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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新規則

發布時間:2021-12-16 19:05:15

Ⅰ 什麼是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是怎樣

【融資可取】就是質押股票取現~~在右側操作界面內,輸入證券代碼,期限類型(系統默認到期自動購回),以及質押數量、初始交易金額。點擊【初始交易】,就等著錢到你的賬戶吧~(註:T日初始交易,T
1日錢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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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借到的錢想立馬取現,點擊左側菜單欄里的【銀證轉賬】,轉賬方向【券商—銀行】,填寫轉賬銀行、銀行密碼、資金密碼以及轉賬金額,錢就到銀行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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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錢炒股票,怎麼操作?【融資可用】就是可以用質押股票借來錢的炒股~~同樣是,輸入證券代碼,期限類型(系統默認到期自動購回),以及質押數量、初始交易金額。點擊【初始交易】,錢T 1日便會到你的資金賬戶了,只不過這個錢是用來炒股交易噠信用票號具體功能(取現、炒股、打新)破解篇

三、借錢打新股,怎麼操作?【融資申購】就是可以用質押股票借來錢的打新股~~同樣是,輸入證券代碼,購回日期、質押數量、初始交易金額。點擊【初始交易】,錢T 1日便會到你的資金賬戶了。

還有,點擊【新股申購】可以調轉到新股申購功能哦~注意哦,用信用票號融資打新股時,需配比1%的自有資金,中簽後將優先使用客戶自有資金,自有資金不足時,使用融得的資金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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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好了,要還錢,怎麼操作?

【提前購回】咱們的信用票號,你可以隨借隨還。如果你要還款,就按著約到的回購金額【提前購回】。需要注意的是,提前購回操作還錢後,第二個交易日股票才能解凍~

Ⅱ 考考:融資融券的具體規則是什麼

它是指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借證券供其賣出的經營活動。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的交易活動,則稱為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

融資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為融資交易;投資者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為融券交易。

融資可以放大你的操作規模,如當你看好某隻股票想大舉介入而手中錢又不多時就可以向券商借錢買股票,當股票上漲到目標價後,你可以賣出股票清償借款,從而放大你的收益。融券為你做空賺錢創造了條件,當你看跌某股時,你可以向券商借入該股,然後將其賣掉,等其下跌後你再買入該股票還給券商,從中獲取差額。

那麼,是不是所有股民都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不是!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如果你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證券公司就不能也不會向你融資、融券。也就是說,炒股不到半年的新股民首先被取消了資格,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股民也沒資格。由於券商也擔心風險,在制定條款時可能對客戶的資金量有最低門檻的要求,這樣資金量太小的股民可能就不能參與融資融券。

怎麼玩:借錢還錢借股還股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借錢還錢,借股票還股票。這意味著融資買入的證券下跌時,你需要追加資金以還款,融券賣出的股票上漲時,你也需要增加資金來買入同樣數量的股票才能平倉。

誰將成融資融券的擔保品?

主要包括現金、上證所掛牌交易基金和債券、股票等三類。其中,對於股票擔保品還列出了一系列限制性條件,包括上市交易滿三個月;流通股本不低於2億股,流通市值不低於10億元;采樣期間日均換手率不低於3%。日均波動率不超過3%,波動幅度不超過60%;持有1000股以上股東人數超過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東合計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過60%;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股票未受特別處理(非ST股)等。滬深300成份股,也包括上證50成份股將是券商樂於接受的抵押品。

哪家券商有望最先試點?

《管理辦法》給出了申請試點券商應滿足的7項條件,其中,「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和「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是兩個較硬的條件。在現有的17家創新類券商中,中銀國際、上海證券、國都證券和東海證券的凈資本不滿足上述要求。

由於同等條件下要優先考慮凈資本水平,招商證券、平安證券、長江證券、國元證券、東方證券等凈資本水平相對較低的券商也基本沒有成為首批試點的可能。

在剩下的8家券商中,從凈資本角度衡量,中信證券、海通證券、華泰證券和國泰君安的優勢比較明顯,中信證券進入試點基本板上釘釘;從經紀業務量的角度考慮,國泰君安、海通證券、國信證券和廣發證券去年排名前四,國泰君安也有較強的入圍競爭力;從券商質地的角度考慮,中金公司自然高出一截,其凈資本率長期高於90%,且機構客戶資源相當雄厚,相信可以占據一席。

千萬不要玩過了火!

