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家庭農場補貼標准一覽表
⑵ 家庭農場補貼標准
我國各個地區對家庭農場的補貼也都不相同。在上海松江,具體的補貼政策是:
一、現金補貼:
1、農資綜合直補,76元/畝;
2、水稻種植補貼,150元/畝;
3、土地流轉費補貼,100元/畝,面積以80-200畝為標准;
4、家庭農場生產管理考核補貼,100元/畝,全年分兩次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補貼標准;
5、綠肥種植補貼200元/畝。
二、物化補貼:
1、葯劑補貼22.5元/畝;
2、水稻良種補貼常規稻16元/畝、雜交稻25元/畝;
3、二麥種子補貼小麥35元/畝,大麥35元/畝;
4、綠肥種子補貼(以實物形式發放)。『
吉林延邊的補貼政策是:
1、對家庭農場貸款貼息;
2、注冊登記的家庭農場可享受到各項國家農業財政補貼政策;
3、對水田、蔬菜和經濟作物種植面積50公頃以上、旱田100公頃以上的家庭農場,擴大到一次性享受5台農機購置補貼;
4、對家庭農場農作物保險給予補貼;
5、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6、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7、家庭農場經營者可以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生產經營用臨時建築物。
湖北武漢的補貼政策是:通過驗收,對經市農業局、市財政局批准立項且達標的種植業、水產業專業型家庭農場,種養綜合、循環農業型家庭農場新建的基礎設施部分予以補貼。補貼擬採取「先建後補」的方式,年底檢查驗收後,撥付補貼資金。已享受財政補貼的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不納入家庭農場補貼政策范圍。
⑶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土地被徵用如何計算補償
一、失地農民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二、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根據國土資源部征地補償指導意見,土地補償費的大部分應當用於失地農民,各省一般都會制定具體的分配標准,一般情況下應將土地補償費的80%用於失地農民;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⑷ 合作社融資違法嗎
如果是通過非正規渠道融資就是非法的
⑸ 農村合作社專項基金怎麼清零
農村合作社專項基金清零的話,應該符合財務規定才可以吧?
⑹ 如果你的合作社發展中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你會選擇哪些方式進行融資,各種方式
如果合作社發展中出現了資金短缺的情況,當然是盡量的去銀行貸款吶。如果實在銀行貸不出款來,人家不相信我們的話,我就只能選擇親朋好友,大家來籌集資金大千萬不要找陌生人去融資,那樣的話很容易出毛病的。到時候人家不能及時拿到,會怪你的,你就成了非法融資啦。
⑺ 家庭農場補貼政策
近年來,國家出台了多項支農、惠農政策,投資者應用好用足國家政策,爭取每年申請2一3個項目,獲得資金在50一200萬元完全是可行的,規模大些的可達到500一1000萬元,且每年在各省都有大量這樣的案例,這也是加快你事業成功的重要環節,因此農庄投資者應花些時間進行研究,並配置項目申報專門人員,成功率會很高。但申報農業項目需要一定的條件和技巧,且項目主管部門對其有一定的要求。為幫助投資者了解項目資金申請情況,我招寶農庄(咨詢電話0597-5711528)將多年來的經驗整理成文,提供給廣大農庄投資者參考。條件成熟的可向當地政府申報,申報的具體條件和要求亦請向當地項目主管部門咨詢。 一、項目申報部門: 1、農業局、農辦、財政局、農綜辦、旅遊局、科技局、林業局、發改委。這些部門每年都可報,每個項目在20一60萬元范圍的較多,如中央財政項目一般都在幾百萬至上千萬元。 2,水利局、環保局、老區扶貧辦、經貿局等,但項目資金少些,5一20萬居多。 二、申報項目注意事項 1、每年各省項目都很多,也有競爭,所以每個項目從通知到申報截止時間都很短,因此平時應和上面的這些部門保持每個月有良好溝通,如果省廳能搞好關系則最好,以便第一時間獲得信息而完成申報,而且一定每年都會有較多的項目資金。 2、要找好一些科研院校並建立良好關系,因為一些項目要與有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掛鉤、合作。 3、企業申報農業項目的必備材料 企業的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資產負債表、地方政府配套資金證明、土地使用證明或者土地租用合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地銀行出具的信用等級證明、貸款證明、環評報告、企業獲得榮譽證書。 4、企業在申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時,具備的條件更多: 必須具備七個條件。第一是申報單位有法人資格,在工商局注冊,有工商執照,有代碼證等。第二是經營期限兩年以上,並且連續盈利,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實力,有較強的資金能力。第三是近兩年資金負債率小於或等於95%,銀行信用等級A級。第四是開發的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這一點主要看企業提供的可研報告。第五是帶動農民能力強,與農民建立緊密、合理的利益連接機制。第六是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機制。第七是企業經濟效益好,能夠確保用企業盈利歸還財政有償資金。也就是企業借資金後,能夠獲得盈利並歸還貸款。 5、農產品加工企業項目申報更多,資金也更大,所以有條件的都要搞一些深加工項目,投資可以小些。此項目必須提供哪些主要材料,才符合申報要求 第一,產業化龍頭項目申報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法人、地址、電話、負債表、資產等。 第二,做單個項目的可研報告。第三,項目的近期審計報告。第四,項目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第五,必須有環保部門的環境評價意見。第六,專家對本項目的初步評估意見。第七,申報產業項目的資金規模。 6、申報農產品加工示範企業,對企業有何要求 申報農產品加工示範企業,企業必須具備一下條件:以農產品加工(包括糧、油、果蔬、畜產品、水產品、特色農產品)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農產品加工產品的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並占總銷售收入的70%以上;近三年內無質量安全衛生事故;企業具有比較健全的質量管理與質量控制體系,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低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上;帶動農戶增收作用明顯;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購的國產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5%以上(其中大豆國產原料使用比例為50%以上);企業產品在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原料綜合利用率高,主管產品產銷率達90%以上等。 7、申請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企業如何申報 這個項目每個省都有,投資額度一般是100萬元以下(科技部規定80萬元以上屬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由國家科技部審批;80萬元以下是一般項目,由各省科技廳審批即可),且一般為無償投資。資金由科技部管理,各企業通過所在地的縣、市直接報到省,如果省科技廳能夠批准,基本上這個項目就能被批准。 每個省每年還有星火計劃項目,資金在20一60萬元,一般企業申報成功率都很高。項目都可以通過當地科技部門直接申請這個資金。 8、企業申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有什麼具體要求,向哪裡申請 企業申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首先要有科技成果資金申報報告,還要有一個可研報告。需要注意的是每年科技轉化項目都是變化的,所以如果在所列范圍之外則不支持。如果列在這個范圍內,每年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都有一個編寫要點,企業可以根據編寫要點准備材料,然後逐級申報。 9、企業還要同時多注冊合作社和其他家庭農場、公司、研究院、民間學校等名稱,便於多申報資金. 支持農村合作組織的資金申報基本與產業化資金申報程序一樣,而且逐年增多。先由相關部委下發指南,各地方政府按照指南組織企業進行項目申報,申報以後進行評審。 10、企業應該重點維護與哪些行業主管部門的關系 11、凡申報國家項目,都要求地方政府給予配套資金,這個配套比例是怎樣的 比如一個100萬元人民幣的國家項目,要求地方給予的配套資金比例東部地區是1:0.6,中部地區是1:0.5,西部地區是1:0.2。 12、支持新農村建設,國家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支持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國家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支持主要包括:大宗農產品轉化;農產品加工轉化的研發;標准化生產基地建設;發展綠色農業;出口基地、產業集群和示範企業建設。 13、什麼樣的農業企業可以優先獲得扶持 省級龍頭企業、帶動農戶多的企業、具有科技含量的企業、高效節能循環經濟企業。對單一養殖種植企業扶持資金很少,但若種、養、加、餐飲結合起來申報項目就很多,投資者應非常清楚良好的經營模式,不但能產生高幾倍的效益,而且能獲得很多的項目資金。
