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原因,條件和程序各是什麼
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原因
1 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 來增強其盈利能力
2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 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3 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管理資產負債, 改善資本充足率
4 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 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
5 資產證券化有助於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競爭力, 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和程序
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2 完善資本市場建設, 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
3 規范信用評級制度, 培育具有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
4 根據我國銀行實際, 選擇適宜證券化的資產
5 培養相關高素質人才
希望可以幫到你
Ⅱ 如何開辦信託公司
根據中國銀監會2007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七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開辦信託公司的步驟: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Ⅲ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信託公來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自: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
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
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來源《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希望能幫到你。
Ⅳ 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過程中需把握哪些關鍵點
資產證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以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在一些國家運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國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貸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車貸款是靠發行資產證券提供的。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
2.好處:
對商業銀行的好處
(1) 資產證券化為原始權益人提供了一種高檔次的新型融資工具。
(2) 原始權益人能夠保持和增強自身的借款能力。
(3) 原始權益人能夠提高自身的資本充足率。
(4) 原始權益人能夠降低融資成本。
(5) 原始權益人不會失去對本的經營決策權。
(6) 原始權益人能夠得到較高收益。
對者的好處
(1) 者可以獲得較高的回報。
(2) 獲得較大的流動性。
(3) 能夠降低風險。
(4) 能夠提高自身的資產質量。
(5) 能夠突破限制。
資產證券化提高了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
Ⅳ 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
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所謂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設立特定目的信託,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收益憑證,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資產轉換成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
形式、種類很多,其中抵押貸款證券是證券化的最普遍形式。指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
從廣義上來講,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消費信貸、信用卡帳款、企業貸款等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開行所講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即針對企業貸款的證券化。
信託公司作為特殊目的信託(SPT)開始參與到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業務中來,主要承擔受託人和發行人的職責。
Ⅵ 資產證券化應具備哪些交易條件
資產證券化應具備的交易條件是:
1、能夠在未來產生可以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
2、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
3、本息的償付分攤於整個資產的存活期間;
4、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有著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
5、金融資產的抵押物有較高的變現價值;
6、原資產持有人持有該資產已經有一定的時間,並且有著良好的信用記錄;
7、金融資產具有標准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始於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美國,到九十年代得到迅猛發展,至今仍以其精巧的構思和獨特的功能在國際金融創新領域獨領風騷。
作為一種全新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可通過對交易結構進行千變萬化的設計來適應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經濟和社會環境,滿足不同融資者的需求。作為合法規避已有監管制度的產物,資產證券化的出現打破了金融市場各組成子市場、部門和主體機構之間的原有界限,迫使傳統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制度進行適應性變革,有利於金融產業結構調整,改善金融市場結構。
因此,資產證券化除在發達國家廣泛地應用外,也被許多發展中國家爭相引進以促進本國的金融深化。
資產證券化可廣義地理解為將資產收益權製作成證券或以資產收益權為擔保發行證券並流通的過程。
不利於證券化的資產屬性一般包括:
1、服務者缺乏經驗或者財力單薄;
