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的區別和聯系
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都是直接融資具有流動性較高、分散性、信譽差異性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相對較強的自主性等特點,其代表分別是債券和股票,且它們之間的收益率相互影響。因為總體而言在市場規律的作用下,證券市場上一種融資手段收益率的變動,會引起另一種融資手段收益率發生同向變動。
它們的區別則主要有以下五點:
1.權利不同。債券是債券憑證,債券持有人與債券發行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者只可按期獲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股票是所有權憑證,股票所有者是發行公司的股東,股東一般用有表決權,可以通過參加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審議與表決,行駛對公司經營決策權和監督權。
2.發行目的及主體不同。發行債券是公司追加資金的需要,它屬於公司的負債,不是資本金。發行股票則是股份公司創立和增加資本的需要,籌措的資金列入公司資本。而且發行債券的經濟主體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等一般都可以發行債券,但能發行股票的經濟主體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3.期限不同。債券一般有規定的償還期,期滿時債務人必須按時歸還本金,因此,債券是一種有期證券。股票通常是無須償還的,一旦投資入股,股東變不能從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種無期證券,或稱「永久證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過市場轉讓收回投資資金。
4.收益不同。債券通常有規定的票面利率,可獲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紅利不固定,一般視公司經營情況而定。
5.風險不同。股票風險較大,債券風險相對較小。這是因為:第一,債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屬於費用范圍;股票的股息紅利是公司利潤的一部分,公司只有營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順序列在債券利息支付和納稅之後。第二,倘若公司破產,清理資產有餘額償還時,債券償付在前,股票償付在後。第三,在二級市場上,債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場價格也較穩定;股票無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種宏觀因素和微觀因素的影響,市場價格波動頻繁,漲跌幅度較大。
『貳』 騰訊公司創立融資時的資產負債比重
騰訊公司創立融資時的資產負債比重可以達到說是資不抵債的地步。
『叄』 騰訊系,海航系,百度系 誰才是新三板最大贏家
統計數據發現,從單家上市公司參(控)股新三板企業數量來看,掌趣科技(300315)、藍色游標(300058)的布局最為凸顯。
此外,上海鋼聯(300226)、大族激光(002008)、大富科技(300134)、華誼兄弟(300027)、東方電子(000682)、創元科技(000551)、通鼎互聯(002491)和中國寶安(000009)等8家上市公司也各有3家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
從各大資本派系在新三板的布局來看,截至目前,海航系已經控制擁有了9家已掛牌企業,1家待掛牌企業和4家正在申報審核中的企業,共計14家企業。
如果再加上海航集團參股的聯訊證券和億美匯金2家掛牌企業,海航系已經是一個涉足16家新三板公司和8家A股上市公司、2家港股上市公司的「航母戰斗群」。
相比之下,在BAT三大電商巨頭中,騰訊系也已經成為了一個由3家A股上市公司、2家港股上市公司、8家新三板已掛牌公司組成的高科技民營企業上市公司集群。
海航系成大贏家?
截至7月15日,海航系控股的14家新三板企業中,新生飛翔、首航直升、皖江金租、一卡通、至精船管、海航冷鏈、海航期貨、易建科技、天津華宇等9家企業已掛牌,思福租賃待掛牌。
聯訊證券分析師付立春表示,海航集團近年來總資產規模快速膨脹,從2008年的317億急劇擴張至2015年的4687億,年復合增長率達到驚人的46.9%。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海航集團負債總額只有214.4億元,但到了2015年,集團負債總額已激增至3536.9億元,資產負債率達75.5%。
付立春分析認為,作為資本運作高手,海航系所能用到的各種融資手法均悉數上陣,如資產置入、定增、擔保、質押、關聯交易等。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7月15日,包括其實際控制的聯訊證券在內,10家海航系已掛牌公司中,有4家已經完成過定增融資,融資總金額達到66.2億元。
其中,僅聯訊證券家就通過定向增發融到37.9億元。此外,另有4家海航系掛牌企業發布了定增預案,其計劃融資總額同樣是66.2億元。如首航直升和易建科技2家公司計劃融資額分別達到了35億元和30億元。
此前,在A股市場,海航系的資本運作手法令人側目。在兩年不到時間,海航先是成為上市公司控制人,然後通過收購的方式,把旗下實體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收購的同時,恰逢牛市「窗口」定向增發募集大量資金,償還債務降低其負債率。過去數年,海航系在A股市場已經募集了超過360億元的巨額資金,並計劃募集資金超過720億元。
