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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案中小企業融資難

發布時間:2022-01-04 08:57:24

1. 「辱母案」公司注冊資金一個億為什麼會陷入高利貸困境

山東冠縣「刺死辱母者」一案引發空前關注,於歡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當地警方是否存在瀆職行為等焦點之外,封面新聞-華西都市報記者還通過工商資料查詢到,涉事企業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並非之前報道注冊資金2000萬,而是一個億,蘇銀霞認繳金額為5000萬元,實繳額1780.46萬元。這樣的企業規模在中國很多縣都是鳳毛麟角,是各地招商引資爭搶的對象,而蘇銀霞作為身家數千萬從事實業的女企業家,更是一般人仰視的楷模。但即便如此,當蘇銀霞陷入高利貸困境,依然孱弱與一般弱女子無異,其借款135萬,承受月息10%的高利貸,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還剩最後17萬欠款未還,以致被催債者極端凌辱引發血案,令人唏噓。

「民間借貸年利率在24%以內,受法律保護,如果超過36%,超過部分利息約定無效。24%-36%部分,如果是借款人自願,且沒有損害其他人利益,也受法律保護。」成都一位律師李女士告訴記者,蘇銀霞向吳學占借款月利率10%,已經遠超出合理范圍。

但劉勝軍表示,司法解釋只存在於理論上,現實中,債權人習慣用非正規手段催債。「即便申請企業破產,也不能消除這種暴力催債,反而會被認為是逃債、跑路。」劉勝軍說。

「要想避免類似悲劇,最重要的還是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給中小企業提供普惠的金融環境,從根本上消除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劉勝軍認為。

2. 如何評價"刺死辱母者"一案的輿情

【輿情熱點】山東「辱母案」輿情分析

一、事件回顧:

2016年3月25日一宗「男子刺死辱母者」快速佔領各大新聞版面。被告人於歡的母親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某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有17萬的欠款無法還清。於是,催款人帶著11人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對債務人極盡羞辱,甚至有一個叫杜志浩的人還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在蘇銀霞臉上蹭。外面路過的工人看到這一幕,讓人報警。

警察接警後到現場,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看到警察要離開,報警人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被催債人員控制的於歡看到警察要走,試圖往外沖,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這一判決理由在網上引起較大爭議,很多人認為這構成正當防衛,於歡應當無罪。一時間網路輿情熱議不斷,案件關注度持續走高,社會輿論呈現兩極分化。

從輿情傳播的角度來分析,主流媒體搜狐新聞、騰訊新聞、網易新聞、南方周末、和訊新聞、奇聞007等對「辱母案」進行了相關的報道,報道詳細的描述了事件的細節和原委。在主流媒體的傳播下,「辱母案」開始流入輿情市場。

緊接著新浪微博推出了話題#刺死辱母案追蹤#,相關閱讀量達到10.7萬,各個網路大V參與到「辱母案」的輿情傳播鏈中,其中帶來較大影響力的有@思想聚焦:「刺死辱母案:我們這個社會,不應總是對壞人太好,對好人太壞。」帶來9543次轉發,7807次評論和31,105次點贊。@六六V:「我想不明白,辱母案中的被刀捅傷的人撞死學生逃逸賠20萬,為何他要於歡家賠800萬?兩條命的差價從哪裡來?」帶來2119次轉發,1615次評論和8949次點贊。兩個網路大V對於「辱母案」的輿情傳播推動力功不可沒。

在網路媒體快速發展的時代,草根自媒體迅速崛起。不可否認,網路熱點事件可能會因虛擬世界的發帖、跟帖以及激進的言論帶來的狂熱使得非理智的民意介入社會現實,從而對輿情的發展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在「辱母案」輿情呈現出多極化趨勢之後,官方應該適度的介入到輿情的傳播中,對熱門媒體和網路大V 言論中的疑點和難點進行相關解讀,從而更好的引導主流輿論,使得輿論脫離無頭蒼蠅的狀態,向理性化方向發展。

