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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大的非法融資案

發布時間:2021-12-08 11:05:58

1. 延安特大非法集資案,雙鑫集團,詐騙累積金額高達上億元,錢都哪去了

有的付高額利息,有的被領導層揮霍掉了,有的財產被轉移了

2. 最高人民法院對非法集資款怎麼處理

處理方法: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2)中國最大的非法融資案擴展閱讀

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解析:

第1款明確了涉案財物的追繳范圍。

首先,因為非法集資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是其因實施犯罪行為而取得的財物,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屬於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

其次,行為人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因其屬於行為人對違法所得的處分,不屬於集資參與人和幫助吸收資金人員的合法收入,也應予以追繳。

第三,出於實踐可操作性和避免激化矛盾的考慮,明確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因為非法集資案件發生後能夠追繳的財物往往不足以全額返還集資參與人,很難要求本金尚未得到返還的集資參與人先將利息、分紅退出後再按比例統一償付。而且,實踐中有的集資參與人支付本金時往往已經扣除了利息部分。這一規定與2010年《解釋》第5條第3款的規定是一致的。

第2款明確了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的追繳范圍,具體包括五種情形:

一是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是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是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是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是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本款規定參照了2011年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有利於最大限度追繳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經濟損失,同時還有利於維護既定的社會關系,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第3款明確查封、扣押、凍結的上述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置。本款規定參照了2013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0條的規定,主要為了防止涉案財物因貶值、腐爛變質、保管困難等原因導致損失擴大。

第4款明確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非法集資案件往往涉案金額大、范圍廣、人數多,對涉案財物的處置應當遵循嚴格規范的操作流程,防止因倉促返還或者返還不均引發新的矛盾,因此本款對統一處置和比例返還的原則予以強調。

3. 國內目前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有哪些

非法集資案件有以商業經營為名的非法集資案件,以資源開發、房地產為名的非法集資案件,以醫療保健為名非法集資案件,以植樹造林為名的非法集資案件,以融資為名的非法集資案件等。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中國查獲的最長時間的非法集資是多少年

前,一起作案時間長達11年,涉及金額達6000餘萬元的非法集資案件,被成都市新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於此案持續時間長,涉及金額巨大,如何認定涉案金額一度成為難事。最終,通過司法會計鑒定的檢察機關掌握了充分的犯罪證據,從而成功地保證了案情指證的需要。
公司非法集資六千萬
據悉,1993年4月起新都星光工貿公司便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情況下,經公司法人代慶友決定辦起了所謂「活期集資存摺」和「定期入股券」兩種制式憑證,分別以13%和22%的高額利息大肆吸納公眾存款。1995年6月30日以後,該公司先後擅自吸收到公眾存款額達6000餘萬元。但由於經營不善,代慶友逐步延緩並最終停止向集資戶兌現本金及利息。截至2004年1月,新都星光工貿公司仍有2142萬元未能兌付給「儲戶」。由於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群眾怨聲載道。
2004年4月21日,新都區公安分局對星光工貿公司進行立案偵察。很快,公司法人代表代慶友被新都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復雜證據難鎖定
在對代慶友及星光工貿公司進行審查時,辦案人員發現,由於此案非法集資的時間跨度長、金額特別巨大、集資戶又多,其涉案金額的認定難度很大。一時間,案件的收集、鑒別和固定證據成為了大難題。
為了充分固定證據,2004年6月29日,在新都區委、區政府、區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的協調下,公安部門委託成都市新都區檢察院技術部門對涉案非法吸收資金情況進行了全面司法會計鑒定。鑒定幹警首先從原始集資戶的「定期入股券」和「活期存摺」等相關聯的會計資料入手,詳細審查原始資料記錄,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的總體變化情況,並逐筆進行核實計算。
通過科學的分析和論證,辦案人員最終完全掌握了星光公司及法人代某從1993年到2004年期間非法吸收了3509戶存款,累計集資達6968萬余元的犯罪事實。同時辦案人員發現,截止2004年1月,星光公司共造成未能兌付給集資戶的非法集資款達2142萬元。
司法會計鑒定成定罪關鍵
在奠定了堅實的證據基礎後,新都區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運用檢察技術手段固定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最終被法庭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認定新都星光工貿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代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立。
對此,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檢察機關積極運用司法會計技術手段固定證據,不但能夠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同樣起著不容忽視的技術支持作用。尤其是那些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案件,往往會以資金額度作為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因此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直接關繫到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根本保證。

5. 全國最大非法集資受害人拿回多少

陽光工程是非法集資嗎?

6. 揭秘中國因非法集資被槍決的第一人是誰

您好!中國因非法集資被槍決的第一人是原北京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總裁沈太福。
1994年4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長城機電科技產業公司總裁沈太福被押赴刑場,依法處決。

沈案是改革開放後「第一非法集資案」。沈案的背後牽涉近20萬人高達十多億元的高息集資。沈太福被處決之後一年,1995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商業銀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概念,並確立了行政取締與刑事懲罰雙重規制的基本模式。這一年,被稱為中國金融立法年。到1997年,中國關於民間集資的刑法規制框架基本建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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