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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計劃09止損線

發布時間:2021-12-24 14:46:32

信託計劃是什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

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1)信託計劃09止損線擴展閱讀: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信託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② 哪些情形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終止

有以下情形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即可終止:

1、信託合同期限屆滿。

2、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

3、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4、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信託計劃09止損線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信託計劃終止,信託公司應當於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經審計後向受益人披露。信託文件約定清算報告不需要審計的,信託公司可以提交未經審計的清算報告。

2、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

3、採取現金方式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託期滿日前變現信託財產,並將現金存入受益人賬戶。

4、採取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託公司應於信託期滿後的約定時間內,完成與受益人的財產轉移手續。信託財產轉移前,由信託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信託公司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於信託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託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託財產無法轉移的,信託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5、信託公司應當用管理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實際信託收益進行分配,嚴禁信託公司將信託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或者挪用其他信託財產墊付信託計劃的損失或收益。

③ 什麼是信託計劃

信託計劃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計劃的特點 a)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 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 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劃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劃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 信託計劃的分類 根據投資方向的不同,資金信託計劃可以分為: 1、流動資金貸款信託計劃 2、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 3、基礎設施投資信託計劃 4、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等。 銀行參與信託計劃的收益 銀行應當非常熱衷於參與信託計劃,信託投資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渠道類客戶,可以幫助銀行: 1、進入很多非常優質的項目。如很難進入的

④ 求最新的性價比高的信託產品,托勿進

產品簡稱: 聚信3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第五期)
發行機構: 四川信託 發行地:
發行規模: 5000萬元 資金門檻: 100萬元
預期收益率: 10.5%-11.5% 收益類型: 固定收益類
投資期限: 24個月 期限類型: ---
投資方式: --- 資金流向: 其他
發行時間: 2013-09-16至2013-10-16 產品狀態: 推介中
成立日期: ---
到期日期: ---
資金運用情況:
實業投資:投資於十二五規劃重點鼓勵的產業,包括基礎設施、統籌城鄉、舊城改造、產業升級等領域及各實業;具體包括:向經營穩健、市場風險可控的優質企業發放貸款;前景良好、具備較高投資價值的優質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向擁有長期、穩定收益的優質資產的企業進行收益權投資或投向其他收益率高且符合風控要求的項目。其中,投向實業領域的信託資金,其資產的抵押率原則上不超過45%。
金融產品投資:(1)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AA+級企業債、A-1及以上短期信用評級的企業短期融資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及其它貨幣市場產品。(2)新股及可轉債申購(按首日賣出原則)。(3)信託計劃,包括有足額抵質押物的信託受益權、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權或結構化證券投資優先順序受益權等。(4)固定收益類銀行理財產品。(5)其他高流動性、低風險的固定收益資產。(6)證券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7)基金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
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的閑置資金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包括同業存款)。

還款來源:
——

信用增級情況:
1、投向企業的風險控制措施:
(1)以貸款方式運用信託資金的擬投項目其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使用人或第三方提供的實物資產抵押、優質股權和項目受益權質押,且原則上要求綜合抵押率/質押率控制在45%以內;金融機構或大型國企、央企提供信用擔保等。
(2)以權益類投資方式運用信託資金的擬投項目其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權益出讓方或第三方提供的實物資產抵押或股權質押,且原則上要求綜合抵押率/質押率控制在45%以內;權益出讓方回購承諾;經營可靠、實力較強的第三方企業、法人受讓承諾等。
(3)以股權投資方式運用信託資金的擬投項目其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對擬投項目的控股權;對擬投項目信託期內對外融資、擔保事項的否決權;股權對應資產的足值審查及監管權;信託資金優先退出的優先權等。
2、投向金融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
(1)單一新股、可轉換債券或可分離債申購中簽所持的資產(按成本計算)不超過本信託計劃資產凈值的50%,並在上市首日拋售。
(2)投資於一隻債券型基金資產額不得超過本信託計劃資產凈值的50%;投資於一家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資產總額不得超過本信託資產凈值的50%。
(3)信託產品、信託受益權、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比例占整個信託計劃規模的0至100%。
(4)投資於新股申購、證券投資結構化信託產品的優先順序受益權的應滿足:①優先與一般資金比例不超過2:1;②產品期限不超過2年;③設置了充分的預警線(不低於信託單位凈值0.88元)、追加保證金和止損線條款(不低於產品單位凈值0.83元);④單個股票不得超過全部產品財產凈值的20%且不得超過其總股本的10%。
(5)投資於有足額抵押物擔保的資產包括信託計劃、信託受益權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質押的股票是流通股票或解禁期在信託到期日之前的限售流通股(不包含創業板限售流通股),質押物不得為ST、*ST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質押物為中小板股票的,質押率不超過收到委託人投資指令日的前20交易日均線價格的4折;期限一般不超過理財產品期限,質押股票占其全部股份原則上不超過10%並設定了充分的預警線(信託貸款本金的1.5倍)、平倉線(信託貸款本金的1.4倍)與補充保證金條款。受質押擔保的融資主體近三年不得出現虧損,或存在銀行貸款的逾期或違約行為,近三年平均經營活動凈現金流可以覆蓋貸款利息。
(6)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並、信託資產規模變動等外部因素致使本信託在估值日(以合同的約定為准)的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信託合同約定的,受託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其他相關信息:
100萬元(含)—300萬元:10.5%
300萬元(含)以上: 11.5%

⑤ 信託產品就是信託計劃么

信託產品是由信託公司發行的,投向特定項目的理財產品,多為固定收益類產品,目前年化收益類多在8%-12%,優點是:低風險高收益。缺點是:1、100萬起步,門檻較高。2、期限一般為1-2年,期間變現能力差。
信託產品作為高瑞理財產品,主要特點是收益高、穩定性好。但是每個信託產品項目區別較大,一般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優質房地產、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等信託計劃,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實力企業為擔保(房地產類還會增設地產、房產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要高出一頭。
目前國內信託公司有60多家,信託的經營牌照要求非常嚴格,已經暫停發放,你可以去信託業行業協會上查看這些信託公司,都是可靠的。
如想了解更多信託相關信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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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⑥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回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答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⑦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向銀監會報備哪些資料

按最新的監管精神,除根據臨時監管通知,需專項報告的項目外,集合信託版計劃發行前,已經不必向銀監會權報備了。但發售完成後,習慣上會向銀監會提報一份總結報告,格式內容相對簡單。

根據臨時監管通知,需專項報告的項目,目前主要是指房地產類業務,必須事先報備,並且得獲得銀監會「無異議」的表示後,才能募集資金。除專項報告外,附件中至少得包括信託合同,和需要簽署的各項法律文件。還得看監管員的要求隨時補充材料。

不過只要依法合規,過程清晰,責任明確,也就是耽誤個把星期而已。

⑧ 信託法關於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的定義是什麼

信託法沒有定義信託計劃的合格投資者。在《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是這樣定義的: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8)信託計劃09止損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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