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合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合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合擔保」)於2012年7月19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為51.26億元人民幣,是中外合資的跨區域融資擔保機構,也是目前國內投資規模最大的擔保機構之一。公司是國務院利用外資設立擔保公司的試點項目。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要求「加快推進利用外資設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試點工作」,國家發改委為落實國務院精神推動組織設立中合擔保。公司的設立也是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發展多層次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重要舉措。公司由中方和外方共7家股東共同發起設立。中方股東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海航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海寧宏達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內蒙古鑫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方股東包括美國摩根大通集團及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公司業務范圍包括:貸款擔保;債券發行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及其他合同履約擔保;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以及符合法律、法規並由有關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融資性擔保和其他業務。公司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秉持「允執其中,合作共贏」的經營理念,堅持「誠信規范、審慎精細、專業高效、開放創新」的經營原則,執行快速穩健的發展戰略,全力搭建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橋梁,成為專業化、規范化,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融資擔保公司,並致力發展為中國融資擔保行業的領軍型企業。基於公司強大的資本實力和股東背景,清晰的發展戰略,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評定公司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為AAA。
法定代表人:周紀安
成立時間:2012-07-19
注冊資本:71764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00000400012250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未上市)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平安里西大街28號樓中海國際中心12層
Ⅱ 急求一篇關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英文文獻
In order to assure cost recovery and a more 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costs of solid waste services, many local governments have removed their solid waste operations from the General Fund, where the cost of waste management is often bundled with other general service costs, and started accounting for solid waste management services as a separate "enterprise fund." Effectively, governments have started viewing solid waste management services as a separate cost center with its own capital program and system of fees and charges to allow for the cost center to operate on a stand alone basis.
An enterprise fund for governmental activities is a self-sustaining cost center that operates similar to private business operations. The primary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the fund is to isolate all solid waste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for purposes of accountability. Costs are clearly identified and recovered, and citizens can better understand the full cost of the solid waste management system.
Under an enterprise fund, all system revenues are deposited in the enterprise fund and pledged to the payment of system obligations, including administration, debt service, operations, maintenance, development, renewal and replacement of system components, provide for closure and post-closure funds, and, in some cases, provide for rate stabilization amounts. The accounting of an enterprise fund is segregated from all other community obligations and operations, including the General Fund. The accrual basis of accounting is used for enterprise funds, which matches revenues with expenses and reflects long-term commitments. Enterprise funds recognize accrued interest and depreciation as periodic expenses.
ENTERPRISE FUND FINANCIAL ASSURANCE MECHANISM
An Enterprise Fund is an alternate mechanism for local governments to demonstrate financial assurance that may be allowed on a case-by-case basis. This mechanism allows local governments to arrange satisfactory financial assurance within their governmental structure. For an enterprise fund to provide proper financial protection several conditions must be met. A specific portion of the fund must be dedicated to the closure and/or post-closure care of a specific facility, and the amount assured must be tied to the cost estimates for that facility. To provide security over time and ensure funds are readily available the monies from the enterprise fund must be dedicated to closure and/or post-closure care and deposited into a mechanism offering protection "equivalent to" a trust fund.
An Enterprise Fund mechanism requires the accrual of funds similar to a trust fund. On each anniversar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und, the balance must be increased by at least the amount that would be deposited in a trust fund. The fund must be fully funded, equal to the current closure and/or post-closure cost estimate(s) when the facility closes.
To demonstrate to NDEQ that an enterprise fund satisfies the regulations, several pieces of documentation must be prepared and submitted to NDEQ.
