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以地方政府為融資主體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財政資本金投入而獲得的股權收益。
2、由財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而帶動外資和民營資本的投入。
3、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內外政府債券。
4、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地區金融機構貸款。
5、獲得中央轉貸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國政府的貸款。
6、外國政府援助贈款。
二、間接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和資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採取此種方式進行大規模融資。具體表現為:
1、政府授權一些從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國有投資公司,向銀行貸款,財政實施擔保並進行貼息。
2、政府授權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財政實施擔保並承擔債券利息。
三、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利用政府各種特定資源,為達到政府特定目的,採用各種市場手段而獲得的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的資金。具體表現為:
1、利用土地級差效應,獲得土地出讓金。
2、由企業進行建設經營政府授權的特別項目,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將業已建成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企業,經過一段時間運營後,企業再無償轉讓給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業建設經由政府授予的特別項目,財政給予補貼,到期轉讓給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機的盈利項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項目「捆綁」在一起,企業通過比較利益,進行自行開發和還款的項目。
6、由政府授權一些大型國有公司,對特別項目實施融資租賃。
四、非項目融資
這類融資主要運用資產動作手段吸引社會各類資金的融資方式。具體表現為:
1、通過有關投資信託公司,採用集合信託方式向社會投資者籌資,獲得的資金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2、對一些公用事業企業進行包裝上市,由這些企業從資本市場籌資的方式。
3、政府出讓部分公用事業股權而獲得的用於該項目或其他項目的建設和改造資金。
(1)政府項目融資利潤回收方式擴展閱讀:
政府融資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可以較有效地配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資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競爭日趨激烈和貸款風險較大的背景下,銀行也願意貸款給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資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風險。
近年來,中國經濟增長率之所以保持較高水平,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功不可沒。由於中國東、中、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產業要轉型升級。
中、西部渴望承接東部產業轉移,投融資平台公司對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資金投入,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的產業轉移,有利於中國經濟的均衡發展。
2、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鎮化進程
投融資平台公司所籌集的資金,大部分用於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可以肯定地說,沒有地方投融資平台公司,就沒有這些年來中國城市面貌的日新月異。
城鎮化的大發展,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長期堅實的基礎,為工業化創造了需求源泉,也為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拓展了空間。
3、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促進了民生改善
依託投融資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籌集了大量的資金,其中的相當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一部分資金投入了公立醫院設施、教育基礎設施、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還有一部分資金投入了污水處理廠及管網、垃圾焚燒廠(填埋場)、水環境治理工程建設等。這些項目的建設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歡迎。
4、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還有利於拉動民間投資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可以通過發行信託資金計劃和公司債券、聯合投資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進入。
充分發揮民間資本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建設的作用,實現短期政策調控與利用民間資本長期機制的較好結合。
2. 政府融資渠道有哪些政府公投公司是如何運作的
一、政府融資渠道大概情況:
1、開發性貸款
1999年以後,國家開發銀行建立了一套變通的信用結構。地方政府將規劃建設的一批城建項目打成捆,由地方政府的一個代理人—城市建設投資公司(通常是國有獨資公司,也就是目前廣為流行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作為借款人申請貸款。
對於收費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要求地方政府正式承諾安排地方本級財政預算,補貼該代理人公司,由該公司用於還債。
2、商業銀行貸款
各個商業銀行對開發性貸款的模仿跟進,部分是出於商業化目標,部分則可能來自地方政府壓力,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信用環境不良的地區更是如此。
3、信託計劃
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推出「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為上海市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進行融資。
