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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居間有關中介收費

發布時間:2021-12-08 20:54:13

① 居間合同中介費具體有哪些

居間合同中介費的項目有三大方面。分別是評估收費、代理收費、咨詢費。居間合同本來就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② 民間借貸信息網的居間服務費標準是什麼

民間借貸的中介費怎麼收取的問題,法律沒有作出規定,中介費的約定屬於民事合同的范圍,當事人之間有自由協商的權利,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融資居間有關中介收費擴展閱讀:

以買賣合同做擔保的情形: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間借貸



③ 企業融資給中介費多少錢

根據資金額度1億以下一般在年化5%,10億以下是年化3%左右。

④ 貸款中介一般都要收多少中介費

貸款中介所收取中介費是沒有固定比例的。一般情況下,貸款中介機構收取的中介費是根據貸款金額、貸款操作難度、個人信用記錄、貸款用途、借款人的合作程度等因素計算的。
1、具體的貸款中介的計費方式有兩種:
①按借款產品的不同收取固定的貸款手續費,一般在1000至5000不等;例如車貸的中介費中車輛登記費500左右,擔保費200左右,汽車評估費300不等,GPS安裝費47不等,拆卸費200不等;貸款中介機構在房貸部分的中介費是固定在1000左右不等,有的收取1500元,手續費或服務費一般以評估費為主。
②按貸款金額百分比計算,一般中介費收取3%至9%不等(部分貸款機構的中介費又稱為點位;如3個點)
2、①我國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的第四十條這樣寫道到: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投資融資、貸款擔保、法律咨詢等服務。但這個必須要找合法的貸款中介,才會按法執行。
②我國在1995年頒發的《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為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的收取比例應該為5%,各地實際情況可按市場價有所調整。
③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中介合同規定道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居間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費(也稱「傭金」)是指居間人為完成客戶與貸款機構簽訂的貸款申請合同而收取的報酬。合同成立時,委託人也應當在合同中支付相應的報酬。

⑤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收中介服務費

按照1933年美國格拉斯法案的監管要求,金融中介為企業融資提供的服務,習慣收取三筆費用,

一,估值與建模費用,收費標准由老雷曼先生最早提出,已經成為國際投融資慣例,即54321,企業價值的第一個100萬美元收取5%,第二個100萬收取4%,以此類推遞減,第五個100萬以後收取1%。

企業的付費為肯定為預付費,否則誰會跑去給你估值,一個企業如果希望股權融資,他的董事會在批准融資計劃的同時,也會批准這一融資費用。如果沒有現金,就要出讓寶貴的原始股份,否則就不要奢談融資。

二,融資服務費,企業融資成功後,需要支付2.5%的融資費用,如果是IPO募集需要支付7%的融資費用。

三,資金移動費用,按照資金流轉總額的1%支付,由出資方支付。

四,投資銀行不會直接去找項目,而是通過地區代理去找,高盛在全美有2萬多名代理,摩根斯坦利通過添惠銀行的2萬多名業務員做代理商。美林通過美洲銀行的營業網點代理。

代理商把區域內的客戶介紹給投資銀行後,會得到一份客戶代碼,以後三年內不會再有其他代理商去打擾這位客戶,同時,這家企業也不能甩掉代理商。

五,投資銀行與代理商之間的利益分配,1,估值與建模費用,代理商可得30%的傭金提出,因為投資銀行派專業人員到企業去工作幾個月,2,融資費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傭金,3,移動費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傭金。

六,收費以後的後期業務,如估值、建模、路演、合規、評級、交易全部由投資銀行負責,代理商不再承擔責任。

七,融資企業與投資銀行的第一次見面安排,如果企業不再紐約,一般是企業高管等一行人前往紐約的華爾街,地區代理商陪同企業前去,費用由企業承擔。

此為國際投融資慣例,博一笑(更多內容可瀏覽我管理的小組 小型PE)

金融中介收取的是居間服務費,理論上、情感上交易雙方都會本能的抵觸這種中間環節費用(在中國尤其如此!)。作為對策,控制信息是中介絕殺的妙棋。財富信息黑洞理論支持了這一觀點。這一理論認為,盡管人類社會已進入信息高度發達的互聯網時代,但是關於私人財富的信息卻越來越少,出於安全和職業的考慮,這些信息全部被各類金融中介機構黑洞一般吞噬了。財富信息掌握在金融中介的加密系統里,那些想要進來窺視財富信息的企圖幾乎不可能,造成了企業融資的困境。一方面是龐大的閑置資金只能以存款形式沉睡在商業銀行里,另一方面,企業或地方政府需要融資時,幾乎孤立無援,除了短期商業貸款外,國際流行的2萬多種金融產品,均無法使用。資金的需求與供應之間彷彿隔著萬仞高山。

逃離華爾街的從業人士也提供了另類有趣的解讀:金融中介身處資金需求與供應之間,牢牢把握資金交易的進出口,就向高速公路上的收費員,每一筆的流動都需要留下1%的費用。金融中介的存在,使得投資者和各類公司之間想要進行直接交易變得越來越困難,現在已幾乎不太現實。
金融中介把問題搞得很復雜,使您不得不藉助他們的幫助,但價格很高啊!同樣是中介,員工的介紹費150美元/人,婚姻介紹費200美元/人,一筆1000萬元的資金介紹就是20萬美元啊!-摘自 (人民大學出版社)

金融中介把簡單問題復雜化的表現是,將威尼斯商人時代原始簡單的融資行為分解為外行看不懂的六個步驟。即拼取、估值、建模、承銷、評級、交易,能否提供全程服務,還是只能僅僅提供其中的一步或幾步,成為了區分金融中介高下的關鍵標志。

投資銀行作為最高端,當然需要提供全程服務。各類基金及證券公司,主要提供承銷及有限的後期服務,是為中間部分。大大小小的投資咨詢公司及跑單幫的個人則主要在第一層級拼取項目(Pitch 向目標客戶投放合作意向)由於缺乏後面的系列金融服務跟進與保障,這一層級最為混亂,也是口碑最差的部分。他們勤奮,活躍,嗅覺靈敏,不畏困苦,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也缺乏基本的財務知識與金融培訓。那裡有投融資方面的風吹草動,便會星夜出擊,以個人或若干中間人為主,臨時串起一條拼取業務的簡單鏈條。具體到每一筆單項目標時,在誰來付費,何時付費,付費標准,違約責任等問題上爭吵不休,由於沒有後面的一系列核心業務支撐,與買方或賣方的見面經常就是見光死,成功率極低,出師未捷便鳥獸狀散了。有人曾類比古玩行,如果你成為文物專家,可以口銜天命,立判生死,如果淪為文物販子,則口若懸河,也自覺無趣。

⑥ 個人居間融資項目,收取傭金(居間費)合法嗎

勞務費。
有勞務付出,辛苦費,合法。

⑦ 融資中間服務費,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什麼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資中間人服務費都屬於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服務費沒有具體的標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7)融資居間有關中介收費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⑧ 給某國企聯系項目融資,如何收取居間費用一般國企都說付不了

這個是可以收到的。。。。。不過。。。。。不方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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