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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業務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12-31 23:50:01

⑴ 投融資管理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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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制度中的投融資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投融資決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資及資產項目的管理決策,包括:對內投資、對外投資、對外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對外擔保事項等。

第三條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利益,爭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採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咨詢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

第二章 對內投資決策管理

第四條 對內投資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購買大型機器、設備及新項目建設等。

第五條 公司對內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規劃方案,結合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四)管理層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實施所需各類手續。

第三章 對外投資決策管理

第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公司為獲取未來收益而將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股權、以及經評估後的實物或無形資產等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七條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主要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基金、分紅型保險、銀行理財產品等;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一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類型:

(一)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二)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三)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四)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五)其他投資行為。

第八條 公司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投融資管理部負責預選投資機會和投資對象,根據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制短期投資計劃;

(二)財務部負責提供公司資金流量狀況;

(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四)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五)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投資操作人員與資金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對任何的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董事長簽字審批。

第九條 公司長期投資的決策程序:

(一)公司投資並購小組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提出投資建議,提交公司會議研究;並按照審核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調研、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合作意向書,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序;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交董事長審議;

(四)投融資管理部根據審批結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公司在進行投資決策時,需聘請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咨詢;決策投資項目不能僅考慮項目的報酬率,更要關注投資風險的分析與防範,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要採取謹慎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部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董事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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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股權投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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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企業赴香港上市的模式
中國境內企業到香港上市主要有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兩種模式。
• 直接上市模式是直接以中國境內公司的名義向香港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所以也稱H股上市模式。
• 間接上市模式是中國境內企業到海外注冊或購買殼公司,海外殼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境內資產的控股權,並以殼公司名義在香港上市籌資的方式,此種方式也稱紅籌模式。
直接上市模式的股票目前在境外和境內沒有全流通,且上市條件相對較高,選擇此種模式的基本都是我國境內的國有企業。
紅籌股概念誕生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場,香港和國際投資者把在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帶有中國概念的股票稱為紅籌股,因而這些企業也被稱為紅籌企業。
紅籌模式的基本架構包含多種形式,但實際操作中最常見的兩種為直接持股模式和協議控制模式(也稱VIE模式)。直接持股模式適用於我國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限制的行業,協議控制模式適用於對外資持股比例有限制的行業。
直接持股模式
直接持股模式是我國境內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在香港上市的主流模式,該模式的架構圖如下:
直接持股模式架構搭建的步驟:
第一步:境內運營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及戰略投資者以個人的名義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或殼公司(也稱「特殊目的公司」)。境內企業通常會選擇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或開曼群島(Cayman)設立特殊目的的公司。
設立境外殼公司時,一般從架構第一層的BVI公司開始設立,第一層設立完成後開始設立第二層的Cayman公司,最後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選擇是否設立第三層BVI公司或直接設立第四層的香港公司。
第二步:境內運營公司股東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機構投資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ODI)備案手續。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文)的規定,在搭建紅籌架構時,境內居民個人設立了境外殼公司後,在並購境內運營企業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如沒有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會造成境內運營公司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境外直接投資(英文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簡稱ODI),是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准後,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投資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境內非國有企業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或並購交易,需獲得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行為的核准、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銀行外匯登記三大環節(如涉及到國有企業還要獲得國資委的批復)。
境內運營公司對外投資的股東如為個人,需辦理37號文規定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對外投資的股東如為法人或團體,需辦理ODI備案。對外投資人在辦理上述登記及備案手續前不能有返程投資和融資行為。
第三步:境外香港公司收購境內運營公司。境內運營公司是境內經營的實體公司,境外香港公司對境內運營公司進行並購,使境內運營公司成為境外香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並購完成後直接持股方式的架構也搭建完成。搭建紅籌架構的過程實際上是將境內運營公司的境內股東轉為境外股東持股。
協議控制模式(VIE)
協議控制模式(也稱VIE模式)是紅籌模式中的一個特例。此模式因最早由新浪在美國上市時採用,因而國內也稱之為「新浪模式」。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首字母的縮寫,譯為可變利益實體。
協議控制模式是指由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東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在國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下稱「外商獨資企業」或「WFOE」),之後由WFOE與國內運營實體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控制協議(或稱「VIE協議」),以實現合並報表之目的。協議控制模式架構請見圖:
外商直接投資在一定行業受政策限制,境外控股公司和外商獨資企業均無法取得從事於特定行業的許可或牌照,而境內運營公司可以取得相應資質,因此通過協議安排,將境內運營公司的利潤轉移給外商獨資企業,允許境外控股公司的資金間接地注入境內運營公司,並允許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向境內運營公司提供服務,最終使得外商獨資企業取得對境內運營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
VIE模式架構搭建的步驟:
搭建VIE模式的第一步和第二步與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贅述,第三步是境外香港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之後由WFOE與國內運營公司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控制協議,從而實現對境內運營公司的控制並轉移利潤。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及其股東須簽署如下控制協議:
1、獨家服務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簽訂獨家服務協議,約定WFOE向境內運營公司提供特定服務,境內運營公司向WFOE支付服務費用,目的是將境內運營公司的經營利潤轉移至WFOE。具體服務范圍因行業而異,但通常包括咨詢、戰略服務以及技術服務。
2、借款協議。是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各股東簽署的借款協議,外商獨資企業為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東提供貸款,以用於將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外商獨資企業。目前借款協議不是必須簽署,因辦理股權質押的管理部門現在認可收取獨家服務費也是一種債權,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東可以基於此債權將股權質押給外商獨資企業。
3、股權質押協議。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簽署股權質押協議,境內運營公司股東向外商獨資企業出質其股權,作為履行其他VIE結構協議的保證。股權質押協議通常包括出質人授權外商獨資企業處分質押股權的條款。實踐中,境內運營公司的全部股東均需與外商獨資企業簽署股權質押協議。
4、投票權委託協議或股東委託投票代理協議。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簽署投票權協議或股東委託投票代理協議,境內運營公司股東委託WFOE指定的人員行使其股東權利,包括投票權、查賬權、知情權、簽字權以及選舉權等,或者由WFOE委派的人員代為行使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的投票權。
5、購買選擇權協議。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及其股東簽署購買選擇權協議,約定WFOE或其指定人員在我國對特定行業的外商投資限制解除後有權購買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購買股權的價格往往約定為我國法律項下允許的最低價格。
6、配偶承諾函。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的配偶承諾不就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提出任何主張,同時承諾VIE架構項下所有協議的修改或終止不需要其另行授權或同意。
上述相關協議簽署後VIE架構就搭建完成,架構中境外每一層的作用與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

