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州市宏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德州市宏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06月2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法定代表人:袁建波
成立時間:2005-06-20
注冊資本:101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7140022802281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德城區湖濱中路14號
2. 山東龍融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怎麼樣
山東龍融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是2012-02-22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濟南市高新區港興三路北段濟南葯谷研發平台1號樓B座21樓-2122號。
山東龍融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700005903473298,企業法人王永紅,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山東龍融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金融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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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德州市宏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德州市宏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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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簡介:
德州市宏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06-20,注冊資本null,法定代表人是袁建波,公司地址是德城區湖濱中路14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稅號是913714007763298742,行業是投資與資產管理,登記機關是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業務范圍是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等活動(許可證有效期至2021年3月28日)(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德州市宏名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號是371400228022818
• 分支機構:
• 對外投資:
• 股東:
山東德防電機有限公司,出資比例35.64%,認繳出資額是3600.000000萬
德州市祥龍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出資比例32.67%,認繳出資額是3300.000000萬
德州市鑫和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出資比例24.75%,認繳出資額是2500.000000萬
滿運環,出資比例3.96%,認繳出資額是400.000000萬
王浩,出資比例2.97%,認繳出資額是300.000000萬
• 高管人員:
馬積良在公司任職董事兼總經理
馬順航在公司任職監事
屠永耀在公司任職監事
袁建波在公司任職董事長
王浩在公司任職監事
滿運環在公司任職董事
4.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一般擔保公司有什麼區別
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區別在於:投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比較小,只可以在投資業務范圍內,范圍很好,沒有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廣,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包括投資擔保公司的業務。
融資性就是資金可以在外面融資,也可以以自己的資金進行投資。
一、投資擔保公司經營范圍:
投資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目前在我國私人性質的融資性企業只有擔保公司和典當行兩種行業。
1、為中小企業提供貨款;2、融資租賃及其它經濟合同的擔保;3、項目融資;4、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
1、定義: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2、經營業務范圍: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註: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託發放貸款;(四)受託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