To indicate that the governing body accepts the obliga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regulations an originally signed resolution with the following criteria must be provided to NDEQ:
a of the formally adopted resolution directing that the enterprise fund be established with separate accounts or reserved (restricted) funds specifically for closure and/or post- closure care;
that the governing body recognizes the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for closure and post-closure of the landfill and agrees to comply with Title 132, Chapter 8 financial assurance regulations and expresses its commitment to meet its financial obligations for closure and post-closure of the landfill;
that the governing body directs the City/County Treasurer or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to deposit and retain the funds set aside for closure and post-closure and maintain those funds to be used to pay only closure and post-closure care costs of the landfill;
that the funds shall be and remain inviolate against all other claims, including claims of the city/county or the governing board or the creditors thereof, it being the intent of the resolution that the financial assurance mechanism established will provide equivalent protection to a trust fund;
that the assured amount of funds will be available in a timely manner for closure and/or post-closure care of the landfill;
that the payments from the mechanism shall be made by the county/city treasurer or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as required by the Director of Public Works for the payment of closure and/or post-closure activities of the landfill as identified in the approved closure and/or post-closure plans;
that payments into the reserved accounts will be made annually according to the "pay-in" formula for trust funds in Title 132;
that the governing body authorizes NDEQ to direct the county/city treasurer or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to pay the closure or post-closure costs if NDEQ determines the owner/operator has failed, or is failing, to perform closure or post-closure according to the approved closure or post-closure plan(s) and the county/city treasurer or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is obligated to comply if so directed; and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 will provide annual cost estimates and documentation as described in Number 3 below.
To demonstrate to NDEQ that the appropriate depository mechanism within the enterprise fund has been established, a letter from the county/city treasurer or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ust be submitted to NDEQ annually. The letter must state that the depository mechanism has been created and that he/she intends to comply with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The funds deposited into the closure/post-closure accounts will be used exclusively to finance closure and/or post-closure care and will remain inviolate against all other claims, including any claims by the owner/operator, the local government's governing body, and the creditors of the owner/operator and its governing body;
the funds deposited will be invested according to the laws of the State and the county/city treasurer or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will use investment discretion similar to a trustee; and
the governing body authorizes NDEQ to direct the county/city treasurer or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to pay closure or post-closure care costs, under the resolution described above, in a timely manner, if so directed.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local government has complied with the terms of the resolution and Title 132, Chapter 8, certification from an authorized official such as the city manager, public works director, or city/county clerk must be submitted annually, within 30 days of the date of the resolution, to NDEQ with the following criteria:
that the payment into the accounts has been made and where those funds are held;
the current account balance of the closure account and the post-closure account;
the formula used for determining the pay-in amount; and
annual cost estimate updates for inflation.
In addition, the local government must submit the most recent comprehensive annual financial report for the local government, including the enterprise fund accounts with adherence to the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GASB) Statement No. 18 (Accounting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Closure and Post-Closure Care Costs).
Disclosures should include:
the type of requirements (closure, post-closure, and/or remedial action);
the source of the requirements (Nebraska Administrative Code (Title 132-Integrated Solid Was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the Nebrask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and the Integrated Solid Waste Management Act);
the name of the specific facility covered;
the corresponding cost estimates;
the amount of closure, post-closure, or remedial action liability recognized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e estimated remaining costs not yet recognized;
The estimated landfill capacity and useful life in years; and
The financial assurance method being used.
The comprehensive annual financial disclosures will most likely be included in the financial section as a footnote to the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must conform to Government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Statement # 18.
Proced by: Nebraska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P.O. Box 98922, Lincoln, NE 68509-8922; phone (402) 471-2186. To view this, and other information related to our agency, visit our web site at www. deq.state.ne.us.