⑶ 急需一份投融資擔保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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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投融資管理的投融資管理制度

你好。投融資項目管理的重點在於投融資,不限定某一個具體的項目;而項目投融資管理的重點在於項目管理中的投融資部分,是一個具體的項目。

⑸ 財政投融資制度是什麼

財政投融資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產業政策和財政政策目標,通過國家信用方式把各種閑散資金,特別是民間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統一由財政部門掌握管理,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採用直接或間接貸款方式,支持企業或事業單位發展生產和事業的一種資金活動

⑹ 公司融資管理辦法主要有什麼內容

企業籌資是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對外投資以及調整資金結構等活動對資金的需要,通過一定的渠道,採取一定的方式,獲取所需資金的一種行為。企業的籌資活動,按時間區分,有創建時的初始籌資和經營期間的籌資;按籌資的性質區分,有權益籌資和債權籌資。不論什麼時候,籌集什麼性質的資金,由於籌資有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式可供選擇,籌資的成本、籌資風險又各不相同,因此,為保證籌資活動的有效、合理進行,企業應建立有關制度。
(一)籌資計劃制度
籌資計劃是在對企業短期和長期所需資金進行預測的基礎上,分析計算不同籌資方式的籌資成本、籌資風險,選擇適合自已的籌資方式,並確定在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籌集多少數量的資金。籌資計劃的編制可以使企業用盡可能低的代價,取得所需資金,並能有效防範風險。一項完整的籌資計劃應包括:
1.企業資金需求量的預測;
2.籌資方式的選擇及籌資數量安排;
3.籌資程序及時間安排;
4.籌資前後企業資金結構及財務狀況的變化;
5.籌資對企業未來收益的影響。
(二)籌資審核制度
籌資計劃的編制人員應與審核人員適當分離,以便審核人能從獨立的立場來衡量計劃的優劣。負責審核的人員可自行完成對籌資計劃的審核,也可聘請法律顧問和財務顧問共同審核該項籌資活動對企業未來凈收益的影響以及籌資方式的合理性。同時,還要審核籌資計劃的實施細則,以書面形式記錄審核結果,並特別註明籌資的執行程序及各項手續。
(三)籌資檢查和考核制度
籌資檢查制度是指及時了解籌資活動的進展情況,發現籌資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籌資計劃的執行情況。籌資檢查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視籌資規模、籌資方式、籌資程序而定。
籌資考核是將籌資結果與籌資計劃進行比較,對產生的差異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建立籌資考核制度是為了明確籌資活動的責權利,保證籌資計劃的有效實施。

