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項目管理分哪七種模式
項目管理的七種模式為: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一、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Design-Bid-Build)模式,這是最傳統的一種工程項目管理模式thldl.org.cn。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及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多採用這種模式。其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設計-招標-建造的順序方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結束後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我國第一個利用世行貸款項目——魯布革水電站工程實行的就是這種模式。PgMp.mypm.net
該模式的優點是通用性強,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監理方,各方均熟悉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缺點是工程項目要經過規劃、設計、施工三個環節之後才移交給業主,項目周期長;業主管理費用較高,前期投入大;變更時容易引起較多索賠。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二、CM模式
即建設-管理(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又稱階段發包方式,就是在採用快速路徑法進行施工時,從開始階段就僱用具有施工經驗的CM單位參與到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來,以便為設計人員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議且隨後負責管理施工過程。這種模式改變了過去那種設計完成後才進行招標的傳統模式,採取分階段發包,由業主、CM單位和設計單位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CM單位負責工程的監督、協調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階段定期與承包商會晤,對成本、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並預測和監控成本和進度的變化。CM模式,於20世紀60年代發源於美國,進入80年代以來,在國外廣泛流行,它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縮短工程從規劃、設計到竣工的周期,節約建設投資,減少投資風險,可以比較早地取得收益。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三、DBM模式
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BuildMethod),就是在項目原則確定後,業主只選定唯一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與施工,設計─建造承包商不但對設計階段的成本負責,而且可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專業人員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設計和施工等。唯一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與施工,設計─建造承包商不但對設計階段的成本負責,而且可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專業人員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設計和施工等。在這種方式下,業主首先選擇一家專業咨詢機構代替業主研究、擬定擬建項目的基本要求,授權一個具有足夠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人作為業主代表,與設計─建造承包商聯系。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四、BOT模式
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BOT模式是上世紀80年代在國外興起的一種將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靠私人資本的一種融資、建造的項目管理方式,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政府開放本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授權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和組織建設,建成後負責運營及償還貸款,協議期滿後,再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不增加東道主國家外債負擔,又可解決基礎設施不足和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項目發起人必須具備很強的經濟實力(大財團),資格預審及招投標程序復雜。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五、PMC模式
即項目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or)模式,就是業主聘請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由於PMC承包商在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等階段的參與程度和職責范圍不同,因此PMC模式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總體而言,PMC有三種基本應用模式:
1、業主選擇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商、供貨商,並與之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委託PMC承包商進行工程項目管理。