還有http://www.ciwmb.ca.gov/regulations/Title14/AppendixA/faforms/ciwmb144.doc
http://www.finance.gov.ab.ca/publications/insurance/companies.html
Ⅲ 關於印發關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加強投融資對技術創新的支持
(十一)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商業銀行對納入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技術創新計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計劃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原則,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各地可通過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貸款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予以一定的風險補償。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要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企業信息化項目、品牌建設項目等,促進銀企合作,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十二)加大對技術創新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機構要按照信貸原則,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流動資金貸款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對中小企業用於研究與開發所需的、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信貸原則的核心技術軟體的進口及運用新技術所生產設備的出口,相關金融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積極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十三)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按照中小企業特點,加大金融產品的創新力度。暢通中小企業支付結算渠道,積極創造條件促使票據等支付工具服務中小企業,豐富中小企業支付和融資手段。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對資信好、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可核定相應的授信額度予以重點扶持。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各類徵信機構發展,為金融機構改善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金融服務提供配套服務。
(十四)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持。通過稅收優惠、風險補償和獎勵等政策,引導各類擔保機構積極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或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項目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改進服務方式,對一些技術含量高、創新能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並易於實現市場化的優質創新項目給予保費優惠。
(十五)加快發展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支持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設立和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風險補償,激勵其拓展投資業務,支持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十六)鼓勵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和推動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板上市。大力推進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中小企業上市進程。在條件成熟時,設立創業板市場。
Ⅳ 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研究 對中小企業、對國家經濟有什麼好處
好處多多,規避風險,合理利用資金,大力扶持中小企。
現在工行和怡亞通新推出了一種貨物質押貸款的貸款產品,網路下「宇商融資」,專門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周轉問題。
Ⅳ 如何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
第一,完善擔保服務體系。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作為連接企業與銀行的信用橋梁,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提高企業信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應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建立「一體兩翼三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一體」指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兩翼」指商業性擔保和民間互助性擔保為兩翼;「三層次」指省、市、縣(市、區)分級組建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其中省級擔保機構主要為一般擔保企業提供再擔保,分散一般擔保企業的風險壓力。
第二,加強管理,提高擔保機構素質。制定行業准則和行業標准,引導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機制。開展對擔保機構的資信評級和績效考核,加大對從業人員的多層次培訓,提高擔保機構資信水平和業務能力。拓展擔保功能,鼓勵擔保機構開展股權投資等創新業務,增強擔保機構實力。
第三,加大對擔保機構的財政支持力度。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高、收益低,社會效益高、自身的經濟利潤低,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因此,要適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由財政對擔保機構按照實際擔保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降低擔保機構經營風險。綜合利用營業稅減免、各項准備金稅前提取、資本金注入等扶持政策,提高擔保機構融資擔保能力。轉變財政投入方式,將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由直接投入企業向重點支持擔保體系建設上傾斜,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第四,擴大抵押擔保品范圍。一是簡化手續,降低費用,完善土地、房屋、設備等物權作為抵押擔保品的制度體系。二是鼓勵使用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作為抵押擔保品。三是支持將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應收賬款、倉單等納入抵押品范疇。
Ⅵ 啟動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將重點支持的「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有哪些具體的補助和條
主要依據兩個文件,一個是申報通知(裡面註明了申報條件要依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另一個就是這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關於做好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179號)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精神,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10〕93號)要求,現就做好自治區2010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0年支持重點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1.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1)結構調整項目:以輕工、紡織、電子信息行業中小企業為重點,支持採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促進產業升級、推進產業轉移的技術改造項目;
(2)專業化發展項目:重點是為裝備製造、汽車、船舶、鋼鐵、有色金屬、石化行業企業生產配套產品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3)節能減排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生產節能產品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產業集群中進行集中治污減排的技術改造項目;
(4)增加就業崗位項目:重點支持產品有市場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增加就業崗位的填平補齊技術改造項目和增加就業崗位的農產品深加工項目。
2.新興產業建設項目:以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為重點,支持2009年初創企業的建設項目。
3.服務環境改善項目。
(1)小企業創業環境改造項目:重點是小企業創業發展所需場地及相應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等改造項目;
(2)服務企業改造項目:重點是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企業的改造升級項目;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內面向中小企業的物流企業倉儲條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務平台建設項目;
(二)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1、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
2、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2009年開展的為擔保機構提供一般責任保證和比例風險分擔業務(以下簡稱再擔保業務)給予補助。
3、保費補助項目: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開展的低收費融資擔保業務給予保費補助。
