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委託理財之民事信託糾紛中,受託資金被第三方人騙走,受託人與承擔的法律責任。
《信託法》
第二十二條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內、處理信託事務容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㈡ 信託利益的信託利益沖突表現
信託法律關系中的利益沖突問題是伴隨著信託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一直存在的問題。現代信託演變為以對金融性資產進行管理和增值為目的的管理投資型信託,受託行為從傳統的無償行為演變為現代的營利行為,這些現代因素不僅加劇了信託當事人內部的利益沖突,而且信託當事人與外部關系交易主體間的利益沖突也隨之發生。
(一)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利益沖突
在英美法下,信託是一種信賴關系,是基於委託人的意志並由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而成立的。因此,委託人的意志和利益在信託設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受託人享有的信託財產權是實現信託制度功能的關鍵,在委託人的自由意志與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自由管理之間一定會產生矛盾與沖突。況且受託人還需顧慮受益人的利益,受託人一方面必須尊重設置信託關系的委託人的意願,另一方面又難免遭逢主客觀環境變更下受益人認為某些條款對其不利,而認為受託人不必墨守成規的要求。因此,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集中體現在對委託人意志的尊重和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權利的肯定上。
(二)委託人與受益人的利益沖突
在自益信託中和沒有保留委託人權利的他益信託中,不存在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沖突問題。但是,在信託契約中保留了委託人權利的他益信託中,委託人與受益人的利益沖突是客觀存在的。雖然委託人一般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信託,但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而不直接贈與受益人,使受益人喪失了對信託財產的支配自由。在英國的保護信託和美國的浪費者信託中,委託人還可以藉助信託控制受益人對生活形態的選擇。由於信託契約擴大了委託人的自由,而在信託期間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支配權,這將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委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債權人的利益沖突
委託人將自己財產的一部或全部轉移或其它處分給受託人設立信託,導致自己原有財產的減少甚至喪失,這樣顯然不利於其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可否允許委託人的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予以執行呢?如果允許信託財產被委託人的債權人強制執行,是否會害及信託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呢?另一方面,由於信託財產具有閉鎖效應而使信託制度具有避債的功能,如果委託人通過設立信託轉移財產,使自己的剩餘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務,以達到規避償付債務的目的,將可能害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信託法對於「詐害債權信託」的認定及其態度,關乎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債權人利益沖突的調處。即使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並無主觀逃避債務的惡意,在債務產生時部分財產已經轉移至受託人處成為信託財產,委託人的債權人能否對該項財產行使請求權,亦影響其債權的實現 。
㈢ 信託的法律沖突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這么高大上!所有權方面?
㈣ 信託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專方式。
2、調屬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㈤ 如何打民事信託官司
准備好起訴狀等材料,前往法院起訴即可。
㈥ 信託產品風險如何維權
實際上,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託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風險提示書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風險,有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若依據合同,在這中間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託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當然,投資者不甘心,比如一位金先生投資山東一信託項目,無法按期兌現,找銀行,銀行說我們只是代銷,你是跟信託公司簽合同的,還得找信託公司;找到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正在聯系融資方,盡量減少損失,關鍵是看項目方;找項目方,項目方說你跟誰簽約,就找誰索賠。最後又找到信託公司,無奈之下,信託公司會拿出擋箭牌:按照信託法有關規定,信託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那麼,如果真遇到上述金先生這種情況,向誰來維權呢?對此,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金都表示,「如果銷售過程中出現誤導導致投資虧損事實發生,那麼投資者可根據虧損程度,讓代銷方來承擔一定的賠償,當然,前提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有銷售誤導。」鄭律師說,事實上,因為缺少證據,也因為有書面簽字,投資者維權很難有樂觀的結果。
「投資者在銀行渠道購買信託理財產品,如果銀行方面事先盡到了告知義務和風險提示責任,那麼,最終要根據信託合同來定責,不過,由於投資者有書面簽字,最終的風險只能由投資者承擔。」
因此,想購買高風險產品的投資者,一定要確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對產品是否足夠了解。此外,對合夥購買信託的投資者來說,事先一定要簽個合同,可以請律師、公證處和其他第三者證明,保證合夥人在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時候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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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法律關系中自然人之間的民事信託糾紛案件中,因受託人過失造成信託財產損失,委託人可以據此向對方索賠嗎
你好
只要不是信託本身的風險,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
㈧ 什麼是營業信託糾紛
營業信託糾紛是指信託當事人因營業信託關系而發生的糾紛。營業信託主要是個人或者法人以財產增值為目的,委託營業信託機構進行財產經營而設立的信託。營業信託主要是以法人(機構)為受託人的信託。
㈨ 自然人之間形成的民事信託法律關系,因為雙方沒有簽訂信託合同,法律上可按信託糾紛審判嗎
法院主要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