2、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項目管理合同,業主通過指定或招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商、供貨商(或其中的部分),但不簽合同,由PMC承包商與之分別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
3、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項目管理合同,由PMC承包商自主選擇施工承包商和供貨商並簽訂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但不負責設計工作。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六、EPC模式
即設計-采購-建造(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在我國又稱之為「工程總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在EPC模式下,業主只要大致說明一下投資意圖和要求,其餘工作均由EPC承包單位來完成;業主不聘請監理工程師來管理工程,而是自己或委派業主代表來管理工程;承包商承擔設計風險、自然力風險、不可預見的困難等大部分風險;一般採用總價合同。傳統承包模式中,材料與工程設備通常是由項目總承包單位采購,但業主可保留對部分重要工程設備和特殊材料的采購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在EPC標准合同條件中規定由承包商負責全部設計,並承擔工程全部責任,故業主不能過多地干預承包商的工作。EPC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是業主參與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擔了工程建設的大部分風險,業主重點進行竣工驗收。
工程項目管理模式七、Partnering模式
即合夥(Partnering)模式,是在充分考慮建設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確定建設工程共同目標的一種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它一般要求業主與參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資源共享的基礎上達成一種短期或長期的協議,通過建立工作小組相互合作,及時溝通以避免爭議和訴訟的產生,共同解決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共同分擔工程風險和有關費用,以保證參與各方目標和利益的實現。合夥協議並不僅僅是業主與施工單位雙方之間的協議,而需要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共同簽署,包括業主、總包商、分包商、設計單位、咨詢單位、主要的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合夥協議一般都是圍繞建設工程的三大目標以及工程變更管理、爭議和索賠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溝通和管理、公共關系等問題做出相應的規定。
『貳』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的層次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工程項目投資規模越來越大,單一的資金籌措方式和融資渠道無法滿足工程建設需求。因此,現代工程建設往往需要綜合利用多種籌資方式,從不同渠道籌集所需的建設資金。項目融資模式是指為滿足工程建設資金的需求,項目發起人或投資者所採用的不同融資方式的組合,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融資各方的經濟法律關系。
1.公司融資
公司融資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融資結構簡單明了,易操作;②項目公司享有資金的全部使用權;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受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監督及控制較少。
公司融資模式缺點主要有:①融資金額有限;②以公司資產作抵押,實行無限追索,風險很大。
2.BOT模式
BOT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②可以克服政府投資的超工期、超成本和運營服務差等弊端;③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現金流量穩定,投資風險相對較小,可以為投資者帶來穩定、長期的投資收益;④由於項目的特許權協議是在投資者和政府之間簽訂,法律約束力較強,投資者可以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融資結構和融資程序上,BOT模式並沒有太大的缺陷,但在實際運作中,由於項目規模和資金需求巨大,而模式本身所涉及的相關方較多,關系復雜,因此,只有在規范完善的制度體系下,才能真正發揮BOT模式的優勢。
BOT模式在實際應用中,因為項目本身的特點,出現了一些變化,但融資方式的根本點沒有發生變化,如:
BOOT(Build一Own—Operate—Transfer)即建造擁有運營移交模式。這種模式是BOT模式的擴展,在運行程序上與BOT模式相類似。BoOT和BOT模式的區別在於,在BOOT模式下,項目公司不僅擁有項目的經營權,而且還擁有一定期限的項目所有權。因此,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可以將現有項目作為其自有資產抵押從而進行二次融資。一般來說,採用BOOT模式,項目公司對項目的擁有和運營時間比BOT模式要長很多。
BT(Build—Transfer)即建造一移交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項目由項目公司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立即移交政府運營使用,此後政府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收購該項目。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造一租賃一移交模式。使用這個模式,政府只允許項目公司融資和建設.在項目建成後,由政府租賃並負責運行,項目公司用政府付給的租金還貸,租賃期結束後,項目資產移交政府。