(三)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在日常辦公、財務、庫存、生產過程式控制制、銷售等方面,應用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項目;
2.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開展專利開發、申請項目。
二、申報條件
(一)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要求。
1.申報技術改造及企業提高素質項目的企業須為2008年6月前設立的企業,申請新興產業建設項目的企業為2009年新設立的企業;申報企業需同時滿足2009年末從業人員數低於2000人、產品銷售收入低於3億元、資產合計低於4億元;每個企業在同一年度中只能申請一項補助;企業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良好、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2.申請項目的擔保機構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業務補助和保費補助。
(二)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申報條件。
1.項目須備案。項目須經過具有投資項目審核職能的部門或機構核准或備案,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設期不超過2年的在建項目。項目建設期以核准或備案文件中的時間為准,若核准或備案文件中未註明建設期,項目建設起始日期為核准或備案時間。
2.項目投資限額。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00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總投資不超過60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不超過4000萬元。
3.專業化發展項目。生產協作配套產品的中小企業,2009年協作配套產品銷售額應佔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
4.服務環境改善項目。能夠幫助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爭取訂單,穩定就業,增加就業崗位;項目不新徵用土地,對現有廠房、基礎設施等資源條件進行改造的項目。
5.增加就業崗位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企業新增就業人數須超過現有職工人數的15%。
6.對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要求。是指企業採用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有效期內的專利技術,或者具有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2007年以來獲得的省部級新產品鑒定證書的技術。其中購買技術應提供相關購買證明。
7.節能產品的范圍。是指列入「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第一批)」(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號)及已進入推廣應用階段的產品。
(二)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應為2008年完成項目建設,2009年運行良好,與項目相關的存貸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營業利潤率、銷售增長率等指標顯著提高的企業。
2.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應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間,獲得國家專利局受理和授權的專利技術超過10項(其中發明專利超過5項),且專利技術已在產品中使用的企業。
(三)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申報條件。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擔保機構新增擔保業務額須達凈資產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
1.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2.2009年新增為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
3.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4.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3%;
5.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6.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准備金。
(四)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申報條件。再擔保機構2009年下半年擔保機構新增擔保業務額須達凈資產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
1.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
2.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
3.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
4.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5.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三、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確保申報工作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並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項目申報數量。
固定資產類項目:銀川市不超過15個,石嘴山市不超過13個,吳忠市、中衛市、固原市、開發區分別不超過8個,鹽池縣、同心縣分別不超過2個;其中,五市及開發區申報項目中必須各包含2個服務環境改善類項目;
擔保補助類項目:各地區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均可上報;
企業提高素質補助類:銀川市不超過4個,石嘴山市不超過3個,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和開發區分別不超過2個;
(三)項目電子版材料要求。項目申報單位登錄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www.sme.gov.cn),點擊「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管理系統」,下載項目申報軟體和使用說明,填寫有關資料,由項目申報軟體導出後綴為「sme」的電子文件,每個項目的電子文件應做到數據准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
(四)項目紙質材料要求。國家對項目申報材料有嚴格要求(見附件1)。各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要求,對項目單位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審核。
(五)項目上報要求。項目申報採取紙質文件與電子文件同時上報方式。於2010年 5月31日前報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按照項目分類填寫匯總表(見附件2),並同時報送項目申請書一份和電子文件(用U盤拷貝申報軟體導出的後綴為「sme」的電子文件)。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自治區經信委將會同財政廳,組織相關專家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審,將符合要求的項目上報國家。
聯系人:常娥
電話:0951-5062824
附件1:項目申報資料要求.doc
附件2:匯總表.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編輯本段]財企[201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為規范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編輯本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 擔保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五條 擔保資金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一)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擔保額的2%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四)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享受以上不限於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條 件及要件
第七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 (五)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3%。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准備金。 (八)其他。 第八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七)其他。 第九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 (三)經注冊會計師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准備金提取等)。 (四)擔保業務收費憑證復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申請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底稿和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計劃,確定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審定資金使用計劃,將項目支出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第十七條 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後,應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規章制度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的材料,同時將以上材料的電子文檔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資金使用匯總報告及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報告。 第二十二條 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擔保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
