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疑交易識別與涉恐融資模型使用情況報告
單項選擇題 ()對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A.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B.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C.公安機關
D.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Ⅱ 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哪些種類
我國關於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ABCDE)等法律和部門規章中。 A. 《反洗錢法》 B.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C.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D.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E.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保存管理辦法》
Ⅲ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涉嫌恐怖融資的什麼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
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金融機構發現可疑交易後向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報告的制度,但不影響和妨礙金融機構在對可疑交易進行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義務的履行。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依據相關法律,根據國家反洗錢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對大額與可疑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水平。主要職責是:
1、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標准。
2、負責收集、整理並保存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
3、負責研究、分析和甄別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報告,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調查。
4、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提供涉嫌洗錢犯罪的可疑報告及其分析結論。
5、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大額支付信息。
6、研究分析洗錢犯罪的方式、手段及發展趨勢,為制定反洗錢政策提供依據。
Ⅳ 從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特徵來看 以下哪些情形可能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
從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特徵來看 以下哪些情形可能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
有三種:
1.長期閑置的帳戶僅保有最低余額,突然間接收一筆存款或一系列存款,隨後每日提前現金存款,直到所存資金全部提取完畢
2.用新成立的法人實體名義開立帳戶,而存入該賬戶的存款金額與該實體創辦者的收入相比,遠超出其預期存款水平
3.同一個人開立多個賬戶,存入多筆小額存款,而總額同其預期收入不相符
Ⅳ 金融機構發現涉恐資金交易應向什麼部門報告
最典型的就是大額款項頻繁進出,其他的就是久懸不動的賬戶突然啟動,且有大額資金進出。
Ⅵ 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 哪個部門
《反恐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Ⅶ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包括哪些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回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答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Ⅷ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嗎
這是毫無疑問的!不關是凍結非法資金,還要消滅這些極端分子,這是關繫到國家安全的大事!
Ⅸ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國務院反洗錢行復政主管部門、國制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9)海關發現涉恐融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及時更新資料信息。
為防止他人借用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請不要用金融賬戶替他人提現。
Ⅹ 以下哪些情形可能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
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一)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於或者將來源於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於或者將用於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 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