3.TOT模式
TOT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以現有投產的基礎設施項目為基礎,減少了私營企業建設期內的風險,降低了民營企業進入基礎設施產業的壁壘;②在轉讓過程中,通過轉讓經營權,形成基礎設施產業的國有民營模式。使基礎設施產業的經營效益與經營者的利益直接掛鉤,從而達到有效激勵企業經營者和員工的目的,同時也為地方、地區、中央政府增加了財政收入;③在項目特許經營期結束後,項目無償歸還政府,從而最終保持了國有資產的性質,保證了政府對基礎設施產業的調控權,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④把民間資本中的效率機制引入基礎設施產業,可以極大地提高基礎設施的管理效率,改變目前基礎設施產業運營中財務匱乏的狀況。
TOT模式的局限性表現在轉讓價格的確定上,目前,對該模式的主要爭議也集中在這一問題上。實際實施中,轉讓價格過低,易形成國有資產流失,而價格過高,則不易吸引資金。
4.ABS模式
ABS融資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通過信用擔保和信用增級計劃,使項目能進入國際高檔投資級證券市場,而且交易環節少,融資成本低;②由於債券在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變現能力強,可吸引個人投資者,從而可以分散項目的投資風險,有利於短期資金向長期資金轉換;③融資成本低。
ABS融資模式的局限性:①ABS融資主要通過民間而非政府的途徑,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作的融資模式,因此,利用ABS融資模式的前提是必須具備成熟完善的資本市場;②採用ABS融資方式的項目一般投資都較大,對其信用擔保或信用增級難度大,全部靠發行證券來籌集項目建設資金具有相當大的難度。
5.PPP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也稱為「公私合作」融資模式。這種模式是政府、營利性企業和非營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合作各方參與項目時,政府並不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在這種模式下,私營企業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是通過投資給社會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
PPP融資模式的優點包括:①貸款人以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作為貸款的安全保障;②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對於項目的建設工作擁有一定決策權和控制權;③項目的風險和責任分配更合理,因此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6.PFI模式
PFI模式的主要優點包括:①以潛在的巨大市場及利潤吸引各種來源的私人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彌補資金的不足,減輕政府財政負擔;②PFI不會像BOT方式那樣使政府在特許期內完全失去對項目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控制,政府在特許權期間不出讓項目的所有權,可隨時檢查PFI項目的工作進展。
PFI模式的局限性:對政府而言,如何合理確定合作公司具有一定難度,而且在合作中政府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同時該模式下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協調難度,對參與方的管理水平要求較高。 伴隨著我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受宏觀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模式也經歷了從計劃到市場化的歷史發展過程。
1.建設單位自營方式
1949~1957年問,我國面臨著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任務,需要大量的基本建設投資,但當時設計和施工力量十分薄弱和分散,國家只能把生產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合為一體,採用建設單位自營方式組織工程建設。
2.甲、乙、丙三方制
3.工程指揮部
1958年之後,我國出現了工程指揮部形式的管理體制。許多大、中型項目的建設,採用工程指揮部的方式,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針對具體項目成立指揮部、籌建處、辦公室等,把管理建設項目的職能與管理生產項目的職能分開,工程指揮部負責建設期間的設計、采購、施工管理。項目建成後移交給生產管理機構負責運營,工程指揮部即完成使命。
這種管理模式,由於指揮部是政府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因而在行使建設單位職能時有較大的權威性,決策、指揮直接,可以依靠行政手段協調各方面關系,調配項目建設所需要的設計單位、施工隊伍和材料、設備等,在特定的經濟和政治條件下,發揮了積極作用,一批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項目及「三線」建設等,都是在指揮部模式下建成的,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但該模式的主要缺陷在於未解決工程項目建設各環節相互脫節的問題,加之領導小組和指揮部是臨時組建的,缺乏組織建設的經驗和手段,管理水平和效率低,工程工期、投資仍然得不到有效控制,形成「只有一次教訓,沒有二次經驗」的局面。
4.基建處室型
該模式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至今仍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模式。其主要特點是自建自用,各個行政部門(如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以及一些工程項目較多的單位均設有基建處,由其負責具體項目的實施,而行政部門主要進行常規性的行政性管理。這種模式的最大問題是「道德風險」,由於政府投資的無償性,項目管理主體一般都會想盡一切辦法爭取投資,不斷地增加工程預算,最大限度地獲取財政資金,為自己單位謀取利益,從而造成政府投資得不到有效控制。
