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PPP模式與政府購買服務有何關系
財政部於2016年1月11日發布了《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文中「三、妥善處理存量債務」的第一段有「取消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動有經營收益和現金流的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轉型改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予以支持」的表述。此處,「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是並列出現的,是否表明其兩者關系是並列、對等關系呢?是否就沒有交叉重合部分呢?是否分別適用不同法規政策呢?本文對兩者關系作簡要論述:
一、PPP與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
在釐清PPP與政府購買服務兩者關系前,應明確兩者的界限范圍。因此,筆者將分別從廣義和狹義方面對其論述。
1、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從各國和國際組織對PPP的理解來看,廣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狹義的PPP則通常被理解為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更加強調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物有所值原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於2015年5月22日發布的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對PPP的定義以及財經113號文的規定,可知我國目前對PPP的定義採用的是狹義的PPP概念。
2、政府購買服務
廣義的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主要包括勞動就業、工程建設、公共安全、社會事業、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六大類的服務。
狹義的政府購買服務即政府購買本身需要的服務,或政府購買維持其自身運轉需要的服務,也主要包括專家服務(咨詢和研究)、工程建設、公共安全、後勤保障、中介服務、政府服務外包等六大方面。
二、PPP與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分析
國務院及其部委在規范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方面頒布了很多法規政策,不同部委頒布的政策之間有矛盾之處,由此引發對政策的不同解讀,對於PPP和政府購買服務的關系亦有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PPP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
根據財政部於2014年9月23日發布的《推廣和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中明確指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認為政府購買服務是較大的概念,而PPP模式是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在此觀點下,PPP模式由此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表現形式直接適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進行社會資本采購(其中包括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采購四種模式),而不是僅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而根據1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的適用范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PPP模式亦可直接適用該辦法,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進行采購。
第二種觀點: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中對回報機制的描述,「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12月2日《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中指出:「(二)操作模式選擇中3.非經營性項目。對於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採用建設—擁有—運營(BOO)、委託運營等市場化模式推進。」由此認為:政府付費是PPP的三種支付方式之一,是指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
在這種觀點下,對於PPP支付方式中的「使用者付費」模式,由於不需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支出,僅適用《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條例》;對於「可行性缺口補助」模式和「政府付費」模式,因其使用財政性資金,則可直接適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規。
同時,依據財金113號文和1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的規定:「PPP項目采購方式可採用競爭性磋商,且PPP項目采購應當實行資格預審。」由此可以看出PPP項目的采購程序較政府購買服務更為嚴格。
第三種觀點: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是並列但又有重合部分的關系
根據國務院於2015年6月25日發布的《關於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舊房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中,第三部分「創新融資體制機制」中「(一)推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二)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以及本文開頭提及的2016年1月11日發布財預[2015]225號文中兩者並列出現的現象,由此得出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是並列的關系。而且,政府購買服務早已有之:國務院辦公廳於2013年9月26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於2014年1月24日發布《關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4〕13號),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於2014年12月15日聯合發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從這三個文件我們可以看出政府購買服務已自成體系。我司亦有根據財綜[2014]96號文編制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方案的經驗。
而這兩者的重合部分的分析則類似第二種觀點,但此觀點認為PPP模式中採用「政府付費」回報模式的PPP項目只是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中的一小部分,真正的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要比「政府付費」的PPP項目大得多。
因此,對這兩種模式的法律適用規則為:在二者的重合范圍內可以同時適用兩者的法規政策,而在兩者不同的范圍內則要分別適用與其對應的法規政策。
三、結論
以上三種觀點依據不同的政策文件,都可自圓其說。但不管兩者的關系如何,達成的共識是PPP和政府購買服務在采購方式上都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條例》及《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而且都可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采購等。
目前第二種觀點是主流觀點,結合定義,政府購買服務可以視為廣義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一種,都是為了「轉變政府職能、動員社會力量、改善公共服務」;但其程序和規范上更為簡單,可以理解為簡化版的PPP。由於完整版的PPP推行效率相對較低,而經濟和社會需求又亟待政府公共項目的積極發展,在教育,衛生,養老等公共服務主導性領域,這個簡化版的PPP模式正被各級政府寄予越來越多的期望。
但同時我們要注意,第三種觀點依據的政策文件頒布的時間較新,是否給我們這樣的預示:以後PPP和政府購買服務會以並列且有重合的關系出現;並且針對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政策較為籠統、可操作性較弱的缺點,政府將會作進一步的完善。
來源參考 中國政府采購網 http://www.ccgp.gov.cn/gpsr/lltt/201610/t20161011_7414514.htm
望採納。
㈡ 財政部頻出重拳意在何處
繼六部門上月聯合發文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財政部2日再度發文,直指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末,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27.33萬億元,負債率36.7%,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是,部分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個別地區償債能力有所減弱。財政部此次矛頭直指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將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帶來哪些影響?
