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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法律實務在線閱讀

發布時間:2021-12-26 11:47:50

1. 《合同法》第51條 無權處分 清華博士 40萬字

尚緒美,清華大學,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2007年的
在中國知網上可以找到
【英文題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Its Legal Validity
【副題名】 以《合同法》第51條為對象
A Research on Provision 51 of Contract Law
【作者中文名】 尚緒美;
【導師】 崔建遠;
【學位授予單位】 清華大學;
【學科專業名稱】 法律
【學位年度】 2007
【論文級別】 碩士
【網路出版投稿人】 清華大學;尚緒美
【網路出版投稿時間】 2008-07-18
【關鍵詞】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善意取得; 不當得利;
【英文關鍵詞】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validity; bona fide gains; illegal profit;
【中文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很多學者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提出了質疑和反省。 本文將以《合同法》第51條為對象分四個部分論述。第一、二部分:准確界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合同等概念,使討論的對象—無權處分合同特定化、清晰化。第三部分討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沿著初步論證—實證分析部分—反面論證—得出結論的順序展開。在初步論證階段對物權行為模式下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非物權行為模式下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分別進行論,並運用比較的方法對物權行為模式下無權處分合同有效與非物權行為模式下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進行綜合的比較。實證分析部分主要是結合我國的法制背景和相關規定進行討論。接下來的反面論證部分分別反駁了無權處分合同無效說、有效說和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說中的有力說,以從反面論證無權處分合同應該是效力待定(通說)的論點。筆者認為對我國法律中的無權處分的概念及效力應以我國法律體制及所採取的物權變動模式為背景作上述理解。這樣有助於我國法律的應用,其不足之處宜通過解釋加以消除。 在此基礎上,本文得出結論:在我國無權處分合...
【英文摘要】 Although the 51st provision of Contract Law has stipulated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the arguments never stop whatever in academic circles or legal practice fields. Particularly many scholars challenge the correctness of the provision. The thesis made a research on 51st provision, having three parts to verify the author s views step by step. First part and second part: give the demarcation of unauthorized acts and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so as that we can specify and make clea...
【DOI】 CNKI:CDMD:2.2008.087944
【相同導師文獻】 導師:崔建遠 導師單位:清華大學 學位授予單位:清華大學
[1] 吳旻.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法律裁判若干問題研究[D]. 清華大學,2007
[2] 陳探.論長期合同調整[D]. 清華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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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柏勇.特許經營受許人法律保護研究[D]. 清華大學,2007
[6] 程世剛.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私權保護研究[D]. 清華大學,2006
[7] 朱俊峰.公寓小區停車位法律問題研究[D]. 清華大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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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反映本文研究工作的背景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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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也稱同引文獻)與本文有相同參考文獻的文獻,與本文有共同研究背景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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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是否應經其他股東同意——對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的理解

