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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發布時間:2021-12-21 02:09:32

1. 融資租賃合同有何特點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概括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
4.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
5.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
6.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8.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一般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
9.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
10.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1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沒有特別的限制。

2. 融資租賃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徵:

  1. 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2.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3. 融資租賃合同特徵有那些,要注意什麼

請問!融資公司委託受權方出了問題、責任在那方

4. 融資租賃合同有哪些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概括如下:

  1.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

4.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

5.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

6.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8.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一般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

9.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

10.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1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沒有特別的限制。

5.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損害賠償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6.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概念是什麼

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的主體有: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並由出賣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七條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第七百三十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7. 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特徵

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貨人三方當事人,包括租賃合同、供貨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出租方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和選擇,與供貨人訂立供貨合同支付貨款,與承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設備租給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當於設備壽命期。租賃期間內,承租方按合同規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內享有設備的使用權。租賃期滿,設備可由承租方留購,續租或退回出租方。
在工程機械行業中,融資租賃業務也是在近幾年被引入中國,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和租賃標的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供貨人購買租賃標的物,然後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銷售方式。

8.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要點包括:
1、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
3、融資租賃合同一般至少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
4、應注意租賃物租金數額確定的原則;
5、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原則上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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