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的信託制度是怎麼產生的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❷ 海牙公約的純粹大陸法系國家對信託引入的公約
純粹大陸法系國家對信託的引入——《海牙公約》
列支敦斯登和日本均為純粹的大陸法系國家,但它們均在較早期引入了信託制度,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吸引國外的資金。日本在1922年同時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在法律起草過程中,不僅參考了英美的判例法,還參考了1882年印度《信託法》和1872年加利福尼亞《民法典》,避免直接繼受英國的法律體系,力圖保證與民法典的原則的統一性。
日本亞細亞大學教授中野正俊在論壇上發言
但正因為如此,日本法對信託關系的實質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一種債權說的觀點將受益人權利視為債權,但如果對受益人僅僅給予債的救濟,將不利於更好地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信託法因此通過特別的條款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但這些特別規定顯然與民法原則不相容,如果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僅僅是債的關系,那麼受託人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問題是信託法不僅規定了損失填補的責任,而且還規定了一種干預體制,如受託人的分別的管理義務以及受益人對違反信託受讓財產的相對人撤銷權,單純將信託視為一種債的關系,很難解釋信託體制。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應用於商業信託,在家庭領域中的應用極其罕見。《海牙公約》。非信託國家對於信託首先面臨兩方面的難題:一是信託的基本概念和與之相關的比較法上的難題,包括受託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力、信託財產的法律性質、信託財產上不同當事人的利益以及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地位關系等;二是由於不存在信託的分類而導致的適用沖突法規則的困難,包括非信託國家如何將信託分類、土地信託的特殊難題以及承認信託的沖突的解決方法。這一系列難題是非信託國家在解決信託問題時普遍採用在功能和效果上進行比較的方法,但這種方法將信託肢解為不同的類似制度,不僅會產生沖突法規則的適用問題,而且會在很大程度上損害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真實意圖,因此有必要建議一種單一的法律選擇的方法,從而誕生了《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公約》(《海牙公約》),但其目的是將信託的概念引入沒有信託的國家的國內法,而並不是規定法律沖突時的規則適用。
《海牙公約》關於信託的定義僅僅是描述性的,未能給出信託的准確定義。根據公約第三條的規定,信託關系僅限於自願設立的書面的信託。因此,公約適用於基於書面明示信託無效時的結果信託,但對於由法院推定的結果信託則必須受到「書面」條件的限制。
公約第六條規定,信託應依財產委託人所選擇的法律為准據法,該法律是指實體法的規則,該准據法將一直有效,除非委託人在信託協議中明示授權予以變更或默示被另一法律所替換。
海內外專家出席信託國際論壇
根據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在沒有選擇信託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法院有裁量權決定是否承認信託。義大利是第一個批准公約的民法傳統國家,在將信託引入國內法的過程中產生了劇烈的沖突。但同時,民法傳統國家的法律學者們也在試圖尋找民法體系中類似於信託的制度。荷蘭也是民法體系國家,荷蘭法不承認直接等同於普通法信託的法律制度,荷蘭通行的觀點是:普通法的信託導致了所有權的分割,或者以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創設了物權,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荷蘭法承認所有權的絕對性和不可分割,因此,即使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管理協議也不能減損受託人的所有權,受益人僅僅是取得對受託人的債權,不存在衡平法上的受益人的所有權。而在荷蘭法中存在的信託(Bewind)中,受益人是財產的所有人,但是限制受益人的處分財產的權利,管理人作為受益人的代理人管理財產,由於該財產在法律上沒有被管理人所擁有,財產不受管理人破產的影響。並不是所有的民法傳統國家都繼受了信託制度,在德國、法國、瑞士等國,都沒有接受信託。
❸ 英國有哪些信託公司 急需人幫忙解答
英國信託業集中在國民威斯敏斯特銀行信託部,巴克萊銀行,米特蘭銀行和勞埃德銀行四大商業所設立的信託公司,這四家就佔了英國全部法人信託資產的90%,且大多採用兼營方式,專營的比例很小。 還有英國國家信託公司,碳信託公司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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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家庭財富保衛攻略
作者:王昊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團
出版年份:2019-4
頁數:236
內容簡介:
隨著中國私人財富數量和財富人群的快速增長,家庭財富的保護和代際傳承已成為高凈值人士財富管理的首要需求。從創富、守富到傳富,創一代的財富管理需求正在改變……
《家庭財富保衛攻略》是王昊律師將多年服務客戶的財富管理實踐歸納總結而成,深入淺出地對家庭面臨的財務疑難問題進行了詮釋,並提出了落地的解決方案。
