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bt融資除了需要立項審批和財政擔保還有叫人大什麼報告
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內研究、籌劃報容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具體的人大什麼報告應該是針對每個項目的不同 政府方面要求投資方做出來的吧
2. 項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樣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
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3. 急求:BT項目投標人投資資金結構安排及成本要求;投融資管理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
加油站用地屬於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辦理一書兩證每個城市在具體程序上可能有細微差別.我這邊基本是這樣的,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需要提供的材料:書面申請;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建設單位合法身份材料;相關單位的批文(如加油站要經貿局或其他單位的批准文件);其他材料(每個城市可能有不同要求)。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需要提供的材料:書面申請;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單位合法身份材料;方案評審會議記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同意的總平面圖;建築施工圖;工程聯審意見(消防、人防、綠化、環保等相關部門對施工圖的審查意見)其他材料(每個城市可能有不同要求)。
4. 政府為什麼需要通過BT,BOT融資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意為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某私人投資者(國、內外)或國有企業以政府給予的特許權為基礎,融資建設某基礎設施項目,並在規定的時期內經營該設施,回收投資並獲得利潤,期滿後將設施移交給政府。它是一種集籌資、建、管、還貸、開發全過程一體化的方式。其實質是將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民營化。
BT(Build一Transfer,建設一移交)模式作為一種新型融資建設模式,近年來在我國一些工程建設項目中正逐步得到發展應用。BT模式是由項目發起方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投資方.然後由投資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並承擔項目的建設風險,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發起方按照簽署的回購協議接管項目,並向投資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將BT模式引入工程建設領域,實現投資多元化,可以有效緩解政府財政壓力,通過合理分散風險、共享利益和明確權責,可以有效提高建設效率和管理效率。關鍵在協議內容。BOT的風險不是金融債務風險,是居民對公共產品長時間收費引起不滿的風險。BT有一定風險,相當於建設方墊資。這在建築行業很流行,風險能控。好處就是能夠讓資金實力雄厚的企業參與建設,能夠減少資金實力弱的企業中標的機會。提高建設方具備較強能力的可能。
5. 什麼是BT建設投融資模式
BT建設投融資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產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產生背景
1、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
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6. 什麼是工程上的BT項目
BT項目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
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明確規定「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權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此政策背景可謂是bt模式獲得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6)bt融資需求計劃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7. BT項目跟承包商融資需要注意些什麼才不會被騙
BT作為一種新型投資建設形式,由於發展時間短,在操作上還處於探索階段,尚未有成熟的運作模式可資借鑒,因而容易引發各種風險。
BT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是目前時興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其內涵界定有多種,國內建築業較為認同的表述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項目的一種投資建設方式。即政府通過特許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方,建設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政府回購,並由政府向建設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
重慶巨能建設集團近兩年在 BT模式運用上進行了嘗試。目前在進行涪陵東西幹道二期隧道工程項目BT融資建設工程、酉陽鍾多至渤海快速通道工程、重慶嘉華大橋北延伸段BT工程。這些項目涉及的投融資少則幾億元,多則幾十億元,收益前景可觀。但背後隱含的風險,值得研究和關注。
BT項目的風險
BT工程項目一般建設規模大、周期長,籌集資金數額較大,因而風險也相應較大。筆者認為,BT項目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適用風險。這指的是由於模式選擇不當,導致的合同條款履行、法律文件執行、政府誠信缺失、銀行信貸和工程施工風險。
目前國內通行的BT模式大體有4種:一是完全BT模式。政府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管理,而是通過選定投資人(聯合體),由投資人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來履行業主職能。
二是工程總承包BT模式。政府選擇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為建設方,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建設方按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
