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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號文融資平台貸款

發布時間:2021-12-17 14:45:37

① 為什麼說43號文件或將全面改變中國

43號文到底明說了什麼?
43號文,首要目標是治理地方債。
媒體報道,這份名為《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清理處置辦法(徵求意見稿)》已於日前下發至地方財政部門。《辦法》規定: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債務余額應在2015年1月5日前上報;將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統籌財政資金優先償還到期債務;2016年起只能通過省級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其中比較關鍵的幾個點包括:
鎖定存量,堰塞湖不能擴大。鎖定後的政府債務及或有債務存量債務余額只減不增,除正常清償外,債務數據不得調整。
納入預算管理,財務公開。地方各級政府要將鎖定後的政府債務及或有債務情況及時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並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鎖定債務余額後,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債務單位要將政府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擬定償債順序,近乎於為地方政府資金建立財務制度。按照規定,一般公共預算可償債財力不足以償還到期一般債務的,可調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償還;政府性基金預算可償債財力不足以償還到期專項債務的,可調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償債——這等於要提前把地方政府各項收入納入企業一樣的財務制度。
分類管理,不兜底。對於公益性(如棚改區)、商業性做了比較徹底的劃分,城投債一分為二,商業性的必然要引入BOT、PPP等方式處理——但是,也意味著如果沒私營企業參與就必須壓縮相關投入,這樣才更能接近市場定價。
一言以蔽之,公益的歸公益,市場的歸市場,誰家孩子誰抱,18萬億地方債(數據來源:審計署截止日期:2013年6月)已經擺上案板等待處置了。
43號文到底暗藏了什麼?
弦外之音往往比字面意思更為重要,43號文暗含了什麼?
第一,市長們被削權了。過去很多市長也做市場,房地產與賣地收入是第一大資金來源,城投債、地方融資平台是關鍵經營平台。客觀講,這種市級競爭機制促進各地政府大力招商引資、基建上大幹快上,對經濟發展起了不小的正面促進作用。
但是,隨著大、中、小城市基本建設趨於尾聲,各大行業趨於產能過剩,生產力紅利日趨減少,未來的發展主要要靠產業升級、科技創富,這是前期勞動力密集、資本密集方式所不能解決的,市長們也無能為力;同時,越來越高的地方債務帶來的風險正在日益增大,賣地收入難以為繼,市長們為了創造GDP而繼續加大資本投入必將導致債務風險爆炸。
當市長搞經濟弊大於利的時候,其歷史使命必將走向終結。
第二,地方政府「三元化」裂變。過去地方政府的職能可以看作是三個組成部分,部分管理與服務職能,主要是經典的行政職能,如公安、社保,也就是「小政府」;部分事業單位職能,如教育、醫療,也就是中政府;還有部分大政府,如招商引資、城市建設。未來的裂變方向是這三種身份分裂,完善小政府相關職能,事業單位部分企業化、部分政府化,而大政府的智能盡量都市場化。
這種身份的變化影響至深,難度極大,為歷朝歷代所頭疼。因為,中央和地方向來是競合關系,如果地方尾大不掉終成諸侯,如果地方無利則發展動力不足,精英階層何必當官?所以經常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亂。
所以,以個人判斷,大、中、小政府的職能要劃分清晰,是為了科學管理;同時,也必須提升相關官員、國企高管的薪資待遇,並建立類似歐美的「旋轉門」——反腐在先,制度化其次,最後就是等效的激勵措施。
但是,僅就地方行政長官來說,其權利被削除之大,也可能是中國自秦代以來最大的一次(考慮到紀委將有上一級派駐,其權利所剩更少)。最終,市一級政府將形成行政權(市長)、地方國有企業CEO(含原來屬於地方政府的新型PPP混合所有制企業)、地方紀委法院、地方國資委(或由省一級管理)等近乎並立的權力結構。這種結構與省、部、央企結構類似,是一種更為現代化的結構。
第三,中央政府收權,或對應發放數萬億特別國債、基金。自分稅制改革之後,中央政府已經對財權部分上收,跑部錢進、區域調劑皆需以此為基礎;但是,接下來,地方政府失去了地方融資平台的擴張大權,土地出讓收入又減少了(相對與經濟增速,未必是絕對值),自然應該管理的事情也不能那麼多了——削權與減事要結合。
所以,你看到,近期圍繞棚戶區建設,以國家信用為之背書,這等於把地方債務、權責一起移交中央,是為乾坤大挪移(所謂公益性支出);同時,未來教育、醫療等各項支出亦將不同程度由中央垂直管理與地方管理結合(所謂事業型支出);而社保、環保等可能與當地稅收更直接的掛鉤,市長由「投資發展城市」變為「運營服務城市」,市長經濟體制不復成為主流。
同時,目前諸多存量債務僅靠地方政府也不可能自己消化完成,勢必需要重要做統一的制度安排。中央對其中具有公益性的、將來屬於中央的債務進行徹底剝離,發行特別國債打包處理,以中央信用償還可能是最佳選擇;而對於那些明確應屬於地方屬性的,部分通過地方AMC處理掉,部分將來有省一級政府統籌,量力為出。
究其根本就是諸多縣市長對於發展經濟已經沒有太大助力(直轄市、單列市等情況有所不同),需要新的制度安排。
後續連鎖影響有多大?
所以,我們看到,43號文本身的影響或許沒那麼大,但是背後的連鎖反應還會有很多,是窺探後續改革的窗口。我們簡單推演後包括:
債務拆彈。中國過去這些年,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埋藏了很多炸彈,或者說堰塞湖,地方政府18萬億的債務無疑是最大的,這次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要拆彈。拆彈後,公益性部分由中央政府埋單,市場性的由市場承擔,剩餘部分由地方政府、省政府承擔。
財政體制改革與事權轉移。地方財權上收,公益性事權上收後,地方小政府化,地方企業公私合營,財政體制亦將配套改革。如資源稅、環境稅、房地產稅等都有鮮明區域特色。
條大於塊。以部委、央企為代表的條條,將會日益強於以地方政府為代表的塊塊,未來央企、地方國企的作用不是要弱化而是要強化。
行政等級縮減。中國的很多問題都是由於國家太大造成的,過往多達16級的管理體制是問題核心,現在,行政等級有望縮減到國家、省部直轄市與央企、縣市與地方國企、鎮、村等五級,這將近乎於漢唐時期,管理效率有望明顯提升。
同級半徑擴大與簡政放權。當然,這也會造成一個問題,就是同一級的管理半徑太大,難以橫向溝通,這就需要:第一,簡政放權,把很多市場可以做好的放給市場,僅僅做監管者;第二,成立類似中央的小組制,或者叫參謀長聯席會議制,不能只有群策群力但沒人負責;第三,要加強群眾參政議政,有些地方必須要民眾自決,這點可能最難。
省部、縣市、村鎮智能重新定位。在過去這些年,省一級的職能總體上是在弱化的,因為它財權在上,事權在下,人事權也不夠明朗;當省一級直管縣之後,且上收市一級發債權之後,省這一級是要做強的,同時弱化市長權力後,部一級向下的通道也應該會打開。同時,縣市的權力結構有望下移,走親民路線,就是要深入到本地村鎮;而村鎮的權力會集中化,以前多年很多處於廢棄狀態。