付立春表示,由於新三板掛牌門檻低,掛牌周期短,掛牌公司數量不受限制,因此海航系無需像在A股市場一樣通過收購重組、借殼上市公司等復雜的資本運作手段獲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及變更上市公司名稱。因此,在新三板市場上,其資本運作方式也相對簡單。
騰訊系異軍突起
統計發現,在BAT三大電商巨頭中,雖然參股企業數量眾多,但阿里居於前五大股東的公司也僅有恆大淘寶和新片場兩家新三板掛牌企業。
從其參股的十幾家掛牌企業來看,阿里涉獵范圍較為廣泛,其中包括物流、互聯網金融、移動互聯網、廣告平台、體育等眾多領域。
網路在新三板的投資亦相當慎重。截至目前,僅有三家企業獲得網路參股,而且都是通過旗下公司間接投資,分別包括百姓網、客如雲和知我科技。
相比之下,騰訊系在新三板是異軍突起。截至目前,騰訊系旗下新三板掛牌企業已有8家,分別包括好買財富、益盟股份、逸家潔、像素軟體、聚能鼎力、雲高信息、美家幫、上海寰創。
根據相關數據,騰訊布局主要投向互聯網服務、移動互聯網服務企業,如好買財富、益盟股份等新三板明星企業均被納入騰訊系。尤其以好買財富為騰訊布局新三板的重頭戲,在好買財富掛牌前,騰訊曾出資2.61億元先後兩次投資好買財富,並成為其第一大股東。
從騰訊系掛牌企業具體財務上來看,八家企業2015年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差距較大,益盟股份營收最高達7.39億元,凈利潤3.32億元;而逸家潔營收最低只有205萬元,虧損0.79億元。
定增融資方面,騰訊系企業除了像素軟體外,均有過定增記錄。其中,益盟股份等五家公司通過實施定增募集資金總額14.66億元,好買財富等兩家公司計劃募集資金合計6.00億元。
付立春認為,騰訊系在新三板市場的崛起不是偶然,這是BAT(網路、阿里、騰訊)三大巨頭在各大熱門新興領域大舉投資並購、跑馬圈地的一個縮影。
『肆』 股權與債權融資方式的區別在哪
債務融資是指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或發行債券等方式融入資金,股權融資是指主要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融入資金。債務融資需支付本金和利息,能夠帶來杠桿收益,但是提高企業的負債率;股權融資不需還本,但沒有債務融資帶來的杠桿收益,且會稀釋控制權。一般來說,對於預期收益較高,能夠承擔較高的融資成本,而且經營風險較大,要求融資的風險較低的企業傾向於選擇骨片融資方式;而對於傳統企業,經營風險比較小,預期收益也較小的,一般選擇融資成本較小的債務融資方式進行融資。現在騙子很多的,要小心謹慎,投資還是要到一些正規的平台,像騰訊眾創空間。區別(一)風險不同對企業而言,股權融資的風險通常小於債權融資的風險,股票投資者對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發展的需要而定,與發展公司債券相比,公司沒有固定的付息壓力,且普通股也沒有固定的到期期日,因而也不存在還本付息的融資風險,而企業發行債券,則必須承擔按期付息和到期還本的義務,此種義務是公司必須承擔的,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無關,當公司經營不善時,有可能面臨巨大的付息和還債壓力導致資金鏈破裂而破產,因此,企業發行債券面臨的財務風險高。(二)融資成本不同從理論上講,股權融資的成本高於負債融資,這是因為:一方面,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投資於普通股的風險較高,要求的投資報酬率也會較高;另一方面,對於籌資公司來講,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不具備抵稅作用,而且股票的發行費用一般也高於其他證券,而債務性資金的利息費用在稅前列支,具有抵稅的作用。因此,股權融資的成本一般要高於債務融資成本。(三)對控制權的影響不同債券融資雖然會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能力,但它不會削減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力,如果選擇增募股本的方式進行虹信融資,現有的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就會被稀釋,因此,企業一般不願意進行發行新股融資,而且,隨著新股的發行,流通在外面的普通股數目必將增加,從而導致每股收益和股價下跌,進而對現有股東產生不利的影響。(四)對企業的作用不同發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資本,是公司正常經營和抵禦風險的基礎,主權資本增多有利於增加公司的信用價值,增強公司的信譽,可以為企業發行的債務融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企業發行債券可以獲得資金的杠桿收益,無論企業盈利多少,企業只需要支付給債權人事先約好的利息和到期還本的義務,而且利息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當企業盈利增加時,企業發行債券可以獲得更大的資本杠桿收益,而且企業還可以發行可轉換債券和可贖回債券,以便更加靈活主動的調整公司的資本結構,是其資本結構趨向合理。
『伍』 中國地方政府數千億債融資到期政府該怎麼辦
多印鈔票一切搞定
『陸』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柒』 目前國金證券融資融券的傭金率是多少
國金證券兩融的融資利率8.3%。
國金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