鄭書宏 盧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78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根據該兩條法律的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須適用相同規則 ,即:(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出質的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質押人有權選擇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其他股東不同意作為質權人的,質押人有權質押。筆者認為,主張股權質押須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觀點,是從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點為中心依據的,同時,股權質押並不影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在此,筆者通過以下角度對其進行簡要論證,以資拋磚引玉。 一、肯定說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以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礎為標准,公司可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以及人資兼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包括對內和對外兩方面含義,對內是指公司的內部管理和運轉以資本多數決原則和股東人數多數決的混合適用為依據,甚至允許股東一致決原則的存在。對外則是指,公司主要以公司資產來保障相對人的交易風險,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司股東的信用來保證。也有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樣強調股東間相互的信任和合作,並將其作為公司成立和運轉的基礎。 公司法第72條關於有限責任股權轉讓的規定,系基於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和資合的雙重屬性的考慮,希望通過立法維護公司人合性並確保其穩定性。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延續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並不希望因股權質押打破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持肯定說觀點的人,均以公司的人合性做為論證的依據。那麼,股權質押能否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響呢?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是否構成影響,應當主要從質押後對公司人合性的對內和對外兩方面影響進行考察。股權質押設立後的法律效力是,質權人就該股權的交換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作為一種融資擔保手段,對質權人而言,其關注的是該股權的交換價值,而不涉及股權的其他權能。此時,質押人作為股權的持有人,依據公司法享有的表決權並不受影響。因此,股權質押後,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對內含義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股權質押後,質押人的資產信用狀況當然發生變化,但從最終結果看,這種變化對公司的人合性對外方面也不會產生任何實質上的影響。原因在於,公司的債權人能夠直接以股東的信用實現債權的時候,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對外方面才有意義。而債權人要以股東的信用實現債權,需要滿足法律關於否認公司人格制度——「刺破公司面紗」——的規定條件。而實踐中,如果公司的資產狀況能夠實現債權人的債權的情況下,債權人是不會通過否認公司人格制度實現自己債權的,一方面沒有必要,另一方面否認公司人格的要件苛刻。所以,公司債權人利用公司人合性將股東作為連帶債務人的時候,一定是公司已經資不抵債。而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公司的股權就根本沒有交換價值,也就是這部分股權對能否清償他人債權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股東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是否質押並不是與該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人交易前關注的問題,他更關注的是股東的其他資產狀況以及公司本身的資產和信用狀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並不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對外方面構成任何不利影響。 有觀點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後,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質押的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的股權的價款優先受償;或者股東作為債務人的情況時,以自己所持有的股權轉讓債權人手中,債權人成為了公司的新股東,從而影響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東相互之間的信任和合作。 對此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流質,所以質權人不可能因享有質權當然成為股權所有人。因此,質押權的實現並不會對公司股東相互之間的信任和合作構成任何不利的影響。 二、對肯定說的可行性評析 按照肯定說,股權質押應當使用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則,即為股東外第三人設定股權質押須經其他股東的同意,若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應當購買股權。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質押人有權選擇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 按照第一種觀點,質押人在將股權質押時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在其他股東不同意的情況下,質押人要實現通過股權質押融資的目的,須首先要求不同意的股東購買股權,只有其他股東不同意購買的情況下才可以質押。按照這個邏輯,在這個過程中,質押人需要具有對股權轉讓和設定質押的兩個意思。但是,股東將股權質押的目的在於融資,其並沒有將股權進行轉讓的意思。如果股東意圖通過質押融資時並沒有轉讓質押物的意思,那麼其質押融資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實現。相反,如果其已經具有了轉讓質押物的意思,那麼質押融資對其又有何意義?因此,這種觀點在實際中並沒有可操作性,按照這種觀點,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的股權質押形同虛設。 對於第二種觀點,質押人在其他股東不同意質押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但是根據擔保法原理和相關規定,質押擔保的目的是確保債務的履行,質押合同屬於從合同,須有主合同(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沒有主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質押合同無效,質押權也就無效。因此,質押人要求其他股東作為質押權人必須同時要求其他股東對其提供融資,否則將面臨法律上的障礙,導致質押人不能通過設定股權質押融資。此種觀點可以解決質押人須同時具有質押和轉讓意思的難題。但是,按照這種規則,質押人進行股權質押融資時,需要30天的時間以確定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質押,該三十日天屆滿之後,質押人另需時間以確定該不同意的股東是否同意提供融資,因此,該規則不能滿足質押人盡早實現融資的目的。另外,公司股東之間本來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關系,假設其他股東有能力並願意向質押人提供融資,該股東何須向其他第三人融資。同樣,如果其他其他股東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向質押人提供融資,給質押人在設定質押權融資中設定前述程序又有何意義?

3. 宋小鵬 宋小鵬律師

宋小鵬 律師
現為: 北京市華策律師事務所 律師
北京理工大學文理研修學院 老師
宋小鵬律師畢業於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

宋小鵬律師,擅長刑事辯護和處理公司商務等方面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婚姻家庭、房產糾紛、知識產權、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及侵權賠償等法律業務,擁有多年的非訴訟和訴訟法律經驗。尤以刑事辯護為長。

擔任法律顧問期間,負責為單位起草、審查對外合同及各項內部規章制度,代理單位對外處理各種經濟糾紛及訴訟,為單位避免、追回多項經濟損失;

多年的執業經歷使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憑借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務實的執業作風,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經驗、技巧,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

在辦案過程中,宋律師非常注重理論與實踐以及專業與跨專業的結合。以其獨到的見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成功地在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宋小鵬律師多次被《人民政協報—民意周刊欄目》記者采訪,對老百姓所關心的問題提供法律之咨詢和解答服務。

宋小鵬律師熱衷公益事業,辦理了多起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相 關 資 質 :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北京市房地產置業證書

工商管理經濟師資格證書(中級)

業 務 范 圍 :

(一)擔任各類商事公司、企業集團、基金公司、投資公司及公民個人的法律顧問。

(二)代理公司和個人因投資、合作、股權、產權和合同等糾紛發生的訴訟和仲裁。

(三)擔任房地產開發商的常年法律顧問:

①為其提供與土地出讓、轉讓、項目立項、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項目預售、銷售、交付、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務;

②銀行按揭業務(解答客戶疑問、與客戶會談、審核客戶資信、出具法律意見書),代銀行辦理抵押登記;

③代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出售、出租、抵押等各項房地產事務,並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草擬、修改、補充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公司其他法律文件,並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之各項商務談判、簽約之全程;

④代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處理其與購房客戶及/或其他企業法人之間的糾紛;

⑤代理購房客戶進行購房全程服務(包括合同修改、草擬補充協議、談判等);

⑥代理各類購房糾紛及訴訟;

(四)處理各項公司法律事務,包括:

①法律文件的審查、草擬、修改、談判、簽約;

②法律咨詢、法律事務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③融資、擔保法律事務;

④公司注冊、合並、分立、收購法律事務;

⑤處理公司涉及的訴訟、仲裁事宜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等;

(五)提供公司設立法律事務,包括:

①為公司設立提供法律咨詢、策劃方案和可行性論證;

②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談判;

③代為審查、修改或起草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④為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等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提供法律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⑤為公司產權結構變更中的轉制或股份制改造提供方案和進行可行性論證;

⑥為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代辦相關法律手續;

⑦為公司股權轉讓、收購、兼並、資產重組等產權交易事項提供全過程法律服務;

⑧參與各項談判,製作相關文件,代辦相關報批、登記手續,進行律師見證。

(六)提供金融法律服務,包括:

①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②提供保險法律服務;

③為金融機構審核及/或辦理各項貸款擔保手續;

④為金融機構設計債務重組方案;

⑤為金融機構起草各類合同等法律文件;

⑥為金融機構、基金會等提供日常法律咨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及/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

(七)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包括:

①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常年及/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

②為高新技術項目的審批、資金運作和融通、研發、生產、市場化運作中所涉及的相應法律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③以代理人身份為客戶代辦商標權、專利權等相關知識產權的申報、注冊事宜;

④處理各類知識產權糾紛,包括代理訴訟、仲裁;

(八)涉外法律事務,包括:

①為外商在中國的投資進行法律調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②為外商在中國境內成立代表機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③代表外商及/或外商投資企業處理其在中國的訴訟、仲裁;

④與香港、台灣、日本及新加坡的律師行保持著良好的業務往來和合作關系。

(九)代理因個人所涉及的合同、勞動等糾紛發生的訴訟和仲裁。

★在學校主要講授民、商法等課程。熟悉勞動法、合同法、擔保法、競爭法、訴訟法等法律。

尤其對勞動法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包括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在內的勞動爭議處理實務經驗。

典 型 案 例 :

(★ 本律師嚴格遵守和保護當事人的商業信息及個人隱私,對此,下列案例均不標明名稱。★)

☆台灣人×××訴北京××保險公司勞動仲裁糾紛案;

☆深圳××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訴××、×××房屋租賃糾紛案;

☆總政×××訴×××房屋租賃糾紛案;

☆河北××股份有限公司,起草公司發起協議、公司章程,審核、修訂各類公司合同,為公司防範法律風險;

☆為×××有限公司就個別員工解聘提供建議方案;

☆為××有限責任公司工傷員工處理提供法律意見;

☆為××有限公司就經濟補償金計稅問題提供法律咨詢;

☆為×××有限公司審查員工手冊;

☆為××有限公司做勞動合同法知識內訓;

☆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員工保密協議;

☆××訴××民間借貸糾紛案;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貪污賄賂案;

☆××綁架案;

執 業 信 條:

誠信為本,敢於挑戰,自律、積極;嚴謹、仔細,力求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所屬律所:北京市華策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北京 西城區] 新街口外大街2號有研大廈B座401

電 話:010—62058846

傳 真:010—62036205

電 子 郵 件:[email protected]

4. 國土資源法律實務探討兩則

秦險峰

企業借貸形成的土地抵押權不應辦理登記

案例:

甲公司因經營需要,擬向乙公司借款,並商定用甲公司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一宗房地產開發用地作抵押。雙方到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登記人員在審查時出現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不能辦理,據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發布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乙企業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經營貸款業務,因此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第二種意見認為可以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也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是一般民間借貸行為,而不是從事經營貸款業務,可以根據雙方申請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民間借貸可否為其辦理土地抵押登記?

「民間借貸可否辦理土地抵押登記」的問題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企業間借貸關系;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二者相互聯系,前者涉及的借款合同為主合同,後者涉及的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無效;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主合同。所以,國土部門能否為其辦理土地抵押登記的關鍵,首先要判斷甲、乙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如何。

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對於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是持否定態度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5號)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其中的有關金融法規是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發布的《貸款通則》。

但筆者認為,我國在法律層面上沒有一概否認企業借貸合同的效力,其理由如下:

《貸款通則》不能作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根據該司法解釋,《貸款通則》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不得用來判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並不禁止企業間的借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其中法律上的「人」應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甲公司當然屬於「他人」之列,所以乙公司如果是根據公司章程、並經有權部門(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借款給甲公司,並不被法律禁止。

具體到該案例,盡管筆者對企業間借貸主合同的效力存在一定的質疑,但在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實踐中,國土部門應當充分尊重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認定甲、乙公司間借貸主合同無效,不予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如果申請人不服,建議其首先向法院提起確權的訴訟。

(本文原發表於2010年7月27日《中國國土資源報》)

這種情況是否補交土地出讓金?