地方企業改革重構。地方政府的權力削弱之後,地方企業的改革應該也會順承發生,特別是很多地方政府是地方國企改革的障礙,可以想見,央企也好,地方企業自身跨區兼並合作也好,省部級企業的垂直整合也好,將會提速。
中國經濟動力重置。在過去中國的經濟增長動力,主要是民眾自發(特別是教育進步)、中央推動、地方政府經營三力合一;在新形勢下,地方政府的權力削弱後,中央政府在微觀項目上的弱化之後,仍然會參與到重要的國家資本主義項目,如晶元、新能源、航空等。但是這種動力機制會更加安全,不會擴大國家風險,也更適合未來全球化競爭。
我們預計,在18大三中全會300多項改革清單中,這一環的改革牽扯極廣,復雜性很高,可以視為位居前列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既然反腐、房地產改革等硬骨頭也能啃,似乎我們也可以期待該項改革已經箭在弦上——43號文或為引信,發行數萬億特別國債讓地方政府一次性減負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前置性手段。
這是一次面向未來30年的制度改革,此為預測,以觀後效。
相關政策解釋
一、分析之前,首先有幾個概念要釐清一下:
1、原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的界定
因為43號文明確在存量債務處置中: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後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協商確認,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進行甄別。
所以原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范圍界定依據應該是2013年的審計結果。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0號)》,2013年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范圍包括:
(1)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增長情況。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下同)、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2)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增長情況。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3)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以下簡稱其他相關債務)增長情況。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4)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
其中新的舉債主體用於公益性項目的債務僅包括用於交通運輸(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等)、市政建設(地鐵、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廣場、文體場館、綠化、污水及垃圾處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儲整理等的債務,不包括企業法人和自然人投資完全按市場化方式運營項目形成的債務。
2、政府性債務、政府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
43號文中多次出現:政府債務、政府性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因此,我們要明確政府債務、政府性債務和政府債務的區別和相互關系。
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負有償還責任、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可能有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如果按照2013年審計結果就是表1所涵蓋的內容。
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即政府債務,政府債務以外的政府性債務統稱政府或有債務。
3、公益性問題
預演算法修正案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按照43號文規定,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主要針對公益性事業。那麼何謂公益性是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都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目前已有的相關文件資料中對於公益性的定義有一下幾種:
(1)發改委在審核發行企業債中對於平台債和產業債的分類認定中規定: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公益性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① 城市開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建設、園區開發、建設等;
② ②土地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儲備管理等;
③ ③公益性住房項目:包括棚戶區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
④ ④公益性事業:包括垃圾、污水處理、環境整治、水利建設等。
⑤ 准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雖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可產生較穩定的經營性收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准公益性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⑥ ①公共服務項目:包括供水、供電(電力)、供氣、供熱等;
⑦ ②公共交通建設運營項目:包括高速公路投資運營、鐵路、港口、碼頭、機場(民航)建設運營、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城市交通建設運營等。
⑧ (2)《關於貫徹國務院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財預【2010】412號文
⑨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⑩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0號)
⑪ 公益性項目包括交通運輸(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等)、市政建設(地鐵、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廣場、文體場館、綠化、污水及垃圾處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儲整理等。

