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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的資金信託業務不

發布時間:2021-12-16 14:18:40

1. 按照我國《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集合資金信託的起點為人民幣多少萬

答案:來A
解析:第六條 信託投資公自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2. 信託業務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信託業務可以分為以下八種類型:

一、債權信託:把資金借給對方,約定到期和收益的產品,就是融資類信託。債權信託目前佔比70%左右,這類業務的突出風險是信用風險。

二、股權信託:是指投資於非上市的各類企業法人和經濟主體的股權類產品。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公司的成長性風險,盈利點是股權增值與分紅。

三、標品信託:是指標准化產品,一般是可分割、公開市場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債、期貨股票、金融衍生品等。這類業務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盈利點則是價差、投資收益。

四、同業信託:同業信託就是資金來源和運用都在同業里,主要包括通道、過橋、出表等。監管層認為,同業非標產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財、資管計劃等,都可以歸為此類,信託公司可以做。

五、財產信託:是指將非資金信託的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幫助委託人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實現保值增值。此類業務就是信託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但目前信託公司這方面做得很不夠。

六、資產證券化信託:顧名思義,是指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信託產品。

七、公益信託、慈善信託:公益信託比慈善信託范圍大一些,但慈善信託法律體系較為完備,慈善法第一次把信託公司作為單獨的法律主體寫進法律。

八、事務信託:所有事務性代理業務,包括融資解決方案、財務顧問、代理應收應付款項、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務信託。

3. 資金信託的類型

信託機構在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委託人的要求,為其單獨管理信託資金,即稱為單獨管理資金信託;為了使受託資金達到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採取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又可分為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和指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其中,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是指委託人指定資金的運用方法及標的,包括投資標的類別、名稱、數量、時期、交易價格等,信託機構並無裁量權。
其資金運用的范圍包括:
存放金融機構的存款或信託資金;
投資國債或企業債券;
投資短期票券;
國內上市股票;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
而指定單獨管理運用資金信託業務是指結合信託機構自身信託投資及土地開發業務專長,引導信託資金投資於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的開發項目。 按照接受委託的方式,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又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託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統一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務;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並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為委託人,以簽訂信託合同的方式作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務。
按照其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2)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4)基礎建設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根據擬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需要狀況,在適當時期向社會(委託人)公開發行基礎設施投資信託權證募集信託資金,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按經批準的信託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資金信託。
5)貸款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信託計劃中或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6)風險投資信託,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式。

4. 信託業務是什麼

信託業務是以信用委託為基礎的一種經濟行為,帶有一定的經濟目的。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國際上的金融信託業務,主要是經營處理一般商業銀行存、放、匯以外的金融業務,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市場情況日趨復雜,客戶向銀行提出委託代為運用資金、財產,或投資於證券、股票、房地產的信託業務,與日俱增。國內的信託業務是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業務,主要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如利得財富。

1、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2、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3、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4、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5、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6、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7、以受益人的角度對性拖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8、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國際信託、國內信託;
9、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廣義信託、狹義信託;

5. 我國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有哪些

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回財產或財產權信託答;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目前,我國信託公司業務開展已經涉及到領域主要包括:基礎設施、房地產、證券市場、礦產、能源、教育、藝術品、航空、醫療設備、林地、消費品等諸多領域。

6. 請問制約我國信託業務發展的因素包括哪些

影響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是信託制度及其相關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託規模的制約及單份信託合約金額的限制。按《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基本定位於非公募性質,每項信託計劃不得超過200份信託合同,每份信託合同的最低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此項限制導致了資金信託產品的設計和推出與大多數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規模以及巨額的居民儲蓄所產生的投資需求產生了巨大差距。信託規模的限制(受投資項目的資金規模製約,實際上每份信託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額往往高達幾十萬元),使得相當多的資金信託產品不能順利發行,投資項目的資金難以按時到位,進一步影響了地區經濟的發展。