⑺ 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你好,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⑻ 中國融資投資制度

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為了一定程度上緩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狀況,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旨在促進、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安排。這些政策的實施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於到目前為止中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和資金扶持政策尚處於起步階段,加之中國常見的政策多變且政出多門所導致融資渠道和政策體系建設完整性和系統性的缺乏以及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對象針對性或重點的模糊,中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問題依舊非常嚴重。

(一)中小企業(銀行)信貸

增強銀行的中小企業信貸發放動機,增加中小企業銀行融資的可得性是中國目前最主要的政策取向。為了實現這一目的,中國政府採取了雙重措施:一方面是大力推進現有中國商業銀行內部機構以及業務變革,另一方面則是建設、強化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信貸的擴張構建一個政策性外部支撐體系。

1、針對銀行體系的中小企業信貸促進政策

在中國現有的金融機構體系中,雖然也存在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如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以及農村信用社等等,在中小企業發展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要麼象股份制商業銀行那樣定位失當,盲目與國有大商業銀行爭奪大客戶,要麼象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那樣由於歷史、體制轉軌以及管理上的原因,目前不僅不良資產比例極高,且很少真正實現了經營機制的轉換,均無法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正是基於此,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在1998年6月的《加強對中小企業信貸服務的通知》中,人民銀行就要求各商業銀行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並先後三次提高中小企業貸款利率上浮的幅度以增強銀行貸款的風險管理能力(2004年1月1日起可在基準貸款利率上上浮70%),鼓勵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工作。

應該說,這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至2003 年6月末,中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6.1萬億元,佔全部企業貸款余額的51.7%,同比提高0.7個百分點;中小企業新增貸款6558億元,佔全部企業新增貸款的56.8%,比同期大型企業新增貸款佔比高出28.2個百分點。但問題是,對於中小企業而言,這種以大國有銀行為主體的融資制度安排存在巨大的信息與交易成本,費用高昂,進而這種帶有一定政策性支持的銀行信貸的發放對象目前主要仍是一些達到一定資產規模並有較高信用等級的中小企業,無法真正覆蓋整個中小企業群體。

2、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構建並逐步規范、完善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近年來中國政府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的主要著力點。

(1)概況。從1999年試點開始到現在,中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省級或市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初步構建了一個覆蓋全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國共有擔保公司848家(其中完全由政府出資或由政府參與出資的擔保機構佔70%以上),注冊資金183.72億元,可用擔保資金242.33億元。如就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來看,截止2003年12月,列入試點范圍的擔保機構總數也達到了377家,其中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省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123家,商業擔保機構和互助擔保機構256家。

(2)基本架構與實踐模式

①基本架構

——性質: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體系結構:「一體兩翼」,其中「一體」指城市、省、國家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主要提供再擔保服務,僅有城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還從事一些授信擔保業務;而「兩翼」指在城鄉社區中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互助擔保機構與商業擔保機構,作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礎,這些機構直接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

——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政府預算撥付、國有土地及資產劃撥、民間投資和社會募集、會員入股或風險保證金、國內外捐贈等。

——風險控制與責任分擔:採取協定放大倍數、資信評估、會員資格、企業和經營者反擔保、設定代償率、實施強制再擔保、依法追償等方式進行風險控制。採取擔保人與債權人、擔保人與再擔保人、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協定責任比例等方式共擔風險。

②實踐模式。主要包括信用擔保、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三種。[4]

(3)實施效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成立與發展,為促進中小企業利用銀行融資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截止2002年12月,中國擔保機構在保企業戶數為21640戶,在保資金總額達到304.83億元。

(4)缺陷。就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現狀而言,其制度設計與運行中的不足極為明顯,不僅總體上實力過小、能力不足[5],且在結構、經營和功能上存在較為突出的三重缺陷[6],嚴重製約了其應有功能的發揮。

(二)票據市場

中國《票據法》的頒布實施之後,1998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出台鼓勵商業匯票發展的政策以來,中國票據市場業務經歷了從國有商業銀行到中小銀行,重點行業、企業向中小企業、個體私營企業輻射和傳導的發展過程,市場交易主體日趨廣泛,票據流通范圍逐年擴大,商業匯票實現了由結算工具向融資工具的演進。