5.專業機構型
該模式是我國各省市、地區探索的新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模式,常見於市政工程建設領域。按管理機構的性質分,有政府機關型、事業單位型、企業型。
政府機關型,即由政府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如陝西省設立了「陝西省統一建設管理辦公室」(簡稱「統建辦」)。統建辦的任務是負責全省政府投資項目的統一建設與管理,把原屬於各廳局(除水利、交通等行業外)的建設項目統一管理、建設,並撤銷設在上述廳局的基建處。
事業單位型,即政府設立專門的事業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管理。如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局下設專門的工程建設管理公司,該公司為非營利性機構,專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實施管理。
企業型,即在項目計劃確定以後,由有關政府部門委託一家企業代行業主職能。如重慶市的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類似於國外的項目管理公司,其任務就是負責政府委託的工程項目的建設,即政府把由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委託給該公司,由其負責全過程的建設實施。
6.項目法人責任制
原國家計委1996年下發的《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一般營利性項目而言,業主的趨利本性決定了此類項目以營利為目的,市場可以形成其投資控制與風險約束的機制,項目的業主由於承擔獲得預期投資收益的風險,必然會對項目投資控制負責,因此對於少數營利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由項目法人擔當業主,對項目獲得預期投資效益負全部責任。
7.代建制
我國近年開始嘗試和推行代建制,2004年7月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要推行「代建制」管理,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建成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政府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的法人,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組織和管理,政府通過合同而非行政權力來約束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具有項目建設階段的法人地位,擁有法人權利,包括在業主監督下對建設資金的支配權,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投資保值責任。
代建制的實行使現行政府投資體制中「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的管理模式各環節彼此分離,互相制約,可有效遏制政府投資項目中的腐敗現象,對治理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的工程項目「三超」(超投資、超規模、超標准)現象具有示範意義。 項目建設實施模式是指建設市場中不同主體間的交易活動方式以及他們所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經過長期的發展,項目建設實施模式及相應的合同形式不斷創新和完善,形成多種被廣泛認同的形式。
1.傳統模式
傳統模式是目前最為通用的項目管理模式,又稱設計一招標一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Method)或連續建設模式(Sequential Construction Approach)。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的貸款項目和採用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土木工程合同條件的項目均採用這種模式。
在該模式下,項目業主首先要委託建築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項目前期工作,如立項分析、可行性研究等,然後進行項目評估和項目設計。在設計階段進行施工招標文件准備,之後是項目施工招標,業主與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可採取平行承發包或施工總承包的方式。工程的分包、材料和設備的供應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直接簽訂合同並組織實施。部分供應商也可由業主指定,但必須與承包商簽訂合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通過其代表與咨詢方和承包方聯系,負責項目管理,或授權建築師、咨詢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進行項目管理。
傳統模式具有管理方法成熟、合同文本標准化程度高、程序運行規范性強等優點。參與項目管理的各方人員對合同條件、運用程序十分熟悉。業主也可分階段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監理人員。項目管理的風險相對較小。其缺點是項目周期長,業主管理成本較高,項目前期投入較大;因咨詢、設計、施工人員不一致可能導致較多的設計變更和工程索賠。
2.工程項目管理模式
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PMC模式
PMC模式(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即項目管理承包模式,是指項目業主聘請一家公司(一般為具備相當實力的工程公司或咨詢公司)為業主提供項目咨詢服務或代表業主進行項目整個過程的管理。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PMC公司在項目中被稱為「項目管理咨詢商」(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cy)或「項目管理承包商」(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簡稱為PMC。PMC作為業主代表或業主的延伸,幫助業主在項目前期策劃、可行性研究、項目定義、計劃、項目預算、融資方案、分包方案以及設計、采購、施工、試車等整個實施過程中有效的控制工程質量、進度和費用,保證項目的成功實施,達到項目全生命期技術和經濟指標最優化。管理承包商一方面與業主簽訂合同,另一方面與施工承包商簽訂合同,一般情況下,管理承包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施工,而是將施工任務分包給施工承包商。