⑻ 合作社怎樣才能得到國家補貼
需要符合相關政策條件,再進行申報才可以。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條件,依法登記注冊2年以上;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具有比較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服務能力,能有效地為成員提供農業專業合作服務,成員原則上不應少於100戶。
⑼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的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2010年4月23日安徽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引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運行,以及相關的指導、扶持和服務等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以農民為成員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法參辦、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和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協調機制,並將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發展以及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並協助調解和處理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糾紛。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發展改革、林業、科技等部門和供銷社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有關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教學科研單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企業等,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技術、信息、市場營銷等方面的服務。
第八條對在支持、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示範帶動作用顯著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設立與運行
第九條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法從事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可以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種植業、養殖業、林業;
(二)農產品銷售、加工、貯藏、運輸;
(三)農業技術服務;
(四)農業機械作業服務;
(五)農民家庭手工業;
(六)其他互助性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立登記申請,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業機械、漁船、漁具等實物以及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成員決定委託評估機構評估作價。
第十一條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可以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收益。
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改變入股的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開展信用合作,為本社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應當按期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成員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貨幣足額存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以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經認購或者已經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經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第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配備會計人員或者委託有關代理記賬機構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所有業務交易,應當實名記載於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轉讓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章程未作規定的,經理事長(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但是,理事長、理事、監事和經理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本社的可分配盈餘,應當依法返還該成員。但是,已經量化到成員賬戶的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份額,應當留存本社,不得返還,並於年終結算時按照章程規定重新平均量化為本社成員的賬戶財產份額。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份額,有捐贈約定的,按照捐贈約定處理;沒有捐贈約定的,由成員大會決定。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實行財務公開,按照章程規定定期向成員公布經營和財務狀況,接受本社成員的監督。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在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十九條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和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可以決定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二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財政補助資金,不得侵佔、挪用、私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不得侵犯其成員合法權益。
第三章 指導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下列指導、服務:
(一)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二)指導擬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及相關的管理制度,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運行機制;
(三)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標准化生產和規模經營;
(四)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農業會展等形式營銷農產品;
(五)組織縣鄉基層農民專業合作社輔導員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術培訓;
(六)配合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服務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化建設,創建專業網站,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信息服務;運用電子商務等現代營銷方式,宣傳、推介農產品。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標准,並指導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並加強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息交流與共享機制。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落實有關財政補貼、貼息、風險補償基金等扶持政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提供服務。
