範措施,企業資產處理等可能影響到擔保人權益的行為,必須事先取得擔保機構的同意。
3.根據自身的發展階段和實力,合理設定擔保品種和擔保額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根據不同產業合理界定單筆保額和擔保期限的上限,發展初期可以採取「先小額後大額、先短期後長期、先流動後固定」的原則,主要為中小企業短期小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擔保。在擔保機構具有一定規模後,可適當增加擔保件數,進一步擴大擔保品種。在這個思路下對一些長期大額貸款可以化整為零、分期分批擔保,這樣可以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靈活調整,降低風險。擔保額一般不超過企業實有凈資產。
4.擔保機構應該要求被擔保企業必須進行抵押反擔保、質押反擔保或者信用擔保。擔保措施應該靈活多樣、可操作、實用、合法,要對企業的履約能力,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與價值以及實抵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反擔保合同必須明確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間的關系、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條款、償付方式、反擔保有效期等關鍵內容。為了加強企業領導人的責任意識,對沒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足從而不能提供有效的反擔保的企業,可要求貸款企業的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擔一定比例的擔保款額連帶責任。

『貳』 關於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越全越好

一、河南投資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麼?
2009-2010年,我省擔保公司出現暴發式增長,達到1640家。擔保業迅速發展的原因是什麼呢?業內人士幾乎異口同聲:有市場,有需求。
1、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中小企業融資難到什麼程度,看看瘋狂的高利貸市場就知道了。「珠三角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一般在5分(指月息、下同)以上,長三角也沒有低於4分的,不少中小企業陷入不融資等於坐以待斃,而若融資,無疑飲鴆止渴的困局。」(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百億擔保資金「轉」路彷徨》)。我省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平均月息1.5分,在國家對民間借貸的法定利率范圍以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2、為民間資本開辟一條相對穩定的投資渠道。
看看中國老百姓眼前的投資市場。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5%,而物價水平指數(CPI)一度高達6.5%,老百姓「享受」負利率的待遇已經很久了,銀行的服務收費項目又日益增多。股市:2011年8月8日,「中國股市市值損失最大時接近1.3萬億元,相當於全國13億老百姓,每人一天損失1000元人民幣!」(2011年8月9日大河報《恐慌蔓延全球,股市遭遇「黑色周一」》)。期貨外匯、黃金:凡涉及「保證金」交易的投資,都可以讓您血本無歸。保險:保險產品的功能本來是防範風險,現在卻被扭曲為「理財產品」誤導客戶,營銷員的口頭語是:「比銀行利息高!」正是通過這些所謂的「投資」渠道,老百姓的錢源源不斷流進少數人的口袋,造成貧富差距不斷擴大。
2007年,國內某著名保險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年薪6616萬元,輿論嘩然。「創業板超募1000億元以上」,「創造出近千個億萬富翁,卻無法為中國的創業家們提供實現夢想的資金之源。」(大河報《創業板龍種變跳蚤的三大原因》)「普通投資者則被深深套牢。」(大河報《資本市場不能成為造富機器》)
民間投資擔保相對穩定。收益雖高但不超過法律規定,且有一定風險,應在情理之中。
3、緩解青年人就業難問題
據大河報消息,我省擔保從業人員3.5萬人。據我所知,許多大型河南投資擔保還為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擔保公司員工絕大部分是大學生,他們訓練有素,熱情禮貌,非常可愛!
4、民間投資擔保公司老闆能賺到錢
擔保公司老闆是擔保業發展的核心力量,他們許多都是事業有成的民營企業家。開公司就是為了賺錢,賠錢的生意誰會來做?
5、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各地傳來的消息表明:民間借貸市場高利貸猖獗,月息6分、7分甚至1毛以上!老闆「跑路」是被高利貸逼出來的,不是合法民間投資擔保逼出來的。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利率,依法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實際上是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范。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越發展,高利貸的市場空間越縮小。
6、縮小社會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投資的多為窮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他們攢了一輩子的養老錢,十幾萬、幾十萬,希望有一個安全、收益高的投資渠道。借錢的多為富人,他們是身家百萬、千萬、億萬的民營企業家,以較高成本借款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兩者各取所需,實際上縮小了貧富差距。
民間投資擔保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利國利民,這是它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
二、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是什麼?
2010年12月03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要規范發展》一文透露「記者從省工信廳中小企業服務局獲悉,從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2年3月31日,全省將暫停擔保機構的設立,備案工作。」2010年12月1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洗牌」聲聲急》一文再透露:「省工信廳對擔保機構規范整頓情況重新確認的最後期限是2011年年底。」
話是這么說,直到2011年6月11日,省工信廳才公示「初審合格」的全省246家擔保機構名單,其中鄭州地區104家。名單中大部分不為人所知,業內人士說,他們是專做銀保的。後來又發現,名單中還有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拿到備案證、甚至營業執照的。原來政府是可以說了不算的,政府的公信力瞬間崩塌!
省工信廳還宣布了「融資性擔保機構資格認定」的五項條件。其中第3條:去年以來與銀行開展有融資性擔保業務1億元以上或銀行授信1億元以上。我心裡直犯嘀咕:這哪裡是資格認定呀!沒有資格就敢做1億元銀保業務。這不是鼓勵非法經營嗎?
2011年7月28日大河報發表文章《百億擔保資金「轉」路彷徨》,副題「通過這次整頓,約1300家擔保公司將被洗掉,淘汰率近80%。」文章說:融資性擔保公司將以「銀保」為核心業務。大批擔保公司轉型的方向有兩個,「一是回歸實業領域」,就是退出擔保業。「轉型的另一個方向,則是與擔保領域相關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還注意到:自2012年6月10日(工信廳公布初審合格名單的前1天)起,大河報關於私募的文章突然多起來。
到2011年9月,終於有擔保公司拿到經營許可證,簽發日期是2011年8月8日。接著,幾十家擔保公司在媒體上,以廣告形式公布「承諾書」。9月15日,大河報《河南擔保業高調「承諾」的背後》一文說:「省工信廳要求首批初審通過獲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在媒體上按照上述內容公開承諾,模板也是工信廳提供的。」「原來擔保公司主營的民間擔保理財類業務肯定不能做了」。「和銀行合作是下一步的主要方向。」業內人士說,拿到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已經被省工信廳明確告知不準做民間投資擔保業務,工信廳還在這些公司內部裝了攝像頭。