案例:

某房地產開發商以出讓方式取得一塊國有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開發建設過程中,由於城市規劃改變,政府有償收回了該地塊中的10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消防通道用,住宅小區其他規劃設計條件不變。由於收回的1000平方米國有土地是住宅小區的綠地,而其他規劃設計條件不變,從而導致了小區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提高,經評估,收回1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後,剩下的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每平方米單位地價比出讓時的地價高了許多。請問: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是否應當繳納因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提高所需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此案中單純由於政府規劃調整使得住宅用地容積率上升,開發商無需補交土地出讓金,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政府不能依靠行政命令要求追加土地出讓金。和民事法律權利體系的開放性不同,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行政法律體系雖然很龐大,但總體上應該是閉合性的、是有權力邊界的,不能隨意擴大適用。「無授權,無權力」為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目前,與調整土地出讓金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上述兩條規定都只適用於土地使用者(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受讓方)主動提出改變土地用途,並經有關行政機關批準的情形,而對於政府主動調整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沒有規定是否調整土地出讓金。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筆者認為政府無權依靠行政命令要求開發商補交土地出讓金。

其次,本案中政府作為合同出讓方不能單方面要求追加補交土地出讓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對出讓、受讓雙方的效力是平等的,合同的修改也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該案例中,政府是有權在開發建設過程中調整部分消防通道用地規劃的,而且政府也選擇《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八條的第一款第一項,有償收回了該部分1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

開發商在簽訂《出讓合同》時並不能預見規劃的調整,按照原《出讓合同》規定的容積率進行設計、建設,在整個履約過程中是沒有過錯的,同時《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九條規定,「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已有建築物不受影響」就是對受讓方信賴利益的肯定,根據該條的設計意圖,該宗地上的建築密度、容積率變大和單位地價比出讓時高,並不是由受讓方主觀造成的(開發商並沒有擅自增加建築面積,而且本案中綠地的減少還很有可能降低住宅小區的舒適度,影響建築物、地價的整體經濟價值),當然也不應當由其承擔不利後果,否則不利於交易的安全、高效進行,對政府公信力也是存在影響的。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應當作出有利於受讓方的解釋,本案中的開發商仍然可以根據原有容積率設計的圖紙繼續施工。

(本文原發表於2011年4月23日《中國國土資源報》)

5. 委託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是什麼

委託擔保合同與反擔保合同為同一性質的合同,其主合同法律暫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擔保合同為主合同。