2、稅收制度的制約。對於財產型信託,由於目前我國稅收制度沒有針對該類業務出台相應政策,按照《信託法》和現行的稅法,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進行投資時,因伴隨產權轉移,需要繳納稅金;當信託計劃到期,信託公司將資產交還委託人時又需繳納稅金。雙重納稅大大提高了信託公司的經營成本,從而壓縮了投資者的收益空間,阻礙了信託業務的開展,這也是目前各信託企業均未推出財產型信託業務的一個根本性制度約束(目前部分國內信託企業推出的所謂財產信託產品,其本質上還是資金信託產品)。而對於資金信託產品來說,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受益人在取得信託受益時如何納稅,各個地區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對於信託企業開展公益信託業務等特殊業務,相關法律中也沒有稅收優惠等方面的規定。

3、信託產品流通機制的滯後。盡管規定信託產品的受益權可以轉讓,但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轉讓手續和轉讓場所等在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從而使資金信託產品的流動性,特別是機構委託人大額信託合同的轉讓嚴重缺乏操作性。根據現有法律,信託受益權是以信託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託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體轉讓。受制於項目融資的規模和信託計劃不能超過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單個信託合同的融資規模通常高達幾十萬元,抬高了未來轉讓過程中交易對手的門檻,大大增加了尋找交易對手的難度。

4、工商登記制度的缺失。盡管我國《信託法》中對信託財產登記問題有專門條款,但缺乏與之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託財產登記需要工商登記機關准許對充當信託財產的股權、設備等進行登記,但實際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門卻往往因政策不明確而拒絕,這使得原本應是信託公司優勢業務品種的財產信託難以發展。

5、跨區域展業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在異地設置分支機構,從而使其在異地的展業功能受到明顯的限制,信託機構的規模偏小,抗風險的能力偏弱,資金在不同地區之間的餘缺調節受到了制約,造成了資金配置過程中的效率損失和浪費。
6、營銷宣傳方面的制約。按照《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在報刊、電台、電視和其他公共媒體等新聞媒體上對信託產品做廣告營銷宣傳,這一規定使得信託產品的認知程度和受眾面相對較為狹窄,不僅導致信託產品銷售渠道不暢,產品信息閉塞,信託產品的誠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進一步制約了信託流通市場的形成。

7、競爭制度的制約。當信託公司被政策所困時,銀行、保險、證券業卻相繼推出了「委託貸款」、「分紅保險」、「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開放式投資基金」等一系列產品。藉助其網點分布廣泛、客戶資源豐富的優勢,這些業務一度開展得異常紅火,而且在稅收、規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優惠的政策,如投資於基金所得不必繳納所得稅,《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對證券公司辦理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又沒有200份的規模限制等。這些業務雖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實質,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託業務。這些業務都在擠占信託業務的空間,對信託市場的瓜分已經初露端倪。

從上述七個方面來看,因為信託制度的滯後和不配套,使得信託企業在起跑線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再加上各信託企業的內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結構嚴重缺位、內控機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關聯交易缺乏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託業的發展出現了許多不穩定的因素,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所佔的比例過小,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難以成為支撐我國金融業的支柱。

7. 我國信託機構業務經營范圍主要有哪些

信託公司的法定經營范圍

信託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託經營法律、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公益信託業務;

(11)信託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開展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等業務;

(12)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包括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的同業拆借業務等。


8. 什麼是資金信託業務

資金信託業務就是抄,襲指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按照委託人數目的不同,資金信託又能分為單獨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的即為單獨資金信託,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委託的,則為集合資金信託。
市面上發行的信託產品一般都是資金信託。說白了就是,投資人直接拿資金給信託公司幫忙搭理的信託業務就是資金信託。如果拿的是房子,車子,股票這類財產,就叫做財產信託。

9. 我國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哪些

信託公司常見的經營范圍包括: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內;
(三)不動產信託;
(四容)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
(十二)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三)從事同業拆借;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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