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對於“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這個問題,首先答案是可以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很多家租賃公司都在操作,有的量很大,因為就當下來看,這是風險相對比較低的標的,受許多的人認可。那麼接下來我們詳細分析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幾個要素為: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最高院在新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問題意見》中特別強調了對於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司法實踐中,影響法律關系認定,且爭議較多的是標的物的性質問題,即房地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根據以上論述,可以得出,認定房產屬於融資租賃適格標的物需要租賃物已取得預售證並辦理過戶登記且租賃物屬於固定資產。
Ⅱ 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Ⅲ 融資租賃怎樣介入房地產業
有以下三方面:
一、 房產設備類融資
1.主要是電梯、空調、消防、大樓安防系統及照明等設備(包括軟體及安裝工程等費用)。只要房地產項目前景好,房地產開發商只需自籌10-30%的現金(租賃的自籌要求大大低於開發貸款要求自籌30%以上的標准),其餘由融資租賃公司籌資解決。融資租賃可解決房地產開發10-30%的資金。
2.出售類房產設備租金的回收時限
住宅等以出售為目的的房地產項目建設期應為租賃的寬限期(即只收利息不收本金)。融資租賃公司同意開發商出售房產的前提下,設備本金的回收起始點為房產項目預售時,且隨預售進度在扣除的預售收入滾動投入項目開發後的凈現金流量,首先用於還租,以保證租金回收進度快於售樓進度,避免租賃物與租金的懸空。也就是說租金在樓盤售空之前必須全付完,至少不能出現開發商利潤都兌現了而租金還未收齊。
3.開發商持有的(商業及辦公)房產的設備租金回收
開發商以持有為目的開發的商業及辦公房產中的設備融資租賃,是租賃更典型的形式。項目的整個開發建設期均為融資租賃的寬限期,租金的回收起始於房產的出租經營時。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及每期租金的數量與房產的出租狀態須保持高度的協同(收租的頻率及房產商的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後用於還租且呈前高後低的遞增還租分布),真正體現房地產商以房養租(以房出租收入來保證融資租賃的租金支出)。
二、盤活開發商持有成熟商業物業
開發商往往持有大量優質商業、辦公物業(以長期獲得租金收益並分享房產增值的好處),但卻極大地限制了開發資金的及時周轉。雖然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也能解決部分高端物業的資金,但是銀行對物業的質量與規模、租客的品質等都有十分嚴格的規范,真正能達到要求的相當有限,而且能融資的數量也大打折扣(以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開發商將自有的成熟商業物業通過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融資,門檻更低(對租賃公司來說市場更為廣闊),融資的量更大,可依據融資租賃期內,開發商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扣除經營費稅後的余額進行拆現,讓開發商在當期獲得更多的現金用於新項目的開發。
三、 優質商業房地產的開發
當代融資租賃標的物已非簡單的機器設備,中外法規都約定,凡是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的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目前,房產已成功融資租賃(如天津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投資服務中心大樓等政府辦公樓、天津空客A320 項目總裝線等廠房);道路、橋梁已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如天津市薊縣濱河大街彎線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的3.329 公里的路段;武漢四座大橋);而且,在建工程(船塢、公路、學校)也可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如舟山同基船業有限公司在建船塢碼頭構築物及設備,湖南省岳陽市政府規劃1.4億元城市南環線道路,規劃7000萬元的污水處理系統。以上詳見羅曉春《關於融資租賃項目信貸的認識》)。因此,融資租賃也可融資參與優質的、市場風險極低的商業房地產項目的開發。
Ⅳ 如何認定房屋融資租賃
根據《租賃》准則的規定,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具體有五個標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認定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賃協議中已經約定,或者根據其他條件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會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那麼該項租賃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合理地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這里的「遠低於」指「小於等於25%」。
3、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這里的「幾乎相當於」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這條標準是指租賃資產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資產型號、規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專門購買或建造的,具有專購、專用性質。
(4)房地產融資租賃禁止擴展閱讀
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
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Ⅳ 房地產融資租賃是否可以辦理抵押權登記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二、分析建議
盡管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出租,但由於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抵押房屋的出租,因此《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該租賃權無法對抗抵押權人及其後的受讓人。有人提出,既然無法對抗,那麼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以達到繼續使用租賃物的目的?
坦而言之,目前立法並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法》第230條僅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認為,優先購買權源於租賃權,產生沖突的實際上是租賃權與抵押權。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對此予以明確,僅僅是明確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一方面,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的規定,僅僅是針對抵押權的行使、實現時,租賃合同的效力而言,不應當擴大對租賃權的限制。另一方面,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並不能損害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權的保障在於抵押物的變現。因此,承租人應當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筆者還是再次提醒,在承租房屋時,有必要查明房屋抵押情況,否則很可能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遺留潛在的風險。
Ⅵ 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開展房地產融資租賃項目
你理解錯誤了。
融資租賃公司出租租賃物的前提就是要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此例中即為外資融資租賃企業購買標的房產,這已經不符合規定了,因此後面的違約就不存在了。
Ⅶ 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開展房地產融資租賃業務,可以或不可以的依據
融資租賃主要是對可移動的固定資產(設備)為主要融資對象,房地產為不動產固定資產。兩者對象不同,故不可以開展該房地產租賃業務。
Ⅷ 房地產融資租賃的稅務風險有哪些
1、警惕融資租賃交易中是否存在價外費用
通常,計算貨物勞務涉及的流轉稅計稅依據時,都會確認是否要將價外費用考慮進去。就營業稅而言,其計稅依據即營業額應包括全部的價款與價外費用。
在房地產售後回租交易中,稅務機關會根據此業務的相關交易文件,評估房地產企業是否以低於市場公允價值的售價吸引商鋪購買者,使得這些商鋪的購買者在未來一段時期無償或低於市價將商鋪交予房地產企業進行管理,並由房地產企業獲得相關收益。如果經審查確實存在這種狀況,那麼稅務機關就會認為房地產企業在銷售商鋪時無償或低於市價取得了購房者日後一段期間不動產的使用權,即稅法規定的「其他經濟利益」(屬於價外費用的一種)。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舉個例子來說,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鋪市場價值為200萬,為了在未來一段時期無償或低於市價得到這些商鋪的管理權,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促銷價為170萬元,條件是以後三年商鋪必須無償交由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經營管理。稅務機關核定營業稅計稅依據時,即使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了170萬,但因為以後三年都享有了商鋪的管理使用權,這些無形的利益也應計入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保障稅收收入。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營業稅為200×5%=10萬,而不是原來的170×5%=8.5萬。
2、謹防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中的差異
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存在差異,因此會產生一些列的稅務風險。就房地產售後回租業務來說,會計處理是把與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的收益遞延到以後各期,但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是於當期確認全部的銷售收入。因此,在房地產銷售當期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留待以後各期轉回。鑒於此,每一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首先,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其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准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對於售後回租房地產的入賬價值,會計處理時會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稅法僅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由於不涉及損益類科目,所以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
此外,會計處理要對未確認融資費用加以確認,而稅務處理並不確認,因此,對於以後年度逐年確認財務費用的會計處理,稅法上還需要沖回,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也應針對此作納稅調整。對於融資租回房地產的資產折舊,因為回租房地產的價值不同,折舊也會不同,對此年度匯算清繳也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同時,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產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需繳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房地產的融資租賃,實質上是出租人轉移了與其房地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由於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後,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