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信用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作為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獨立申報、承擔各類農業建設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的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農業產業化等建設項目,優先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以及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等服務,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建設。對民族鄉村、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二十八條各級政策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
鼓勵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下列措施,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一)將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授信與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單體授信結合起來,採取宜社則社、宜戶則戶的辦法,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
(二)建立農民信用貸款、聯保貸款機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小額貸款需求;
(三)依法開展保單、倉單、注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質押貸款和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具備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資格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保險服務。
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根據地方實際,因地制宜開發涉農保險產品,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抵禦風險的能力。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貸款抵(質)押財產辦理保險。
第三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業機械,免徵增值稅;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和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疾病防治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主動指導和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辦減稅、免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稅務登記,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第三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養殖場、設施農業等項目的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其項目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辦農產品加工企業,其所需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及時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業,其種植、養殖環節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綠色通道政策,享受車輛通行費減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農民專業合作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財產的;
(三)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非法收費和攤派的;
(四)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侵害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財政補助資金,侵佔、挪用、私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或者侵犯其成員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國有農場、牧場、林場、漁場等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職工,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⑽ 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已成為我市發展農村經濟的有效載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帶領農民共同致富上已經顯現出一定實力,當前,正是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關鍵時期。但通過調研發現,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主要是以合作社內部成員權益融資為主,政府資金扶持和金融機構貸款為輔的模式。如何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融資渠道,實現其持續、穩定和快速的發展,成為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問題研究的當務之急。
一、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困境現狀
1.農民專業合作社起動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剛從個體承包的模式中脫胎出來的新型經濟組織,其生命力十分脆弱,離做大做強還有相當遙遠的距離,其根本原因就是資金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最早的資金支持來自成員交納的會費、股金。任何成員加入,都必須交納這項費用,盡管數額不大,但卻是合作經濟組織最早的資金支持。除了會費和股金之外,為了彌補資金不足,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通過公積金制度和紅利、盈餘掛賬的辦法籌集資金。這些辦法雖然部分解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缺乏問題,但離其對資金的需要卻相差甚遠。
2.農村金融機構缺乏,融資渠道單一。長期以來,農村金融體系在國有銀行收縮網點之後雖在名義上形成農行、農發行、農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實。農行目前的服務對象基本上是一些經濟效益比較好的龍頭企業,對農業基礎設施和開發的貸款逐年下降,同時其縣級以下支行基本收縮。農發行也基本上只負責一些比較大的政策性項目,並且也開始注重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在資金投放上非常審慎,政策性職能開始弱化。真正發揮支農作用的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處於改革中的農村信用社由於其自身經營上的困難,支農作用也並未得到最大的發揮,農業貸款在其總貸款中所佔比重雖有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業務網點也並未深入到鄉村基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及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但這些規定比較籠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