到此才明白:政府「整頓」擔保業的指向,原來就是封殺民間投資擔保!原以為政府要整頓高利貸、非法集資,結果未見整它們一根毫毛,倒先把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整死了。
三、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間投資擔保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擔保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頒布主席令,1995年10月1日施行。那時還沒有擔保公司,但擔保這一民事行為早已存在,並且有國家專門法律保護。
《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做為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規定已經為「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的擔保資格提供了法律依據。政府企圖用「備案證」、「許可證」剝奪擔保公司合法擔保資格的行為,都是非法、無效的。
《擔保法》第三條:「擔保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政府以經營許可證相要挾,強令擔保公司為銀行擔保或者獲得銀行授信1億元,強令擔保公司在媒體上做「承諾書」,是粗暴干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非法行為,擔保公司有權拒絕!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為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提供了法律依據。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一規定為合法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劃清了界線。《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根據這一規定,擔保公司為合法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同樣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政府封殺合法民間投資擔保的行為,則是非法、無效的。
必須說明:在我國,經人大常委會通過並且由行政首長簽署才能成為法律。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不得與法律相違背、沖突,否則就是非法、無效的。法律不僅老百姓要遵守,政府更應該遵守。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主業是什麼?
2011年06月21日國辦發(2011)30號文件《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意見》: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
(四)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
(七)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
這份文件沒有一句規定擔保公司只能向銀行「融資」,不準向民間融資。擔保行業本來就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融資性」三個字,就是為了與官辦擔保公司的「政策性」相區別。民保、銀保,都是主業。擔保公司做多少民保、多少銀保,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由企業自主決定,政府無權干涉。如果政府強令擔保公司只能做銀保,不準做民保,不僅違法,而且違規。
五、民間投資擔保的發展會導致銀行關門嗎?
這可能是政府擔心的一個問題,也可能是政府要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一個原因。然而這樣的情形是不可能發生的。
1、民間借貸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
民間借貸僅僅是對銀行借貸的補充,它不可能取代銀行借貸。融資客戶是在銀行借不到錢才去找民間借貸的。誰都知道銀行貸款利率低,如果在銀行能借到錢,誰會去找民間借貸呢?銀行應該利用自身優勢,為客戶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務,與擔保業開展良性競爭。不能寄望於政府封殺民間投資擔保(某些保險業人士也有這種心態),維持自身金融壟斷地位。
2、擔保業務的資金來源是有限的
截止2011年8月,我國人民幣存款余額78.67萬元。說這些錢都會去做投資擔保,那隻能是笑話。首先,做民間投資擔保的只能是居民存款,而居民存款只佔人民幣存款總額的一部分。居民存款可以做投資擔保的,只能是一部分「閑錢」。由於投資擔保的風險性,並不是所有人都會去做。擔保業魚龍混雜,未必人人都能看得清楚。綜合這些因素,實際流入民間投資擔保的錢是有限的。
3、擔保業務的市場也是有限的
民間投資擔保的融資客戶,僅限於生產性的民營中小企業。而且並非每一個融資客戶上門都能拿到錢,只有優質中小企業才能拿到錢。這是因為擔保公司幾乎都是民營企業,面對巨額代償風險,對融資客戶的篩選非常嚴格,淘汰率十有七八。市場經濟就是優勝劣汰,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民營經濟的健康、良性、持續發展。
4、擔保業務流程離不開銀行
首先,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都是存在銀行的。其次,投、融資客戶之間的資金來往是通過銀行的。再次,融資客戶的資金周轉也是通過銀行的,與銀行貸款客戶一樣。
總之,政府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六、擔保業和私募股權投資有關系嗎?
兩者沒有任何關系。把它們扯到一塊的首先是媒體,其中似乎還有政府的影子(參見本文第二部分第四段)。
2011年07月15日大河報《投資,和「私募」一起奔跑》,對私募做了客觀、全面的說明,要點摘錄如下:
募集方式:「私募最大的特點就是不公開」,「其實就是指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
「合夥」私募:「專業管理機構或人士擔任普通合夥人,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每年按照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對預定收益的超額部分「按比例分成」,例如20%。「出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可依據合夥協議享受合夥收益。」
收益來源:「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最後通過該企業的上市、並購、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權從而獲得收益。」
風險:「並不是每一個投資項目都能如期成功退出。」「私募基金可能會為企業的爛攤子接盤。」原因:「一是投資管理人的職業能力和道德風險,二是投資項目的風險,」被投資企業可能「出現業績下滑、停工甚至破產。」
哪些人的「游戲」:「私募本身就是面向特定群體募集的,並不是所有老百姓都能參與的投資方式。」以「鼎輝」(私募基金名稱)為例,「單個投資要求達到3000萬元。「合夥私募」投資人數要求不超過50人。」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根據我國最高法院對於非法集資活動判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和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兩個界定,一個是募集資金的對象,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的特徵是只要拿錢,誰都可以。」「二是人數的限制,……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私募來說,人數不能超過50個。而非法集資是只要有人拿錢,參與的人越多越好。」「還有一個要特別注意的是:有無保底或收益承諾。私募基金沒有保底或收益承諾,而保底或收益承諾則是非法集資賴以生存的唯一法寶。」
讀完此文,我的結論是:1、私募不是咱老百姓的游戲。2、私募一旦「越界」會有非法集資的嫌疑。3、把擔保公司和老百姓導向私募,有「誘良為娼」之險!
七、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的後果是什麼?