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
在《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中,財政部明確指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並列出負面清單:
——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對記者說,通知在標題中出現「堅決制止」的表述。事實上,有些地方政府融資花樣繁多,防不勝防,抑制和預防套用、濫用政府購買服務已經十分緊迫。「此時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
分析人士認為,財政部出台措辭嚴厲、針對政府購買服務亂象的意見,是對前期一系列疏堵政策的延續,突出了問題導向,顯現推動落實既定政策的決心和韌性。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趙全厚說,通知的一大核心內容體現在預算管理方面,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這意味著政府購買服務僅局限於財政支出方面,不能突破既有的政府預算收入規模,不能因此而謀求增加融資收入。」
意見還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初步實現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防範全覆蓋
新出台的意見還要求各地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工作,讓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及其預算安排真實合規、信息公開透明,確保可查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體、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我國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防範全覆蓋。
㈢ 請簡要介紹政府購買服務融資模式的定義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聯系在於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在「夥伴」的選擇上是相同的,兩者都是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政府購買服務。這樣說來,PPP模式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實現形式,是政府購買服務的組成部分。
㈣ 財政部控制政府舉債,對棚改購買服務有影響嗎
不會的。
財政部日前印發的《關於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積極穩妥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通知》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要多渠道籌集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中央適當補助」的原則,中央和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區財政困難狀況、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目前,市縣可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財政資金來源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土地出讓收入等。具體如何安排、安排多少,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總體需要、相關資金來源狀況、政府資金需求、上級補助等因素,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通過市縣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市縣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地方政府債務彌補的,可通過省級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
《通知》強調,要盡快制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按照國發〔2015〕37號文件規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范圍,嚴格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征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市縣財政部門應當盡快制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對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具體范圍、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購買程序、購買服務資金來源、購買服務資金預算管理、績效評價等作出規定。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公開擇優選擇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並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協議。
《通知》還提出,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市縣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市縣財政部門要及時跟蹤和掌握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程,包括城市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方案具體實施和進展情況,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籌集進展情況等,按照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協議要求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進度,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做好購買服務資金安排,向提供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資金需要。同時,要按照財政部規定,做好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信息公開工作。
㈤ 政府購買服務融資被叫停以後地方政府怎麼合法融資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重點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
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的預算管理
關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4〕1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有關要求,現就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有關預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既要禁止一些單位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職責,轉嫁給社會力量承擔,產生「養懶人」現象,也要避免將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大包大攬,增加財政支出壓力。
二、健全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體系
要加強調查研究,總結試點經驗,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購買服務支出標准體系,推進購買服務項目庫建設,逐步在預算編報、資金安排、預算批復等方面建立規范流程,不斷健全預算編制體系,提高購買服務預算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
三、強化購買服務預算執行監控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要對購買服務提供進行全過程跟蹤,對合同履行、績效目標實施等,發現偏離目標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承接主體要認真履行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等達到預期目標。
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公開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機制,拓寬公開渠道,搭建公開平台,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服務標准、服務要求、服務內容、預算安排、購買程序、績效評價標准、績效評價結果等購買服務預算信息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
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強調結果導向,大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將預算績效管理理念貫穿於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全過程,強化部門支出責任,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節約社會資源,加強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編制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不斷提高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的質量。
六、嚴格購買服務資金監督檢查