許多學者認為,網路群體性事件形成機制的直接誘因在於信息傳播秩序失衡,主要表現為信源開放度不高、信道暢通度不夠和信息的保真度不高。在「辱母案」輿情傳播中形成的七大主流輿論涉及各方面:1、對於歡保護母親的行為表示支持;2、認為於歡行為不該被輿論炒作為正義;3、對於案件裁定給予的希望;4、對於高利貸行業的爭論;5、對於網路輿論具有超高影響力的看法;6、對涉事不作為民警的批判;7、對於道德與法律的討論。網路輿情有正義之詞,也有偏激言語。

網路輿情之所以容易出現偏激,很大程度上源自網民對於真相認識存在缺陷。因此,最大限度減少網路群體性事件帶來負面效應的根本路徑在於真正地實行官方信息公開,健全信息發布制度,以官方信息傳播替代人際和群體的信息傳播。搭建媒體對話平台,實現官方與網民的有效話語溝通,從官方的角度看,既要堅持信息公開,滿足並維護公民的知情權,同時也要避免官方獨白式的話語。

最後回歸案件的本身,這確實是一件難以用法律進行簡單裁判的案件,輿論基於人類自身的情感,法律卻是理性的產物。就像許多網友而言的:如果輿論可以改變這個青年的人生,那我也願意站在輿論這一方,但同時我也不希望因為這起個案件讓保護親人成為殺人的理由。法律不外乎人情倫理,但也不能讓花了上千年才走到今天的法律被輿論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寄託在某一個或是某一批人身上,而是在每個人的監督和遵守下才能日趨完善。

3. "辱母殺人案"背後高利貸的這些事你知道多少

「我們誤入高利貸陷阱,害了自己,也傷了別人。」
在山東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中,受辱母親蘇銀霞為兒子於歡寫的「陳情書」中有著這么一句話。

追蹤「辱母殺人案」,除了關注案件重審,我們還應該關注案件背後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困境,以及那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的高利貸。不少放貸者勾連黑社會暴力追債,該管管了。

4. 刺死辱母者這個判決適合嗎

【3月26日10:4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時間通報於歡故意傷害案進展,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現合議庭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將於近日通知上訴人於歡的辯護律師及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師閱卷,聽取意見。
【3月26日11:16】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並強調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3月26日11:37】最高人民法院:及時轉發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案件進程的通報。
【3月26日12:50】山東省公安廳: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組,赴當地對民警處警和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核查。
【3月26日16:27】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於歡故意傷害案"依法啟動審查調查,第一時間抽調公訴精幹力量全面審查案件,對社會公眾關注的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成立由反瀆、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對媒體反映的警察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依法調查處理。
【3月26日17:27】山東省聊城市:立即成立了由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牽頭的工作小組,針對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為、高利貸、涉黑犯罪等問題,已經全面開展調查。下一步,聊城市將全力配合上級司法機關的工作,並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3月29日15:0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的再次通報情況,合議庭已於3月28日通知於歡的辯護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親屬、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到我院查閱案卷。
【3月29日15:14】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跟進轉發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的情況通報。
【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
【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辯論中凝聚著法治共識》
【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於歡案"熱評:靜待花開是相信它一定會開》

5. 刺死辱母者案引爭議是不是法律惹的禍

刺死辱母者案經過

事實上,就算不將於歡的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當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也給減輕處罰留下了空間。法律的技藝,就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找到適當的法律條文,來實現法律的原則,其中就包括了罪刑相適用。

對於普通公眾而言,最關心的也不是正當防衛這一具體的法律制度,而是無期徒刑這一結果。當母親在自己面前受辱,報警後也無法解除危險,很難再期待誰能保持足夠的剋制,即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正如法諺有雲,法律不強人所難。

據《南方周末》報道,案發前一天,討債人也曾對於歡的母親進行羞辱,將其頭按進馬桶,報警和撥打市長熱線全無效果。沖突發生時,民警已經離開第一現場,於歡母子也想出去,卻被阻攔,人身自由仍被控制。有理由相信,這時於歡的心中對於公權力的保護已經絕望,羞辱等侵害行為隨後仍可能會繼續。這時,便可以認為他是基於「義憤」去行動。

和正當防衛不同,「義憤」不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最常見的便是長期被家暴的妻子殺夫案件,由於男女雙方體格上存在明顯差距,很多殺人行為都是發生在丈夫熟睡時。2015年的一起案件即是如此,被告人被判故意殺人罪,卻只獲刑5年。