(2)PM模式
PM模式(Project Management)即項目管理服務模式,是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開始逐步在美國、聯邦德國和法國等國家廣泛應用的一種國際通用的項目管理模式。該模式按照合同約定,由業主委託專業機構全過程代表業主進行管理。如今許多工程日益復雜,特別是當一個業主在同一時間內有多個工程處於不同階段實施時,所需執行的多種職能超出了建築師以往主要承擔的設計、聯絡和檢查的范圍,就需要由一家項目管理公司派出具有豐富工程項目管理經驗的項目經理(及其助手)對一個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咨詢和服務。
PM模式提供的項目管理服務通常包括項目前期的咨詢以及實施期間的管理服務,它雖然與項目管理承包模式(PMC)類似,但是項目管理公司與承包商不訂立合同,兩者只是管理協調關系。這種模式服務的范圍可能更廣,因而也可以叫做項目管理一體化模式。從本質上說,該模式屬於管理型的模式,而不是風險承包型的模式。
(3)CM模式
CM模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又稱階段發包模式(Phased Construction Method)或快速軌道模式(Fast Track Method)。它是由業主和業主委託的CM經理與建築師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管理工程規劃、工程設計和工程施工。當主體設計方案確定後,一邊進行分項工程設計,一邊對已完成設計的分項工程進行招標。業主直接就各分項工程與承包商簽訂合同。
CM模式的最大優點是可以縮短工程從規劃、設計到竣工的周期,節約投資,減少風險。竣工一段,運營一段,可提早獲取收益。如房地產開發、高速公路建設等都可採用這種模式。其缺點是分項招標可能導致承包費用較高。
CM模式有兩種常用形式:一種為代理型模式(AgencyCM),一種為風險型模式(AtRiskCM)。採用代理型模式時,CM公司是業主的咨詢和代理機構,業主和CM公司的服務合同採用固定酬金加管理費用的方法,業主在各個施工階段和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採用風險型模式時,CM公司同時也擔任施工總承包商的角色,一般業主要求CM公司提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Guaranteed Maximum Price,GMP)以保證業主的投資控制,如果最後結算超過CMP,則由CM公司賠償,如果低於GMP,則節約的投資由業主和承包商按約定比例分成,一般業主方分成較多。GMP包括工程的預算總成本(包括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不可預見費)和CM公司的酬金(包括管理費、風險費、利潤、稅金等)。
3.工程總承包模式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交鑰匙」模式
「交鑰匙」模式(Turnkey)是指承包商與業主簽訂一套包括項目融資、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安裝調試直至竣工移交的全過程承包模式。業主獲得的是一個設施配套、可以完整運行的工程。
(2)EPC模式
EPC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是指總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工作,且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造價全面負責,並可根據需要將部分工作分包給分承包商。分承包商向總承包商負責。業主代表可以是設計公司、咨詢公司、項目管理公司或不是承包本工程的另一家工程公司。
(3)DB模式
DB模式(Design—Build)即設計一建造模式,是一種簡練的項目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業主首先招聘一家專業咨詢公司為其擬定項目建設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案,授權一個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的專家為業主代表。然後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並與總承包商簽訂總價合同。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總承包商既可以自己的力量完成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也可以委託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並以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在這種模式下,設計與施工搭接緊密,時間和資金有一定程度節約。業主也因簽訂總價合同而減少了因物價上漲所造成的投資風險。
(4)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有設計一采購總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EP)、采購一施工總承包(Procurement,Construction,PC)等形式。
『叄』 項目管理的七種模式
1、人士資格認證。它是由美國項目管理協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PMI)發起的,嚴格評估項目管理人員知識技能是否具有高品質的資格認證考試。其目的是為了給項目管理人員提供統一的行業標准。1999年,PMP考試在所有認證考試中第一個獲得ISO9001國際質量認證,從而成為全球最權威的認證考試。。目前,美國項目管理協會建立的認證考試有:PMP(項目管理師)和CAPM(項目管理助理師)已在全世界13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認證考試機構。
2、適用范圍:項目成本的控制、質量的保證、風險的避免,還有人力資源的管理和采購管理等!
