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會計上如何劃分各種金融資產
1.會計上如何劃分各種金融資產這個問題太大了,分4大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計量問題太大了,初始計量和後續計量都是有說法的,這個得單獨學習,因為兩句可說不清楚。
2.當然歸類時必須謹慎,因為一旦確定類別,不得隨意變更。准則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調節利潤,因為同一金融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對企業的損益影響是不同的,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和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交易費用計入成本,持有至到期投資採用攤余成本計量,交易費用也計入成本,可見它們對企業損益的影響是不同的。
拓展資料:
一、在現實的金融市場中並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說法,為何在會計上有這樣的分類?其實這是近年來,我國的金融工具交易,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有了較快的發展,為了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金融工具交易,便於投資者更好地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對相關會計准則的制定提出了迫切要求,由此《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順應而生。會計上的金融資產分為以下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這里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應該結合企業自身的情況,管理的要求以及投資的策略等,但概括來講,這四類的劃分應該體現管理者的意圖,根據管理者的意圖對金融資產做出不同的分類。 如果管理者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短期出售獲利,則應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如果管理者的意圖為持有到3年後再出售,則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如果管理者持有意圖不是很明確(即既不是短期出售,也不準備持有到期),則可以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因此不能認為某項金融資產一定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必須看管理者的意圖。
『貳』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哪些資產急需。。謝謝
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劃分為: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至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叄』 新會計准則下,對金融資產的分類是什麼,都是如何計量的
企業方金融資產的分類
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以下幾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不含《企業會計准則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投資),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初始價值 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其後續計量以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初始價值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交易費用計入初始入賬金額,構成成本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資與貸款和應收款項按其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按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權益(公允價值下降幅度較大或非暫時性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肆』 新會計准則 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短期獲利或近期出售,屬於流動資產。主要是股票類或認股權證之類的。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走利潤表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只能是債券類,說實在的,我查過萬科,中石油等,帳上都沒有持有至到期投資,這個按攤余成本計量,利息收入計入利潤表,但是限制很多,不能提前出售,不能隨意改變意圖等,一旦改變意圖或出售就得轉成第四類
3 貸款和應收款項,沒什麼說的吧
4 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和第一類類似,但屬於非流動資產,也是按公允價值計量,但是公允價值變動死活不走利潤表,而是走資本公積。認股權證之類的只能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還有問題找我
其實你沒有仔細看我的回答,影響和分類的原因已經寫在裡面了
1.首先,企業對金融資產的分類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和要求。比如你出售了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資,剩餘部分就必須轉到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2.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預算需要來制定,比如你就想把股票的漲跌走利潤表,就應當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你覺得利潤起伏回很大,看起來不穩定,就計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這樣就不走利潤表了。
3.一般情況下,沒有人走持有者對其投資。
就是這些
『伍』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 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 除本准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准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採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准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陸』 簡述《金融工具》准則包含的金融資產有哪些
金融資產有: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不包含在本准則中:
(一)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六)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七)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八)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九)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十)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十一)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