由於各種原因,中國的信託業一直是金融風險高發領域,經歷了6次行業整頓仍然無法實現穩健經營,目前信託公司和銀信合作模式是銀監會監管的重點,因此信託計劃模式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不具備可操作性。
4、財政部代發的地方政府債券
2009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代地方政府發行2000億元地方債券,「由財政部代理發行並代辦還本付息」方式,債券以「2009年XX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債券 (XX期)」的方式命名。
由中央代發地方債券,當地方政府不能還債時,中央政府將代為償還,這實質上是特種用途的國債。2010年,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2000億元;2011年,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計劃仍然為2000億元。
5、地方政府債券
中國目前尚沒有以地方政府為主體發行過債券,擬議中的地方政府債券,即由地方政府直接發行債券,類似於市政債券中的責任債券,以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
6、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券
中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券(或者城投債)出現於20世紀90年代,在2008年之後增長迅速。
目前,中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券以項目收益作為還款來源,絕大多數由地方政府提供擔保,實質上是一種「准市政」的企業債券,類似於美國市政債券中的收益債券。
二、政府公投公司運作
從政府投融資平台的產生過程,主要存在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性產業扶持基金、農業產業投資公司三種運行模式。
(一)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BOT即建設一經營一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2、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回報,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3、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PPP即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優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PPP模式使政府部門和民營企業能夠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即把政府部門的社會責任、遠景規劃、協調能力與民營企業的創業精神、民間資金和管理效率結合到一起,相較於其他融資模式,PPP模式項目參與方有所增加,民間企業參與到了基建項目當中。
4、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模式。PFI模式是指利用私人或私有機構的資金、人員、技術和管理優勢進行公共項目的投資、開發建設與經營。政府對私人部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購買,也可以合營方式或者以授予私營部門收費特權,其目的在於解決基礎設施以及公益項目的投資效率問題。
5、ABS (Asset-backed security)模式ABS模式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方式,即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二)政策性產業扶持基金融資模式
1、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財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操作,並且專門投資在具有發展潛力以及快速成長公司的基金。
2.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基金體系包括以下六方面內容:一是融資平台保證金。政府通過融資平台與銀行達成協議,每年安排一定金額撥入銀行保證金專戶。對於放貸產生的壞賬損失由政府與銀行按協議約定比例承擔,政府承擔損失部分在「貸款風險補償基金」中核銷。
(三)農業產業投資公司融資模式及評價
在農業產業投資方面,政府融資平台的運行借鑒了其他產業投資公司的融資模式。就現階段而言,政府農業產業投資公司主要以農業擔保公司為主,在政府對農業產業的財政支持上仍然以農業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為主。
補充:
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3. 那個商人給政府項目修好了,然後政府在給商人資金 好像叫什麼政府回收項目;行業術語叫什麼來著 政府
1、術語:
這類工程項目叫BT模式。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2、回收的安全性:
投資商在與政府簽訂BT合同時,一般會考量「地方的財政實力(有沒有錢還?)、該項目的還款資金是否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並通了人大審批(程序是否合法?還款資金是否走完法律審批程序?)、投資商與地方政府領導人關系(關系不好,或換了領導,項目建完就是拖著不還款,投資商也沒有太實用的辦法,打官司與執行下來也是很長的一個周期)」這三大因素。
3、利潤:
工程項目的利潤肯定要比買國債高了,特別是BT模式,利潤相對一般的工程項目要高。因為它涉及的風險比買國債高多了。如比:地方政府財政破產、領導人變換等因素都可能讓項目回收不了投資資金。/
4. 項目融資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5. 政府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承擔的風險 類型
(一)宏觀層面的風險
伴隨於PPP項目的全操作流程與全生命周期的,可能導致PPP項目失敗的宏觀風險包括: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通常,政治風險和法律變更風險通常多存在於項目識別階段,市場風險則多出現在項目准備階段,不可抗力風險則各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指在PPP項目中因政府決策及相關政治因素所導致的各種風險,在政府方面來看,主要指政治反對風險。
政治反對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公眾利益因PPP項目而得不到保護或受損,或者公眾主觀認為自身利益存在受損的可能性,從而引起政府、公眾反對PPP項目所造成的風險。例如北京第十水廠的水價問題,由於關繫到公眾利益,遭到了來自公眾的阻力,政府為維護社會安定也不支持漲價。
(2)財政風險
為實施PPP項目,政府部門將面臨新型的財政資金需求:一是直接債務,二是或有債務,三是由隱形擔保導致的資金需求。