3.招商引資困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組織,凡事都需要經過理事或社員的通過,決策成本過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換屆,人事上難以相對穩定。加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只保護農民利益,設定的這個保護農民的屏障,也阻擋了外部資金的注入, 多數是農民自拉自唱,限制了農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聽說是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很多企業老闆就會猶豫。
4.融資環境不佳。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狀況並不樂觀,主要表現為融資環境較差。一方面從廣大農村和農民的現實情況來看,大多數農戶自身經濟實力較弱,造成他們對合作社的資金投入較少,合作社無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過提取公積金來獲得的資金也很有限。而現有的管理機制、盈餘分配機制也難以吸引投資者。眾多原因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融資空間十分有限。另一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基礎薄弱,抵禦風險能力差,無穩定持續收入,缺乏適合的財產抵押,金融機構不願放貸。雖然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扶持,但資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約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供給的主要因素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缺少政策扶持、監督管理和科學發展規劃。國家和省政府分別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出了財政、稅收、綜合服務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政策大多沒有相應的配套細則或辦法來指導落實,致使部分措施流於形式。一是相關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息服務、培訓服務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點。二是對國家投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三是主管部門對於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變化情況掌握不及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信息檔案不健全。四是相關政策部門各自為戰,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形成合力,致使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水平大打折扣。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機構充分認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後,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和承貸主體地位得到了法律確認,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結構,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能准確判斷是以農業企業的標准來確定貸款的額度、利率,還是以互助組織的標准來確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礙。部分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多數採取變相支持成員農戶個人,看似殊途同歸,但是後者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遠遠不能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
(三)合作社運作不規范制約金融服務的主動性。一是民主管理決策機制流於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是由農村的能人、龍頭企業、基層組織、基層服務部門、經紀人領辦的,實際運行中普遍表現出利益關系鬆散的特點,合作社重要事項往往由發起人或者大戶說了算,普通農戶多是附屬者,很少參與民主決策。二是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據調查,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之間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據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結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機制的合作社佔比很小,且多數是以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生產資料采購等業務為主,產業鏈短,市場化程度較低,贏利能力較弱。三是合作社組建運作真實性難認定。調研中發現,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爭取國家補貼資金上「下功夫」,而並無真實的經營活動。這些因素嚴重製約了金融機構信貸支持的主動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擔保物導致金融機構貸款難以操作。金融機構放貸通常要求有抵押擔保物,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於起步階段,規模較小,固定資產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資產。據調查顯示,80%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固定資產,而合作社及社員擁有的農業生產設備、農村集體性質的房產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自有資產又難以作為有效抵押物,從而使合作社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增大。
(五)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未開展專門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網點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願都不足。農村合作金融還處於起步階段,在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需求上難以發揮主體作用。二是擔保體系發展滯後。雖然《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中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專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服務的擔保機構」,但全省目前還沒有成立專門服務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擔保公司。作為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合作社也很難符合其他擔保公司的擔保條件,處於求保無門的窘境。三是農業保險缺位。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僅覆蓋有限的種植和養殖行業,對於像農機專業合作社等開展技術服務及其它領域業務的合作社經營風險分擔方面的介入尚屬空白,而商業性保險由於收費高,較難在農村推廣。四是民間融資受到抑制。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不少地區地下錢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當鋪等民間金融陸續出現。但由於政策的限制,民間金融的發展長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也不受法律監管,使得民間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約而發展緩慢。
