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產品和基金有什麼區別
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回金券的答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2. 信託產品投資應該算哪一類金融資產
公司要投資於一項信託產品肯定要持有至到期了。記賬時應該歸入哪一類金融資產呢?肯定不是交易性金融資產,也不是應收及貸款類,只能在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者間選擇了。如果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這樣能按年確認收益,但似乎有些牽強,找不到依據;如果不能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那就只能確認為可供出售式了,但無法按年確認收益了。我覺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更准確一點,你說的比較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概念,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 信託產品是什麼 信託和私募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是一項源自國外的古老制度安排,創設了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核心是法律認可的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
在我國,可以發行信託產品的,有且僅有68家持牌信託公司。信託產品按照委託人的人數可以分為單一信託(一個委託人)、集合信託計劃(兩個以上委託人);按照信託財產的類型,可以分為資金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等;按照投資領域,可以劃分為房地產類、基礎設施類、工商企業類、證券投資類等領域。
信託產品在我國依據的主要規范框架是《信託法》、《信託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及銀監會的各類規范性文件、通知、窗口指導意見。信託產品需要遵守的人數限制、合格投資者標准、投資限制等不展開說了,比較多且雜。值得一提的是,雖然監管嚴格,限制多多,但信託公司是具備發放貸款的資格的。
信託和私募的區別有:
最明顯的區別——產品管理人
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私募產品的管理人事私募投資公司。這是兩類產品最本質的區別。當然,私募產品有的時候會以很多形式出現,比如過去大家耳熟能詳的陽光私募,這類產品由於通過信託平台募集,所以有些產品的名稱中會帶有信託字樣,但它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另外就是一些有限合夥私募,它們可能會以券商資管產品或是單一資金信託的形式出現,但券商和信託公司在這里也只起到通道作用,產品的管理人還是私募投資公司。
所以,不管私募產品以何種名稱,何種形式出現,只要找到管理人那一欄,看看到底是信託公司還是私募投資公司,投資者就很容易區分出二者。
最容易混淆之處——產品投資方向
集合信託產品基本都是投資實體經濟項目,這一設計特點多年未變。但近幾年市場中也涌現出一批以有限合夥形式投資實體經濟項目的私募產品。從產品投資方向層面來看,很容易將它們和信託產品混淆。但這類私募產品與信託產品也有較為明顯的區別:
1、管理人不同。信託產品的管理人是信託公司,有限合夥私募的管理人是私募投資公司。
2、投資門檻不同。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一般在100萬~300萬,而有限合夥私募的投資門檻一般在100萬以下。
3、預期收益率不同。在相似投資期限條件下,有限合夥私募產品的預期收益率比信託較高。
除了有限合夥私募產品在產品投資方向層面與信託產品有較大重合之處,其他私募產品均與信託產品有較為明顯的差別,投資者可以很容易區分。舉例來說,陽光私募的投資方向為股票市場;PE/VC私募投資方向雖然也是實體企業,但其融資主體主要為機構投資者,普通投資人無緣參與。
4. 信託產品投資需注意什麼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首先,注意產品流動性,要選擇期限合適的產品。信託理財產品的期限往往是1至3年,投資者必須明確自己資金的使用周期。有些信託理財產品標明可提前終止,這個終止權利是信託公司的權利,不是投資者的權利。有些產品標明是1加1年期,就是這個產品可能是1年期,也可能是2年期;有些產品標明是1年期可提前半年結束,這樣的產品其實極有可能是半年期。投資者在選擇產品時,最好不要選擇有可能產生錯覺的期限產品。