當你辦理融資融券後,如果股價的走勢出現與你的預期相反時,你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如你買入的股票不漲反跌,你融券賣出的股票不跌反漲,當你賬上的虧損臨近保證金底線時,你將被要求追加保證金。同時由於股價波動不是單向的,為降低風險,你在融資融券之後最好不要滿倉操作。否則將將會因為沒有足夠的資金而被平倉。當你賬上的虧損達到保證金底線時,券商將對你的證券進行平倉,你將被徹底洗白。

算算成本帳:《辦法》規定,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這意味著利率將是你融資融券的重要成本之一,這將增大你的持倉成本,如你的股票不漲不跌你也在虧錢。

關於新交易規則

滬深股市今日啟動新《交易規則》,原來的集合競價改變為開放式集合競價,那麼什麼是開放式集合競價?具體操作中與原來的集合競價有什麼區別?我們對相關概念做了整理。因為開放式集合競價是針對集合競價而言的,所以我們首先要知道什麼是集合競價?

集合競價是指交易所對所有股票買賣委託進行集中處理,將每日9:15--9:25分期間接受的委託,按照哪個價位的成交量最大,就確定為該股當日的開盤價。所有成交的委託均以該開盤價為成交價格。在這個過程中你看不到該其他人的委託買入價格與委託賣出價格。

集合競價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確定有效委託價格範圍。在有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股票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今日的委託最高價、最低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這只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之間的價位。超出此范圍的委託價格為無效委託,系統會自動撤單。

第二步:選取成交價位。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入委託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價格相同的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出委託按委託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價格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7月1日起,新交易規則正式實施,開放式集合競價在滬深股市全面推行。滬深兩市的所有股票,你都能在9:25開盤價出來之前,看到集合買、賣競價的相關信息。

什麼是開放式集合競價?

說簡單一點,就是在集合競價時間內(每日9:15--9:25分),通過即時行情系統,你能看到集合競價參考價格等綜合信息。也就是說,正常交易日的9:15~9:25,即時行情除了顯示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之外,還會顯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等信息。由於信息更加全面,大大增強了市場的透明性,從而降低集合競價被人為操縱的可能性。

舉例說明:今天你准備集合競價買G招行(600036,收盤價7.71元),按照原來的集合競價,由於不知道G招行究竟會開在多少,所以只能主觀判斷。這樣可能出現兩種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一是如果買價給高了,雖然可以順利買到,但買入的成本可能會增加;二是買價給低了,就買不到,從而錯過機會。從今天開始,你就能夠像中小板一樣清晰看到競買和競賣的參考價,以及可能的開盤價,這顯然有助於你最終作出較為滿意的決定。

區別:9:15~9:20可以撤單

「如果G招行競買參考價是7.80元,我只打了7.70元,能撤單重新買嗎?」這在以前肯定不行,但今天起,這個要求完全能夠滿足。

你不僅可以看到參考競價雙方的情況,而且如果對自己輸入的價格不滿意,還可以撤單重來。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新交易規雖然允許可以撤單,但對時間有嚴格的限制,9:15~9:20可以接收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但9:20~9:25隻接收申報,不能撤銷申報了。

繼續以G招行為例,如果你在9:15輸入了7.70元的買入價,但在9:18時發現參考競買價已經達到了7.90元,擔心自己買入的可能性不大,這時你就完全可以撤單,再輸入其他的買價。但如果你9:21才發現,就不能再撤單重新申報了。

8月7日後可「市價申報」

舉例說明:某天G招行股價突然發飆,為了能夠盡快買到,打什麼價格最合適呢?可能在你花時間考慮的時候,股價又上了一個台階,讓你失去買入的最佳時機。但8月7日以後,當這種情況出現時,你只需要輸入「市價申報」方式,不必再選擇委託價格,系統就能以最快的速度為你撮合成交。

Ⅲ 融資融券有沒有新的規定出台

為了優化融姿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標准和方式,《管理辦法》規定,取消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且追保後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於150%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行商定補充擔保物的期限與比例的具體要求,同時不再將強制平倉作為證券公司處置客戶擔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風險控制靈活性和彈性。

Ⅳ 融資融券操作規則


融資融券操作規則主要有3種,分別是融資融券保證金規則、融資融券裸賣空規則、融資融券報升規則;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在融資融券交易規則中明確指出了初期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的比例,初期保證金的比例不低於50%。


在融資融券操作時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在買賣的過程中要注意自己面臨的風險。


投資者想要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時必須先在證券公司已經開戶,證券賬戶開戶的期限要在18個月以上,託管的資金要在50萬以上,客戶資產已經納入了第三方存管的業務,客戶資產沒有任何的抵押或者擔保。


融資融券其實分為「融資」和「融券」兩個方面,而且這兩者的定義並不同。融資指的是資本借入,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錢。交易的雙方:借出方為證券公司,借入方為客戶。也就是說客戶(投資者)拿著向證券公司借的錢到市場上買股票,同時需要向證券公司還本付息。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關於融資融券操作規則的相關內容,更多信息可以關注建築界分享更多干貨