實踐經驗證明,質量不高的PPP項目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主要表現為:一是政府部門過度承擔項目風險,二是在公共服務的使用費達不到PPP合同規定的水平的情況下,政府部門被要求彌補收入缺口,三是因不能有效識別和分配財政風險導致政府責任不清晰,四是項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政府與運營方的信息不對稱,五是未安排項目的長期預算,六是將政府的財政責任轉移到預算外,七是財政風險監管不到位,八是受PPP項目前期收益較低影響,政府可能過度投資。
(3)法律變更風險
法律變更風險指在項目合同生效後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或者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要素發生變化,影響項目運行或者各方收益甚至直接導致項目中止和失敗的風險。目前PPP模式的法律法規體系並不健全,多以規范性文件與政策為主,不同政府部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政策存在沖突、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將產生風險。
法律變更的風險一般由政府一方承擔。為減輕此類風險帶來的不利後果,政府一方應密切監控相關法律的變更動向,由雙方事先商定此類風險的分擔方式,同時,政府一方也可通過排除對稅費變更的補償或通貨膨脹的補償來降低其承擔的法律變更風險。
(4)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是指合同雙方無法控制,在簽訂合同前無法合理預見,情況發生時,又無法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況,如自然災害或事故、社會異常事件、考古文物、戰爭、禁運等。不可抗力風險是任何項目都會遭遇的風險,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標准及其影響後果的評估程序方法,並給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及時通知、積極補救減損等,以維護公共利益。
對於此類風險,除有保險的情況外,一般由私人部門承擔資產的損失或破壞及收入損失,而政府則承擔服務中斷的風險。
(二)具體操作層面的風險
在具體操作流程上,PPP項目分為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五個階段,在各個階段所存在的風險如下。
(1)項目識別階段的風險
在PPP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對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領域的新建項目、改建項目以及存量公共資產項目進行識別與篩選,並通過物有所值論證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來評估、判斷項目是否適合採用PPP模式。在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存在的風險包括項目范圍的風險、項目主體的風險、兩個論證的風險以及可能存在的違約風險。
(2)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
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合同、采購方式、項目運作方式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項目實施機構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如何選擇適格主體、相應的授權內容與職責以及期限等方面;項目合同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邊界、交易條件、權利義務以及履約保證等環節;項目采購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依法選擇采購方式以及采購程序等方面;項目運作方式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選擇符合項目的運作方式;交易結構的潛在風險在於如何設置投融資結構以及項目回報機制。
(3)項目采購階段的風險
首先,招投標的競爭性和透明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的合謀串標、貪污腐敗等現象,2014年修訂了《政府采購法》,2015年發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但具體執行情況有待實踐檢驗。其次,部分PPP模式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脫節。例如,「使用者付費」模式的PPP項目,其資金來源並非財政性資金,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依據不足。
(4)項目執行階段的風險
PPP合同的長期性及不確定性決定了在PPP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較為頻繁的「再談判」,其應被視為一種常態化的規則而非特殊情況,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就PPP合同條款「再談判」的具體規則,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一些機會主義行為,但也為項目的順利運作埋下隱患。由於經驗和能力不足,PPP合同在最初簽訂時的公平性很難得到保證,若缺乏「再談判」機制則容易導致項目失敗。
融資不足的風險。融資不足的風險是指未能在預期的條件下融到項目所需資金往往會導致項目停工甚至整個項目的夭折。一般認為,融資風險是由項目公司承擔的,然而,即便政府在未能融到資金的情況下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該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為避免融資不足的風險,一般會要求項目涉及的所有的標書必須有完整的文件證明最低的資金投入,且融資條件的實現不能存在實質障礙。
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指私人部門或項目公司不具備或喪失項目所需的技術,或者其技術水平無法使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導致其無法提供或停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政府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不利後果的最終承擔者。為降低此類風險,項目各方都應合理評估和衡量私人部門的技術能力和經驗,同時,通過合同條款的設計,保證服務提供的連續性,並設置服務暫停或停止時,政府一方扣減付款的安排。
(5)項目移交階段的風險
缺乏權威公正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一方面,在國有企業參與的PPP項目中,國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對項目績效進行公正的評估,防止利益輸送;另一方面,權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有助於減少各利益相關方的風險,提高項目運作的整體效率。
6. 由企業出資建設一個項目,一定年限後政府收回的合作方式叫什麼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7. 請問企業如何進行項目融資