委託擔保合同是債務人委託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信用擔保所簽訂的合同;「反擔保合同」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所簽訂的合同。
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保證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就叫反擔保。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同樣道理,委託擔保合同以擔保合同為主合同(而擔保合同又以主經濟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委託擔保合同也無效。委託擔保合同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6.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條就是不以擔保人過錯為前提的,也就是主合同有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無效,只要債權人沒有過錯,那麼擔保人和債務人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但同時,如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7. 融資擔保公司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風險防範措施
根據擔保流程管理角度設計風險防範措施。
(一)合同簽訂的風險防範
1、合同簽訂前的風險防範:風險識別
(1)擔保項目調查
擔保項目調查工作是擔保程序的基礎階段,其直接影響擔保的最終審批決策以及未來潛在的法律風險。擔保項目調查必須採取實地調查與信用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業務人員通過實地調查獲取第一手資料後,在通過信用量化分析,全面掌握擔保申請人的經營情況、風險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調查內容包括:
①擔保項目背景
擔保公司可通過分別與被擔保人的主要經營者交談、詢問和了解擔保項目背景、資金缺口及融資需求情況、借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計劃、還款來源、還款意願、到期還款是否有壓力等。
②被擔保企業基本情況
A、企業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權結構、關聯企業、分支機構、近三年的主營業務、股權、注冊資本等變動及原因;
B、被擔保人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主要經營者的工作經歷和素質、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
C、企業目前經營狀況、產品市場情況、市場競爭優劣勢、在行業中的地位、行業競爭情況、上下游渠道購銷情況;
D、財務狀況,包括固定資產情況、產權是否齊全、是否抵押、銷售模式、結算方式、應收賬款周期、對外擔保和負債情況、銀行借款情況、收入的來源和構成、上一年及今年本期收入水平利潤等;
E、被擔保人能提供的反擔保情況以及可承受的擔保費率等。
③財務、會計資料的審核和分析
重點調查企業的財務狀況、核實收入與盈利能力水平,關注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存在的法律風險並對未來的現金流量進行科學的預測。對財務狀況的審核,應該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核實以下內容: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准則記賬;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備並得到有效執行;核實收入、成本、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意見部分。通過查詢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卡紀錄,核實其貸款償還及信用情況。
④相關書面材料的核實
通過向財務經理或主管會計咨詢、核實前述情況,並要求提供有關書面證明材料。擔保公司的項目調查人員應核對企業提供的各種證件的復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復印的資料是否加蓋公章、需年審的是否年審、是否有效真實;財務報表是否由合法中介機構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為無保留意見報告,對有關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法律關系、邏輯關系要正確,通過對客戶所提供的各種材料的審核,了解擔保申請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
⑤抵押物權利狀況調查
對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質押物進行現場勘查,核實質押、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同時,還應到擔保物所在地去核實,到產權登記部門去查證確認真實權利狀況。
A、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權憑證的原件、面積、用途、結構、購買或竣工日期,了解其原價、周邊環境。
B、以動產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折舊率等。
C、以債券、存單、提單等質押的,要察看權利憑證原件、辨別真偽;以應收債款質押的,還應與債務人進行核實,並簽署相關協議。
⑥通過其他手段了解申請企業的信用及經營情況。
例如詢問其開戶和貸款銀行、列印貸款卡信用記錄資料、藉助網路包括其公司網站查詢、詢問該公司內部員工、詢問其上下游企業及關聯公司等多方面掌握、印證申請擔保企業情況;還可藉助有關專業機構的人才、技術與經驗,提高自身的信用調查與分析能力和對擔保風險的有效識別和控制能力。如探索與專業信用服務機構共同組建具有高級專業水平的企業信用評級機構,通過信用評級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使項目審批公正透明,努力減免由於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法律風險。 (2)擔保文件審查(以公司的擔保決策文件為例)
實務操作中,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文件,需要重點審查要點有:
①公司章程
A、反擔保人應當提供內容完整,加註「真實有效」字樣和提供章程的日期,並在上述記載上加蓋反擔保人公章的復印件。
B、根據章程確認反擔保人關於擔保決策的內部決策機關的職權范圍、議事方式、表決程序以及有權代表反擔保人簽署擔保合同的有權簽字人。
C、章程中應當沒有禁止擔保的規定。如果章程中有限制擔保的規定,反擔保人的擔保行為或者有關擔保決策文件不得違反上述規定。
D、原則上,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但是,如果確需接受此類擔保的,公司章程必須對此明確規定或者反擔保人必須出具股東會(大會)同意擔保的決議。
②股東會(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根據章程規定,必須由股東會(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本次擔保行為決議的,反擔保人應當出具股東會(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身份證號碼,與工商管理機關頒發的或其他有權機關頒發的反擔保人主體資格證明的記載內容一致;應當加蓋擔保人公章;擔保合同簽訂日應當在證明書有效期限之內。
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簽訂擔保合同等特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書面文件,審查要點如下:
A、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授權范圍和期限等內容。
B、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授權范圍和期限等內容。
C、擔保合同簽訂日應當在授權委託書載明的授權期限之內。
D、應當提供經授信經辦人員核對與原件一致的、並由反擔保人加蓋公章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關於訴訟保全擔保業務的審查
在前期審查階段,首先要審查企業營業執照、起訴狀及其相關的證據材料或能夠證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的其他文書材料、訴訟保全申請書、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等基本資料。
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案件,還須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通知及其他訴訟文書進行審查,重點在於查明:
①是否存在訴訟爭議,且爭議的解決是否具有財產給付之內容;
②是否具備訴訟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
③申請人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
④訴訟請求是否適當以及證據材料是否確實、充分;
⑤被申請人是否為適格的被告,以及申請保全的財產權屬是否明確。
2、合同條款設置的風險防範
擔保公司對被擔保人整體進行信用控制和防範法律風險基本前提在於獲得其企業情況和經營信息,因此建議在合同中設定被擔保人的上述信息披露義務,包括關聯企業、關聯交易以及對外擔保情況等;同時,對被擔保人的資產轉讓、擔保物處理、關聯交易、利潤分配等事宜進行明確約定,並設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以便在擔保過程中能及時掌握及規范被擔保人的相關行為,達到降低法律風險的目的。
3、反擔保措施的法律風險防範
(1)在反擔保中,除應對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物的權屬進行嚴格審 查外,還應據實核定擔保物品的實際價格,避免估值虛高情形發生。
(2)應及時辦理抵押、質押的登記公示手續,以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能發 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3)要求關聯企業提供保證擔保 為防止逃避債務,在被擔保企業有關聯企業的,可要求其關聯企業或核心關 聯控股企業、控股股東共同對該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在整體授信額度內,由關聯企業整體對該筆貸款承擔責任;必要時也可要求被擔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關聯企業的主要控股股東自然人也作為共同保證人,體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控股股東對被擔保企業經營活動的信心,提高被擔保企業履行債務的自覺性,防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等手段抽逃資本、轉移資產、逃避債務。