三是施工承包BT模式。業主將規模較大的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直接與多個建設方簽署合同;要求各個建設單位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業主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
四是施工型BT模式。政府選定既直接承擔投資、建設管理,又承擔施工職能的項目投資人(聯合體),由投資人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BT項目進行建設管理,但項目管理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由業主招標委託。
四種模式,各有優劣,適用於不同的BT項目。模式選擇不當,就可能給建設方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帶來意外的質量、安全、工期、融資和投資回收風險。
法律風險。在中國,BT方式尚屬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法律跟進滯後。另一方面,BT模式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投資人、BT項目公司、建設方、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分包商等諸多主體,參與主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各參與方在項目建設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如何規范,尚缺少法律規范的制約,法律風險因此客觀存在。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未形成適於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項目承包是否需要招投標,是否需要專門成立BT項目管理公司,對建設方應該有什麼樣的資質要求,如何解決政府部門在管理BT項目時職責交叉、定位不明的問題;在建設期內,資產究竟屬於業主方還是建設方,如何通過有效的監控防範項目公司將資金挪作他用,投資方投入資金如何監控與支付;項目峻工後政府回購時限如何約束,當政府財政無法滿足回購要求又無其他融資途徑時,誰來為政府買單;招投標工程索賠、經濟糾紛的處理,都缺少明確的規范。一旦合同條款、政府誠信、銀行信貸、工程施工等出現問題,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
政策風險。即政府誠信、政府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政府到期可支配財政無力回購帶來的風險。
從宏觀看,中國是不完全的市場經濟,這決定了中國經濟帶有「政策經濟」的特點。建築是高投資行業,發展尤其依賴投資拉動,「政策經濟」的影響因此更為明顯。眼下,全球經濟是否渡過危機,我國經濟發展前景如何都存在不確定性,這也導致政策走向不確定。國家宏觀政策調整(比如貨幣政策、稅收政策調整)對整個經濟而言也許是利好,但對建築業的影響卻可能是致命的。
從微觀層面看,政策性風險主要顯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於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標與政策手段不對稱,導致企業面臨的政策風險陡增。比如項目投資巨大,政府財力本來就不能承受,卻硬著頭皮上,到回購時卻拿不出錢來,以致帶來風險;二是地方政府換屆,後屆政府不認前屆政府的政策,否定前屆政府決策的建設項目,結果導致BT項目無法繼續實施;三是地方政府缺少戰略決策能力,沒有遠期規劃,政府行為隨意,政出多門,近日一個點子,近日一個政策,後天一個口號,導致政策走勢飄忽不定、難以預期,帶給BT項目極大的風險。
融資風險。BT模式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融資。在政府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的當下,項目融資成功與否是BT項目能否成功運作的關鍵所在。是否擁有足夠的融資能力,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將項目資金籌措到位,是建築企業在BT項目上的關鍵性競爭力。
但是,在目前,中國融資結構過於單一,企業難以通過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來解決巨額投資的資金,往往只能靠間接融資,即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負債融資,來解決投資資金。然而,BT項目投資動輒幾億、十幾億、幾十億。在現代商業銀行的「嫌貧愛富」的潛規則下,一般建築企業直接融資頗為困難,即便融資成功也存在巨額貸款還本付息的風險。
一是項目開展後,由於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國家實行宏觀調控和貸款限制,企業可能因此無法籌措項目所需的全部資金,由此造成資金不到位,最終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二是企業負債融資,可能因項目效益低下,或者缺乏完善的財務管理體制和資金籌劃能力,負債率超過警戒線,回購資金到位催收乏力,到期無法還本付息,最終導致企業財務狀況惡化,甚至面臨破產。
三是企業經營管理效率低下,決策管理信息系統不健全,投資理財能力較差,資金使用效率偏低,企業因此缺少信譽,限制了企業的融資能力,形成企業融資過程的潛在風險。
風險,無法迴避。對之,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重視,並在謀劃、調研、承攬和組織施工過程中採取措施加以防範和化解。否則,一個方面的失誤,就可能引起無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風險應對的方略
針對BT模式存在的風險,重慶巨能建設集團在實際操作中採取了以下措施。
理順法人治理結構,強化現代企業管理。法人治理效率,是建築集團內部管控和抗風險的保障。巨能集團遵循「國有現代企業制度」的理念,把完善集團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高法人治理效率,作為提高內部管控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來,根據出資人(重慶能源集團)批準的公司章程,先後修改完善了董事會工作條例、總經理工作條例,制定了集團高管事權劃分及執行制度,藉以規范集團公司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集團公司法人治理效率,改善總部戰略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
事權劃分和執行程序,包括了8個方面、40條規定,從戰略制定與控制、全面預算的制定與控制、資產管理與投融資管理,到組織結構和組織機構調整、人力資源戰略、各級管理人員任免程序、工資和福利政策、年度員工培訓計劃的事權和程序,都作了明確劃分和規定。我們期待,通過明確責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科學決策的水平,有效控制投資風險,確保資產安全。