由於票據融資方式具有適應中小企業資金需求流動性強、金額小、周期短、頻率高的特點,在降低融資成本的同時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中小企業信貸抑制,所以其發展客觀上極大緩解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7]但另一方面,考慮到:1)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總量控制指標限制以及對中小金融機構在票據業務准入上的限制;2)再貼現利率過高;3)管理制度的變動;4)缺乏統一的信用評估體系,金融機構難以取得中小企業真實財務信息;5)缺乏統一的票據交易信息披露和報價系統,票據市場分割的狀況得不到根本解決等因素的限制,中國票據市場的發展表現極不平穩,起伏很大,極大地限制了其在中小企業融資支持中的作用。

(三)創業投資公司(或基金)

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創業投資是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劑,成為新經濟的主要推動力。在借鑒美國這樣一種融資模式的基礎上,1996年前後開始中國中央地方各級政府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公司嘗試。目前,我國有各類非銀行風險投資機構80多家,融資能力達36億元。現有符合科技部、中國科學院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可按條件申報科技創新基金項目獲得銀行配套融資。國家財政每年撥款10億元,貼息貸款20億元,支持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

但問題是,雖然近年來創業(基金)投資在中國有了長足的發展[8],由於:1)現有創業投資公司多為政府主導,相對行政力量而言市場的作用無法完全體現;2)規模小,資金實力極為有限;3)專業人才極缺;4)缺乏明確、系統的投資稅收抵免等優惠政策支持;5)缺乏中小企業市場與產權交易市場的外部支持,導致投資「退出」機制不暢等因素的制約,中國目前的風險投資制度仍然停留於起步階段,無法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規范非正規金融