Ⅶ 關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
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我國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重視程度日趨增強,已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資金缺乏仍舊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首要問題,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資擔保。因此,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已迫在眉捷。
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制度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還是銀行,但由於中小企業市場競爭風險大,又缺乏有效的資產抵押和信用擔保,因此,嚴重製約了我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應大膽借鑒國外經驗,在部分地方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試點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制度,組織成立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統一承擔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
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建議國家盡快制定和出台《中小企業信貸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並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實施細則,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在有關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完善,充分發揮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作用。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
(一)該項基金應具備以下特點:(1)它是一筆政府主導性的基金。(2)只能作為中小企業向銀行借款擔保之用。(3)它是一筆公平性的基金。打破企業身份、行業局限,加入基金的各利益主體享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沒有加入基金,但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也可以申請基金擔保。(4)它是一筆獨立性的基金。企業是否向基金出資,出資多少,基金是否決定為企業提供借款擔保,銀行是否同意發放貸款,都由各自決定,不受外界影響。(5)它是一筆非贏利性的資金,但可存入銀行獲得利息收入以及不超出規定的擔保費收入。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的運作模式。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如下兩種運作模式:逐一模式。單個中小企業向擔保基金提出貸款擔保申請,由擔保基金對該企業進行評估。只有通過擔保基金評估的中小企業才可獲得擔保貸款,而且貸款機構提供的每一筆擔保貸款都需要經過擔保基金的同意,其自身沒有權力單方面擴展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額。
組合模式。擔保基金先向貸款機構提出一定的關於中小企業能夠獲得擔保貸款的條款,貸款機構可以向滿足這些條款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基金對該筆貸款的擔保自動生效,但擔保機構要求貸款機構定期向其報告這些企業的情況(一般為月報)。
建議我國目前主要考慮採用逐一模式,因為其符合我國現在企業和銀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待各項規章制度比較健全的情況下,尤其是誠信建立起來以後,再採用組合模式。不過,可以考慮先在個別發達城市搞組合模式試點,為以後的更好運作積累經驗。
(三)運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應注意的問題。該項基金在運作的過程中應按市場經濟合理配置資源的要求,擇優用好這筆政策性強而又來之不易的資金。首先,要做到四個約束。一是對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的約束。應制定申請擔保的基本條件,如產品市場潛力大;經營管理富有效率;企業發展有利於擴大就業;借款投向符合國家政策;技術更新具有行業先進性等。二是對擔保程序的約束。首先由企業向銀行申請借款並經銀行初審認可;再由企業向「基金」申請擔保,「基金」投資的企業可獲優先擔保。三是對擔保限額的約束。「基金」存入銀行後,按銀行學原理雖有一定比例的放大,但其畢竟是有限的。只能在一定限度內承擔企業不按借款合同還款的風險。千萬不能存有「基金萬能」的幻想。四是對「基金」本身的約束。該項基金的扶持對象應是那些市場前景好、發展後勁足、資金回籠快的知識型、科技型、特色型、創造型的具有成長性、盈利性的中小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應嚴格按章程規范操作,接受政府委託和政策性銀行監管,同時接受出資銀行、企業和社會的監督。其次,要保證擔保基金有長期穩定的補充資金來源。扶持中小企業是各級政府的長期任務,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應該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一項長期政策。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不能只是一次性的,應該有一個長期的計劃,通過長期的擔保計劃扶持一批又一批中小企業發展,並實現制度化和法律化。
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時應注意的問題
擔保公司服務的對象是中小企業,但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大權往往直接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變動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無論是貸款方還是擔保機構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擔保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這必將引起道德風險問題,從而增加了融資擔保的潛在風險性。為了在擔保工作中避免風險的出現,應注意識別風險,搞好信用評估工作,否則,即使有了政府的補償機制,擔保公司依然存在生存問題。
五、控制擔保風險(1)建立企業、銀行和擔保機構共擔風險的機制。要防止有了擔保,銀行就放鬆貸款審查的傾向。因此,應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擔保機構和貸款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擔保機構應定期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與此同時,要增強中小企業主的風險責任,可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反擔保,按企業信用等級確定擔保抵押資產的比例。(2)把事後的風險控制與中小企業咨詢服務結合起來。擔保機構要設專人或與中介機構聯合,加強擔保後的跟蹤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指導和解決。(3)支付賠償金後,中小企業作為借款方仍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擔保機構仍然有權追索企業所欠債務。(4)實行財政資金優先代償制度,打消擔保機構投資者的風險顧慮。(5)從保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風險准備金,承擔財政資金代償後的資金損失。(6)對有市場、有效益、發展前景較好,但由於負債較重、經營暫時困難的企業,可採用封閉貸款和擔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進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7)建立對擔保機構資信的定期評級制度,擔保機構定期聘請經財政部門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資信評級,並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8)建立嚴密的監控制度。成立由財政、金融、股東等組成的監管委員會,建立風險防範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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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國家對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具體扶持政策以及中小企業再擔保公司發展趨勢如題 謝謝了
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一是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規模和比重。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二是完善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對小企業新增貸款實行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適當調減小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創辦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支持、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四是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投資力度。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五是加快制定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完善多層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各級財政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准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在稅前扣除。六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七是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進一步完善創業板市場,保證上市企業質量。培育創業板成為中小企業重要融資渠道,通過創業板市場培育未來大型民營企業集團。