1、加劇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封殺民間投資擔保,等於切斷民間資本與民營經濟聯系的合法渠道。民間投資擔保的興起,本來就是為彌補銀行貸款的不足。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以後,大家又都擠到銀行排隊貸款,融資難加劇可想而知。2011年6月30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一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自上次上調存款准備金率後,銀行貸款異常緊張,甚至批準的房貸由於沒有額度,都遲遲難以放款。在目前銀根緊縮的背景下,擔保公司從銀行融資難上加難。」因為借不到錢,「跳樓」的老闆會更多。
2、高利貸,非法集資更加泛濫
合法的民間投資擔保渠道被堵死以後,民間資金流向哪裡呢?流回銀行等著被CPI吃掉?資本的逐利性使其流向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在高利貸的威逼下,「跳樓」的老闆會更多。在非法集資的誘惑下,上當的老百姓也會更多。事實上,在大河報推出系列「私募」文章以後,暗地裡以「私募」名義非法集資騙錢的事也多起來。
3、數萬青年重新失業
擔保公司是在民間投資擔保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民間投資擔保不讓做了,民間融資當然也不需要人了,擔保公司必然大量裁員。專做銀保,大量擔保公司難以生存,只有關門大吉。數萬優秀青年懷著破碎的夢想,將重新流落街頭,踏上艱難求職路。
4、民營擔保公司難以生存
2011年7月4日大河報《河南擔保備戰銀保》一文,轉述業內人士的話說:「與通脹背景下洶涌澎湃追求高收益的民間資本相比,銀保融資不僅存在速度問題,更重要的是將影響公司業務規模,而這,勢必影響擔保公司的利潤額。」開公司賺不到錢,結果只有關門。
政府要擔保公司專做銀保,實際上是把銀行的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2011年9月14日,大河報消息:福建安溪民間借貸崩盤,一村主任欠債3億多元出逃,安溪工商銀行涉及5000多萬元。這5000多萬元如果由一家民營擔保公司擔保,這家擔保公司恐怕也會應聲而倒。
在這種情況下,大批擔保公司將退出歷史舞台(或者被政府趕出歷史舞台),只剩下幾家政府出資的所謂「政策性」擔保公司「笑傲江湖」。封殺民間投資擔保,不是發展,而是毀滅擔保行業!
八、老百姓對政府的期望是什麼?
答案只有一句話:支持合法投資擔保,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1、什麼是合法投資擔保、高利貸、非法集資
合法投資擔保:是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擔保公司,對合法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擔保,銀行借貸擔保。
高利貸:機構或個人用自有資金或者募集資金,以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利率發放貸款的行為。受害者多為民營企業老闆。
非法集資: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虛假融資實質是用欺騙手段吸收資金。受害者多為老百姓。
2、合法投資擔保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區別
與高利貸的區別:利率是否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下為合法投資擔保,四倍以上為高利貸。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否吸收資金。擔保公司只能為借貸合同的債權人提供擔保,不能吸收資金。吸收資金則為非法集資。
不法分子故意混淆兩者區別,是為了欺騙老百姓,獲取非法利益。政府如果混淆兩者區別,拳頭就可能打錯地方。
3、怎樣支持合法投資擔保
2至4日,溫家寶總理赴溫州調研民間借貸情況。他強調:支持和發展中小企業具有全局和戰略性的重要意義。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發揮其積極作用。$2,國務院常務會議出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諸多政策措施。金融支持(6):「在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要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減少行政干預。」
合法民間投資擔保,就是民間借貸的陽光化、規范化發展,期望省政府立即停止封殺做法,拆除攝像頭。政府發放的1640多本擔保公司營業執照,就是對擔保公司擔保資格的認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備案證」、「許可證」重復資格認定,法律上自相矛盾,實際上行不通。除了滋生腐敗,沒有任何意義。
河南省政府關於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是正確的,因為它可以增強擔保公司抗風險能力,期望政府盡快落實。對於注冊資本金達到政府要求的擔保公司,應盡快換發新的營業執照,以利擔保公司正常開展業務。未達要求,限期達成;超過期限的,停止新業務,待老業務結束,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怎樣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
這里指打著擔保公司旗號,從事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現象。
河南省工信廳做為擔保業的主管機關,主要職責是制訂政策。省工信廳應把主要精力,轉移到盡快制訂一部擔保業監管細則上。監管細則要對擔保公司設立、撤銷條件,注資要求,代償准備金率,高利貸、非法集資的界定,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分別做出明確規定。制訂這部監管細則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擔保機構的意見,切忌「閉門造車」
各級工商部門是實施這部監管細則的執行機關。工商部門要根據這部監管細則的規定,核發、吊銷營業執照,查處各種違法違規活動。要鼓勵群眾舉報,舉報屬實有獎。
對於高利貸,一經查實,立即停業整頓,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利息超出國家規定部分,融資者可以拒付。對暴力追債者,公安機關介入依法嚴懲。對於非法集資,一經查實,公安機關立即介入,控制公司負責人,責令退還投資者本金,吊銷營業執照,追究法律責任。嚴禁超限額擔保(注資1億,單項擔保余額超千萬),一經查實,給予處罰。政府果真這樣做了,不信天下不太平!
腐敗和不作為,是某些政府監管部門存在的兩個最嚴重的問題。政府在擔保監管問題上將如何動作,全省人民將拭目以待!
九、作者聲明
民間投資擔保這一形式,是河南人民(具體就是河南邦成擔保公司)順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基礎上的一個創新,是河南人民的驕傲。希望河南省政府在擔保業的整頓上,也能為全國做出典範。
由於是新生事物,不論政府、媒體、民眾,對擔保業還存在一些模糊認識。為了對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與社會各界進行交流,我將把本文寄送有關政府首長,分送各大擔保公司,並發到互聯網上。歡迎各界傳閱、轉發、下載,歡迎批評指教!
文章來源:互聯網搜集整理作者:李俠坤中國人壽經濟師聲明:本站所轉載文章、數據等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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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肆』 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加強 級擔保基金經營運作,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逐步構建全 信用擔保體系,大力促進地方經濟繁榮,保障公司、出資人、債權人和被擔保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經**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經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門核准,注冊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質:、
郵政編碼:、
第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公司依據《辦法》,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對 級信用擔保基金進行市場化運作,促進基金滾動發展,良性循環。
