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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促進法之融資促進

發布時間:2022-01-06 12:53:29

1. 中小企業促進法對中小企業有什麼好處呢

對於近期企業稅費改革的熱點話題,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傅瑩表示,中國的經濟發展,首先是企業的發展,這些年經濟下行壓力比較大,國際環境也不一樣了,企業對稅費更加敏感,所以這方面的議論也多一些。總的看,減輕企業負擔涉及到振興經濟,這也是最近這一段改革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另外,全國人大最近在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著眼於減輕中小企業的負擔。今年人大常委會將圍繞規范非稅收入開展專題調研,推動企業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

傅瑩表示,我國的稅收制度確實也需要不斷地完善,按照我們目前的規劃,2020年要實現稅收法定,所以總的目標是一致的,就是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好的環境。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條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准、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范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全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第六條國家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條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二章財稅支持

第八條中央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九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條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第十二條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第三章融資促進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第十八條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第二十條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及付款方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二條國家推動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分散風險、補償損失需求的保險產品。

第二十三條國家支持徵信機構發展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徵信產品和服務,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商業機構採集信息。

國家鼓勵第三方評級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評級服務。

第四章創業扶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宣傳資料等形式,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工商、財稅、金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和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第二十六條國家採取措施支持社會資金參與投資中小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國家改善企業創業環境,優化審批流程,實現中小企業行政許可便捷,降低中小企業設立成本。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建設和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基地,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城鄉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

國家支持利用閑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互聯網平台向中小企業開放技術、開發、營銷、推廣等資源,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企業創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國家簡化中小企業注銷登記程序,實現中小企業市場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創新支持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國家完善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第三十三條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實施。

國家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防科研和生產活動。

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及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參與標準的制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鼓勵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動建立和發展各類創新服務機構。

國家鼓勵各類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應用、質量標准、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拓寬渠道,採取補貼、培訓等措施,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幫助中小企業引進創新人才。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等創造條件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第六章市場開拓

第三十八條國家完善市場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九條國家支持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准、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

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咨詢、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出口提供指導和幫助,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國家有關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開展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境外市場。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用匯、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

第七章服務措施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跨部門的政策信息互聯網發布平台,及時匯集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無償服務。

第四十六條國家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十八條國家支持有關機構、高等學校開展針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培訓,提高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高等學校、職業教育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中小企業合作共建實習實踐基地,支持職業教育院校教師和中小企業技術人才雙向交流,創新中小企業人才培養模式。

第四十九條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加強自律管理,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開拓市場等提供服務。

第八章權益保護

第五十條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渠道,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督促改進。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公布聯系方式,受理中小企業的投訴、舉報,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開展管理工作,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舉報、控告。

第五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實施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對中小企業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擴大收費范圍;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接受指定服務;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並進行的,應當合並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並完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並或者聯合檢查。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業評價、社會評價和資金使用動態評估,並將評價和評估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截留、擠占、挪用、侵佔、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的行為,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攤派財物的行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明確進一步為企業減負

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草案中指出,將進一步明確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監管體制,並在稅收優惠、促進融資、降低創辦成本等方面,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扶持

融資難、融資貴是中小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對此,草案建議增加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專營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此外,草案還建議國家降低中小企業設立制度成本;國家支持利用閑置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

希望《中小企業促進法》能夠盡早出台實施。

4. 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新增了哪些優惠措施

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草案中指出,將進一步明確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監管體制,並在稅收優惠、促進融資、降低創辦成本等方面,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扶持。

四是完善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5.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是什麼

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並對自主創業主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5)中小企業促進法之融資促進擴展閱讀

中小企業作為最具經濟活力的市場要素,其融資問題成為中國新經濟發展階段的關注焦點。同時,研究中小企業的融資,也是金融理論服務於社會的研究方向之一。本文從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入手,分析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以及風險。