最高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的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敏在該案中曾作為專家證人出庭,她曾當庭表示,受暴方對暴力的感受與普通人不一樣,會有不同於尋常的預測暴力的能力。她相信,如果對方不消失,自己擺脫不了暴力。她就會以這種方式終結暴力。

這一判斷,也可以適用於於歡。在母親因為討債人的壓力持續被辱之後,他也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採取行動,他們無法擺脫這一境況。

在這個意義上,於歡的行為就算不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也可以視為一種「防衛因素」,結合被害人過錯,以及於歡的主觀目的、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根據現有的司法慣例,也能在量刑上進行減輕。

和正當防衛相反,「義憤」因素的影響雖然被司法實踐多次確認,其認定標准和量刑影響在《刑法》中並沒有特別清晰的規定,需要結合主觀故意、被害人過錯等條文進行解釋。

當然,無論正當防衛還是「義憤」,都是一種私力行為,很容易失控超過必要限度,為法律所不提倡,因此通常只能減輕或免除處罰。它們的共同點在於,權利受到侵害後沒法求助於公權力,只能依靠自己。

正當防衛是侵害正在發生,求助公權力來不及了,理論上沒法避免,所以法律特別規定;義憤往往是因為公權力的保護缺位,求助過,但沒有效果,理論上不應存在。

具體到本案,民警出警後的行為明顯涉嫌瀆職和不作為,是悲劇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也反映出基層派出所面對民間糾紛、特別是債務糾紛時的一種常見狀態:由於警力配備不足,只要侵害不是特別嚴重、導致人身傷亡,就算已經涉嫌了侮辱、非法拘禁等輕罪,也不全會嚴格處理。

從杜志浩等人的行為來看,他們顯然對這一尺度非常熟悉,例如脫下褲子後也很快被制止,避免涉嫌強奸這一重罪,讓警方不得介入。但在此以外,仍有各種手段可以利用,來對他人的身心進行嚴重侵害。

結果就是,於歡最終拿起了刀。他們沒法像法官那樣精確的判處你幾年徒刑,並給予上訴的機會,只能簡單地去回答,一刀還是兩刀。

因此,要想減少私力行為,公權力必須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切實地保護。具體到本案,除了於歡的量刑,公平正義也體現在對其他10名討債人的處理上,包括受傷的那3個。

既然聊城中院在對於歡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查明了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婦女的行為,那麼理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背後的真相是什麼

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引發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女企業主於歡的母親蘇銀霞因為「倒貸款」需要,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135萬,口頭約定月息10%(年利率120%),在支付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的房產後無力還清欠款,遭到暴利催債。這11名催債人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用極端手段侮辱她(不忍直視)。趕到現場的民警不作為或許成了壓垮22歲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情急之下,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造成1死4傷的悲劇。於歡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一時輿論嘩然,法與情的對立在此案中被無限放大。

金融機構都偏愛大企業,中小企業信用不足,受到的金融支持較少,這是必然的。問題在於,我們的中小企業本身面對的市場競爭不夠公平,可以獲得正規金融支持的渠道就更少。公平的市場環境沒有,中小企業可以獲得各類資源,包括金融支持必然就更少,高利貸因此成為很多中小企業資金周轉的主渠道。很多中小企業主表示,他們從沒有從銀行貸到過款。當然,各顯神通,他們也都有自己的辦法。只是,很遺憾,任何這些辦法,成本都高於銀行。

可見,我們的金融體系建設還有空間,可以有更多各類、多元的金融市場主體,更多層次、多元的融資渠道,但在當下融資渠道極端匱乏,無數個像蘇銀霞這樣的中小企業主深陷融資困局。

這種大背景下,贏貝金融應運而生,使用資產證券化的技術和理念,盤活中小企業存量資產,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贏貝金融根據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為他們量身定做了一個十分精巧的融資結構,或以庫存質押,或以應收賬款質押,再引入強大的資產定價、處置機構,依靠贏貝金融國際投行級別的風控,確保了投資人本金收益完美兌現,做到了融資人和投資人的雙贏!

