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貼現資產科目的借貸方分別反映什麼
1、在會計中貸款的借貸方分別表示,借方增加,貸方也增加;
2、貸款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3、表示企業的銀行存款增加,資產增加,借款增加,導致負債也增加;
4、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㈡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和貼現負債的區別
新准則前,轉貼現賣出票據的利息支出在賣出時一次性確認,因此也沒有貼現負債。新准則執行後,需要用利息調整分期確認利息支出,因此形成該負債。
與賣出回購票據資產的區別在於不附有任何回購協議。
㈢ 同業金融資產是指哪些
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㈣ 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是什麼意思
攤余成本是指用實際利率(此處指同期市場利率)作計算利息的基礎,投資成本減去利息後的金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過調整後的結果。
演算法:
1、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2、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3、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特殊情況:
一般情況下,攤余成本等於其賬面價值,但也有兩種特殊情況:
1、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若僅僅是公允價值的暫時性下跌,那麼計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時,不需要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明細科目的金額,此時攤余成本不等於賬面價值。
2、貸款。已經計提損失准備的貸款,攤余成本也不等於賬面價值,因為其攤余成本要加上應收未收的利息。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攤余成本
㈤ 貼現與再貼現 商業銀行的區別
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是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貼現所獲得的未到期票據,向中央銀行作的票據轉讓。
商業銀行的特徵如下:
(1)商業銀行與一般工商企業一樣,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它也具有從事業務經營所需要的自有資本,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它與其他企業一樣,以利潤為目標。
(2)商業銀行又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特殊性具體表現於經營對象的差異。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而商業銀行是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經營對象,經營的是特殊商品…一貨幣和貨幣資本。經營內容包括貨幣收付、借貸以及各種與貨幣運動有關的或者與之相聯系的金融服務。從社會再生產過程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是工商企業經營的條件。同一般工商企業的區別,使商業銀行成為一種特殊的企業——金融企業。
(3)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相比又有所不同。商業銀行的業務更綜合,功能更全面,經營一切金融「零售」業務(門市服務)和「批發業務」,(大額信貸業務),為客戶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務。而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隨著西方各國金融管制的放鬆,專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但與商業銀行相比,仍差距甚遠;商業銀行在業務經營上具有優勢。
商業銀行的概念是區分與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
我國目前存在的銀行
3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中、農、工、建)、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交行、中信、華夏、招商、光大、民生、浦東發展、深圳發展、渤海、廣發、興業),110家城市商業銀行
㈥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是什麼_怎麼操作
公司根據返售協議買入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確認為應收利息,同時計入利息收入。返售日,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應收利息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利息收入。 因取得證券等資產(除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均應計入取得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會計主體是買入方;買入對象是票據、證券、貸款等;買入方 貨幣式是有協議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有回購返售協議或企業自行購入;賣出交易對象是原賣出方;特點是雙方有協議,有固定返售價格;實質是通過交易市場將富裕錢以抵押的形式貸出;抵押品一般是債券;你是貸出方,獲得抵押權;本科目按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在符合資金使用規定的前提下,也可自行(無協議)購入有價證券(包括貨幣基金),風險自負。買入返售業務增多具體說來就是你現在手上有錢,可以通過交易市場將錢拆借出去,但是拆借是需要抵押品的,這個抵押品一般就是債券。相當於短期抵押貸款,你是貸出方,「買入」就是你付出錢,獲得抵押權,「返售」就是你把券的抵押權還給對方,對方支付你本金和適當利息。因此,買入返售資產增多,說明你流動資金富裕,通過交易市場將錢以抵押的形式貸了出去。特點是雙方有協議、有固定了返售價格。 企業在符合資金使用規定的前提下,也可自行(無協議)購入有價證券(包括貨幣基金),風險自負。 