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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糾紛特徵

發布時間:2022-01-02 11:35:11

融資租賃在法律上說是貸款嗎

一、融資租賃是貸款嗎

我國目前尚無有關融資租賃方面的法律法規,
學術界也尚未對此形成統一或較一致的定義。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與《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有關機關正在起草的法規草案的精神,認為融資租賃合同至少應包含下列
內容: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方的選擇,出資向供貨方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並於租賃期滿,取得租賃物
的所有權、續租或退回租賃物。從其基本含義看,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以租賃形式融通資金為主要職能的新型合同。

一些國外學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具有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我國則稱為借款合同)之實質,二者存在本質區別。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從上述法律特徵的比較來看,借貸是一種金融活動,應受金融法規的調整,因此,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主要是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而融資租賃就其機能而言,除有租賃契約之性質外,還有買賣、融資、擔保等作用,故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僅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還需要運用衛生、知識產權、交通、保險、稅收等法律和法規。

二、融資租賃的風險

1.風險評估體系。該體系應該囊括包括風險評估部、商務部、資產管理等部門共同建立。分別從客戶風險、行業風險、資產運營風險及具體項目的商務風險多維度建立。

2.風險評估模型。根據自身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涉及行業,建立專屬的風險評估模型,具體包括客戶評估模型、銷售商評估模型等。

3.項目考察及隨訪機制。在項目簽約前及簽約後應持續性的進行項目隨訪,隨時掌握承租人運營情況,從而避免虛假交易以及惡性拖欠。

4.資產管理。對於執行中項目應進行資產分類管理。分別從客戶維度及租賃物件維度進行管理。確保客戶處於監控中,確保租賃物件在收回等惡性情況下的再處置。

5.保險。應對項目租賃物件購買保險,分擔小概率情況下的資產風險。

6.供應商風險。對於租賃物件的銷售商應以適當形式分擔惡性情況下的資產損失。

有風險,需謹慎。

❷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志剛博士長期從事融資租賃審判實踐,並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起草。近日,記者趁其參加「前海融資租賃論壇」之機,就融資租賃合同欠租糾紛相關問題對其進行專訪。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李志剛表示,從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合同案件情況來看,最主要的糾紛類型是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經達到合同解除條件而提起的違約救濟。他將訴請歸納為六種情形,並給出專業意見。
出租人訴請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據合同法第248條及司法解釋第20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此應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種情形屬於租金加速到期,合同並未解除,承租人在租賃期屆滿前仍享有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
出租人僅訴請收回租賃物。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賃物,也可通過訴訟方式請求公力救濟收回租賃物。根據合同法第24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
出租人既訴請給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請求收回租賃物。此時,在合同履行狀態上,出租人實為既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又請求解除合同,根據司法解釋第21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作出選擇。如承租人拒絕作出選擇,屬於無明確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起訴。如出租人作出選擇後有了明確的訴訟請求,再行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出租人先訴請支付全部租金,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執行,出租人另行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對第二個訴訟,是否因為構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第一個訴訟是訴請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第二個訴請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訴訟請求,並不屬於基於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系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因此,根據司法解釋第21條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
出租人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賠償損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於租賃物的現值,故收回租賃物往往不足以彌補出租人的全部租金債權,此時,如果出租人同時主張承租人賠償其租金債權扣除租賃物價值以外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支持。此種訴請與第3種訴請的差別在於,第3種訴請系同時主張收回租賃物和全部未付租金,而第5種訴請系同時主張收回租賃物並賠償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賃物價值後的差額,前者將導致雙重受償,後者已經折抵,並無雙重受償的問題。故根據司法解釋第22條之規定,此種訴請也應當予以支持。此種訴請與第一種訴請的差別和意義在於,前者承租人可能仍有償債能力,僅無償還善意,故在不收回租賃物的前提下,出租人也可通過訴訟和執行,從承租人處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後者則常見於承租人已無償還能力,收回租賃物是減少租金損失的最優選擇。
6出租人訴請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時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此種訴請實際上包含了兩部分內容,對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的訴請,是對合同解除以前的已到期債權的主張,第二部分有關收回租賃物的訴請,則屬於對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清理。因此,二者並行不悖,可同時支持。

❸ 租賃糾紛融資租賃方式有哪些

融資租賃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以下幾種:協商、調解、仲裁、起訴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且當事人因融資等問題產生糾紛的,可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❹ 融資租賃處理糾紛途徑有哪些

‍‍從狹義上講,融資(financing)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1] 也就是版說公司根據自身權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❺ 如何處理融資租賃糾紛中的「售後回租」