8. 擔保行業總裁EMBA培訓方案的課程體系

宏觀經濟形勢與金融環境
· 經濟形勢與金融熱點問題
· 全球經濟金融現狀
· 金融的功能與作用
· 中國宏觀經濟調控與政策走向預測
· 新形勢下企業經營與發展
· 人民幣匯率走勢與應對
· 人民幣匯率改革重啟
· 人民幣匯率政策與國際爭議
· 人民幣匯率長期趨勢
· 企業匯率風險管理
· 貨幣財政政策與金融市場
· 當前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分析
· 全球金融資本市場分析
· 供需關系模型與金融市場均衡
· 新金融環境下的銀企關系管理
· 通貨膨脹與金融安全問題
· 後危機時期的基本金融問題
· 通貨膨脹理論
· 通貨膨脹的流動性、結構性壓力
· 金融安全與經濟安全
學習目標:立足金融資本市場,觀國內外經濟大勢,透徹分析經濟現象,准確把握企業生存發展脈搏。 擔保專業課程
· 擔保業最新政策及金融監管
· 擔保行業發展最新動態
· 擔保行業監管最新政策
· 涉及擔保機構的最新財稅政策
· 中小企業投融資熱點政策
· 擔保機構盈利模式分析
· 擔保機構戰略規劃
· 擔保機構經營定位
· 擔保機構盈利模式分析
· 擔保機構發展方向的選擇及規劃
· 擔保機構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
· 擔保機構公司治理與董事會運作
· 擔保機構各管理層內控職責
· 擔保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設計
· 股權結構調整與治理機構優化
· 擔保機構風險管理
· 擔保機構業務風險管理與典型案例分析
· 擔保機構員工道德風險
· 信用擔保全過程管理
· 項目受理
· 盡職調查與擔保方案設計
· 項目決策與實施
· 保後跟蹤檢查
· 擔保債務代償與追償
· 銀保關系管理
· 銀保合作的狀態及存在問題分析
· 擔保業發展新動態對銀保關系的影響
· 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技巧與風險分擔模式
· 銀保合作的對應策略
· 擔保法律實務
· 擔保業法律環境及法律關系
· 物權法與擔保物權重點內容
· 擔保業務中基本法律問題分析
· 擔保合同效力糾紛典型案例評析
· 高級管理人員的財務管理
· 通過財務報表透視企業運作
· 通過財務分析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關鍵點
· 高級管理人員的成本管理
學習目標:了解行業最新政策與政府監管——運籌帷幄;掌控實務操作中各個環節——游刃有餘 金融投資與資本運營
· 現代金融與資本運營
· 資本市場融資體制轉變
· 資本市場與企業成長
· 資產證券化與融資創新
· 企業間接上市與全流通並購
· 如何利用資本市場提升企業價值
· 資產經營與管理
· 金融創新與金融衍生品
· 金融產品概述
· 金融衍生工具
· 結構化金融產品的設計
· 國內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
· 國際私人理財業務模式
· 金融產品的創新
· 企業融資渠道解析
· 公開資本市場融資
· 融資渠道比較分析及選擇
· 企業融資政策及風險防範與控制
· 企業融資與最佳資本結構構建
· 資產證券化與企業融資創新
· 債券、貸款、租賃、BOT融資分析
· 私募股權基金
· PE與多層次資本市場
· 私募風險投資的融資活動
· 私募風險投資相關法律與財務
· 如何規避融資過程中的風險
· 私募股權融資募集程序
· 實戰案例解析
· 投資決策
· 企業的價值鏈管理與投資策略
· 國內投資項目及行業分析
· 企業國內投資項目風險管理
· 企業國際化資本運營的步驟與路徑選擇
· 風險投資的邏輯與實務
