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貸款為什麼不能用於股權投資為什麼從信託借去的錢就行
因為股權投資是屬於高風險高收益的產品,其波動程序更超過二級市場的股票買賣。可以發生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公司的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場合,還可以發生在股份的非公開轉讓場合。股權投資的動因,主要有:
1、獲取收益,包括獲得股利和資本利得。
2、獲得資產控制權,通過資產的調整、調度和增值來獲得利益。
3、參與經營決策,以分散風險、發現商業機會。
4、調整資產結構、增加可流動資產,在投資購買可交易股份的場合,這種動因時常存在。
5、投機,以獲取買賣價格的差額,在投資於可交易股份的場合,這種動因時常存在。
(1)信託貸款投資限制擴展閱讀: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
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
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投資
B. 請問信託計劃產品融資資金的使用限制有哪些
可以的,信託資金的使用限制很小,橫跨了貨幣,資本,實業三大市場
C. 信託投資有人數限制嗎
只有小額投資名額的限制,每一個信託計劃限制50個小額的名額。對於300萬以上的大額是沒有限制人數的。
但是一個產品的投資者個數受限於產品的規模。
D. 銀行貸款不能股權投資為什麼從信託借去的錢可以
因為股權投資是屬於高風險高收益的產品,其波動程序更超過二級市場的股票買賣。
銀行貸款資金連股票買賣都不得進行,更不用說股權投資了。
信託是面向高凈值人群的,普遍認為認為這種高凈值人群風險承受能力更高,對資金投向更有判斷力。
相對而言,雖然說銀行和信託都受到銀監會的監管,但是銀行的監管比較嚴格。銀行只能通過理財產品形式向客戶銷售,至於其他的放貸款的標准,只能按照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有關要求進行,利率也是國家確定的(只有極個別的農村商業銀行能浮動)。而放貸款的比例,佔了多少資本金這都是要受到嚴格監管限制的。
而信託,由於不屬於純粹意義的貸款,只是說收集資金、放款,所以信託的形式比銀行可以靈活許多。
E. 信託貸款的貸款限制
中國銀監會發布新信託監管規章,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新辦法在信託公司類型、信託產品設立、集合信託異地業務、信託財產託管等方面作出更靈活的規定。
同時,在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託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貸款的方式進行」。新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主要是防止信託公司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些信託公司的經營存在偏離信託本業、風險管理能力不強、公司治理不完善等問題,再加上少數股東和高管人員違規經營、違法犯罪,信託公司經營風險時有發生。新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明確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定位。
F. 信託法對公司投資去向有沒有明確規定或者有什麼限制
信託法肯定是規定投資方向的,在信託計劃合同中就訂好投資方向,投資標的的比例。總之所有的投資細節都定好。
G. 信託期限一般多長啊
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7)信託貸款投資限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H. 《信託法》中「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中的「實收余額」是什麼
1、信託公司的財務實際上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其固有資金,一個是其受託內管理的資產或資產(容含權益);
2、基於現有信託相關監管精神,信託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評級的不同,分別按月、季、年,向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上報、披露,當期所有存續的信託業務所對應的實際收取的信託財產額度,稱之為「當期信託財產余額」,就是你理解的「當期」信託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託計劃(含單一信託)的所對應信託資產的總規模;
3、信託公司當期受託資產余額中的貸款(以向交易對手發放貸款為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額度,不得超過總規模的30%;
4、設定這條限制的初衷在於限制信託公司過度發放貸款,不利於通過市場貸款總額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同時也有助於信託公司向真正的主動管理型的資產管理機構轉化,弱化其非類銀行信貸機構的市場形象,有效控制自身經營風險。
I. 信託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受不受央行限制
目前,信託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未受央行限制。
《貸款通則》http://www.trustlaws.net/FinancialLaw/List.asp?SelectID=1460&ClassID=127&Special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