融資租賃是與實體經濟聯系最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在支持工業企業設備更新、促進農業經濟的規模化、推動航運業發展以及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等方面均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客觀地說,在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獲得高速發展的同時,一些融資租賃公司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存在不夠規范的問題,比如,有的合同雖然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上並無實際的租賃物,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上看,僅有資金的借 dai,而無租賃物的佔用、使用。
有的雖有租賃物,但租賃物的價值與租金構成並無直接關聯或差異過大,合同中約定的租金體現的不是租賃物的購買價值及出租人的成本利潤,而是承租人佔用資金的利息成本。就這些合同的性質問題,各界存有不同認識。
司法解釋第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條文: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gou 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嚴格堅持融資租賃交易所具有的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徵,不認可僅有資金空轉的「融資租賃合同」,以促進金融與實業的結合,規范和引導融資租賃業務及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融資租賃行業實踐中廣泛存在的售後回租交易問題,確實存在合同性質是屬於抵//ya借 kuan 合同還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爭議。考慮到售後回租交易有利於市場主體盤活資產、引導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相關監管部門的規章對此類交易形式也已明確認可,且承租人與出賣人相重合並不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關融資租賃合同構成要件的規定,司法解釋對售後回租合同的融資租賃合同性質予以了認可。但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售後回租合同,而實際並無租賃物,或者租賃物低值高估,以融資租賃之名,行jie 款之實,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jie款合同關系處理。

❻ 什麼是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如何處理

這是指實質上轉移與房屋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房屋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本文將一一詳細解讀。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所產生的爭議。實踐中,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糾紛案件的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至少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二、時效問題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後,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三、選擇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
仲裁作出的裁決,由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糾紛也同樣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
四、案件的管轄地
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房屋所在地即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
您所需要的就是我們所關注的,什麼是房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房屋融資租賃如何處理?看過本文,您一定已經成竹在胸。如果您對自己的判斷力還不放心,可以進一步咨詢更加專業的法律人士,他們會為您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

❼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常見爭議有哪些

按照其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甲乙雙方(包括相關第三方:租賃物出賣人)的所有違背條款的意向和行為都必將引起相應的糾紛和爭議,包括在合同洽談過程中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其易發生的常見爭議主要有以下幾條,合同相關各方都應予以注意:
1)承租人對所謂「融資租賃」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即事前只知道其融資方式的好處,不知或是忽略了其方式的不足或風險,而過後反悔。對這點,常見的爭議主要發生有對標的物的收益方式的處理上,因其實際產權不是承租方的,不可以隨意的方式處理,可能達不到預期收益,或是忽略了其維護維修的有效保障及成本控制,等等類似相關問題。故對初次接觸此融資的承租人一定要注意,預先確認「收益方式」、確認其可行性,預先需與相關各方充分溝通;
2)同樣是承租人對所謂「融資租賃」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過後反悔(也包括在合同洽談過程中)。常發生在承租人沒有事先充分比較各類融資方式的優勢和不足、沒有充分平衡和分析過哪一種融資方式更為適合自己(包括對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相關稅收、對非固定資產的保險支付、等等)。所以,一定要事先充分調研,避免一面之言,要與其競爭對手溝通(如銀行、基金等其他融資渠道),必有幫助;
3)承租人事後對其標的物(租賃物)的使用感到不滿,常會引起糾紛。沒有事先在其標的物的「實際」性能、型號、質量、應用軟體配置和驗收標准等方面充分調研和了解(包括對其生產廠家),或是把其交給了都會自稱是行業專家的某個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公司遍地開花的當今,同樣要避免一面之言)。首先是對自己的需求要明確(往往並非都能說清楚),其次即是調研渠道要充分;
4)在租賃物的交付、質保和驗收上,常會因發生問題引起糾紛。這點一定要在「三方」的相關合同中,預先考慮、預先明確其可能的問題解決職責,以盡量避免糾紛發生。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預先明確對出賣人的制約,非常重要(包括對租賃物的維護和維修);
5)須再強調的一條,往往「業內專家」避而不談,但本著商務誠信的原則(非誠信,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已成為其企業商務環境的代名詞),應該談談。標的物(租賃物)的價格,往往是基礎問題解決後各方爭議的焦點。此價格,關系著相關各方「利益」的方方面面,包括形形色色的中介等「費用」。若能達成利益鏈的平衡、達成各方當事人默認和接受的價格,最好。若不能平衡,為確保其價格的公平公正、確保其合同的有效履行,建議以參考市場同類產品的性價比為准(注意是「性價比」而不僅是「價格」,並有行業技術專家參與,以有效防止某一方所謂其產品市場專家的忽悠);
6)融資租賃既然是一種變通的分期付款方式,常有發生的和常需擔心的另一類糾紛,便是個別承租人的拖延付款,甚至欠款不付。針對此類問題,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或是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盡量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一旦發生,當事人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按照實際相關案例和自己多年的企業管理經驗,簡明歸納上述幾條,但願對您能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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