· 風險投資的起源與運作原理
· 風險投資基金的募集與組織形式
· 風險投資操作實務
· 風險投資的投資退出
· 我國風險投資現狀與發展趨勢
· 企業上市
· 上市決策制定
· 企業上市前的改制、重組、融資
· 企業上市流程
· 企業境外上市
· 兼並收購與資產重組
· 公司並購基本思路與策略
· 盡職調查與企業估值
· 企業重組與並購整合
· 重組後的戰略與人力資源整合
· 企業財務策劃與風險管理
· 財務分析與企業價值
· 估值基礎與資本預算
· 財務風險的有效控制
· 融資與資本成本
· 企業並購與風險控制
· 金融投資與理財
· 金融投資學(金融市場、股票、債券、期貨外匯、衍生產品等)
· 公募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運作比較研究
· 股指期貨操作實務
· 海外金融投資渠道與產品分析
· 企業成長與商業模式創新
· 企業成長規律解析
· 商業模式決定發展初速度
· 商業模式再造與創新設計
· 實戰案例解析
· 低碳金融時代的投資機會
· 低碳文明、低碳經濟、碳金融概念
· 零碳建築、零碳社區、零碳城市與綠色繁榮
· 零碳構想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及社會效益
· 碳金融時代的投資機會
學習目標:系統學習投資、融資運作方式,使資本有效運營,做到投資有方,融資有道。 現代管理與國學精粹
· 企業文化鑄造核心競爭力
· 中國企業成長的瓶頸
· 企業文化持續發展的影響
· 企業價值觀的創新
· 企業精神的塑造
· 企業品牌營銷策略
· 品牌的定位與戰略規劃
· 企業品牌建設中的產品戰略
· 總裁個人品牌與企業品牌
· 品牌整合營銷傳播
· 卓越領導力與領導藝術
· 領導行為與領導特質
· 領導權力與領導風格
· 提升領導力的三項技術
· 領導藝術與個人修煉
· 人力資源管理與績效考核
· 人力資源戰略、架構及手段
· 人本管理的理念開發與技術操作
· 如何吸引、留住、激勵知識人才
· 績效考核流程與方法
· 危機公關與管理
· 中國公關環境的新特點
· 建立切實有效的危機管理體系
· 危機與媒體公關實戰
· 重大企業危機事件案例分析
· 毛澤東戰略智慧與現代商戰
· 毛澤東戰略智慧的11個辯證范疇
· 商場游擊戰的法則
· 十大軍事原則
· 現代企業商場作戰與戰術運用
· 孫子兵法與企業競爭策略
· 《孫子兵法》的精華---勝戰之道
· 管理在企業經營中的價值
· 孫子兵法在商戰中的應用
· 現代經營之道——五種價值觀
· 國學精粹與現代管理之道
· 中國傳統哲學思想與現代謀略
· 《周易》智慧與經營管理
· 《老子》思想與無為而治
· 形儒、內道、重法思想與企業家精神
· 企業家心理保健
· 壓力管理與心理健康
· 陽光心態與總裁心理學
· 企業領導者心理變革
· 時間管理與要事優先
· 和諧養生與管理健康
· 中華養生文明與現代科學前沿
· 中醫體質養生
· 《黃帝內經》導讀
· 中醫文化與健康管理
學習目標:領略現代企業管理之道與傳統文化精髓的智慧結合,掌握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策略,提升整合企業資源、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完善運營系統及應對危機的能力,成就優秀企業管理者。 主題活動
· 開學典禮:迎新盛宴
· 破冰之旅:室內外專業拓展訓練
· 班級建設:成立班委會,討論班級章程,組織集體活動
· 主題沙龍:不定期組織經營管理經驗分享主題沙龍
· 企業參訪:組織參訪優秀擔保企業及學員企業,吸取成功經驗
· 異地同游:異地游學,感受各地風情
· 聯誼酒會:浮白暢飲敘友情
· 結業典禮:頒發證書,合影留念,歡送晚宴
· 投資人論壇:搭建後續合作交流平台