其次,要注意產品的風險控制和產品結構,投資者最好要選擇構架設計合理的產品。例如地產類信託項目,應該盡量選擇那些即將開工或者已經開工的項目,而不要參與那些還沒有開工的項目;也不要購買時限長達3年的地產類信託理財產品,時限長意味著企業還款能力不足。對於礦產項目,盡量選擇安全隱患較少的項目,例如,鐵礦、有色金屬礦比煤礦好,因為煤礦可能發生瓦斯爆炸;露天礦比探井礦好等。投資者最好選擇熟悉領域的信託產品,對於不熟悉的紅酒、藝術品、普洱茶等信託理財產品迴避為妙。
此外,抵押擔保物流動性強的產品也值得關注,比如股票抵押和股權抵押流動性要強於固定資產。從價值評估分析,金融機構的股權要優於企業股權,小面積土地多地塊抵押要優於大面積單一地塊抵押,土地加地面在建工程抵押要優於凈地抵押。一般情況下,收益率越高,風險就越大。因此,買信託不能只看收益率高低,更要看投向哪裡,抵押物是什麼,抵押率是多少,進而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相應收益的產品。
最後,注意產品發起方的資質。目前我國有60多家信託公司,有央企系、銀行系、地方政府系、上市公司系等等。大型央企控股的「中」字型大小信託公司由於股東背景實力強,所以相對穩妥一些。另外,信託公司凈資本非常重要。根據《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中的要求,信託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信託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因此,凈資本較大且投資比較穩健的信託公司應當作為重要參考之一。
5. 信託法關於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的定義是什麼
信託法沒有定義信託計劃的合格投資者。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是這樣定義的: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5)信託產品投資另外信託產品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我是一名投資者想投資信託產品,想了解一些信託知識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投資=信託+投資。就其含義而言,通常是指以信託方式獲得資金等財產(或財產權),並將其直接或間接地投資到信託目的(信託合同或信託條款等)允許的領域,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目的。(惠三方網)
7. 有人做信託產品的嗎 這個投資靠譜嗎100W起步的那種!
我是上海做信託的,這個是高端客戶的必然選擇,因為其收益高,安全穩健,所以很受投資者的歡迎,甚至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還合買信託(當然這樣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在上海,可以說很多家庭都投資信託產品,這里也有足夠的條件,因為信託機構林立,各種銷售的機構很多,客戶有充分的選擇。
信託投資是當今中國最靠譜的投資之一了,規模從07年的1萬億到今年的5。5萬億,幾乎每年增長1萬億的規模,說明了客戶對信託的認可。過去3年,信託業為客戶提供了2400億的純收益,這是任何機構都難以匹敵的,去年,在各個市場一片慘淡的情況下,信託以其獨有的高收益成為投資界的翹楚。信託的安全主要在風險控制上,不僅有監督部門的嚴格審核,還有自身的風控,像抵押,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等都用在了信託的安全設計上,此外,行業還有個剛性兌付的潛規則,不管信託項目出了什麼問題,由信託公司兜底。
信託一般100w起步,但是現在100萬很難買到產品了,因為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有300萬以下的個人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的規定,往往需要配額才能進的,小額比較多的產品有新時代的產品,主要是銀行股權質押的項目,收益8.5%左右。
當然投資是有風險的,信託規定不能保本保收益,所以法律上信託的風險還是有投資者承擔的,盡管以前都是安全的,但是並不代表未來一定會這樣,所以還是選擇風控好的產品好。
祝你投資愉快!
