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確定信託貸款的訴訟主體及其當事人
搞得這么復雜,其實很簡單嘛,就是C是借款人,B是出借人。如果C不還款,則B自然可以直接起訴C了,且可以搞財保,因為有不動產抵押到B的名下了。
而A與B是什麼關系,為何能夠指定B呢?作為債權人B來說,可以考慮起訴也可以不起訴了,就看他們之間的信託合同是怎麼定的了。
2. 信託計劃由誰發行
信託公司。
由信託公司審核,資金全部入賬,該信託計劃正式成立。
3. 在信託法律關系當事人中,哪一方是信託財產投資風險的最終承擔者
一般最終承擔者,是委託人。
因為即使受託人有過錯,最終還不還的上你的錢,還是未知數。最終的風險只能是委託人自己承擔。
4. 信託計劃是法人主體嗎
像極了。但不是!
這是一個目前法律上的模糊地帶,也是立法專家們專重點爭執的區域之一屬。
國內目前能夠明確確定是否法人主體的只有《公司法》,而信託計劃顯然不適用;但信託計劃自主獨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特性,有很具有「獨立法人主體」的特徵。比如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國際通行的SPV載體,因為那個「SPV」在國內公司法體系中無法界定,就必須借用「SPT」(特殊目的信託)的方式予以實現,從這個角度上看,信託計劃實際是有法人主體的特性的。
但具體怎樣,還要等一個漫長的立法過程。無法可依,或者有法但模糊的過程會很長很長。
5. 信託計劃投資人和持有人是同一個人嗎
信託計劃,一般是指委託人,委託人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為法人。
如果你購買了信託,那麼你就是該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可以理解為持有人,也可以理解為該信託計劃的投資人。
信託計劃到期後,信託資金(連本帶利)會原路返回到委託人的賬戶,該賬戶須與打款賬戶一致,若有不一致,須跟理財經理辦理賬戶變更手續。
6. 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當事人
1.委託人。
委託人即信託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投資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查閱、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投資人在信託公司不當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解任信託公司並要求信託公司賠償損失。由於信託型私募基金存在較高的風險,因此僅適用於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明確了參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委託人應該是合格投資者,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同時,《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在不限制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基礎上,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受託人。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因此信託計劃的受託人只能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的信託公司。信託型私募基金中信託公司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但也應承擔如下義務:(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信託公司承擔的最基本義務,它是指信託公司必須以投資人的利益作為處理信託財產的唯一目的,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不得有損害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否則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2)謹慎義務。投資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具體應依照信託合同等信託文件的規定,本著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3)分別管理義務。信託公司應將自己的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開進行管理、分別記賬。
3.受益人。
按照一般的信託理論,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為委託人,也可以為委託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參與信託計劃的投資人必須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資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為受益人。此外,信託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受益人大會,決定信託計劃文件未事先約定的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託人等重大事項。4、保管人。為了控制風險,信託財產雖然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和運用,但應當保管在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需要運用信託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提供信託合同以及資金用途說明。這種模式的好處一方面在於約束信託公司自覺守法經營,另一方面在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或者信託合同規定運用信託資金時,保管人可通知信託公司糾正並可報告銀監會。
7. 信託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哪些
信託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是讓渡財產或者財產權的人,其要求是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
受託人是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人,除了事先約定好的報酬之外,不享有信託財產所帶來的其他任何收益。其要求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與委託人不同,即使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不能擔任受託人,因為受託人需要以自己名義處理信託事務,並承擔相應色責任和義務。
受益人是享受信託收益權的人,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為取得的信託收益支付任何對價,所以理論上,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都可以是信託的受益人。但在實際中,出於防止洗錢和行賄受賄的可能,在他益信託中,受益人以與委託人具有血緣關系為佳。
在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既可以不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還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不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委託人不是同一信託受益人的,稱為他益信託,是同一信託的受益人之一的,稱為混合益信託,是唯一受益人的,稱為自益信託。
一般來說,民事信託的委託人是一個人,受託人可以一個也可以多個,受益人沒有限制。而在我國融資型信託中,一般為自益信託,且委託人有多個,受託人只有一個。
在信託關系中,除了以上的信託當事人之外,還有比如信託保護人或者信託監察人等相關方。
8. 信託計劃相關當事人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的特點:
(1) 收益固定、保本保息、穩健安全;
(2) 年化收益率一般高於銀行定存數倍;
(3) 期限明確,便於資金使用安排;
(4) 合法合規,僅對合格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私募發行。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的投資人:
(1) 風險/收益偏好介於存款和股票基金之間;
(2) 厭惡股票風險,目前主要以存款為主的客戶;
(3) 感覺存款收益太低的客戶;
(4) 至少進行一年以上投資;
(5) 可投資資金量在100萬元以上。
9. 什麼是信託計劃
信託計劃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計劃的特點 a)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 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 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劃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劃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 信託計劃的分類 根據投資方向的不同,資金信託計劃可以分為: 1、流動資金貸款信託計劃 2、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 3、基礎設施投資信託計劃 4、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等。 銀行參與信託計劃的收益 銀行應當非常熱衷於參與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渠道類客戶,可以幫助銀行: 1、進入很多非常優質的項目。如很難進入的
10. 信託計劃當事人為什麼沒有託管人
託管人只負有託管業務。說白了一個信託計劃,只有三方。投資人一方,信託公司一方,融資人一方。
其他的託管人,律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所,都不是核心。當然他們也只需要為分內的責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