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
回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湖南高院這個判決之後,雙方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訴了,但是後面還有個再審程序,不過這個程序就比較難了,除非有重大錯誤。像這個判決,估計很可能就是最終結果,也就是說湖南高速這個錢,90%以上的概率,是要不回來了。
那麼這個事,可不光是湖南高速一家倒霉,這個判決有著重要的司法意義,他為現在正在進行當中的,還有以後所有的同類事件都打了個模板,而且這個絕對不光是法院的表態,相關監管部門也多次表態。銀保監會的相關領導,對於信託產品對付問題的表態用了12個字,一單一策,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對於有的信託公司出具兜底函,監管態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因為這不符合信託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徵,也違背了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履職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次湖南高院,必然是跟監管溝通之後,才做出的改判。所以雖然不合理但卻合法,有著積極的引導作用。
湖南高速的背景其實並不弱,他是湖南省交通廳下屬的事業單位,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相當於湖南高速集團的內部銀行,可謂是掌上明珠,這次也是動用了全集團的資源,甚至是全湖南的資源,在打這場官司。但最後還是敗訴了,可見此次從監管到司法的態度之堅決,那麼一個這么大的事業單位都要不回錢了,普通的投資者還能要回錢嗎?
所以,小編建議買信託的投資者可長點心吧,未來信託這塊,可能會出大問題,不要再對剛性兌付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無論信託公司告訴你兜底,還是他找的擔保方承擔兜底責任,一概全都不能相信。買者自負之前是監管的精神,現在已經變成了司法精神。以後恐怕一審你都不過去。打官司也是輸。還白白承擔訴訟費用。信託雖然暴雷的概率要比P2P小得多,甚至風險只是P2P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他的殺傷力極強,因為起購門檻高,動輒就是100萬,300萬,很多家庭甚至把一輩子的積蓄都壓在了一個信託一隻產品上,那麼即便他有10%的概率收不回來,你也是無法承受的。所以千萬千萬要小心,最好的辦法就是什麼信託都不投。
固收是個火葯桶,他會一層一層的爆炸,最外面那層就是P2P,已經炸過一輪了,這東西自然也是遵循買者自負的原則,而且基本都刑事立案,即便人抓到了,也攥不出多少錢了,投資者也只能自認倒霉。第二層就是信託了,信託資產很多也都是垃圾債性質的,你想想他給那麼高的收益,一定是做不了貸款,也發不了債的資產,才會去搞信託,承擔高成本,否則有5-6%的錢不借,為啥要借10%以上的錢,那麼自然他資產質量肯定不如債券。前幾年經濟擴張,再加上金融擴張,信託行業風生水起掩蓋了很多問題,並不是他能夠還錢,而是很多信託都是借新還舊,通過資金池的滾動在遮遮掩掩,現在要控制信託規模,那麼他資產質量不足的問題,馬上就會暴露出來。後面很快你就能看到,很多信託暴雷的新聞了。有這個判決在,以後投資者,也就再也別想打官司的事了,即使去告,也是白白承擔訴訟費用。
趕緊告訴你的父母家人,不光是信託,以後買任何理財產品,也千萬別相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諾,可以說除了存款產品之外,其他的保本保息都是違規的。最後自然也就在法律上無效。那有人說,這些孫子騙人,難道沒人管嗎?肯定有人管,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都是少不了的,讓他們丟掉工作,甚至蹲監獄,但問題是,處罰了他,你的錢也回不來了。就像當時P2P一樣,大家都以為大機構不會有風險,說大平台沒事,結果大家都看到了。投資需謹慎。
⑵ 如何確定信託貸款的訴訟主體及其當事人
搞得這么復雜,其實很簡單嘛,就是C是借款人,B是出借人。如果C不還款,則B自然可以直接起訴C了,且可以搞財保,因為有不動產抵押到B的名下了。
而A與B是什麼關系,為何能夠指定B呢?作為債權人B來說,可以考慮起訴也可以不起訴了,就看他們之間的信託合同是怎麼定的了。
⑶ 吉林省信託公司董事長被起訴,是什麼原因被起訴
我們對於貪污腐敗的官員一直以來都是非常憎恨的,因為從根本上來說這些官員貪污的都是民脂民膏,都是本來要用到民生上面的資金,他們貪的越多,用到老百姓身上的錢就會越少;而腐敗就是以權謀私,這種特權思想就是我只要是有錢有權就沒有辦不了的事情,而如果這種思想盛行,那麼以後我國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公信力何在?所以在2015年的時候我國就提出了“八項規定”,專門整治大小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為,對於任何敢伸手的官員,無論是蒼蠅老虎都要一起抓,確保將權力關到制度的籠子里。
⑷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訴訟,誰是原告
你是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出現兌付問題延期的問題的話:
投資人告信託公司。投資人就是原告,信託公司就是被告
如果你指的是信託公司為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告融資方的話:
信託公司是原告,不還錢的融資方是被告。
不過站在投資人的角度來看,信託公司管理不好產品,是信託公司的錯。告信託公司是應該的。
站在信託公司的角度來看,我管理不好產品。倒置客戶虧損,現在我必須要和融資方打官司,通過法律手段讓融資方還錢給我,我好把錢還給客戶。畢竟資產處置也要走法律程序。
誰也不願意項目出問題。所以建議投資人在選項目的時候一定要慎重
⑸ 專門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託
所謂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希望通過信託所達到的目的。按照本法第二條關於信託定義的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都要出於「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同時,作為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遵循委託人確定的信託目的,來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因此,信託目的,從委託人方面來看,是其通過設立信託所指明的基本目的;而從受託人方面來看,是其對信託財產應當行使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權的目的。信託目的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影響信託關系的產生、存續、消滅的基本要素。
⑹ 為什麼《信託法》要禁止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的信託
這樣的目的,違背了信託的宗旨。信託的宗旨是「受人之託,代客理財。」而不是受人之託,幫人討債
⑺ 訴訟信託的特點 什麼是訴訟信託
訴訟信託是指委託人出於訴訟的目的而設立信託,由受託人的財產權利並可以以權利人的地位(即以的名義訴訟信託是委託人將債權等實體權利及相應訴訟權利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為實現實體利益進行訴訟,產生的訴訟利益歸於受益人的一種信託制度和訴訟當事人形式。
⑻ 已經設立的家族信託委託人有訴訟影響嗎
說的情況太籠統。如果你說已經設立的家族信託的資產會不會因為委託人收到訴訟影響的話。這個一般不會。當然也要看你找的委託人怎麼樣。在國外,家族信託的財產很難受到影響。如果訴訟涉及到信託財產。是相當於直接面對信託公司。但是信託公司往往實力強大。
⑼ 受託人的信託披露義務有訴訟時效嗎
信託受託人義務包括守信義務、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信託利益給付義務、信託業務公開義務和財產返還義務。細節如下,
守信義務: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受託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託義務,其信託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信託利益給付義務:受託人有義務依信託條款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
信託業務公開義務: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並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財產返還義務:在信託關系終止或信託關系消滅時,受託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託人的義務。
信託主體:
信託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信託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信託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