寫好商業計劃復書,然後去對接制投資人,推薦幾種股權融資途徑:
1、到各大天使投資機構官網進行BP投遞。
2、多參加一些線下的沙龍活動,這也是投資人經常露出的一個渠道,經濟相關發達的城市都有。
3、通過三方融資平台,盡量不要選會員制的嘗試成本太高,選那種能自助申請一對一和投資人直接電話溝通的平台,要選和你項目行業階段相匹配的,電話溝通比較高效,而且能相對和投資人更詳細的闡述你的項目,聊完還能加投資人微信,這樣更有助於你的項目被投資人選中推薦雲對接。
8. 政府投資如何進入到生產流通環節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嚴重沖擊,去年11月,中央開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出台了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底全國約需投資4萬億元,中央財政將為此安排1.18萬億元,以帶動地方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從浙江來看,編制實施2009-2010年政府主導性重大建設項目計劃,安排了81個項目,總投資8811億元,集中投入到保障性安居、農林水利、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和自主創新等領域;其中省本級財政投入260億元,各地政府需要投資4000多億元,另外4000多億元還需要社會資本投入。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目的都是通過增加政府投資給社會以強烈的信號和信心,引導和推動社會資本,以政府投資之"四兩"撥動社會投資之"千斤",從而確保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然而,我國投資需求能否得到擴大並促進經濟增長,關鍵在於政府投資能否有效帶動社會投資。政府投資能否帶動社會投資主要取決於"三個方面、六個是否":一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的財力是否充裕,投資意願是否強烈;二是社會資本尤其是民營企業資本是否閑置,投資信心是否充足;三是社會資本進入政府性投資項目是否還有障礙,投資渠道是否暢通。據調查了解,目前地方政府的投資意願還是相當強的,但不少市縣政府財力薄弱,無"米"下鍋;社會資本還是相當多的,但投資信心受到諸多因素制約,有"米"難以下鍋。以浙江為例,去年四季度,浙江企業家信心指數為88.8,跌入不景氣區間;企業景氣指數為107.9,同比回落40.5點,均為1999年以來的最低點。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徹底清除投資障礙,疏通社會資本進入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渠道。因此,讓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必由之路是要大力推廣新型的項目投融資模式,運用市場機制,暢通投資渠道,實現社會資本和政府性項目的有效對接。
其實,讓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早已為政策所支持。2004年7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實施,第三條"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中,有兩塊內容:一是"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過引入代建制,將項目建設職能從政府分離出來交由項目公司實施,簡化了政府管理機構,實現了建設管理的市場化與專業化,提高了政府投資效率。二是"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有三層含義:首先,"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旨在鼓勵利用BOT、BT等方式,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其次,"對於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意為BOT等模式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業主。第三,"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准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於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旨在鼓勵以TOT等方式,回收資金再投資於基礎設施建設。可以預見,以利用社會資本為主的項目建設模式,將會逐步取代政府直接投資模式,從而成為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政府性項目投資的主要方式。
近年來,浙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優勢,在政府投資項目中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目前BOT、TOT等模式已經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BOT模式是"建設-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是指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社會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將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社會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它一般適用於可以向基礎設施消費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即政府經營性項目。實踐中,BOT已經衍生出許多新模式:①BOO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模式,投資者在特許期內暫時擁有比較完整的項目產權。②BOO(建設-擁有-經營)模式,投資者長期擁有完整的項目產權,近似於永久專營。③BTO(建設-移交-經營)模式,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再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④ROT(重整-經營-移交) 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⑤ BOOST(建設-擁有-經營-補貼-移交)模式,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⑥BLT(建設-租賃-移交)模式,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從BOT及變異模式看,BOT模式的核心內容是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不敷項目資金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收益權和政府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