Ⅸ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改革創新
(一)深化認識、轉變觀念,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金融系統要深入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切實改變經營和服務理念。要把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擴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作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經營業務的重要戰略,確保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要高於全部貸款增速,增量要高於上年。
(二)改造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獲得方便、快捷的信貸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對中小企業設立獨立的審批和信貸准入標准,壓縮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流程,切實提升貸款審批效率。鼓勵有條件的銀行為中小企業開辦一站式金融服務。積極推廣靈活高效的貸款審批模式。研究推動小企業貸款網路在線審批,建立審批信息網路共享平台。
(三)堅持有保有壓、明確支持重點,積極推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優先滿足中小企業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興業態項目資金需求,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頭產品中小企業的支持,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貸款,鼓勵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投資項目的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東部地區先進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有序實現產業轉移。加快推動發展文化創意、服務外包以及其他就業吸納能力強、市場需求大的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
(四)實施小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銀監會派出機構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學、審慎的小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細則,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技術和監管有效性。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小企業金融服務「四單」原則,既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資源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構建專業化的經營與考核體系。各金融機構要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針對小企業客戶風險狀況,制定風險管理業務規則,培養熟悉小企業業務的風險管理經理,逐步建立與小企業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完善、可靠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認真貫徹落實對小企業授信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小企業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切實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五)推動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推動動產、知識產權、股權、林權、保函、出口退稅池等質押貸款業務,發展保理、福費廷、票據貼現、供應鏈融資等金融產品。探索開展依託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等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模式創新。加大電子銀行業務宣傳,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電子商業匯票在中小企業客戶中的使用率。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同業合作,穩步發展貸款轉讓業務,合理調劑信貸資源,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提高大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意識和能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繼續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大型銀行在已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基礎上,要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網點,切實做到單獨統計和調控,完善評審機制,使專營機構充分發揮作用,實現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金融業務的針對性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快改造機構網點,完善小額貸款功能,創新信貸產品,提升對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重點客戶的金融服務。
(七)積極發揮中小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業銀行要准確把握「立足地方、服務中小」的市場定位,把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支持中小企業、私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作為工作重點,努力打造自身「服務中小企業」品牌。充分發揮中小商業銀行的地緣優勢,挖掘企業信用信息,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門檻創造良好環境。建立穩定的信貸員隊伍,以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為標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務,較好滿足中小企業的特殊金融服務需求。取消符合條件的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准入數量限制,鼓勵其優先到西部和東北地區等金融機構較少、金融服務相對薄弱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八)推動服務縣域中小企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穩步發展。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開設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堅持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規范發展並重,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大中型商業銀行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業務,但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獲得融資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積極作用。鼓勵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的創業資本運作機制,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促進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加大中小企業上市前期輔導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創新和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發行上市。積極發展中小板市場,加快發展創業板市場,努力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制度,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積極推進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適時將試點擴大到其他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完善監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十)逐步擴大中小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模。積極推進完善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的試點工作,適當簡化審批手續,對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實行綠色通道。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培育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創造條件。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信用增進等相關配套機制,為優質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階段提供信用增進服務。
(十一)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扎實推進擴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工作。支持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商業持續」原則,開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完善融資租賃公示登記系統,加強融資租賃公示系統宣傳,提高租賃物登記公信力和取回效率,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指導監督,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化,管理統一化,合同統一化,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租賃有序、規范發展。
四、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