Ⅳ 融資融券的規則

融資融券規則:裸賣空、報升規則及保證金規則。
1、裸賣空(naked short selling)
裸賣空是指賣空者在本身不持有股票,也沒有借入股票,只須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並在規定的T+3時間內借入股票並交付給買入者,這種賣空形式稱為裸賣空,如果在結算日賣空者未能按時借入股票並交付給買入者,那麼這被稱為交付失敗,但交付失敗並非違法,即使交付失敗,此項交易依然會被繼續下去,只至交付完成。
起初,在美國裸賣空並不是違法的,僅僅是當濫用裸賣空並對股價進行操縱才是不合法的。2008年7月15日,SEC 緊急下令禁止對房利美和房地美及花旗、高盛、雷曼兄弟等19 家金融類上市公司股票的裸賣空,以減少金融類股票的波動,9 月17 日,SEC 實行了更加嚴格的禁止裸賣空措施,並指出SEC 對裸賣空濫用行為已經達到了零容忍的程度。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會員業務指南中指出,客戶不得賣出超過其信用證券帳戶證券數量的證券,表明了賣空者必須在借入股票之後才能進行賣出,而且賣出量不得超過信用證券帳戶中的標的證券的數量;試點期間試點券商只能以自有證券借給賣空者,這非常有利於對融券來源、交付和結算進行監管。實際上,裸賣空的借券、交付、結算都是比普通融券更為復雜的多,其投資風險也更為復雜,因此我們認為裸賣空在我國中短期幾乎不可能進行。
2、報升規則(uptick rule)
報升規則,又稱為上漲拋空,即賣空的價格必須高於最新的成交價,該項規則起初是為了防止金融危機中的空頭打壓導致暴跌。
報升規則起源於美國,不過美國從2005 年開始在pilot 項目中逐步取消了報升規則,2007 年徹底廢除了報升規則,在此次金融市場動盪中也未對報升規則進行恢復;而我國香港地區在1996年取消了報升規則,後在1998 年亞洲金融危機後,賣空價規則於1998年9 月7 日再度實施,此後香港證監局也曾於2007 年考慮取消該限制,但至今未執行。歐洲地區一般不在賣空交易中設置該規則。
在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融券融券暫行規定了融券賣空中的報升規則:「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因此,我國證券市場在推行融資融券初期將嚴格執行報升規則來規范賣空者的行為。
3、保證金規則
信用保證金有初始最低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投資者在開立證券信用交易賬戶時,須存入初始保證金。設立維持保證金則是,防止信用交易的標的股票因市價變動,可能對券商產生的授信風險。
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布的融資融券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融資融券比例清楚的規定了初始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維持擔保比例(客戶的總資產/總負債比)不得低於130%,並且客戶如果補繳維持保證金,該比例必須回到150%以上的水平。

Ⅵ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是怎樣的

融資融券的交易規則:

1、證券資格認定:

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信用交易證券選擇的主要標準是股價波動性較小、流動性較好,因此應選擇主營業務穩定、行業波動性較小、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流通股本較大的股票。

在實際操作上,我國可以上證50或滬深300指數的成份股作必要調整來確定信用交易股票,開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2、保證金比例:

保證金比例是影響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用擴張程度最為重要的參數,包括最低初始保證金比例和維持保證金比例。美國規定的初始保證金比例為50%,融資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25%,融券的維持保證金比例則根據融券的股價而有所不同。

3、對融資融券的限額管理:

規定券商對投資者融資融券的總額不應該超過凈資本的一定限度,規定券商在單個證券上的融資和融券額度與其凈資本的比率,規定券商對單個客戶的融資和融券額度與其凈資本的比率。

我國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對單個客戶融資或融券業務規模分別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4、單只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制度:

對個股的信用額度管理是為了防止股票被過度融資融券而導致風險增加或被操縱。參照海外市場的經驗,當一隻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其流通股本25%時,交易所應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到20%以下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超過融資額時,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後再重新開始交易。

(6)融資融券新規則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的注意事項:

1、投融券賣空所造成的股價回調速度和程度可能引發恐慌,導致市場跟風拋售,這將使得投資者出於平倉的壓力而非自願減倉。因此,投資者應該盡可能避免大規模的融券賣空,特別是在市場低迷時尤其要謹慎。

2、散戶的資金和持券量都比較小,因此,一般情況下基於做空動機的融券賣空只適合於機構投資者;散戶投資者只有在堅持長期看空某隻股票,或跟風大盤下行時才融券做空,但必須要看準個股與大勢,否則風險將更大。