第六條 公司經營方針是:實行市場化運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預,防範和化解風險,規范操作,優質服務,安全審慎,高效快捷,開拓創新。
第七條 公司的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條 公司的一切經濟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監管和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辦法》規定,自主開展經審批的各項業務,以擔保業務為杠桿,重點為我 注冊登記的符合國家產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於技術改進與創新的勞動和技術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擴大我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增加其資金來源,致力於促進我 經濟發展,服務於我 經濟發展戰略,重在體現社會效益,努力實現和增加經濟效益,並以此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經營以下融資性擔保業務(或其中部分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兼營下列業務(或其中部分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由*****全額出資,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資本。
第十三條 公司登記注冊後,注冊資本如增加或減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批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六)、審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同執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由監事6名組成,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監事任期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罷免。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過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和外聘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評委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項目經理 A、B角;
(三)、公司聘請的項目主審人員;
(四)、公司法聘請的法律顧問;
(五)、評審委員會認為須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會議議程:
(一)、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
(二)、由項目經理A角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項目經理B角作補充說明;
(三)、項目主審及法律顧問陳述審核意見;
(四)、與會評委按照實事求是、科學分析的原則,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和初審報告提出問題,由A、B角或擔保業務部負責人回答或解釋;
(五)、參會人員就項目有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
(六)、各評委就擔保方案發表意見,並將最終意見填入《擔保項目評審表》中並由本人簽名 ;
(七)、經五分之三以上評委同意的項目,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按審批許可權(見第二十八條)將《擔保項目評審表》及有關資料提交公司執行董事(以下稱審批人)審批;不足五分之三評委同意的項目,作為否決項目報告審批人;
(八)、對雖未否決但評委有不同調整意見的項目,由主任委員綜合意見後提交審批人審批;
(九)、對因資料不全或資料不能說明問題而導致評委會對項目部分內容不能做出判斷時,評委應提出需補充和進一步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評委會主任委員簽署書面通知,擔保業務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實。擔保業務部安排項目經理在會後落實並由綜合管理部核實後報評委會主任。
第六章 評審委員會決策程序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通過的擔保項目擔保額在 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項目,由總經理審批;擔保額在2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由執行董事審批;100萬元以上或特殊擔保項目,報 擔保審查考核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四條 經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審批人有權否決;但經會議評審、專家評議否決的項目,審批人只有權決定進行復議,而無權決定予以擔保。
第七章 內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審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內審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 部負責日常內審工作的計劃、安排、實施以及對內審員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內審工作以檢查資料為主,對各職能部門在下列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對行使審批權的重點崗位或重要業務環節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情況;
(三)工作人員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等情況;
(四)其他應監督檢查事項。
第八章 擔保風險評估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擔保業務負責人、內審部、外聘評審、法律顧問共同組成擔保風險評估小組,負責擔保業務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內容:
(一)、審查擔保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發展戰略的經營需要。
(二)、審查擔保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評估申請人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評估內容一般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用於擔保和第三方擔保的資產及其權利歸屬等。
(四)、綜合考慮擔保業務的可接受風險水平,並設定擔保風險限額。
(五)、評估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狀況。
第三十條 撰寫評估報告內容:
(一)、申請擔保人提出擔保申請的經濟背景。
(二)、接受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三)、拒絕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四)、擔保業務的評估結論及建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風險評估報告按照規定經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核通過後,為企業做出擔保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章 擔保風險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三十二條 擔保代償報告制度當銀行等主債權人提出代償要求的當日內,擔保業務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2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執行董事報告;3個工作日內,擔保業務部應會同計劃財務部制定代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審查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審批。