國金證券流程說明:
1、投資者申請:投資者應到所在國金證券營業部申請開通融資融券交易,並提交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和徵信材料(可咨詢所在營業部);
2、資質審核、徵信:國金證券對投資者的開戶資格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按規定進行徵信調查,並對客戶信用狀況進行評估;
3、簽署合同和風險揭示書:對通過徵信的投資者,在國金證券營業部簽署《融資融券合同》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合同對投資者、證券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詳細而明確的規定。
4、開戶:經本國金證券審核後,國金證券營業部為投資者辦理信用賬戶開戶業務,同時投資者到商業銀行辦理第三方存管簽約。
5、轉入擔保物:投資者可在營業部櫃台或其他交易通道向信用賬戶轉入擔保物,即投資者通過銀行將擔保資金劃入信用資金賬戶,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從普通證券賬戶劃轉至信用證券賬戶;
6、授信:國金證券根據投資者信用賬戶整體擔保資產,評估確定可提供給投資者的融資額度及融券額度;
7、融資融券交易:轉入擔保物後,投資者可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包括進行融資買入、融券賣出;
8、償還資金和證券:在融資交易中,投資者進行賣出交易時,所得資金首先歸還投資者欠證券公司款項,余額留存在投資者信用賬戶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資者買入證券返還給證券公司並支付融券費用。此外,投資者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用現有資金、證券償還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債務。
9、結束融資融券交易:當投資者全部償還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債務後,投資者可將其信用賬戶中的剩餘資產轉入其普通賬戶。
『捌』 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的優缺點,企業該如何舍取
哈哈,我的畢業論文正好要寫這個,把握寫的部分粘上來。
傳統的資本結構理論認為,股權融資的成本高於負債融資,這是因為:一方面,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投資於普通股的風險較高,要求的投資報酬率也會較高;另一方面,對於籌資公司來講,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不具備抵稅作用,而且股票的發行費用一般也高於其他證券,而債務性資金的利息費用在稅前列支,具有抵稅的作用。因此,股權融資的成本一般要高於債務融資成本。但由於目前我國資本市場與上市公司沒有嚴格的股利分配限制,利用股票融資的成本反而較低。主要因為:
第一,股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無需償還。與債權融資相比,股票融資不存在到期還本付息的壓力,尤其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建立有效的兼並破產機制的情況下,上市公司一般不用過分考慮被摘牌和被兼並的風險。由此,股權資金的長期無償佔用幾乎被認定是無風險的,是公司永久性資本,在公司持續經營期內都無需償還,除非公司解散。
第二,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運作還不規范,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形式上廣泛採用除現金股利以外的送股、配股、暫不分配等形式,使股權融資成本息得較低。公司有盈利,並認為適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給股東;公司盈利較少或雖有盈利但現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資機會,也可以少付或不付股利。
第三,籌資風險小。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規模較小,可供投資的對象很少,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又非常大,進行股票投資的熱情也較高,這使我國股票市場的市盈率和股價長時間維持在較高的水平,非常有利於上市公司及時足額的募集資金。並且由於普通股股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還本付息的風險。
第四,普通股籌資形成權益性資本,能增強公司信譽。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產生的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等,是公司對外負債的基礎,有利於進一步拓展公司融資渠道,提高公司的融資能力,降低融資風險。
就我國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資情況來看,我國上市公司偏好於股權融資。
『玖』 怎樣查到中小企業發展狀況的最新數據
1、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查詢,在手機桌面上打開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