2、資產組合中資產的數量較少或者金額最大的資產所佔比重過高;
3、本金到期一次償還;
4、付款時間不確定或者付款間隔期限過長;
5、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有修改合同條款的權利。
資產證券化要注意的問題:
1、必須由一定的資產支撐來發行證券,且其未來的收入流可預期。
2、即資產的所有者必須將資產出售給SPV,通過建立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在該資產與發行人之間築起一道防火牆,即使其破產,也不影響支持債券的資產,即實現破產隔離。
3、必須建立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將該資產與SPV的資產隔離開來,以避免該資產受到SPV破產的威脅。
後兩個方面的問題正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之所在。其目的在於減少資產的風險,提高該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減低融資成本,同時有力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Ⅶ 如何開展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
「信託受益權」指受益人在信託關系中所享有的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以及依據《信託法》與信託文件規定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信託受益權包括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財產性權利是信託受益權的主要內容,以受益人直接的經濟利益為核心,也是信託受益權的目的權利。非財產性權利是信託受益權的附屬內容,目的是監督受託人盡職管理和確保信託順利實施,包括知情權、信託財產管理方法調整的要求權、信託財產處分行為撤銷的申請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財產損害的救濟權等,是信託受益權的工具性權利。
根據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出台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8條,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基礎設施過往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因此,「信託受益權資產證券化」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基礎資產,以其所產生的穩定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的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活動。
Ⅷ 結構化信託的運營條件
結構化信託的運營條件有兩個:一是各類金融服務標准化和一體化;二是法制健全。
這實際是商業可行性和生產可行性問題。商業可行性最簡單的思維公式是:利潤=收入-成本。結構化信託的利潤、收入、成本有兩個口徑,一是結構化信託產品的整體;二是「結構」中的每個專業金融服務,在這兩個口徑中都應有利潤,才是商業可行的。
從結構化信託整體看,其對客戶的服務價格顯然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不是由成本決定的。和其他金融產品相比,企業年金信託產品、資產證券化信託產品等所能提供的市場價值盡管有一定優勢,但不是太大的優勢,這就使得結構化信託服務總體價格的提高空間是有限的。關鍵是成本問題。結構化信託產品是銀行、證券、信託、保險、基金等標准化產品或者標准化服務按照一定規則連接組合起來的標准化產品。如果「參與結構」的各個專業金融服務主要是個性化而非標准化的,那麼其成本的價格也將是較高的,如果成本高昂到一定程度,結構化信託的整體或者某個局部就可能發生成本倒掛,失去其商業可行性。因而各個專業金融機構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應是標准化的,有一套成熟的工藝流程和質量控制,沒有更多額外因素的涉入,所收取的價格應該是邊際意義上的,是較低的價格。
各個專業金融服務是否標准化有一個相當直觀的感受,就是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對金融產品的要素定義是否趨同,在財務、風險、信息、賬戶、資產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軌。結構化信託體現了「連接」和「組合」的藝術思想。但是「連接」出來的「路」是否能走得通,能否真正「生產」出來最終的結構化信託產品,卻存在「生產可行性」問題。
綜合金融的必要條件是專業金融的成熟和互通。運轉結構化信託實際在考驗相關金融行業的規范化和一體化水平,從宏觀看,這是由一個國家和地區金融及其監管的成熟水平決定的,當一個國家和地區對各個金融門類都有統一的認識、統一的理念和統一的監管政策後,金融產品之間的連接和轉換才有可能是平滑無障礙的,這是走向金融綜合經營、綜合監管的前提;從微觀看,各個不同金融機構之間表面上傳遞的是產品、服務和信息,實際上接軌的是業務縱深和管理縱深。如果在銀行和信託之間建立連接,雙方對相同業務的定義不同,雙方的業務和管理不匹配,雙方的必要信息不透明,那麼它們共同提供的服務難以有太多的價值和太高的質量。以資產證券化信託為例:如果以一家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以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機構,辦理一項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那麼受託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和發起機構、和服務商都應是彼此一致或是順暢銜接的,否則獨立出來的信貸資產就會失去管理的連續性,發起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的合並(如需要)報表質量也要打折扣。
法制是否健全既關繫到生產可行性,又關繫到商業可行性。從某種意義來講,結構化信託產品比各個專業金融產品有更強的法定性。一個具體的專業金融產品,往往是金融機構在一定的產品類別下的自定義,當然這種類別界定和產品定義是置於法制和監管之下的,但金融機構有較大的創新空間和靈活餘地。結構化信託產品是標准化產品,需要更多地以法定的方式確定各個金融機構和參與者之間資格、權利和義務,在機構之間的「連接」部位是沒有多少靈活的餘地的;否則這種餘地往往會演變成對客戶的法律責任不清晰、法律糾紛無法裁定。
法制是否健全主要體現在金融服務的「連接」環節上,最終又落在信託稅收、業務監管費、財產登記等難題上。這些難題不解決,結構化信託就無法運作。
結構化信託的這些運營條件如果有欠缺或者不確定性,都將一個一個地反映到作業成本和運作風險上,都會影響該信託模式的持續發展。
Ⅸ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信抄托投資公司,襲應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三億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不少於1500萬美元)。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審查。
Ⅹ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和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交易場所發行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