三、關於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政策的建議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一是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助基金。建議各級財政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二是涉農管理部門在項目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首先考慮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三是落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一步明確國家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遵照執行,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四是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綜合服務工作。各級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獸醫等部門,農業機械管理機構和供銷合作社、科協等組織應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領辦人及成員接受相關產業政策、法律知識、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知識等培訓,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規范化、市場化方向健康發展。五是人民銀行應制定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貸規模、支農再貸款等政策運用上,對涉農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項目給予傾斜。積極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成效明顯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稅收減免等多種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導實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投放的持續增加和金融服務的持續改善。銀行監管部門要會同農業部門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的後續評估,密切跟蹤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進展,切實加強政策指導,支持推廣有益經驗,持續放大創新成效,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提高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水平。要有序規范和推進民間資金的合法運營,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建立一些民營的擔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錢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意見,統籌規劃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較快發展,下一步,我們將在立足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指導意見,從全局高度謀劃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銀行、證券、保險、擔保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的自身優勢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合力。圍繞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成員農戶有效抵押擔保物范圍、支持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創新、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渠道等重要環節和目標出台相應細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各項金融支持工作順利開展。
(三)深入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豐富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手段。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金融機構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獎勵或補貼機制,通過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減免營業稅,對業務開辦量大的金融機構給予資金獎勵等措施,鼓勵各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信貸創新理念,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圍,盡快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的評定標准和方法。強化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應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建立成員信用檔案,記錄和監督成員的信用狀況,對信用狀況良好的成員加大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貸款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嘗試以土地、林地和水域灘塗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有穩定現金流的收益權、應收賬款以及企業品牌等資產進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產經營。
(四)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功能和作用,重點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51條規定:「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應努力貫徹和配合全市「三農」發展政策,加強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不斷深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可重點支持「農戶(社員)+龍頭企業+合作社」組織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支持涉農龍頭企業或龍頭企業領辦的合作社,充分發揮其輻射和帶動作用。
(五)建立健全擔保體系和農業保險制度,提高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的積極性。一是推動成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建議以市、縣地方財政出資為主,省級財政適當支持為輔(省級財政出資比例可在30%左右),並廣泛吸納社會資本參與,共同投資建立農業信用擔保公司,主要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業務。二是加快推動農業保險發展。農業、財政、保險部門應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時期齊齊哈爾市農業保險發展規劃,並出台相應推進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引導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努力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和覆蓋地區,並探索發展銀行和保險共同參與的多種形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抗風險能力。三是民間融資。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四是股份合作融資。是由農民本著自願原則集資入股辦企業或進行綜合開發,可以在短時間內聚集大量資金實現投資目標。股份合作籌資是一種很有潛力的籌資方式,它適應性廣,容易被各方、特別是農戶所接受,是將分散的社會資金組織起來發揮資本集中優勢的一個好形式。
(六)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一是成立農村土地承包流轉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由以往的「個人行為」變為政府指導;二是出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進入市場公開出讓,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條件下通過房屋聯排、出租等方式流轉;三是成立擔保公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流轉行為進行擔保,對利用農村各種權屬證明質押融資進行擔保,對利用宅基地、農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資進行擔保等。四是國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關措施在有條件的縣域成立土地銀行,規范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