3、在股價下跌過程中,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後,卻缺少資金進行補倉以拉低持有成本。

4、融資融券交易的數據信息能為市場提供最新動向的風向標。

5、當經紀行強行平倉或關閉投資者信用賬戶時,投資者就喪失了在市場回暖時重新盈利挽回損失的機會。

Ⅶ 融資融券細則

上海細則
編輯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布日期:2006-8-21
執行日期:2006-8-21
各會員單位:
現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點期間可作為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標的的證券以及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名單,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2]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關系,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業務。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第十五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 投資者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十八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和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九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一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三條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從滿足前條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第二十五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九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一條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第三十二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債務的擔保物。
第三十八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
第三十九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條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標准。會員應按照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相應地確定其保證金比例。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該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七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八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五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第五十八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3]

Ⅷ 融資融券的這項規則怎麼理解大神們幫幫忙

提到融資融券,估計許多人要麼不是很明白,要麼就是不搞。今天這篇文章是我多年炒股的經驗之談,一定要認真看第二點!
開始探究之前,我給大家分享一個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感興趣的話,可以戳進下方鏈接看看哦: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資融券是怎麼回事?
講到融資融券,最開始我們要學會杠桿。例如,原本你身上就只有10塊錢,想去買20塊錢的東西,我們的錢不夠,需要借別人的,這借來的錢就是杠桿,從這個意義上說,融資融券就是加杠桿的一種辦法方式。融資就是股民利用證券公司借來的錢去買股票的行為,期限一到就立馬歸還本金,並且附帶利息,股民借股票來賣這個操作就屬於融券,到了規定時間將股票返還並支付一定的金額。
融資融券可以把任何東西無限放大,盈利了能將利潤放大幾倍,虧了也能使虧損一下子放大。不難發現融資融券的風險不是一般的高,假若操作不當很大概率會產生很大的虧損,風險較大,所以對投資者的水平也會要求高,能夠緊握住合適的買賣機會,普通人要是想達到這種水平是比較困難的,那這個神器就特別好用,通過大數據技術分析對合適的買賣時間進行判斷,好奇的朋友不妨點擊下方鏈接:AI智能識別買賣機會,一分鍾上手!
二、融資融券有什麼技巧?
1. 想要收益變多,那麼就使用融資效應吧。
比如你手上有100萬元資金,你看漲XX股票,你可以拿出手裡的資金先買入股票,之後可以聯系券商,將你買入的股票,抵押給他們,接著進行融資買進該股,若是股價變高,就能夠拿到額外部分的收益了。
以剛才的例子為例,倘若XX股票上升了5%,原先可以賺5萬元,但如果是通過融資融券操作,你將賺到的就不止是這些,當然如果判斷的不正確,那麼相應的虧損也會更多。
2. 如果你投資的方向是穩健價值型的,看好後市中長期表現,而且去向券商融入資金。
融入資金也就是將股票抵押給券商,抵押給券商的股票是你做價值投資長線持有的股票,進場時就不需要再追加資金了,然後再把部分利息支付給券商即可,就可以取得更多勝利的果子。
3. 行使融券功能,下跌也能使大家盈利。
簡單來講,比方某股現價是處在20元。通過各種分析,我們會預測到,這個股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有極大的可能性下跌到十元附近。於是你就可以去向證券公司融券,向券商借一千股這個股,然後就可以用二十元的價格在市場上出售,拿到手2萬元資金,什麼時候股價下跌到10左右的時候,此時你可以按每股10元的價格,將買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後,還給證券公司,花費費用僅需要1萬元。
然後這中間的前後操縱,中間的價格差就是盈利部分。當然還要支付一定的融券費用。如果經過這種操作後,未來股價是上漲而不是下跌,就需要在合約到期後,用更多的錢買回證券,還給證券公司,從而引起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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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對於融資融券問題,新《證券法》是如何規定的

「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另外,融資融券制度也是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就國內的情況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制度可以使投資者的貸款途徑增加,證券公司業務多樣化,還可以形成做空機制,為股指期貨的出台掃除了障礙,為金融品種創新創造條件。例如,目前銀行的信用交易邁的步伐很大,而券商的融資融券則在禁止之列。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貸記卡等銀行信用並沒有抵押或擔保,而券商的融資融券還會有股票或資金抵押,風險無疑更小。國外的信用交易通常會由專門提供信用的金融公司操作。一旦券商信用交易放開,將使被傭金抽掉底板壓得喘不過氣來的券商,多出一個利潤增長點,從而又會催生一個新的行業,為市場發展找到新的興奮點。 現行《證券法》第36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同時刪除了現行《證券法》第141條。今後,國務院將根據新的條文制定有關融資融券的具體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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