第三十三條 代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的基本情況。
(二)、被擔保人及其擔保項目運行情況。
(三)、形成被擔保人未能履行債務償還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與銀行等主債權人追償被擔保人債權的主要措施與效果。
(五)、代償的法律依據及金額、時間、方式。
(六)、代償期間保全擔保債權的應急方案。
第三十四條 在發生代償後的當日內,項目經理、風控部經理應向總經理報告,在發生代償的1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董事長報告;風控部應會同擔保部制定出追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或股東會審批。
第三十五條 追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及代償情況。
2、與被擔保人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的主要約定事項及抵押、質押、保證反擔保情況。
3、反擔保債權情況。
4、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生產經營、資產及債權情況。
5、抵(質)押物狀況及其變現能力。
6、追償的責任人、時間、方式及其預期效果。
第十章 事後追究和處置制度
第三十六條 代償後追償程序和方式
1、在發生代償後的1個工作日內,風控部和擔保部提出實施追償方案,並向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發出擔保代償追償通知書,並附代償的相關原始憑證復印件。
2、在發生代償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司決策機構即批准實施風控部提出的追償方案。
3、在發生代償後的3個工作日內,公司向法律顧問書面告知擔保代償情況和追償方案。
4、在發生代償後的7個工作日內,公司應進入依法訴訟程序或與被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協調擔保債權債務處置辦法。
5、在發生代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公司應取得工商、稅務、政法等相關部門和貸款銀行等單位的聯系,爭取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6、追償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訴、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支付令、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破產還債;以物抵債;委託追討;債權轉股權等。
第三十七條 追償工作責任制
1、項目經理A角為代償項目追償的第一責任人,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項目經理B角協助項目經理A角追償,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2、風控部為追償工作的執行部門,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業務部為追償工作的協調監管部門,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3、對追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公司應給予獎勵;因工作失職等具體原因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依據擔保公司財務會計制度、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相結合,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三十九條 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5%。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倍。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可以以自有資金對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公司重大投資活動,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擔保風險准備金制度。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第四十四條 公司當年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稅後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稅後利潤的5%-10%作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稅後利潤的20%作為公司任意公積金;
(四)、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後所餘利潤,用於公司發展和擔保基金補充。
第四十五條 公司公積金可用來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財政局和監管部門。
第十二章 人事、勞動、工資
第四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和通過監管部門的任職資格認定。
第五十條 公司的員工一律採用聘用制,並按照規定條件擇優錄用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制定適應市場規律的人事勞動制度。
第五十二條 公司實行固定工資加績效工資制度,把收入分配與崗位責任、工作業績和公司效益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晉升和獎懲。
第五十三條 定期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五十四條 公司執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變更、解散、清算、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的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停止有關業務。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二)、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可能受更大損失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 政府認為公司需要解散時。
第五十九條 公司解散或被撤銷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由監管部門監督清算過程。
第六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結果報告監管部門確認。公司應當憑批准解散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注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將依法實施破產。
第六十二條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時,按《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擔保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有關規定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自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 份,經 政府及監管部門核准,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伍』 目前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