[案例] 2007年6月,浙大網新公司獲得杭州市慶春路過江隧道項目BOT投資主體資格,投資額為14.32億元,隧道將在三年半內建成。該工程移交後,杭州市政府給予浙大網新每年1.5億元的專營補貼;20年運營期滿後,浙大網新將工程無償移交給杭州市政府。
TOT模式是"轉讓-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也稱POT(購買-經營-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在與投資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投資經營方,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方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案例] 杭州市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為緩解城市建設資金緊張狀況,以每年提供穩定的補償費替代向社會車輛收費的方式,對復興大橋(錢江四橋)的經營權進行轉讓。2004年10月,騰達建設公司為受讓復興大橋經營權,組建杭州復興大橋經營有限公司;11月,《杭州市復興大橋經營權轉讓協議》正式簽署;12月,7.65億元經營權轉讓費進入杭州市財政局資產管理專戶。
復興大橋經營權的成功轉讓,是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吸引社會資本的有益嘗試。同時,杭州市對七格污水處理廠一期、二期工程作為整體資產,也通過TOT模式進行轉讓。但是,浙江其他投融資模式如BT、PPP模式,有的剛剛起步,有的尚未嘗試,有待進一步探索、實踐和推廣。
BT模式是"建設-移交"模式的簡稱,是政府利用社會資本建設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模式,可以說實現了"政府按揭",實際也是BOT模式的一種形式。一般來說,它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屬於無法直接向基礎設施消費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即政府為項目建設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的基礎,由政府選擇投資方,與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投資方就地成立項目公司,採用項目融資的投融資方式進行代業主建設管理,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負責,並承擔相應風險,最終向政府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建成後由政府按協議分期回購。這種模式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資源,開辟政府投資項目新的融資渠道,緩解政府的資金壓力,加快推進基礎設施建設。2008年,浙江實施的BT項目只有10餘項,總投資僅為10億元,尚處於起步階段。
[案例] 2008年1月成立的浙江省基礎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運用BT模式,重點對道路、橋梁、隧道、水利、衛生、教育、自來水、污水、垃圾、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性項目進行投資。該公司已經簽約松陽縣松古平原供水工程、雲和縣人民醫院遷建工程、龍游縣第三中學遷建工程、遂昌縣烏溪江庫區移民安置工程等4個投資項目,總投資約4.5億元。其中,松陽縣松古平原供水項目是解決16萬老百姓飲水問題的民心工程。當地政府前期工作早已准備就緒,但資金籌措十分困難。通過BT模式,在松陽縣政府投入前期工作及政策處理費用不到500萬元的情況下,帶動該公司投入8000餘萬元。同時,到目前為止實際完成投資比概算投資節約10%左右,有效地節約政府投資;由於合理安排施工計劃,資金及時到位,建設工期也可縮短約6個月。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為合作理念的現代融資模式。其典型的結構為:特許經營類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投資,並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優勢,節約項目的建設成本和經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1992年英國最早應用PPP模式,75%的英國政府管理者認為,PPP模式下完成的工程可節省17%的投資,80%的工程可按期完成,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時間最長沒有超過4個月,而常規招標項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同時,80%的工程耗資均在預算之內,一般傳統招標方式只能達到25%;20%超過預算的是因為政府提出調整工程方案。根據英國經驗,適用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共安全(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不動產管理。
[案例] 北京地鐵四號線長 28.65公里,總投資約153億元。可以有效緩解交通擁擠狀況,解決乘車難的問題。由於地鐵造價高,按目前北京地鐵的收費標准難以盈利,無法直接應用BOT模式。由於政府財政資金不足,也難以採用傳統的開發模式。北京市政府決定提供70%的項目資金,其餘30%通過項目融資方式籌集。將工程分為關聯的A、B兩部分,分別由政府資金和私人資本進行建設。A部分採用代建的方式,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建設,通過組建北京地鐵四號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實施;B部分採用BOT合同策略,由香港地鐵公司(49%)、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49%)和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2%)三方共同出資組建的北京地鐵四號線特許經營公司承建。根據特許經營協議,項目運營公司通過資產租賃協議從項目建設公司獲得A部分的項目設施使用權,在30年的特許經營期內,通過客運業務和其他收益回收投資和賺取合理利潤。
