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年初申請行政撥款到工會的費用年底有剩餘,現在公司財務需讓工會寫個說明將剩餘會費轉回行政怎麼寫
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一)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方面有關的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下同)。
(二)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祖品收入、財產轉讓收入、 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照規定徵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性醫療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 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
(四)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葯房分離為獨立的葯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
(五)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一) 對營利性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徵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二)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葯房分離為獨立的葯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徵收的項稅收。
三、關於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
(一)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收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取得的其他經營收入如直接用於改善本衛生機構衛生服務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並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行等幾種註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上述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類各級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展(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站(所)、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9〕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徵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總局制定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
第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走,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批准成立文件、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他核准執業證件或證明;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第三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一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
(一)財政撥款;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二)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核准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第四條 凡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免稅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時.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財政撥款,須提供財政部門或上級撥款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資金、 附加收入等,須提供設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提供批准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四)經財政部核准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須提供財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須提供撥款證明文件;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須提供所屬單位的納稅申報表、納稅憑證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八)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須提供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須提供捐贈人簽字的捐贈證明和接受捐贈單位領導簽字的證明;
(十)經稅務機關批准從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須提供稅務機關的批准文件;
(十一)稅務登記證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對未出具以上證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將其視為免稅收入。
第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減去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支出的確定必須與收入相互配比。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一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主額
第六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採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核算方法一經確定,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方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攤比例法是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井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額= 支出總額X(應納稅收入總額+ 收入總額)
對全部支出中應當由應納稅收入分攤的支出,一部分能夠劃分清楚,另一部分劃分不清的,可對劃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攤比例法計算出的分攤比例,計算出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八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支出項目,是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支出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事業單位凡執行同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上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准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在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准內,按實際發放數在稅前扣除;按工效掛鈞辦法核定的工資標准提取的工資額,低於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的部分,在以後年度發放時可在稅前扣除。凡不執行以上兩種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稅法統一規定的計稅工資標准扣除。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扣除比照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准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前款規定允許稅前扣除標准工資總額的2%、14%、1.5% 計算扣除。但原來在有關費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職工福利費的,不得再計算扣除醫療基金;沒有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費的,可在不超過職工福利基金的標准額度內計算扣除醫療基金,對離退休人員的職工醫療基金,可按規定標准計算的額度扣除。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可按稅法規定扣除。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用於公益、救濟性以及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 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取得應稅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稅收入後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標准計算扣除。
(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貸款利息,按稅法規定的標准扣除。
第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資產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准進行資產的計價、計提折舊、攤銷。按照財務會計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一般應採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使用其他折舊方法。
按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忻舊率= 1一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 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X 月折舊率
按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里程(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值X (1一預計凈殘值率)
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固定資產最短折舊年限: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
3、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四〕以前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現因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重新核定固定資產的凈值和剩餘折舊年限,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年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可以提取折舊;經營性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但其租賃費可按使用期限攤入當期成本或有關支出科目,在稅前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無形資產,其價值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採取直線法攤銷。
第十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 136號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向所屬分支機構按一定比例或標准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所屬單位未經批准上交的管理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級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變賣收入,應計人應納稅所得額;為變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相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支出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屬於購置固定資產支出的設備購置費;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修繕費,凡屬於固定資產修繕,且修繕費支出數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將修繕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三)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
(四)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九)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對事業單位、社會固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設立在經濟特區等低稅率地區下屬單位取得的應稅收入,應按法定稅率與實際稅率之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差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虧損,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後,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彌補。以前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稅務登記後的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進行虧損彌補。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夫,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有應納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作企業單位,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對涉及征稅的收入項目,應統一使用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印製下發,供納悅人、代理單位和稅務機關使用。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都應當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第十八條對不按規定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又不能正確地申報按分攤比例法等合法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具體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辦理。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經營虧損,應將減免稅所得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後有結余的方可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1999年1月1 日起執行。
(86)財稅地字第00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 與醫療機構有關的稅收政策 ==
根據京財稅[2000]2178號文件和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與醫療機構有關的稅收政策如下:
醫療機構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 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與不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分別核算,其中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以及不得享受該項政策。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但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培訓收入,凡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為非應稅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 關於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徵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1、 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以上所徵收的稅種,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三、關於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
1、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徵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取得的其他經營收入如直接用於改善本衛生機構衛生服務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審核批准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餘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四、以上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不包括自身業務之外用於生產、經營、出租等營業行為的房產、土地和車船。
五、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界定
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理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並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註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09號2003-5-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來一些部門要求明確醫療機構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的對非營利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各項稅收,僅指機構自身的各項稅收,不包括個人從醫療機構取得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在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任職而取得的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於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在醫療機構任職的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1號)的規定執行。 三、醫生或其他個人承包、承租經營醫療機構,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所有的,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
『貳』 倪仕水的工作履歷
1998年7月,大學畢業後加入太極集團,直到2004年7月離開重慶。期間於2001年9月到2003年7月,在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脫產學習。2004年7月,加入北京正略鈞策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原「北京新華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先後任高級咨詢顧問和項目經理,負責或參與10餘個管理咨詢項目。曾作為項目經理負責某大型工程機械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咨詢項目,帶領團隊完成行業競爭分析、競爭對手研究、信用銷售研究、目標客戶分析等;並在分析國內外融資租賃業務模式的基礎上,確立了備選融資租賃業務模式,完成融資租賃公司組織機構設置與業務流程設計等。
2007年4月,加入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公司,任高級經理兼市場部經理,負責市場部工作,協助總經理加強人力資源、信息系統等工作。
作為市場部經理,倪仕水帶領市場部進行融資租賃市場推廣,通過媒體宣傳、業務培訓、會展活動、業務咨詢等方式向主機事業部管理人員及片區銷售業務員宣傳推廣融資租賃,使內部客戶——主機事業部逐漸了解並接受了融資租賃,開拓了融資租賃業務來源,為融資租賃業務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從2007年的「掃盲式推廣」、2008年的「知曉式推廣」、2009年的「輔導式」推廣,到2010年的「服務式推廣」,融資租賃業務推廣工作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公司業務規模也從2007年的5億元,增長到2008年的24億元、2009年的94億元、2010年的170億元。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公司成為中國廠商融資租賃行業的標桿企業。
作為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倪仕水負責開展了人力資源管理和開發工作。倪仕水注重引進和培養優秀人才,推進「長江人才培養計劃」,為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公司培養和儲備優秀管理人才。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公司從2007年初的10餘人發展到2011年底的1000餘人。同時加強與知名高校在人力資源開發方面的戰略合作,成為北京理工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的MBA實習基地。
倪仕水積極推進租賃信息交換平台和二手設備交易平台建設,組建電子商務室,加強後市場體系建設。在融資租賃價值鏈的四大關鍵環節(資金來源 、業務來源、風險控制、退出機制 )中,大力推進退出機制建設,為融資租賃業務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2009年10月,倪仕水任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公司總經理助理。
2012年8月,倪仕水任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公司副總經理。
『叄』 上海尉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尉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2月31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融資租賃業務等。
法定代表人:朱偉鈞
成立時間:2014-12-31
注冊資本:3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00040075584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與境內合資)
公司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4層4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