目前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如下:
一、積極創新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擴大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
一是自上而下創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國家級信用擔保機構重點對科技含量高、風險大、對國民經濟有較大影響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擔保機構則對本轄區內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扶持。二是不斷創新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如政府獨資、政府控股和會員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外部監管體系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銀行等部門組成擔保監督委員會,對擔保機構進行監督。擔保機構要規范運作,防範風險,應採取公司制的形式,對目前一時尚難採用公司制的擔保機構,應逐步規范,在條件成熟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應一律納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實行市場化運作。各級政府不得指令具體擔保行為,不能幹預具體項目的決策,不得操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體業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與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照法律、法規對擔保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形成行業行為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督管理、政策扶持,還需要擔保業協作和自律。協會要依據中小企業擔保的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行業准則和業務規范,監督擔保機構依法運作。通過培訓、信息融通、信用評估、研討交流等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通過行業自律,逐步規范業務操作、行業協作、交流信息,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三、健全再擔保制度,完善風險分散機制
1、逐步建立全國和省級的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開展一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業務,有效地分散擔保風險。同時,再擔保機構還可以進行再擔保,即再擔保機構將已承保風險通過再擔保的方式向全國性再擔保公司再次轉保出去,這樣通過多層次轉保,使擔保機構最後承擔的風險被最大限度地轉移。
2、建立政府補償機制,保證擔保機構有穩定的補充資金。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規模不能太小,不能過於分散,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抵禦風險(梅強、譚中明,2002)。政府部門應樹立這樣一種觀念,只要貸款擔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擔保機構規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擔保,那麼政府擔保補償金支出越大,企業獲得的銀行有效貸款就越大,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越有利。
3、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的共擔風險機制。防止銀行放鬆對借款人的審查,要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因此,除了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貸款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外,信用擔保機構還應定期審查貸款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同時,還要強化中小企業的風險責任,如強制要求中小企業主要管理者以個人財產提供反擔保品,以此來約束主要管理者的經營行為。
4、開展聯合擔保,分散擔保風險。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某些擔保額度偏大或異地項目開展聯合擔保,可以分散部分風險,並有利於對項目的監管,增進了機構間交流,實現了共同發展。