合夥投資、互助基金、民間(商業)信用等各種非正規金融是解決中國現有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途徑。但由於認識上的障礙及金融監管力量的薄弱,在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基本出發點下,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對各種民間非正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問題出台和許多全國統一的規范政策,在取締了很多現行法規下不規范的民間金融活動的同時,也嘗試把很多民間金融納入現有的正規金融體系。[9]鑒於現有正規金融體系在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還存在相當程度的所有制歧視、規模歧視,加上產權不清、不良資產包袱嚴重以及經營不力等因素的困擾,這些措施實際上限制了非正規金融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⑼ 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加強 級擔保基金經營運作,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逐步構建全 信用擔保體系,大力促進地方經濟繁榮,保障公司、出資人、債權人和被擔保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經**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經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門核准,注冊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質:、
郵政編碼:、
第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公司依據《辦法》,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對 級信用擔保基金進行市場化運作,促進基金滾動發展,良性循環。
第六條 公司經營方針是:實行市場化運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預,防範和化解風險,規范操作,優質服務,安全審慎,高效快捷,開拓創新。
第七條 公司的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條 公司的一切經濟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監管和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辦法》規定,自主開展經審批的各項業務,以擔保業務為杠桿,重點為我 注冊登記的符合國家產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於技術改進與創新的勞動和技術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擴大我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增加其資金來源,致力於促進我 經濟發展,服務於我 經濟發展戰略,重在體現社會效益,努力實現和增加經濟效益,並以此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經營以下融資性擔保業務(或其中部分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兼營下列業務(或其中部分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由*****全額出資,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資本。
第十三條 公司登記注冊後,注冊資本如增加或減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批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六)、審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同執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由監事6名組成,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監事任期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罷免。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過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和外聘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評委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項目經理 A、B角;
(三)、公司聘請的項目主審人員;
(四)、公司法聘請的法律顧問;
(五)、評審委員會認為須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會議議程:
(一)、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
(二)、由項目經理A角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項目經理B角作補充說明;
(三)、項目主審及法律顧問陳述審核意見;
(四)、與會評委按照實事求是、科學分析的原則,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和初審報告提出問題,由A、B角或擔保業務部負責人回答或解釋;
(五)、參會人員就項目有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
(六)、各評委就擔保方案發表意見,並將最終意見填入《擔保項目評審表》中並由本人簽名 ;
(七)、經五分之三以上評委同意的項目,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按審批許可權(見第二十八條)將《擔保項目評審表》及有關資料提交公司執行董事(以下稱審批人)審批;不足五分之三評委同意的項目,作為否決項目報告審批人;
(八)、對雖未否決但評委有不同調整意見的項目,由主任委員綜合意見後提交審批人審批;
(九)、對因資料不全或資料不能說明問題而導致評委會對項目部分內容不能做出判斷時,評委應提出需補充和進一步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評委會主任委員簽署書面通知,擔保業務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實。擔保業務部安排項目經理在會後落實並由綜合管理部核實後報評委會主任。
第六章 評審委員會決策程序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通過的擔保項目擔保額在 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項目,由總經理審批;擔保額在2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由執行董事審批;100萬元以上或特殊擔保項目,報 擔保審查考核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四條 經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審批人有權否決;但經會議評審、專家評議否決的項目,審批人只有權決定進行復議,而無權決定予以擔保。
第七章 內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審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內審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 部負責日常內審工作的計劃、安排、實施以及對內審員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內審工作以檢查資料為主,對各職能部門在下列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對行使審批權的重點崗位或重要業務環節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情況;
(三)工作人員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等情況;
(四)其他應監督檢查事項。
第八章 擔保風險評估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擔保業務負責人、內審部、外聘評審、法律顧問共同組成擔保風險評估小組,負責擔保業務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內容:
(一)、審查擔保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發展戰略的經營需要。
(二)、審查擔保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評估申請人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評估內容一般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用於擔保和第三方擔保的資產及其權利歸屬等。
(四)、綜合考慮擔保業務的可接受風險水平,並設定擔保風險限額。
(五)、評估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狀況。
第三十條 撰寫評估報告內容:
(一)、申請擔保人提出擔保申請的經濟背景。
(二)、接受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三)、拒絕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四)、擔保業務的評估結論及建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風險評估報告按照規定經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核通過後,為企業做出擔保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章 擔保風險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三十二條 擔保代償報告制度當銀行等主債權人提出代償要求的當日內,擔保業務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2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執行董事報告;3個工作日內,擔保業務部應會同計劃財務部制定代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審查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審批。
第三十三條 代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的基本情況。
(二)、被擔保人及其擔保項目運行情況。
(三)、形成被擔保人未能履行債務償還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與銀行等主債權人追償被擔保人債權的主要措施與效果。
(五)、代償的法律依據及金額、時間、方式。
(六)、代償期間保全擔保債權的應急方案。
第三十四條 在發生代償後的當日內,項目經理、風控部經理應向總經理報告,在發生代償的1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董事長報告;風控部應會同擔保部制定出追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或股東會審批。
第三十五條 追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及代償情況。
2、與被擔保人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的主要約定事項及抵押、質押、保證反擔保情況。
3、反擔保債權情況。
4、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生產經營、資產及債權情況。
5、抵(質)押物狀況及其變現能力。
6、追償的責任人、時間、方式及其預期效果。
第十章 事後追究和處置制度
第三十六條 代償後追償程序和方式
1、在發生代償後的1個工作日內,風控部和擔保部提出實施追償方案,並向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發出擔保代償追償通知書,並附代償的相關原始憑證復印件。
2、在發生代償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司決策機構即批准實施風控部提出的追償方案。
3、在發生代償後的3個工作日內,公司向法律顧問書面告知擔保代償情況和追償方案。
4、在發生代償後的7個工作日內,公司應進入依法訴訟程序或與被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協調擔保債權債務處置辦法。
5、在發生代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公司應取得工商、稅務、政法等相關部門和貸款銀行等單位的聯系,爭取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6、追償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訴、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支付令、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破產還債;以物抵債;委託追討;債權轉股權等。
第三十七條 追償工作責任制
1、項目經理A角為代償項目追償的第一責任人,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項目經理B角協助項目經理A角追償,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2、風控部為追償工作的執行部門,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業務部為追償工作的協調監管部門,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3、對追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公司應給予獎勵;因工作失職等具體原因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依據擔保公司財務會計制度、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相結合,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三十九條 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5%。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倍。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可以以自有資金對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公司重大投資活動,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擔保風險准備金制度。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第四十四條 公司當年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稅後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稅後利潤的5%-10%作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稅後利潤的20%作為公司任意公積金;
(四)、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後所餘利潤,用於公司發展和擔保基金補充。
第四十五條 公司公積金可用來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財政局和監管部門。
第十二章 人事、勞動、工資
第四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和通過監管部門的任職資格認定。
第五十條 公司的員工一律採用聘用制,並按照規定條件擇優錄用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制定適應市場規律的人事勞動制度。
第五十二條 公司實行固定工資加績效工資制度,把收入分配與崗位責任、工作業績和公司效益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晉升和獎懲。
第五十三條 定期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五十四條 公司執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變更、解散、清算、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的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停止有關業務。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二)、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可能受更大損失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 政府認為公司需要解散時。
第五十九條 公司解散或被撤銷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由監管部門監督清算過程。
第六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結果報告監管部門確認。公司應當憑批准解散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注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將依法實施破產。
第六十二條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時,按《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擔保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有關規定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自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 份,經 政府及監管部門核准,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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