8. 信託產品的投資種類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信託產品預期收益率創新。傳統的信託計劃預期收益率是固定的,投資者資金即使投資再多,大資金的優勢也得不到體現。2005年12月,平安信託在國內首次推出了分檔設置收益率的信託產品。豐淳」、「豐鴻」和。豐沛」。三個產品都設置。雙預期年收益率」,投資金額在50—200萬元之間,預期年收益率為3.7%,如達到200萬元以上( 含200萬元) ,那麼預期年收益率就達到3.9%。另一方面,有些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沒有設置預期收益率,如天津信託發行的「渤海銀行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和華寶信託發行的「伊利股份法人股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它們的收益來源於所購股份的分紅和價值增長,該類產品的收益性設計更加符合信託產品的本質特徵,是信託產品的主要收益模式。
信託產品附加收益創新。除了在名義收益率上信託產品具有優勢,某些信託公司通過拓展信託產品的特殊使用價值,增強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如浙江國信的「三墩頤景園房地產投資集合資金計劃」,該產品賦予信託計劃投資者對標的房產的優先購買權和購房價格的高折價率,即使投資者本身不購買該房產,這個期權也可以在房產一級市場上以某種方式轉讓出去,獲得一定的價差收益,構成信託產品的潛在附加收益,增加了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信託產品收益分配創新。信託計劃中規定信託財產的收益半年分配一次,少數的甚至每季度分配,投資者取得的收益可以投資其他的金融產品,獲取更多的收益。 多數信託產品的投資對象是單一項目,風險集中在融資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強信託產品的安全性始終都是投資者關注的焦點,產品安全不但關繫到信託產品的市場認同度,在現有監管政策下,也關繫到信託公司的成敗。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創新主要體現在風險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採用藉助政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高信用主體的聲譽外,還採用資產抵( 質) 押,如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抵押;外部信用措施增強,如第三方擔保,.銀行信譽調查等,內部信用措施增強,主要是優先/次級結構的運用和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如採用財產質押和信用擔保雙重保證。
信託產品安全性創新還體現在組合投資方面,組合投資無疑是分散投資風險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主要體現在證券投資和房地產投資信託產品上,據統計,2007年信託產品資金運用方式中首次運用了組合投資的方式,分散了風險,提高了風險可控度,融資資金規模達到12.175億元。 流動性是衡量信託產品創新水平的重要指標,信託產品只有通過流動,才具有變現能力,才能規避風險。我國現階段主要採取四種基本的途徑:一是引入「做市商」機制,二是「信證通」模式,三是構建信託產品流通平台;四是開放式信託方式。
做市商機制。做市商機制可以採取三種形式:一是信託公司自身做市商,這一模式最早是由中煤信託在其推出的「車公庄危房改造貸款信託」中使用的。中煤信託在產品發行時承諸將提供不超過信託計劃資金20%的固有財產,用於受讓持有期在6個月以上( 含6個月) 的信託受益權。
這種模式實際上是通過回購的方式來增強信託產品的流通性。在信託規模較小的時候,這不失為一種較好的辦法,但一旦信託規模擴大以後,單個信託公司恐怕無力承擔這種做市商的角色。二是利用「信託的信託」來促使信託產品流動,如中原信託推出的「陽光信託理財計劃」中規定,其投資的范圍包括該信託公司已開發推出的基礎設施類的信託產品,通過這種多次信託,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託產品的流動性,但如果後面發行的信託在銷售時遇到困難,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就無法保障。三是引入商業銀行做市商,即信託收益人可持信託合同到商業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信證通」模式。影響信託產品流通的另一個關鍵因素是尋找交易對手的搜尋成本太高,阻礙了潛在買方和賣方的信息交流。通過構建信託產品,轉讓信息的集中披露平台,降低潛在交易客戶的搜尋成本,是促進信託產品流通的一個重要手段。2003年西南證券飛虎網曾經推出「信證通」理財計劃,嘗試構建國內首個信託產品交易平台,通過這個平台,投資者可隨時提出轉讓或購買某個信託產品。
構建信託產品流通平台。由於法規的制約造成信託公司本身營銷渠道狹窄,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與銀行、保險、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構建信託產品的流通平台。信託公司可以利用銀行或證券公司的營業網點進行代理銷售信託產品、辦理信託產品的轉讓和抵押解決信託產品的流通問題,特別是個人信託品種,通過與銀行、證券公司的合作不僅能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並且能充分體現以「客戶為中心」的思想。
開放式信託模式。開放式信託是開放式的類貨幣市場的信託基金」,其創新的主要點在於開放性的流動性安排。它以貨幣市場為主的投資范圍也易於流動性的安排,因為貨幣市場的投資產品本身保證了其投資具有很高的流動性。它與一些基金公司發行的貨幣基金相比,強調。以5萬元人民幣投資起點」,符合面向「高端投資者的信託規制要求」,如上海國授的「現金豐利系列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9. 商業銀行購買信託產品與信託投資有什麼不同
信託投資和購買信託產品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從事信託投資」指銀行以受託人的身份所進行的制度安排,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銀行以受託人的身份出現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而「購買信託產品」是銀行以「委託人」和「受益人」身份所進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下,是需要別人對銀行承擔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