使用購買服務預算資金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抽查檢查,確保預算資金的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財政部
2014年1月24日
㈦ 為什麼要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將政府購買服務定義為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分為貨物、工程、服務三類。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土地、建築物、無形資產均屬於貨物。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87號文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受到《政府采購法》的全面約束,因此,政府購買服務應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僅限於貨物和建設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且僅涉及公共服務,如城市規劃與設計、環境評價等。而公路、機場等建設工程則應屬於政府采購工程,不能納入政府采購服務的范疇。
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實質上是隱性增加政府債務。目前的違規行為大致可歸納為兩種:一種是無預算的情況下,以虛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向融資平台購買服務,然後平台再以該協議中對政府的應收賬款向金融機構融資;第二種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納入預算的只是當年實際購買的范圍,從而變相融資(相當於分期付款)。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要求先有采購後有預算的原則,同時中期財政規劃期限一般為3年。有些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期限長於3年,這將導致3年以後的政府支出部分無法納入預算。實踐中的違規做法是由當地人大出具決議,同意將整個服務期內的政府付費納入當地財政支出預算。縣市級的地方人大任期為5年,但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可能長達10年以上,遠超一屆人大任期。
87號文提到的另一個違規行為是將建設工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這主要是基於變相融資操作的便利性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除特殊情況外均應公開招標),而如果列為服務則可以使用單一來源采購[1]的方式與融資平台及其關聯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將建設工程列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可以很大程度上規避監管,便於違規操作。
另外,由於各級財政部門擁有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許可權,可以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是政府購買服務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定義,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通常僅適用於貨物和服務,通常經過專家論證、相關部門審批並公示七天後即可進行采購,透明度很低,競爭性弱;建設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標,競爭性強,要求嚴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融資,根源在於財權事權不匹配導致的財政能力不足,一個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則是相關法規的不完善給地方政府的違規變相融資提供了操作空間。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是否屬於政府采購服務。在已經存在政府采購服務這一渠道的情況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購買服務,同時政府購買服務有單獨的法律規范、定義以及目錄,這可能會令地方有意或無意地認為政府購買服務並不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中「服務」的定義是否相同,也關繫到建設工程是否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二是政府購買服務與PPP的關系。目前相關法規對政府采購與PPP的關系,大致有三種定義:PPP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PPP與政府購買服務並列。因此實踐中也出現了以政府購買服務代替PPP的趨勢。
三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對於建設工程是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范疇,相關法規的定義也不統一,這也為地方政府將建設工程分類為服務提供了違規操作的空間。
㈧ 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是什麼意思 知乎
一、准確把握有關政策,規范舉債融資行為
為加強和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管理,2014年修訂的預演算法和近期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和《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都對地方政府舉債融資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制定了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行為相應處罰措施,並於近期在全國范圍內相繼處理了一批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規定之嚴格,措施之嚴厲前所未有。從目前來看,管理措施還將進一步收緊,監管力度還將進一步加強,懲處措施的落實將毫不手軟。各有關部門,各融資平台公司要加強舉債融資有關政策的學習,准確把握政策要求,快速建立規范的舉債融資方式。
二、全面清理排查,徹底整改到位
(一)自查要全面。首先,自查范圍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符合融資平台公司定義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不屬於上述范圍但實際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其次,自查內容要全面,對照新《預演算法》、國發〔2014〕43號、財預〔2017〕50號和財預〔2017〕87號等法律和文件規定,對除地方政府債券、政府外貸以外的所有政府舉債融資事項,要逐一檢查核實,確保全部覆蓋、一筆不漏、不留死角。
(二)整改要徹底。各有關部門、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2017年3月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再組織開展一次融資擔保行為摸底排查。在摸底排查過程中,要對所有涉及政府融資擔保行為、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事項的制度、文件、會議紀要、合同、協議等進行逐條審核,凡不符合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規定的,要加強與社會資本方的平等協商,依法修訂完善,分類妥善處置,全面改正政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行為,確保7月13日前全面整改到位。凡檢查中自查整改工作組織不力、依然存在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的單位,將按照新《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提請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嚴肅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三、加快投融資體制改革,繼續支持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各有關部門、融資平台公司要對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不是不借債,而是要在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和降低風險的基礎上搞活投資、促進發展。在嚴格管控債務風險、不增加政府債務的同時,還要通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
一是推進投融資平台的市場化和股權化改革。財預〔2017〕50號明確要求釐清政府與企業的責任邊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管理,推動融資平台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積極推進投融資平台的股權化改革,使其轉化為能夠自我循環的投融資企業,是當前需要強力推進的一項工作。比如引入社會資本控股,如果社會資本持股比例達到了51%,它就不屬於政府投融資平台,而是市場化的投融資企業。
二是大力推廣應用PPP模式。PPP模式是國家目前大力提倡的投融資模式,這種模式不增加新的政府性債務。我市在PPP運用上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受到了財政部表揚,大家要對PPP真琢磨、真去用、真會用,在城市的開發建設當中,通過PPP來配置資源,盡量減少政府直接投資。
三是建立各類投資基金。探索完善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
四是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研究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政府依法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為我市轉型後融資平台公司和企事業單位提供融資擔保,促進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