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管理分工
1.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資產,實行固定資產歸口管理,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維修與保養,建立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范,按照集中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以固定資產的類別確定分工管理如下: 1.1財務部作為固定資產的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明細帳卡。 1.2公司機器設備全部由生產部門歸口管理. 1.3.生產部門負責生產車間設備的購建、安裝、修理和使用管理。 1.4生產部門負責生產廠區動力設備的購建、安裝、修理和使用管理。 1.5.公司儀器儀表設備應由技術中心歸口管理。技術中心負責公司的儀器儀表的購置、修理和使用管理。 1.6公司的電子設備及廠房建築物由綜合部進行統一管理。 1.7綜合部負責公司的通用電子計算機及附屬設備購置、安裝、維護和使用管理。 1.8綜合部負責公司廠房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購置、安裝、維護和使用管理。 1.9辦公室負責公司運輸工具的購置、維護和使用管理。
B. 資產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有3種:
1.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服務。
2.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3.為客戶特定目的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資產管理可以定義為機構投資者所收集的資產被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實際過程。雖然概念上這兩方面經常糾纏在一起,但事實上從法律觀點來看,資產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機構投資者的一部分。實際上,資產管理可以是機構自己的內部事務,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資產管理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是金融機構代理客戶資產在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為客戶獲取投資收益。在國內資產管理又稱作代客理財。
資產管理的另一種方式是作為資產的管理者將託管者的財產進行資產管理,主要投資於實業,包含但不限於生產型企業。此項管理風險較小,收益較資本市場低,投資門檻較低。
C. 中國四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哪四個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工行的機構)、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農行的機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建行的機構)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行的機構)。
D. 不良資產處置的資產管理盡職要求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確管理職責,做好不良金融資產檔案管理、權益維護、風險監測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資產管理策略進行評價和調整。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全面搜集、核實和及時更新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涉訴情況等信息資料,搜集、核實的過程和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載並歸入檔案。對確實難以搜集、核實相關信息的,應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和相應的記錄。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對不良金融資產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調查。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不良債權管理。
(一)認真整理、審查和完善不良債權的法律文件和相關管理資料,包括對紙質文件和相應電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二)密切監控主債權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和申請執行期限等,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債權始終受司法保護。
(三)跟蹤涉訴項目進展情況,及時主張權利。
(四)密切關注抵押(質)物價值的不利變化,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對因客觀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及時發現和補救的,應做出必要說明和記錄。
(五)調查和了解債務人(擔保人)的其他債務和擔保情況以及其他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擔保人)的債務追償情況。
(六)及時發現債務人(擔保人)主體資格喪失、隱匿、轉移和毀損資產,擅自處置抵押物或將抵押物再次抵押給其他債權人等有可能導致債權被懸空的事件或行為,採取措施制止、補救和進行必要說明,並報告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股權類資產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股權管理制度。根據持股比例向持股企業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人員,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建立股權管理授權制度。派出(選聘)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定期總結報告其在持股企業中的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
(二)密切關注持股企業資產負債、生產經營和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及其變化。
(三)依法維護股東權益,採取措施制止損害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督促持股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經營管理效益,努力實現股權資產保值增值。對階段性持股要盡可能創造條件實現退出。
(五)根據持股比例參與企業利潤分配。
(六)當持股企業因管理、環境等因素發生不利變化,將導致持有股權風險顯著增大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實物類資產管理。
(一)遵循有利於變觀和成本效益原則,根據不同類實物類資產的特點制定並採取適當的管理策略。
(二)明確管理責任人,做好實物類資產經營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重要權證實施集中管理。
(三)建立實物類資產台賬,定期進行盤點清查,賬實核對,及時掌握實物類資產的形態及價值狀態的異常變化和風險隱患,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貶損或丟失。
(四)建立實物類資產信息資料庫,及時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處置信息。
(五)抵債資產非經規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並須按照有關規定盡快處置變現。
第十八條不良債權主要包括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股權類資產主要包括政策性債轉股、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
實物類資產主要包括收購的以及資產處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債資產、受託管理的實物資產,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資產。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不良金融資產進行分析,選擇有利處置時機,及時啟動處置程序,防止資產因處置不及時造成貶值或流失。
E. 固定資產管理分析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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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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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包括哪些內容商業銀行資產管理理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①對商業銀行貸款比例的限制:a.信用貸款的比例限制,對某一客戶的信用貸款不得超過銀行全部資產的0.9~1.05%;b.抵押貸款的比例限制,包括動產抵押貸款、不動產抵押貸款和對證券貸款的限制;c.對附屬機構貸款的比例限制;d.對內部借貸的限制。
②對商業銀行貸款地區分布的管理。包括為機構所在地優先提供金融服務的原則,向金融管理機構報告為所在地提供資金滿足需要程度的情況,聯邦金融機構要對金融機構為所在地提供的金融服務質量作出評價。
③對銀行在貸款業務中與客戶關系的管理:a.貸款合同管理,如信用貸款合同(包括信用貸款原則、信用貸款條件、財務公布制度違約條款)、抵押貸款合同(包括抵押貸款總則抵押品的選擇抵押貸款條件、財務公布制度、抵押權益);b.維護借貸雙方權益的其他法律規定,如財務及經營信息必須真實的原則、貸款公平分配不受歧視的原則、禁止向客戶提出不合理的信貸附加條件的原則
④對商業銀行其他資產業務的管理包括對商業銀行投資活動、承兌業務、信用證業務、信託業務的管理。
⑤對商業銀行注冊及注冊資本的管理和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特別是對商業銀行資產的數量和質量,按風險類別和風險等級用法律規定了考核比例或期限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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