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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利息支出

發布時間:2021-12-18 23:53:19

融資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特殊規定


(一)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777號文有如下規定: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312號文有如下規定: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

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有如下規定:

(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財會[2006]18號文規定,企業借款構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借款費用資本化。


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於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

(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⑵ 發生融資及利息、手續費的賬務如何處理

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PS:融資手續費計入管理費用

⑶ 企業融資中利息費用扣除及發票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融資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一)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項
(1)融通資金需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應該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現實情況中,企業向銀行借款又將借款資金轉借給其他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2)利息支出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018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做為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因此,利息支出向對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機構、自然人融通資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項
除上述所說與生產經營有關,取得合法扣除憑證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A、貸款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文件依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那麼,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B、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付還要考慮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⑷ 融資費用就是指融資的利息嗎

利息是融資費用的一部分,是資本使用費用。

融資費用或稱資本成本,是指企業為籌集回和使用資本而付出答的代價,包括資本籌集費用和資本使用費用。資本成本是資本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結果。對出資者而言,由於讓渡了資本使用權,必然要求取得一定的補償,資本成本就表現為讓渡資本使用權多帶來的投資報酬。對於抽資者而言,由於取得了資本使用權,必須支付一定費用,資本成本則表現為取得資本使用權所付出的代價。

資本成本包括以下兩項:

  1. 資本籌集費用

    是指企業在資本籌措過程中為獲取資本而付出的代價,如向銀行借款手續費,因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而支付的發行費等。籌資費用通常在資本籌集時一次支付,在資本使用過程中不再發生,因此可視為籌資數額的一項扣除。

  2. 資本使用費用

    是指企業在資本使用過程中應使用資本而付出的代價,如向銀行等債權人支付的利息,向股東支付的股利等,使用費用是因為使用了他人的資本而必須支付的,是資本成本的主要內容。

⑸ 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融資貸款產生的利息支出可以計入自己的財務費用嗎

不可以。
按照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母公司為全資子公司貸款,產生的利息,需要轉移給子公司支付和入賬。

⑹ 融資利息怎麼算

融資利息怎麼算?融資利息也可以叫杠桿成本。指投資者到券商處以本金作為版保證金,借權入券商的資金進行投資。而券商借出資金是要收取貸款利息的,這利息就叫融資利息。融資利息是針對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融資人為了達到融資和融券的目的而繳納給券商一定費用。該費用等於融券資本或者融資資本乘於融資融券利息,該利息是一個百分基數。融資年化利率在6.5%-8.6%上下。融資利息=融資金額×(融資利息/360)×實際使用天數(融資金額=融資買入成交價格*成交股數+交易費用)融券費用:融券費用=融券金額×(融券費率/360)×實際使用天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融資金額或融券金額×(逾期利息率/360)×實際逾期天數;

⑺ 企業在物流活動中負債融資所發生的利息支出屬於什麼成本

「財務費用」在「現金流量表」中應視其形成原因,按照現金流量類別劃分,財務費用可以分為為經營活動發生的財務費用、為投資活動發生的財務費用、為籌資活動發生的財務費用和因匯率變動引起的財務費用四類。
1.為經營活動發生的財務費用為經營活動發生的財務費用主要有企業流動資金存放在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取得帶息應收票據的利息收入、企業將經營活動中收到的應收票據進行貼現支付的貼現利息、日常結算支付的銀行手續費、開具帶息應付票據支付的利息等,通過票據融資的情況除外。這些財務費用屬於現金流入的項目應填列在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屬於現金流出的項目應填列在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

⑻ 融資融券利息費用怎麼算

客戶每筆融資融券合約的融資利息或融券費用自客戶融資融券合約生成日至合約到期日期間,按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證券的天數(自然日)逐日計提。

融資融券合約到期日前,若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調整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自調整之日起執行新利(費)率,不追溯調整。融資利息和融券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單筆融資合約單日計提的融資利息=該筆合約當日未償還融資本金×融資利率/360。

單筆融券合約單日計提的融券費用=(該筆合約當日未償還融券數量×融券賣出證券當日收盤價+應付權益補償金額)×融券費率/360。

(8)融資利息支出擴展閱讀

融資的利率按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中規定的利率乘以實際發生融資金額、佔用天數計算,融資利息在投資者償還融資時由證券公司一並從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費用按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中規定的融券品種費率乘以融券發生當日融券市值、佔用天數計算,融券費用在投資者償還融券時由證券公司一並從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中收取或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公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收費方式,具體的收費標准依從《融資融券業務合同》中的約定。

⑼ 企業借貸的利息支出怎麼做會計分錄

利息支出(Interestexpense)是指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實現製作為記帳基礎的前提條件下,所謂支出應以實際支付為標准,即資金流出,標志著現金、銀行存款的減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給個人帳戶計息,其資金並沒有流出,現金、銀行存款並沒有減少,因此,給個人計息不應作為利息支出列支。
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種存款(單位存款、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和轉貸款資金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等產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期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等;
2、本科目應當按照利息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3、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計算確定的各項利息費用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的金額,貸記「應付利息」、「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10-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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