『陸』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6)國有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柒』 目前國有企業融資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國有企業融資方式主要有:

1、銀行借款

它以銀行為經營主體,按信貸規則運作,要求資產安全和資金迴流,風險取決於資產質量。信貸融資由於責任鏈條和追索期長,信息不對稱,由少數決策者對項目的判斷支配大額資金,把風險積累推到將來。信貸融資需要發達的社會信用體系支持。

2、P2P融資

P2P金融在國內發展初具雛形,但目前並無明確的立法,國內小額信貸主要靠「中國小額信貸聯盟」主持工作。可參考的合法性依據,主要是「全國互聯網貸款糾紛第一案或現結果阿里小貸勝出」。

3、證券融資

證券融資是市場經濟融資方式的直接形態,公眾直接廣泛參與,市場監督

4、企業融資

證券融資主要包括股票、債券,並以此為基礎進行資本市場運作。與信貸融資不同,證券融資由眾多市場參與者決策,投資者對投資者、公眾對公眾的行為,直接受公眾及市場風險約束,把未來風險直接暴露和定價,風險由投資者直接承擔。

5、股權融資

股票上市可以在國內,也可選擇境外,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高新技術企業板塊,如美國(NASTAQ)和香港的創業板。發行股票是一種資本金融資,投資者對企業利潤有要求權,但是所投資金不能收回,投資者所冒風險較大,因此要求的預期收益也比銀行高,從這個角度而言,股票融資的資金成本比銀行借款高。

6、招商引資

它不通過公開市場發售,一種私下尋找戰略投資者的融資方式。因此其優缺點與發行股票上市類似,但由於不需要公開企業信息以及被他人收購的風險較小等原因,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融資也受到一些企業的歡迎。

7、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也成為企業融資的一種途徑,民間借貸主要有:民營銀行、小額貸款、第三方理財、民間借貸連鎖、擔保、私募基金、銀企對接平台、網路借貸、金融超市、金融集團、民資管理公司、民間借貸登記中心等,除了這些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典當行也成為民間資本一大新的流向。

8、民間借貸

大多中小企業更希望通過銀行借貸的方式來進行融資,然而在商業銀行方面,更願意貸款給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許多中小企業被各種嚴苛的條件拒之門外。據不完全統計,中小企業貸款申請遭拒率達56%。因此,中小企業選擇民間借貸是相對來說較為容易的融資渠道。

9、租賃融資

融資租賃為中小企業融資重要渠道,中小企業融資重見新曙光。

(7)國有企業融資擔保制度擴展閱讀:

企業融資的作用:

(一)企業融資是反映資金運動的方法

企業融資對資金運動按經濟內容進行的分類,一個會計科目反映一類經濟業務,各個會計科目從不同方面反映資金運動的總體。每一個會計科 目,就是反映資金運動的一個環 節,會計科目體系,就是反映資金運動的鏈 條。

通過某個會計科目所提供的資料,去認識資金運動的某個方面,例如,「固定資產」科目,提供在一定時期內固定資產增加、減少和現有多少數額的 資料,就可以反映固定資產的情況;通過全部會計科目所提供的資料,就能全

(二)企業融資是組織會計核算的依據

企業融資作為基本的會計制度,它規定了會計科目包括的核算范圍、具體內容、核算方法、編制會計分錄方法、明細核算和登記賬簿的要求等。根據 會計科目的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在賬簿中設置賬戶;進行日常會計事項的處理,

確定會計分錄,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等。例如:購入物品一批價值 元,其中屬於材料的元,應按「材料」會計科目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屬於管理費用的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

『捌』 發改委對企業融資擔保有什麼規定

發改委:嚴禁企業要求或接受政 府為其融資擔保。

通知指出,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統籌考慮匯率、利率、幣種及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有效防控外債風險。要規范信息披露,不得披露所在地區財政收支、政府債務數據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嚴禁與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有關信用評級機構不得將企業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

通知強調,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財政部門對依法合規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和批準的預算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拖欠。

來源:網易新聞

『玖』 合規的融資擔保公司具體應有哪些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與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2010 年6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融資和對外擔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資風險和對外擔保風險,保護公司財務安全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廈門科華恆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融資,是指公司向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進行間接融資的行為,主要包括綜合授信、流動資金貸款、技改和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證融資、票據融資和開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資行為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公司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不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應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願、誠信原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強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公司全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審慎對待、嚴格控制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 的風險。
第五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六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第二章 公司融資的審批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作為融資事項的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公司各部門的融資申請,並對該事項進行初步審核後,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條所規定的許可權報公司有權部門審批。
第八條 依據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授權,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70%的情況下,公司在下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 10% (含10%)的融資事項,報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九條 在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 70%的情況下,公司單次流動資金融資金額或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20%(含20% )的,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上表明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時,公司融資事項須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十條 公司單筆融資金額或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融資金額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20%的、或達到前述標准後又進行融資的,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第十一條 公司申請融資時,應提交《融資申請報告》,《融資申請報告》內容必須完整,並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名稱;
(二)擬融資的金額、期限;
(三)融資獲得資金的用途;
(四)還款來源和還款計劃;
(五)為融資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
(六)關於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的說明;
(七)其他相關內容。
申請技改或固定資產貸款還必須提交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公司的有關部門依據上述許可權審議公司提出的《融資申請報告》