強化財務導向管控,提高企業理財水平。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舉措:一是兩級公司實行全面預算管理,以全面預算管理來延伸集團戰略管理,促進資源優化配置;二是建立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實現資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建立內部融資平台;三是通過實行子分公司財務主管委派、定期考核輪換制,委派人員的人事關系和工資發放在總部,考核與子、分公司經營績效掛鉤;四是銀行賬戶集中管理,盡量減少在外部銀行賬戶的資金沉澱;五是建立集團公司財務信息網路,實現靈敏、准確、高效的信息溝通,避免信息失真,減少信息不對稱,藉以強化財務風險控制,提高企業理財水平和融資能力。
堅持三個管控結合,避免內部控制虛化。為確保子、分公司擁有承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經營自主權,提高集團公司與子、分公司戰略發展協同,我們的董事會確定對子、分公司施行戰略管控、財務管控和運營管控相結合的管控模式。
三種模式結合運用,區別子、分公司的情況各有所側重:對獨立法人的子公司,相對放權,主要側重於戰略管控和財務管控,但輔之以運營管控。即在一些事關整體利益的問題上,比如內外招投標,投融資數額較大的BT項目,集團公司內部資質的有效利用等等,實行必要的權力集中,以消除內部競爭帶來的負面效應,減少外部競爭阻力,有效地控制風險。
對分公司,主要側重於運營管控,同時施行戰略管控和財務管控。之所以對分公司要側重於運營管控,是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承擔民事責任,資產安全和經營的盈虧責任,是由總公司承擔的,相對集權的管控,是履行資產責任的要求。
根據董事會確定的思路,我們正在修訂子、分公司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包括12章、45條,主要的特點是既有集權性規定,又有明確的授權,讓子、分公司明了應該做什麼,能做什麼,可以怎樣做,做好做不好在利益上會受到怎樣的影響。希望通過這個辦法的實施,實現集約化經營、資源整合,從整體上增強協同性,提高集團的外部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注重外部環境研究,加強企業風險防範。BT項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政府轉嫁風險的一種投資方式。 BT項目合同簽訂後,企業承擔的風險肯定大於政府。基於這個認識,我們巨能集團把環境研究和政策研究,列為風險防範的重點,設立了總法律顧問,成立了董事會領導下的風險監控委員會,明確了風險監控的常設機構,負責進行風險研究和預警。
集團公司強調,項目開發堅持把質量放在第一位,不再不計成本片面追求開發數量;開發堅持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整個公司的項目結構盡可能多元化,BT佔全部項目的比重一般控制在40%以內;選擇BT項目時必須深入調研,重點在項目投資額度、工程規模、建設難度、建設風險,企業的融資能力、管理能力、實有資質和施工能力是否可以承受;政府的誠信如何,業主是否具有足夠的回購能力,能否提供回購承諾函及相應擔保,如何通過合同規范雙方的行為,規避風險;項目前期工作是否深入,設計方案是否穩定,建設標準是否明確,項目結構是否清晰,建設方是否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投資和施工聯合體的約定方式和內容、施工隊伍最優組合方案分析。
組建得力項目經理部,又好又快實現全面履約。BT項目投融資數額巨大,項目交付時間越長,承擔的貸款本息的成本就越高;項目交付時間越長,也意味著環境、政策的變數越多,風險越高,失敗的機會越大。企業規避風險,因此必須力求安全、優質、低耗、高效,以最短時間的最低項目成本,實現高質量的項目交付,確保全面履約,降低風險。
我們因此決定,BT項目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發和組織;項目部的組建打破子、分公司既有的藩籬,在全集團范圍內擇優選人、統一調集隊伍和裝備;對BT項目的管理,實行子、分公司和集團公司雙重管控,子、分公司側重於施工工期、安全、質量和成本的管理,集團公司側重於資金使用效益和投資回收的督促與監管。集團公司強調,作為承擔BT項目的子分公司必須進行項目全面管理,尤其要加強會計核算,注重三個方面的收益:來源於項目總投資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施工的正常施工利潤;BT合同約定的、構成BT合同總價的投資回報收益。為此,集團公司財務部加強了項目部財務人員培訓,同時制定相應核算規范,督促嚴格執行。
8. bt項目融資必須要招投標么,不需要的話有什麼依據
必須招投標的,法規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六、加強招標公告管理,加大招標投標過程公開公示力度
公開透明是從源頭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是實現招標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徑。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招標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通過有形市場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有形市場應當建立與法定招標公告發布媒介的有效鏈接。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健全體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發揮有形建築市場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作用。現階段,對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有形建築市場,依法公開招標。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項目採用國際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於公開招標的規定辦理。其他應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招標、發包。
9. 國家是否禁止對BT方式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
沒有禁止,但是加強了對BT項目招投標的服務和監管。
BT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建設方式,對吸納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財政資金不足與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充分認識BT,加強對其在招投標環節的服務和監管,有利於化解政府在資金引進、工程管理、項目回贖過程的風險。
一、BT是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
(一)BT模式的特點
1、何謂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項目授予投資人(或投資建設人),投資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政府的要求進行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政府按照合同約定回贖該項目。
2、BT模式的特點:
(1)BT項目的真正業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於非經營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隸屬於城市公共資源類別,只有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才有資格作項目的BT發起人。並且項目建成後,政府最終要用財政資金,或給予投資人其他優惠政策(如土地開發等),贖回項目的所有權。因此BT項目的業主無論是從項目的性質,還是項目的最終歸屬,都非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莫屬。
(2)BT的本質是政府運用市場機制對市政公共資源的特許經營權進行分配。為了充分體現「三公」,必須採用招標、拍賣等形式,只有通過競標成功的中標者,才有資格成為BT項目的投資方,與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簽訂BT合同。
(3)BT的項目管理重點有別於普通工程項目。投資方絕大多數會組建BT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暫時行使業主職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責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融資,並承擔項目融資、建設期間的風險。
(4)投資人與投資承建人在項目管理與實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可以只找投資人,即項目法人只管融資。也可以既找投資人而投資人同時具備施工能力,即項目法人融資並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項目總包人。兩種投融資人的選擇、管理以及特許權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項目承包商具備的條件不同於一般工程項目。BT項目招標的重點是確定合適的投融資人,因此項目法人招標應將是否具備投融資能力擺在首位。假如項目法人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要求,還需要通過二次招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商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要求,加強對BT項目二次招投標的監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項目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BT的發起權;②項目BT階段所有權的轉讓權;③BT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材料采購等二次招標的監督權;④項目建設管理及投資控制的監督權;⑤項目建成後的回贖權。
義務:①按時足額支付BT乙方合同價款的義務;②協助項目BT乙方二次招標的義務;③接受項目BT乙方的各類咨詢義務。
(2)投資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投資和融資權;②當其具有BT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的承包權;③當其不具備BT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權;④享有所實施項目的組織建設管理權;⑤享有項目建成後收回投資及合理利潤權。
義務:①承擔項目融資、投資、建設風險的義務;②承擔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義務;③接受BT發起方有關約定的義務。
(二)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
1、何為帶資承包方式:
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築施工企業墊款施工。
2、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相似點:
BT中的投資方需要承擔項目的投融資工作,而帶資承包方在相當程度上也具有融資的性質。兩者在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實際操作中,許多政府投資項目誤將帶資承包當成BT模式,或誤將BT項目操作成帶資承包。這一方面違反了國家禁止工程建設項目帶資承包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造成了項目建設期間權責不明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後果,易出現項目建設期間和之後的「官司」不斷,嚴重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地方的穩定。
3、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
BT模式的投資方可以是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也可以是投資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企業或個人。原則上說,只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願意以BT方式賺取項目建設期間的管理費和利潤的企業或個人,都可以加入這一領域。
帶資承包方式中的帶資承包方只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業企業。不具備施工資質要求的任何企業和個人無權參與項目施工,否則可視為項目的違法「掛靠」。
(2)工程建設項目類別不同。
BT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一般為非經營性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由政府收回並組建項目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帶資承包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別涉及面廣,可以出現在各行業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如不加以限制,任何類別的工程建設項目均會發生。
(3)合作性質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是BT投融資建設合同。盡管在BT項目運作方式中,投資方可能同時具有投資者與施工者的雙重身份,但其中投資者的身份是居於主導地位的。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作為發包方,建築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簽訂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屬於工程服務范疇。
(4)法律關系不同。
BT模式中有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涉及到項目發起人、投資者、項目貸款銀行、融資擔保人、材料和設備供應商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的法律關系較為紛繁復雜。
相對而言,帶資承包方式中的法律關系較為簡單,項目業主與帶資承包方僅僅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關系。
