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合同特徵有那些,要注意什麼
請問!融資公司委託受權方出了問題、責任在那方
2.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況;
2、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
3、租賃物的保管、保養和維修;
4、租賃物的交付、驗收、交貨地點和用途;
5、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
6、租賃合同的期限;
7、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等;
11、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
依據本條第2款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 融資租賃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租金
出租人應注意與承租人約定租金金額和租金構成:一般為租賃成本加上以租賃費率計算的利息,另外還應約定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和幣種。
如當事人未約定租金,則一般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率確定。
其他費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如手續費、律師費等,應有其他協議的明確約定,並且不能直接在購租賃物款中扣除。出租人應將購租賃物款全額交付,否則構成違約。
鑒於融資租賃合同中存在上述專業法律問題,為避免合同條款不完善而一起不必要的爭議,作為出租人,金融機構最好請一家專業律師事務所協助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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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融資租賃合同有哪些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概括如下: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
3.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
4.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出租人事先並不擁有租賃物;
5.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一般不反復出租;
6.融資租賃合同中由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7.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8.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一般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來確定;
9.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了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義務;
10.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1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沒有特別的限制。
6.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特點有哪些
您好!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如下:
1、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融物為手段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核心是融資,融物只是手段。這是融資租賃合同區別於其他財產使用類合同的實質性特徵。對於承租人來講,融資租賃的目的並不在於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在於獲得標的物的使用權。通過融資租賃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這樣,承租人可以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從而解除資金短缺的困難。對於出租人而言,其購買租賃物的目的不在於取得租賃物,而在於獲得承租人所交付的租金,以獲得豐厚的利潤,而又由於租賃物的所有權握在自己手中,債權也可得到一定的保障。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並非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因其也為「租賃」而非買賣,故承租人也須支付「租金」,但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代價並非是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租金實際上是承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應獲取的合理利潤等費用的償還。
由於租賃物是為了滿足承租人的需要,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從出賣人處購得,往往其通用性差。為了確保出租人能通過融資租賃交易獲取利潤,其租金通常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術費及合理利潤。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往往高於傳統一般租賃中的租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目前具有以出租人身份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資格的機構有三類:第一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第二類經是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中獲准兼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第三類是經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資格問題,我國《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本公約適用於涉及所有的設備的融資租賃交易,除非該設備將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規定,可以推斷出就目前而言,我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融資租賃交易業務的擴展,主體資格正有所突破,法院也作出過相應的判例。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賣人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學者主張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三方主體——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出賣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雖然佔有重要地位,但其並不能當然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因為,盡管融資租賃交易往往發生在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但就融資租賃合同本身而言,其主體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出賣人並不能夠因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出賣人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義務,但出賣人的這種義務是基於其與出租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所確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對承租人的義務,而非基於融資租賃合同所必然負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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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融資租賃使承租人不必象買賣那樣一次交付大量的資金,可以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使企業的流動資金更多,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技術裝備更新。而對出租人來說,其是用閑置的資金去賺取利潤,增加企業的收入。出賣人則從中擴大了市場佔有率,對企業以後的發展非常有利。
一、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資格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為非法主體。即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發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無效。因此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首先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其經營范圍。
二、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或質量標准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兩個合同關系,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註明合同標的的型號及質量或質量標准,以免發生錯誤。同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使用的時間較長,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應預先考慮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損或消耗,並在合同中確定一個科學標准,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三、租賃物的交付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租賃物的維修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不是由出租人維修,而是由承租人來維修的。
五、租賃物的最終歸屬
1、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賃物的價款,當價款全部支付完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
六、擔保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都是價格比較昂貴的,所以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則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則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 。
七、保險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繳納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是由承租人承擔的,該費用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8.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包含哪些要素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租賃物的基本情況;租賃物的技術性能;合同標的的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租賃物的歸屬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