保管理制度時,應對融資事項所涉及的經營計劃、融資用途認真審核。對於需要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應查驗相關批准文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可以聘請外部財務或法律等專業機構針對該等融資事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依據。
公司有關部門在審批融資申請時,應同時充分考慮申請融資方的資產負債狀況,對資產負債率過高的申請融資方應慎重審批提出的新融資申請。
公司分支機構或控股子公司申請融資時,亦應提交《融資申請報告》,並依照上述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許可權批准後,方可進行融資。

第三章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在決定擔保前,應至少掌握被擔保對象的下述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
(一)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不存在需要終止的情形;
(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穩定的現金流量或者良好的發展前景,並具有償債能力;
(三)已提供過擔保的,應沒有發生債權人要求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情形;
(四)擁有可抵押(質押)的資產,具有相應的反擔保能力;
(五)提供的財務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夠對其採取風險防範措施;
(七)沒有其他法律風險。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由財務部根據被擔保對象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調查,確定資料是否真實。
第十四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第四章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審批
第十五條 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公司財務部作為對外擔保事項的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公司對外擔保的申請,並對該事項進行初步審核後,按本制度第十八條所規定的許可權報公司有權部門審批。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由公司財務部向有權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或分支機構向公司財務部報送對外擔保申請、及公司財務部向董事會報送該等申請時,應將與該等擔保事項相關的資料作為申請附件一並報送,該等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被擔保人的基本資料、已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復印件;
(二)被擔保人經審計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分析報告;
(三)主債務人與債權人擬簽訂的主債務合同文本;
(四)本項擔保所涉及主債務的相關資料(預期經濟效果分析報告等);
(五)擬簽訂的擔保合同文本;
(六)擬簽訂的反擔保合同及擬作為反擔保之擔保物的不動產、動產或權利的基本情況的說明及相關權利憑證復印件;
(七)其他相關資料。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可以聘請外部財務或法律等專業機構針對該等對外擔保事項提供專業意見,作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的依據。
第十八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須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公司對外擔保的單項擔保金額及累計余額未達到前款所述標準的,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就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與該擔保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或股東應迴避表決。
由於關聯董事迴避表決使得有表決權的董事低於董事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時,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將該等對外擔保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做出決議,由股東大會對該等對外擔保事項做出相關決議。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其中股東大會審議上述第(二)項擔保行為涉及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之情形的,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在同一次會議上對兩個以上對外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針對每一擔保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第五章 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的執行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融資或對外擔保事項經公司有權部門批准後,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的人代表公司對外簽署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資或對外擔保事項經公司有權部門批准後,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長或其授權的人代表該公司對外簽署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訂立的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應在簽署之日起日內報送公司財務部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已經依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四章所規定許可權獲得批準的融資事項及對外擔保事項,在獲得批准後 30 日內未簽訂相關融資合同或擔保合同的,超過該時限後再辦理融資或擔保手續的,視為新的融資或擔保事項,須依照本制度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為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被擔保債務到期後需展期並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應當視為新的對外擔保,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擔保申請審核批准程序。
公司對外擔保的主債務合同發生變更的,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使用融資獲得的資金時,應依據融資合同所規定的資金用途使用,如確須變更用途的,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制度第八至十條規定的相關許可權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預計到期不能歸還貸款的,應及時了解逾期還款的原因,並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應急方案。
融資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公司財務部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說明原因及還款期限。
第二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應加強對擔保債務風險的管理,督促被擔保人及時還款。
對於在擔保期間內出現的、被擔保人之償還債務能力已經或將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情況,擔保人應當及時向公司財務部匯報、並共同制定應急方案。
公司財務部應督促公司分支機構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關的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致使作為擔保人的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公司應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及時向被擔保人追償。

第六章 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公司財務部應將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及時送交董事會秘書。
第三十一條 對公司融資及對外提供擔保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體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

第七章 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審核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事項,並對違規或失當的融資、對外擔保所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依據本制度規定具有審核許可權的公司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未按照制度規定許可權及程序擅自越權審批或簽署融資合同、對外擔保合同或怠於行使職責,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上述人員違反本規定,但未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公司仍可依據公司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0 年 6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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