再根據其風險特性,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風險規避或解決辦法。另外,本文還會通過對融資成本的計算以及融資環境和融資手段未來的發展趨勢來列舉現今企業融資的一些方法,再分析每個方法的優勢以及其所具有的劣勢。具體闡述當今中國社會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資本運營的問題,並試圖通過一系列的實證研究,找出一個相對合理的企業融資方式。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法律條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條
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制定中小企業政策,對全國中小企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對全國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統籌規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中小企業特點和發展狀況,以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等方式,確定扶持重點,引導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
第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
第八條
中小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保、質量、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管理,不得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條
中央財政預算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
第十一條
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支持中小企業的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二)基金收益;
(三)捐贈;
(四)其他資金。
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
第十三條
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創業輔導和服務;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三)支持技術創新;
(四)鼓勵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員培訓、信息咨詢等項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七)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八)其他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信貸政策指導,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第十五條
各金融機構應當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進金融服務,轉變服務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應當改善信貸管理,擴展服務領域,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范圍內,採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拓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創造條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七條
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
第十八條
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相應的信息和咨詢服務,在城鄉建設規劃中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支持創辦中小企業。
失業人員、殘疾人員創辦中小企業的,所在地政府應當積極扶持,提供便利,加強指導。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渠道,引導中小企業吸納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
第二十三條
國家在有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失業人員創立的中小企業和當年吸納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支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征、免徵所得稅,實行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創業人員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勞動用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辦理中小企業設立登記手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記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外設置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根據國家利用外資政策,引進國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創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個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業產權或者非專利技術等投資參與創辦中小企業。 第二十九條
國家制定政策,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要,開發新產品,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產品質量,實現技術進步。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享受貸款貼息政策。
第三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進建立各類技術服務機構,建立生產力促進中心和科技企業孵化基地,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技術咨詢和技術轉讓服務,為中小企業產品研製、技術開發提供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與研究機構、大專院校開展技術合作、開發與交流,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積極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引導、推動並規范中小企業通過合並、收購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幫助,促進中小企業產品出口,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國家有關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開展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外市場。
第三十六條
國家制定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參與國際貿易,開拓國際市場。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舉辦中小企業產品展覽展銷和信息咨詢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會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
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聯系和引導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有關機構、大專院校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提高中小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二條
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積極為中小企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中小企業自我約束、自我服務的自律性組織,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7. 如何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環境

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環境,需要充分發揮政府的政策導向與資金支持功能,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清理制約小企業融資業務開展的體制、制度和政策障礙。

一是完善小企業融資的法規政策體系。抓緊制定出台與《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配套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法規,進一步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小及微型企業劃分標准,提出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五級分類標准,為加大中小企業貸款力度創造條件。

二是逐步建立對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機制。近年來,針對小企業貸款中普遍存在的成本與風險「雙高」問題,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支持力度,浙江、江蘇、廣西和河北等四省區和部分地市相繼建立了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小企業貸款增幅較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財政給予相應的風險補償。我們要研究總結地方經驗,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小企業貸款風險控制機制,鼓勵和刺激金融機構更多地為小企業貸款,以發揮公共財政的政策導向與補充市場失靈的功能。

三是加大對小企業融資的稅收支持。自2001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稅務總局對為中小企業提供優質融資擔保服務的部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了免徵營業稅政策,有力地促進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開拓。下一步,我們還將同稅務總局、銀監會共同探討有關金融機構為小企業提供信貸的稅收優惠措施,同時著手考慮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准備金稅前提取問題。

四是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的重要途徑,也是各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

五是搭建中小企業信用社會化服務平台。解決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本途徑是營造社會信用環境、提升企業的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要切實解決信用信息的依法披露、資源整合、企業的現實需求、技術與資金等問題。當前的主要任務,是推進建立以中小企業為主要對象,以信用記錄、信用徵集、信用調查、信用評級、信用發布為主要內容的中小企業信用制度,構建企業守信褒揚、失信懲戒機制。要將營造信用環境、推進企業信用制度與提升企業的融資能力相結合,使企業的信用等級真正成為其獲取融資的重要依據,提高企業對信用的現實需求。通過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形成企業守信、政府徵信、專業評信、機構授信和社會重信的新局面。

8. 能幫我解答一下 中小型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及對策研究的意義是什麼嗎 中心主旨

中小企業融資難內因:
1. 經營管理水平低下,缺乏高素質人才。在缺乏企業凝聚力、激勵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中小企業便很難留住有益於其發展的優秀人才。
2. 財務會計制度不完善,信息不透明。由於財產管理意識不足,會計制度不健全,投資人對中小企業的盡職調查難度便會加大。
3. 由於經營規模較小,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相對來說就比較大,而其抵禦風險的能力卻較差。
4. 基礎薄弱,產業層次較低,使得中小企業的成長速度變緩,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於劣勢的地位。
5. 信用等級較低,信用制度建設滯後
中小企業融資難外因:
1. 政策支持方面。經濟轉軌時期,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體系尚未完善。
2. 有關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滯後,現存法律執行力較差,對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文件,大多集中在宏觀調整的指導方面,缺乏具體可行的相關規定。
3. 資本市場不發達
4. 抵押、擔保體系不完善
5. 社會服務體系不完善
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為企業提供投融資提供保障,是企業發展壯大的需要。尋找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對策是推進我國資本市場融資良性循環的重要舉措。