7. 「刺死辱母」案,一審判決之我見

一次不公的裁判,其惡果遠甚於十次犯罪。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審判則摧毀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培根·《論司法》

近日,山東22歲青年於歡「刺死辱母者」案,在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僅網易新聞中一則報道即有近200萬跟帖。此案之所以受到民眾空前關注原因主要有:(1)11名催債人使用手段極其卑劣,突破了人們的道德底線;(2)警方出警後,對於置身困境的於歡母子幾乎坐視不理,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悲劇的發生;(3)法院判處在極度憤怒與絕望中揮刀刺死凌辱母親者於歡無期徒刑。

可以說,如果前兩者綜合起來導致了悲劇的發生,那麼第三者對本案在互聯網中劇烈發酵直接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為該案的一審判決不符合人們觀念中的公平正義,因而民意如潮水。

【基本案情】

山東女企業家蘇銀霞背負135萬元年息高達120%的高利貸之後,在前後不到兩年時間內,總計支付本息約254萬元以後,無力支付餘款,11名催債人暴力催債,在債務人企業的接待室前後2天時間內使用卑劣下流手段當著蘇銀霞之子22歲的於歡的面對蘇銀霞極盡凌辱之能事。警方趕來以後只是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於歡幾近崩潰欲隨沖出房間未果,慌亂中摸出一把水果刀刺傷在場的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這是首發於《南方周末》的報道,這起案件發生於2016年4月14日,目前一審完畢,於歡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目前該案在上訴中。

【正當防衛VS故意傷害】

本案一審判決最大的爭議是被告人於歡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來看看我國刑法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即使法官不考慮當時於歡面臨的處境,所受的屈辱,即使法院認為他的尊嚴不值得法律去保護、去捍衛,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完全可以判決十年以上(包括十年)有期徒刑。如果當初一審法院當真如此判決,可能也不至於引發現在的滔天輿論。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刑法理論之一,期待可能性理論認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在特定的場合實施其他合法行為,就不能對其所實施的違法行為進行「法」的非難,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責任,或者可以減輕刑法上的責任。

在那樣的場合,在母親面臨11名催債人極端的侮辱和拘禁而救助無門的情形下,作為法官,請你告訴我,你期待他怎樣「正確處理沖突」,如果換作是你,你會怎麼選擇?的確,法不容情,但人應有情。法官斷案,應該遵守法律,也應該遵循良知。

8. 刺死辱母者案件,兇手減刑出獄,此次風波對他以後的生活是否會造成影響

轟動全國的刺殺辱母者當事人於歡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得減刑出獄。於歡出獄後,接受了很多媒體的采訪,觀眾們相對比較關心的是這場牢獄之災對於於歡來說,是否會對其生活造成影響。小編認為,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這幾年的牢獄生活,讓於歡已經與社會有些脫軌,他自己也很感慨社會的變化大。而且於歡的案底已經存在,盡管事出有因,但是也在檔案上留下了濃重的一筆。更多的是這幾年的關押生活對他的心理影響,需要好的心理疏導。

當年於歡的這個案子,引發了社會各界的討論。但是殺人終究是觸犯了法律。如今於歡已經出獄,他需要面對的是拋開過去的自己,面對以後自己的人生,不要因為這一件事情,絆住了自己的雙腳。這場風波,對於於歡,甚至是於歡的家人,都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影響,但是小編仍舊希望,他們能夠好好的面對以後的生活。

9. 刺死辱母者事情的始末是怎樣的

案情大概是這樣的,殺人者於歡,22歲,他母親蘇銀霞因經營工廠資金周轉困難而向某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前後累計借款135萬元,約定月息10%。此後陸續歸還現金184萬,以及一套價值70萬的房屋抵債,還剩大約17萬餘款實在沒有資金歸還。因此,蘇銀霞遭受到暴力催債。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對此人民群眾不淡定了,都表示了憤憤不平。

設想一下,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人,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境下,目睹母親被以極端的方式當眾強制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制止,也沒有詢問、了解就離開,當他試圖沖破控制喚回警察的過程中被催債人員繼續非法控制和攔截,如果你處於這樣的混亂的情境下,手裡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會怎麼做?

我想過,如果我是於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會更堅決,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宥。

也就是說,辱母殺人案的判決顯然與人們所秉持的基本基本倫常相違背,盡管從法律技術角度,法官的判決或許是「依法」而沒有枉法,但罔顧犯罪行為是在絕望情況下的人性自然反應,冷血生硬地予以判決,顯然不是一個正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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