(5)管理對象與管理范圍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一般只負責項目的前期管理,如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組織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解決征地拆遷、選擇投資者等工作。投資方則負責項目的投資和建設管理工作,如籌集建設資金,通過招標選擇施工承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項目實施單位,並全權負責項目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建設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以後,按合同約定將項目移交給業主。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要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管理,從工程項目的發起開始,直到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竣工交付使用為止。承包單位只負責按合同約定的承建工程范圍和內容進行施工階段的工作。
(6)項目保證措施不同。
BT模式中,為保證投融資的效果及項目的順利實施,投資方須先向項目業主提供足額的項目保證金或銀行擔保,然後業主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回撥項目建設資金。
帶資承包方式中,工程款、設備材料款等各類資金的籌集、使用均由帶資人全權負責,無法保證各類資金按時足額到位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7)合同價款的組成不同。
BT模式中,投資方需要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全部資金的籌集,因此,合同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資金佔用利息以及合理的投資回報。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合同價款只包含工程建設費用,不含資金佔用利息和投資回報。
(8)資金支付主體不同。
BT模式一般存在兩個資金支付主體,第一個是投資方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以及向材料和設備供應商支付材料款等;第二個是在項目建成完工移交給BT項目業主後,項目業主按照BT合同的約定向投資方支付合同價款,通常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帶資承包只存在一個資金支付主體,即項目業主一般需在工程完工後不久的時間內向墊資施工方支付合同價款。
(9)項目的所有權人不同。這既是二者的根本區別,也是區分BT與帶資承包兩種建設方式的關鍵特徵。
在BT模式中,投資方在項目建設期間是項目的「暫時所有權人」。在工程竣工後,投資方需要按BT合同約定的轉讓程序,再將項目的所有權轉移至項目業主方名下。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自始至終都屬於發包方。工程竣工後,承包方將已竣工工程移交由發包方,並不涉及項目所有權的轉移。
(10)承擔的責任與風險不同。
在BT模式中,項目業主只承擔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責任與風險,進行項目的宏觀管理。投資方則要承擔建設期間的建設管理和施工技術、安全、質量、工期、造價以及融資的風險,還要承擔不能及時得到回購資金的風險。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業主需承擔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籌集等項目風險。承包單位只承擔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和竣工交付相應承包范圍內的風險,以及墊資得不到償付的風險。
4、如何指導業主,做好BT項目的招標工作,規避基礎設施建設帶資承包風險:
明確了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對於服務業主,加強對項目招投標的監管有著重要意義。
(1)幫助指導項目業主用招標或招商的形式選擇投資方;
(2)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的BT招標公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BT協議,突出項目回贖內容重點。防止將BT項目協議誤做帶資承包協議,也防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帶資承包」披上BT的合法外衣。
(4)幫助指導監督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投資方組建BT項目聯合體和實施項目建設的二次招標。
二、哪些項目適宜採用BT模式
(一)採用BT模式運作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政府需要投資建設的,但又不適宜於由市場進行商業化經營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排水、道路照明、公交站點等;
2、政府需要壟斷經營的,或不願意採用BOT方式將經營權轉讓給投資者的基礎設施項目,如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城市集中供熱、垃圾處理等項目;
(二)項目採用BT模式的前提條件
採用BT模式的基礎設施項目,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項目立項、審批、國土、規劃、環保等手續已完成,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政府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及相應的擔保;
3、工程規模、難度適當,投資額度和施工資質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4、已經有一定的符合條件的BT潛在投資人可供選擇。
三、如何選擇項目BT投資人
(一)需要注意的問題
1、政府要把「雙贏」放在首位。選擇BT投資人實際是選擇項目的戰略合作夥伴,因此不要一味追求政府經濟利益最大化。
2、實施項目管理「管辦分離」。宜以屬地管理的原則,授權當地政府為項目業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履行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職責,財政、審計等部門履行項目資金監管職責。
3、防止以項目為抵押的融資形式。要注重考察投資人的資金實力,應將投資人提前注入項目保證資金及提供銀行履約擔保作為談判的重點內容。
4、盡量選擇有資金實力和有施工資質的總承包企業,可以有效規避投資方與施工方之間的矛盾。
5、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及早介入對BT項目的服務和監管中。指導發布招標公告、製作招標文件等程序性工作,在服務中履行好監管職責。
6、招標過程中注重評標辦法的合理編制。招標找項目投資人不應以價格最低作為中標條件,應綜合考慮投資人經濟實力、融資能力、企業管理水平、社會信譽、承建能力、合同管理能力等,尤其應將側重點放在工程將來的運營成本及質量上。