②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內款,嚴格按容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③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④ 什麼是政府投融資平台貸款

  1. 政府融資平台來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自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2.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向「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的貸款(包括各類授信)。

  3.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的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4. 所謂地方融資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發起設立,通過劃撥土地、股權、規費、國債等資產,迅速包裝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均可達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以實現承接各路資金的目的,進而將資金運用於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肥瘠不一的項目。

⑤ 從43號文到43號文,銀行還能不能給地方融資平台貸款

基本都是遵照銀監會、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執行的了,你上網搜一下一大把。
通俗講,老的關在籠子里,只許回收不許新發放,要求逐步增加可靠的抵質押擔保、降低銀行風險;新的必須按照一般公司類貸款辦理,項目必須有可靠的經營現金流,期限不許過長

⑥ 國務院 43 號文對信託以及信託銷售會有怎樣的影響

對銷售沒有什麼影響,對信託公司影響大,43號文之後,政府平台融資就越來越少。

信託交易共分為五步 :

1、選擇產品
選擇優質的信託項目,要從三個維度考慮,安全新、流動性、收益性。信託的收益分固定收益類和浮動收益、以及固定收益+超額收益。挑選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需從信託公司、行業、融資方、抵押/質押物和收益和期限五個方面把關。

2、選擇渠道
信託產品的購買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和第三方理財公司三條渠道。一般來講銀行的信託產品種類繁多,網點眾多購買方便,但收益率偏低;信託公司產品收益率高,但產品相對單一,異地購買也是難題,第三方理財收益較高,選擇性比較大,是中產階層理想的理財渠道。

3、認購繳款
推薦期屆滿,投資者確認份額後,除銀行購買信託產品外,投資者採取在信託公司直接購買或通過第三方理財公司購買信託產品,需保證在約定日期前將其足額的認購資金,用銀行轉賬形式劃入受託人為本信託計劃單獨開立的銀行託管資金賬戶內(信託專戶)。第三方理財公司不能通過自由賬戶為投資者代繳、代存資金。

4、簽署合同
委託人(投資者)交款後與信託簽署信託合同及相關文本,簽約時委託人須向受託人提供以下材料:銀行轉賬憑證原件、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身份證明文件以及信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5、購買成功
委託人(投資者)完成繳款,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將在成立後約定時間內向受益人發放受益權證書。

⑦ 國務院43號文出台 政信合作類信託有何影響

政府平台融資類信託極其稀缺,基本都是打一個少一個

⑧ 繼國發43號、40號文以後,銀行向融資平台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是否合

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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