下一步,我們要緊緊抓住國家擴大內需的重大機遇,順應國家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鼓勵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等領域的趨勢,創新並推廣新型的項目投融資模式,架起社會資本與政府性項目之間的"橋梁"。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推廣以利用社會資本為主的項目建設模式,加快取代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模式。政府建設傳統的投資項目,既負責資金的提供,又要負責項目的建設、監督、管理、維護等職能,身兼資金提供者、項目建設者、管理維護者等多重角色。政府要組建專門建設管理機構,陷入繁雜的事務管理,事事躬親,精力分散,往往導致建設管理效率不高。這種傳統模式的弊端很多,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理應抓緊革新。革新的關鍵是,通過社會資本,將BT、BOT等投融資模式與代建制有機結合起來,讓社會資本有利可圖,加快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二是積極試點BT融資代建制,及時總結教訓,大力推廣成功經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持續加深,我國及浙江經濟下行趨勢嚴峻,地方政府財稅經濟運行將面臨較大的壓力,需要引導更多社會資金參與基礎設施和民生等領域的投資。浙江省基礎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創新了BT模式,通過BT融資代建制實施政府投資項目。據資料,2008年重慶、雲南、廣東、上海等地,在省級層面推出了數十個BT項目,總投資高達400億元。其中,重慶朝天門兩江隧道項目、昆明主城東南二環快速系統改擴建工程、湛江鑒江供水樞紐工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北通道項目等都是高達數十億元的投資項目。目前,浙江BT項目投資規模還不到全國的1/40。為加快推進全省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建議浙江對正在實施的BT項目進行調研,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選擇幾個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在省級層面開展試點和推廣BT融資代建制。借鑒重慶市《關於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規定》,適時制定出台浙江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的規范性文件,完善BT項目的運行和操作機制。
三是實現政府、投資方、金融機構等多方聯動,完善內外部治理機制,切實有效防範風險。內部風險控制方面,在項目公司內引入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政府性投資項目BT、BOT融資的支持,拓寬融資渠道,並對專用資金帳戶使用進行監管,監督項目的實施管理,同時監督政府進行回購擔保,共同規避投融資風險。外部風險控制方面,政府不僅要利用計劃、建設、財政和審計部門對整個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還應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中介組織,在建設過程中對工程設計進行審查,對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行監督控制直至竣工驗收。
四是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BT、BOT項目企業承擔的風險大。所以,應當以合理的優惠政策來涵養BT、BOT項目投資,努力杜絕BT、BOT項目投資者以降低工程質量、加大建設費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或特許經營期過後移交給政府,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政府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而在施工環節,建設方早已繳納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必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復納稅。
9. 項目融資有哪些模式
首先,私營企業給予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其次,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經營、建設、管理,並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再者,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BOT的作用在哪裡? 首先,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 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其次,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熱切在實際BOT項目運作過程中,政府或項目公司的股東都或多或少地為項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銀行對政府或項目公司股東的追索只限於這種支持的程度,而不能無限的追索,因此項目融資經常是有限追索權的融資。 BOT在發展過程中,還演變出這幾種經營方式。下面讓我們來介紹一下 第一,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擁有經營。項目一旦建成,項目公司對其擁有所有權,當地政府只是購買項目服務。 第二、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轉讓。項目公司對所建項目設施擁有所有權並負責經營,經過一定期限後,再將該項目移交給政府。 第三、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租賃轉讓。項目完工後一定期限內出租給第三者,以租賃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資和運營收益,以後再行將所有權轉讓給政府。 第四、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設轉讓經營。項目的公共性很強,不宜讓私營企業在運營期間享有所有權,須在項目完工後轉讓所有權,其後在由項目公司進行維護經營。 BOT方式中的建設環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項目的立項、實施需要復雜的技術和良好的環境作為保障,僅項目前期准備工作就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相比之下,TOT方式要簡單一些。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因為這種方式運作過程省去了建設環節。項目的建設已完成,僅通過項目經營權移交來完成一次融資。這種的運作方式主要涉及項目融資有關問題的談判及有關准備工作,涉及外資投資方經營期內中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等等。 同BOT相比較,TOT優勢明顯,它具有結構簡化、時間縮短、前期准備工作減少、費用節省等優點。 啥是TOT?TOT的英文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TOT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 跟其他方式相比,tot有何特點呢?TOT方式沒有建設這個環節,投資方直接經營已建成的項目,從而迴避了項目工程建設中的大量風險。在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下,TOT是一種較為適合的,簡便易行的項目融資方式,它更符合我國的實際。 企業競爭的勝負最終取決於企業融資的速度和規模,無論你有多麼領先的技術,多麼廣闊的市場。融資可比作一個商品項目,交易的標的是項目,買方是投資者,賣方是融資者,融資的訣竅是設計雙贏的結果。所以企業可以針對具體情況來採取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