3、
(1)中小企業固定資產不足。
企業融資可分成以信用為基礎的融資和以資產為基礎的融資。為了規避風險,資金供給方越來越青睞於以資產為基礎的融資活動,特別是對超過1年以上的長期融資時,抵押或擔保成為普遍的融資方式。我國中小企業目前的現狀是固定資產比重偏低,說明我國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融資較為困難。
(2)中小企業流動比率偏低。
流動比率衡量的是企業變現流動資產以償付流動負債的能力,反映的是短期融資能力。流動比率越高,企業能實現的資金需求量越大,二者成正比。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比率低於大型企業;同時,中小企業本身的固定資產比率也遠遠低於其流動資產比率。中小企業融資主要以短期融資為主,相對於大型企業,中小企業的流動比率比大型企業要低,中小企業資產流動性可想而知,中小企業面臨很大的資金運轉不靈的風險。
(3)流動資產結構不合理。
在流動資產內部,各種流動資產的變現能力也是不同的,因而不同的流動資產構成,將影響整體流動資產的變現能力,企業流動資產的構成也可反映企業短期融資能力。流動資產結構主要是用應收賬款與存貨比來反映。根據調查顯示,我國中小企業的存貨與應收賬款之比比大型企業高,相對而言,中小企業的短期融資能力較弱。
『肆』 項目融資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伍』 項目融資有哪些模式
首先,私營企業給予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其次,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經營、建設、管理,並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再者,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BOT的作用在哪裡? 首先,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 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其次,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熱切在實際BOT項目運作過程中,政府或項目公司的股東都或多或少地為項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銀行對政府或項目公司股東的追索只限於這種支持的程度,而不能無限的追索,因此項目融資經常是有限追索權的融資。 BOT在發展過程中,還演變出這幾種經營方式。下面讓我們來介紹一下 第一,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擁有經營。項目一旦建成,項目公司對其擁有所有權,當地政府只是購買項目服務。 第二、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轉讓。項目公司對所建項目設施擁有所有權並負責經營,經過一定期限後,再將該項目移交給政府。 第三、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租賃轉讓。項目完工後一定期限內出租給第三者,以租賃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資和運營收益,以後再行將所有權轉讓給政府。 第四、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設轉讓經營。項目的公共性很強,不宜讓私營企業在運營期間享有所有權,須在項目完工後轉讓所有權,其後在由項目公司進行維護經營。 BOT方式中的建設環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項目的立項、實施需要復雜的技術和良好的環境作為保障,僅項目前期准備工作就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相比之下,TOT方式要簡單一些。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因為這種方式運作過程省去了建設環節。項目的建設已完成,僅通過項目經營權移交來完成一次融資。這種的運作方式主要涉及項目融資有關問題的談判及有關准備工作,涉及外資投資方經營期內中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等等。 同BOT相比較,TOT優勢明顯,它具有結構簡化、時間縮短、前期准備工作減少、費用節省等優點。 啥是TOT?TOT的英文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TOT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 跟其他方式相比,tot有何特點呢?TOT方式沒有建設這個環節,投資方直接經營已建成的項目,從而迴避了項目工程建設中的大量風險。在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下,TOT是一種較為適合的,簡便易行的項目融資方式,它更符合我國的實際。 企業競爭的勝負最終取決於企業融資的速度和規模,無論你有多麼領先的技術,多麼廣闊的市場。融資可比作一個商品項目,交易的標的是項目,買方是投資者,賣方是融資者,融資的訣竅是設計雙贏的結果。所以企業可以針對具體情況來採取具體措施。
『陸』 政府推行工程項目以EPC+融資的模式進行招標是否存在違規與政府出台的政策相沖突
不違規,現在推行PPP就是一種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只要項目能給社會資本充足的 的回報:如特許經營權等,就可以參與 。EPC+融資模式現在就是國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財政部發布財預〔2012〕463 號文和與財預〔2017〕50 號文徹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資+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該項目,也將會面臨無法融資的風險,銀行一旦在審查環節認定為BT模式,是拒絕放款的。SO~為避免違規以及與政策沖突,要麼將項目設計為真正的PPP項目,要麼通過政府發債,採用傳統政府投資模式。
(6)項目管理模式政府融資擴展閱讀:
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靈活的工程變更體系,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評估階段所進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滿足當前施工需求時,可使用「中期評估」階段程序進行工程細目的變更,新增的變更重新擬定合同並進行對下計價。對於新增的變更,如果還沒有進行對下分配合同,那麼系統提供變更還原功能,以靈活處理變更中各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