所謂買入返售,其實就是「逆回購」,是與賣出回購「回購」相對應的。這兩個概念一定要分清楚。 買入返售,即資金融出方、證券融入方。它是甲方(買入返售方)與資金需求乙方簽訂協議,現在買入證券,同時在規定時間被乙方以規定金額贖回的行為。賣出回購,即資金融入方、證券融出方。與買入返售的概念相對應。(一般可理解為資金與短期金融資產互換交易,是資金短期融通,提供貨幣資金收益。) 理解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要點有: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會計主體是買入方買入對象是票據、證券、貸款等;買入方式是有協議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有回購返售協議或企業自行購入;賣出交易對象是原賣出方;特點是雙方有協議,有固定返售價格;實質是通過交易市場將富裕錢以抵押的形式貸出;抵押品一般是債券;你是貸出方,獲得抵押權;本科目按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是指公司按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證券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資金,是指按規定進行證券、票據、貸款回購業務而融出的資金。包括買入返售票據、買入返售證券、買入返售信貸資產等。公司根據返售協議買入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按業務發生當時實際支付的款項入賬。 因取得證券等資產(除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均應計入取得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作為該項資產的實際成本入賬。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採用實際利率法,按照攤余成本進行計量。這是企業或機構,有協 (或投資性金融資產)議的「交易性金融資產」 。該資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等貨幣基金,獲取收益。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買入日、返售日,都有清楚的金額、收益等項目記載。特點是雙方有協議、有固定了返售價格。買入返售 商業匯票買入返售(即回購):是指甲方對乙方合法持有的未到期票據實施限時購買,乙方按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將票據贖回的交易行為。其中,甲方是買入返售方,乙方是賣出回購方,賣出回購方為票據的托收人。回購是金融機構間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辦理買入返售業務時,交易對手是票款第一支付人,須把交易對手作為授信對象,如果交易對手未作授信或授信額度已滿,則無論所回購票據承兌人是否經過授信,一律不應買入。 由此,辦理買入返售業務時,對承兌人的資格不作限制,而是要對交易對手進行資格限定。 銀行承兌匯票買入返售業務中,銀行應審查的交易文件包括:銀行承兌匯票的正反面復印件、銀行承兌匯票查詢查復書原件或復印件、買入返售貼現憑證,第一手貼現憑證及最後一手轉貼現憑證。 買入返售業務到期日一般最晚控制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前 2 天。 根據業務需要和人民銀行規定,可在必要時要求交易客戶提供證明真實貿易背景的相關資料。 已辦理買入返售交易的商業匯票不得再辦理買入返售, 以確保回購到期後能夠順利贖回票據。但上級行或指定機構在轄區內以買入返售形式統一收集下級行以貼現或轉貼現形式買入的商業匯票後,再辦理買入返售業務的,不受此限制。
㈦ 貼現是金融企業的資產嗎
貼現是將你現有的票據請求銀行付款,然後銀行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不屬於一個科目,可以視作資產
㈧ 什麼是貼現資產
貼現資產是企業(銀行)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轉貼現融出資金等業務的款項。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轉貼現等業務所融出的資金。企業(銀行)買入的即期外幣票據,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金融)通過買入返售方式辦理的票據業務,在「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貼現類別和貼現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貼現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辦理貼現時,按貼現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面值), 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計算確定的貼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貼現票據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貼現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金額的,也應同時結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辦理的貼現、轉貼現等業務融出的資金。
㈨ 財務會計中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一些問題
根據《會計准則23-金融資產的轉移》中的規定
「金融資產轉移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1)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2)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後,匯票的持有人可隨時找銀行兌現(銀行不會賴帳的),不會向原來的持有人追索。這樣一來,原來的持有人對於該票據的風險和報酬完全轉移給了現在的持有人。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後,當前的持有人可能會因為承兌人(是企業)拒絕承兌而向原來的持有人追索,這樣原來的持有人對於該票據的風險和報酬完全沒有轉移出去,所以不能終止確認。
關鍵是看當前的持有人在承兌人拒絕承兌時有沒有追索權,有就不能終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