(十二)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嚴格控制風險集中度和關聯方擔保。指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強資本金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將擔保機構經營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實施統一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各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融資擔保基金、非營利性小企業再擔保公司、貸款獎勵基金,合理分擔小企業貸款風險。貫徹落實擔保行業各項法規,完善規章制度建設,盡快形成以出資人自我約束為監管基礎,以地方政府部門為監管主體,全國統一規范運營的擔保體系,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資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創新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保險產品。繼續推動科技保險發展,為高新技術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風險保障。積極發展信用保險和短期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科學合理地釐定針對中小企業的保險費率,提高保險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積極性。繼續落實對中小商貿企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給予保費補助政策。
(十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宣傳,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多渠道採集中小企業信息,擴大、豐富中小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結合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服務水平。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評估體系,發揮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進中小企業信用。開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務,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機會。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中小企業徵信系統。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創造良好生態環境。鼓勵舉辦多種銀企對接活動,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提供交流合作的機會。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輔導和咨詢服務,幫助和支持中小企業健全企業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生產經營信息的透明度,有效減少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增強中小企業市場融資能力。建立合作平台,發揮行業協會、民間商會、工商聯等在銀企對接中的橋梁作用,爭取在信息搜集、客戶篩選、風險防範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舉措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十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跨境貿易試點地區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幫助中小企業降低成本,拓展業務。
(十七)改進中小企業外匯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便利。減少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政策方面的差別,允許有借款能力和資金需求的各類中資企業對外借款以滿足其境外資金需求。支持中小企業購匯對外投資。
六、加強部門協作和監測評估機制建設
(十八)各級金融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督促和指導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在政策規劃、機構建設、人員培訓、宣傳服務等方面加強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定期通報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將中小企業貸款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內容,對中小企業信貸業務設立單獨的考核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並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督促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要加強中小企業信貸統計監測與分析,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大中小型企業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和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准,切實提高數據報送質量,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貸款統計制度。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協調做好本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Ⅹ 信用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能起多大的作用
第一,完善擔保服務體系。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作為連接企業與銀行的信用橋梁,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提高企業信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應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建立「一體兩翼三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一體」指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兩翼」指商業性擔保和民間互助性擔保為兩翼;「三層次」指省、市、縣(市、區)分級組建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其中省級擔保機構主要為一般擔保企業提供再擔保,分散一般擔保企業的風險壓力。
第二,加強管理,提高擔保機構素質。制定行業准則和行業標准,引導擔保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機制。開展對擔保機構的資信評級和績效考核,加大對從業人員的多層次培訓,提高擔保機構資信水平和業務能力。拓展擔保功能,鼓勵擔保機構開展股權投資等創新業務,增強擔保機構實力。
第三,加大對擔保機構的財政支持力度。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高、收益低,社會效益高、自身的經濟利潤低,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因此,要適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由財政對擔保機構按照實際擔保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降低擔保機構經營風險。綜合利用營業稅減免、各項准備金稅前提取、資本金注入等扶持政策,提高擔保機構融資擔保能力。轉變財政投入方式,將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由直接投入企業向重點支持擔保體系建設上傾斜,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第四,擴大抵押擔保品范圍。一是簡化手續,降低費用,完善土地、房屋、設備等物權作為抵押擔保品的制度體系。二是鼓勵使用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作為抵押擔保品。三是支持將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應收賬款、倉單等納入抵押品范疇。
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素質,增強企業融資能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從根本上說還需要企業練好內功、提升素質。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改善和規范財務運行質量。要加大中小企業的培訓力度,為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提供宏觀調控、產業政策、創業培訓、財務知識及信息化等方面的專業培訓,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要著力提高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引導企業走「專、精、特、新」的發展道路。有關部門要圍繞促進中小企業創業成長這一主題,積極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建立中小企業信息庫,對不同行業、規模的企業實施分類指導,有針對性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參與大企業、大集團的專業化分工協作,依託大企業加快發展。
強誠信體系建設,改善中小企業信用環境。信用不足或缺失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能力的重要因素,中小企業數量多、規模小,需求信息及風險信息收集難度大。因此,政府要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組織相關部門構建統一的中小企業社會徵信系統和運行機制,擴大徵信系統的覆蓋面和信用信息的採集面,盡可能詳細地提供企業納稅情況、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個人銀行信用記錄、對外擔保、法律訴訟、履約情況等信息,增加企業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實用性和透明性,對企業自覺履約形成約束,增強企業誠信意識,提高融資能力。有關部門要加大對違約中小企業的懲罰力度,堅決打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失信行為,共同營造誠實守信的經濟環境和社會信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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