9. 高聖平的代表成果

一、論文CSSCI擔保法1.民法解釋方法在「中福實業公司擔保案」中的運用,載《法學家》2004年第4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04年第11期轉載)2.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並存時的責任承擔,載《法學雜志》2004年第3期3.抵押權實現途徑之研究,載《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3期4.大陸法系動產擔保制度的法外演進與中國物權法,載《政治與法律》2006年第5期5.美國動產擔保交易法與我國動產擔保物權立法,載《法學家》2006年第5期6.我國動產融資擔保制度的檢討與完善,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7.擔保物權實行途徑之研究,載《法學》2008年第2期8.混合共同擔保之研究,載《法律科學》2008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08年第7期轉載)9.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的構建及其評價,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9年第1期10. 擔保物權的行使期間研究——以《物權法》第202條為分析對象,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1期11. 專利權出質登記制度研究——兼及《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與劉璐合作), 載《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年1期 12. 應收賬款出質登記制度研究(與秦鑫合作),載《煙台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 13. 農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貸擔保物:困境與出路(與劉萍合作),載《金融研究》2009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農業經濟研究》2009年第7期轉載)14. 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的體系定位與制度完善(與嚴之合作),載《當代法學》2009年第4期 15. 專利權質權設定若干問題制度(與劉璐合作),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16. 設質背書的效力研究——兼及《票據法》與《物權法》的沖突及其解決,載《中外法學》2009年第4期 17. 著作權出質登記制度若干問題,載《法學》2010年第6期18. 試論最高額動產抵押融資中的登記制度(與陳文學合作),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8期19. 中國擔保物權制度的發展與非典型擔保的命運(與張堯合作),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年第5期20. 納稅擔保登記制度研究(與陳文學合作),載《求索》2010年第5期 21. 著作權質權登記程序研究——兼及《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的修改(與陳文學合作),載《學術研究》2011年第2期22. 不動產抵押物轉讓規則的解釋論:物權法第191條及其周邊(與王琪合作),載《法律科學》2011年第5期23.房地單獨抵押、房地分別抵押的效力——以《物權法》第182條為分析對象(與嚴之合作),載《煙台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12年第6期轉載)24.融資性擔保公司求償擔保若干爭議問題研究,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1期 (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13年第4期轉載)25.論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構造(與王思源合作),載《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1期26.公司擔保相關法律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2期27.中國融資租賃法制:權利再造與制度重塑——以 《開普敦公約》及相關議定書為參照,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28.基礎設施融資租賃交易:現實與法律困境——從基礎設施投融資改革的視角,載《中外法學》2014年第3期CSSCI土地法與房地產法1.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現實與法律困境(與劉守英合作),載《管理世界》2007年第2期2.宅基地使用權初始取得制度研究(與劉守英合作),載《中國土地科學》2007年第2期3. 《物權法》背景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修改,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8年第6期轉載)4. 《物權法》視野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與劉守英合作),載《中國土地科學》2008年第7期5.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當代命運,載《社會科學研究》2008年第3期6. 屋頂平台的權利歸屬及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7. 地震所引發的按揭房貸問題之研究——法律無法承受之重,載《社會科學戰線》2008年第9期8. 解釋論視野下的車庫、車位權利歸屬規則——以《物權法》第74條第2款、第3款為分析對象,載《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10期9. 住宅小區車位、車庫的性質及其權利歸屬研究——兼評《物權法》第74條,載《法學家》2008年第6期10. 建築區劃內綠地的權利歸屬研究——兼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第3條,載《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2期11. 「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范意義——《物權法》第74條第1款的理解與適用,載《法學》2009年第2期 12. 論業主自治的邊界,載《法學論壇》2009年第6期 13. 土地權利制度創新:從《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視角(與劉守英合作),載《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0年第3期 14.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視野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困境與出路(與陳文學合作),載《學術探索》2010年第3期15.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法律後果(與楊旋合作),載《法學》2011年第10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12年第2期轉載)16.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流轉研究(與陳文學合作),載《社會科學研究》2010年第6期17. 解釋論視野下的不動產登記錯誤的司法救濟——從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交錯的視角(與劉璐合作), 載《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6期 18. 土地一級市場上租賃供地模式的法律表達——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為中心(與劉璐合作),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2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2012年第10期轉載)19.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制度研究——兼評《土地管理法修訂案送審稿》第89條,載《政治與法律》2012年第5期(《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2年第7期轉載)20.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論綱——以處分權能為中心,載《社會科學》2012年第7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12年第10期轉載)21.土地與建築物之間的物權利用關系辨析,載《法學》2012年第9期22.農地信託流轉的法律結構,載《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23.不動產統一登記視野下的農村房屋登記:困境與出路(與申晨合作),載《當代法學》2014年第2期24.不動產抵押登記若干問題探討——從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出發(與申晨合作),載《社會科學》2014年第5期。CSSCI侵權法、合同法及其他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殘疾賠償、死亡賠償研究,載《人民檢察》2004年第7期(《人民檢察》2004年度優秀論文獎)2.試論旅遊糾紛的法律適用,載《旅遊學刊》2005年第1期3.試論格式條款效力的概括規制――兼評我國合同法第39條,載《湖南師范大學學報》2005年第2期4.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辨析,載《法學》2006年第10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7年第1期轉載)5.格式勞動合同的行政規制論,載《法學雜志》2007年第2期6.論產品責任損害賠償范圍——以《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為分析對象,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3期7. 論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及歸責事由——以《侵權責任法》「產品責任」章的解釋論為視角,載《政治與法律》2010年第5期8. 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研究——以《侵權責任法》第41條、第42條和第43條為分析對象,載《法學雜志》2010年第6期 9. 達標排污侵權責任成立之辨(與羅蕾合作),載《廣東社會科學》2011年第1期10. 立法論視野下的中國民法學:興起與繁榮——以改革開放三十年民法學之發展為中心,載《法學雜志》2009年第1期11. 比較法視野下人格權的發展——以美國隱私權為例,載《法商研究》2012年第1期12. 產品責任中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以《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為分析對象,載《法學論壇》2012年第2期13. 民間借貸中利率上限規定的司法應用(與申晨合作),載《政治與法律》2013年第12期14.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宗旨和規則設計,載《法學家》2013年第6期15.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確定(與申晨合作),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 2014年第2期
二、專著1. 擔保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2.動產抵押制度研究,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3.保證合同重點疑點難點問題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4.新公司法與國企改制,中國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5.動產抵押登記制度研究,中國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6.物權法擔保物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7.物權法 原理 規則 案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8. 動產擔保交易制度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9. 擔保法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0. 物權法與擔保法:對比分析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11. 物權擔保新問題新制度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12. 中國土地法制的現代化——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三、譯著 1.美國統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評述(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2. 歐洲示範民法典----歐洲私法的原則、定義與示範規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3. 國際航空器融資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4. 國際鐵路車輛融資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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