(二)目前常用的BT投資方的產生方式
1、「名花有主」型。主要是針對較大的、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項目業主通過前期的信息發布、摸底,已有合作對象,爭取項目審批立項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核准邀請招標或直發包的形式來確定投資方。這種形式暫定名為招商招標。
2、「拋綉球選親型」。即項目尚無明確合作夥伴,項目發起人在權威媒體公開發布招標(或招商)信息,吸納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個人關注,擇優選定投資人。需要注意的是針對較大項目,信息發布的范圍要廣、時間要久,要給真正的投資者充分論證項目投資的必要時間。
(三)BT投資人的兩種基本類型
一是具有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也叫BT總包人。BT總包人既是BT項目的投資方,同時也是項目施工方,只需按照其具備的施工資質能力和范圍進行施工,一般情況無需進行二次施工招標。
另一種是沒有或不具備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叫BT投資方。由於其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還必須再以投資方的身份,在項目業主的協助下對項目施工進行二次招標確定承包人。
(四)目前常見的完善BT投資人總承包資質的辦法
當投資者不具備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其欲直接賺取項目建設管理費和獲取項目更大利潤的打算就會落空。相對來說,其投資風險就會加大,這種情況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者的積極性,不利於項目融資。
實踐中許多投資人為彌補這種「缺陷」,增加投資利潤,利用目前BT無「法」限制的時機,或採用「控股」,或採用「聯合體」的方式,吸納有項目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一起參與前期的BT投融資中,從而組成一個完整的BT利益集團。
作為監管部門,既要充分用好、用活政策,指導投資者建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BT聯盟,又要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防止借BT之名行規避招標之實。
四、項目運作中的具體實施方式
(一)設立項目公司的BT方式
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投資方,投資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投資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投資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投資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3、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項目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
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商的確定,以項目公司為主體,在項目業主監督下用招標或政府采購形式確定。
(二)不設項目公司的BT方式
是指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項目投資方,投資方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直接與項目業主簽訂BT協議,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全過程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直到項目建成後由業主贖回。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資方承擔,無須再進行二次招標。此種方式採用的前提是,投資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項目業主直接和投資方簽署BT投資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
五、加強對BT服務監管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及時介入,指導項目業主完善BT操作
1、項目監管部門及時介入最主要。項目監管部門要及時與項目業主溝通,了解項目工程特點、前期准備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幫助業主分析潛在投資者,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由於BT模式的確定既屬於項目立項階段的內容,又屬於項目實施階段的內容,因此監管者既有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又有招投標監管部門。在現階段國家尚無政策明確BT模式監管權的情況下,需要各部門及時溝通信息,互相攜手,對現有職權范圍內的相關事宜服務監管到位。
2、幫助項目業主選擇合適方式確定投資人最重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要根據該項目BT潛在投資人的實際情況,本著有利於項目融資的原則,實事求是地核准不同的招標方式,確定BT投資人。
(二)明確項目資質要求,優化組合投資方
1、根據擬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BT招標時應對投資方的投融資能力和施工資質提出明確要求。一般情況下,應首選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能力和施工資質的投標人為BT項目的總包人。當然,有BT項目建設經驗的為最佳。
2、要積極引導有投資能力而無施工資質的企業與具備項目施工能力的優質企業組成投資方聯合體,實施「強強」聯手,共同組建項目投資方。
(三)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監管措施,杜絕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以及「再BT」現象較普遍,這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
1、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嚴加禁止「再BT」現象。
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包括監理在內的施工現場監管機構,對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3、招投標監管機構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聯手,以不定期抽查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情況,認真查處項目違法分包、轉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