9.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融資困難的現狀,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融資途徑不暢通

從內源融資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不盡人意,一是中小企業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積累意識差。二是現行稅制使中小企業沒有稅負優勢。三是折舊費過低,無法滿足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資金來源有限,資金難以支持企業的快速發展。從外源融資來看,中小企業可以選擇銀行貸款、資本市場公開融資和私募融資等三種渠道,但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渠道方面並不暢通。

(二)融資結構不合理

主要表現在:(1)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嚴重依賴內源融資,外源融資比重小。單一的融資結構極大地制約了企業的快速發展和做強做大。並且在外源性融資中,中小企業一般只能向銀行申請貸款,主要表現為銀行借款;(2)在以銀行借款為主渠道的融資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擔保貸款為主;(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業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貸款,若以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科技開發為目的申請長期貸款,則常常被銀行拒之門外。

(三)融資成本較高

企業的融資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關籌資費用。與大中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在借款方面不僅與優惠利率無緣,而且還要支付比大中型企業借款更多的浮動利息。同時,由於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多採取抵押或擔保方式,不僅手續繁雜,而且為尋求擔保或抵押等,中小企業還要付出諸如擔保費、抵押資產評估等相關費用。正規融資渠道的狹窄和阻塞使許多中小企業為求發展不得不從民間高利借貸。所有這些都使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原因,分別來自於企業本身、銀行與政府三個方面。

(一)企業信用等級低,融資意識淡薄

中小企業自身信用等級低,這是其普遍存在的現象。中小企業自身規模有限、資金缺乏、信用水平低、沒有完整的企業規劃、倒閉率高、貸款償還違約率高。中小企業一般是由具有血緣關系的人共同創立,大多實行家族式管理,產權結構不明晰,企業經營效率不高,開拓新的市場難,不能有效地避免市場風險,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償債能力,造成了其履約能力的下降。銀行的首要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然而中小企業的高倒閉率和高違約率使得銀行難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導致銀行不願放貸。

同時,中小企業對金融系統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嗅覺不靈敏,主動出擊意識不強,而且缺乏高素質的金融人才,對金融市場和融資工具生疏和不懂得樹立和宣傳自身金融形象,從而束縛自身開拓融資渠道的可能性。

(二)金融體系不完善,銀企信息不對稱

1. 缺乏市場化的利率調節機制,損害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積極性。從國外的情況來看,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平均利率,一般都要高於市場的平均利率水平。美國的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利率就比對大企業的貸款利率水平高出1~1.5個百分點左右。但是中國中央銀行目前對利率和收費的規定是固定的,自由浮動的范圍十分有限,這種機制不利於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限制金融機構對金融服務和產品的收費會挫傷金融機構調查和收集中小企業信息的積極性,從而影響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和其他金融服務。

2.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中小企業尋求擔保困難。我國從1999年才開始進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工作試點,存在著擔保機構不多,擔保資金不充足,擔保手續繁雜等諸多問題。而且,許多擔保機構實行會員制,中小企業需要交納一定的押金才能成為會員,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也增加了擔保的難度。出於對自身利益的保護,銀行則在中小企業的擔保貸款問題上又比較謹慎。同時,銀行對抵押物的要求十分嚴格,目前國內銀行一般偏好於房地產等不動產的抵押。而中小企業大多受經營規模所限,固定資產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一般很難提供合乎銀行標準的抵押品。

3.銀企信息不對稱和銀行的不利選擇。許多中小企業為實現融資目的,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甚至不惜弄虛作假。這不僅會產生有損銀行與投資者利益的道德風險,亦會進一步損毀企業自身的社會公信度。因此,銀行要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只有加大人力資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質量,否則銀行的貸款違約率將會很高。同時,由於中小企業對資本和債務需求的規模較小,金融機構為規避自身的經營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只有選擇不向中小企業貸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夠,政策不配套

政府在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美國、日本、西班牙等國家都設有專門的政府部門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幫助。在我國,長期以來,政府在資金、稅收、市場開發、人才、技術、信息等方面一直給予國有大中型企業特殊的扶持,造成了中小企業市場競爭環境的不確定和競爭條件的不平等。同時,由於政策原因導致我國中小企業基本無法進行直接融資。深滬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這使處於成長期的效益好但規模較小的企業難以進入證券市場。同時債券市場上,受到「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的約束,中小企業也很難以發行債券方式籌集資金,因此直接融資渠道基本沒有。

我國2003年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雖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為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融資提供了保護和支持。但是該法在內容上相當原則,缺乏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也缺少相應的配套法規和制度,最終導致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很多都沒有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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