《家庭財富保衛攻略》涉及家庭財富管理的五大核心類別:婚姻與財產、保險、移民與稅務、家族信託與財富傳承、繼承。書中圍繞48個家庭財富管理典型案例,從法律視角進行分析與點評,為有相關需求的高凈值人群提供借鑒,為中產階級的財富焦慮問題提供應對策略。
《家庭財富保衛攻略》通過嚴謹的結構與清晰的邏輯,幫助讀者重新系統審視財富管理的目的,不僅為家庭財富管理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同時,也為服務於高凈值客戶的理財顧問提供了更深入的智力支持。
作者簡介:
王昊,信託法專家。瑞銀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北京市律師協會信託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美領導力發展基金首席律師。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家族信託課程特聘專家,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財經頻道特邀嘉賓。曾跟隨時任英國信託法委員會執行副主席大衛?海頓教授學習信託法。2013—2019年被「錢伯斯」連續評為著名財富管理和財產規劃律師。
❺ 英國私募slq0盡2015
一、作為基金業發源地的英國公募基金行業
1.英國基金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基金作為一種為一般公眾服務的社會化理財工具,最早起源於英國,其發展歷程如下:
截止2012年末,英國基金業管理資產規模9388億美元,全球排名第7位。從基金分類來看,單位信託總資產規模已達到了2773億美元,數量達到529隻,分別佔英國基金總資產規模與總數的13.48%和10%。投資信託基金依舊是封閉式基金的主流在英國基金總數和總資產中分別僅佔比達5%和3.42%。英國的OEIC佔比達到35%,僅次於排名第一、佔比47%的開放式養老基金,成為機構投資者與零售、私人投資者的集合理財首選產品。
從基金投資資產結構類型來看,股票型基金佔主導,比例為56%,固定收益類基金佔比25%,低於全球平均水平,其他投資類型基金佔比不足20%。從銷售渠道來看,其渠道構成也體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已形成綜合性、立體化的基金營銷系統: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直銷、銀行代銷、理財顧問、機構專戶及私人銀行等。
金融危機之後,獨立理財顧問(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er, IFA)渠道逐漸替代銀行代銷佔主導地位。目前,英國已有11000多家理財顧問公司,超過3萬名理財顧問,通過他們銷售的基金佔零售總額的80%,占銷售總額的50%以上。
2.英國基金業發展經驗
(1)自律性協會以保護所有投資者為中心對基金行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英國具體的共同基金投資管理實體是各類民間管理協會,如共同基金協會、投資顧問協會、投資信託協會、基金經理人協會、證券投資協會等。協會通過對會員資格的審查進行自律性管理,凡是從事共同基金業務的任何個人和機構,都需要獲得某共同基金協會的會員資格,協會有權對違反規定的成員取消會員資格,使其不能再從事共同基金業務。
各協會對共同基金的投資進行風控限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自律性協會作用的發揮,有利於保持基金行業的長期穩定和規范;便於政府進行宏觀引導和調控,且具有充分的靈活性和彈性。
(2)以市場及投資者的需求為導向,為創新提供法律支持、完善市場監管促進市場的穩定發展。英國的經驗表明,契約型基金的發展離不開外部力量的規范和監管,各項制度和法規都是保證基金良好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前提。
(3)鼓勵、培育和監管獨立理財顧問,推動了基金理財向個人投資者的普及。
為確保IFA提供建議的客觀和中立性,英國金融服務監管(Financial ServiceAuthority,FSA)要求其監管下的投資咨詢公司和獨立理財顧問,都必須具備有效的內部投訴處理程序,通過對獨立理財顧問實施分級的資質管理和保證金制度等措施,保證理財顧問向客戶推薦產品時,充分了解其需求和投資境況,與其風險預期匹配,並提供書面報告。發達的獨立理財顧問渠道是促使英國基金市場高度發達的原因之一。
3.英國基金業發展教訓
共同受託人這種基金治理結構存在矛盾。按照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81節的規定,傳統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職責由信託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保管人分擔,基金管理人是信託型基金的管理受託人,基金保管人是信託型基金的保管受託人。
雖然由於英國模式的「共同受託人」的存在,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能夠有一定的保障,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資產的託管人權利歸屬問題難以明確,因此造成模糊地帶,二者的責任難以清楚劃分。而同時,由於管理人不是信託關系的當事人,則不受信託法的規范,相應地,投資者對管理人主張權利也不受信託法的保護。
二、私募的發展經驗和趨勢
1.私募股權投資
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在英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成立手續較為簡便,不作為企業法人單獨征稅,因此在英國有限合夥制是主流模式。
二是與美國相比,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領域更偏向企業擴張期和管理層收購期,投資項目更偏重主流產業。
三是資金來源方面,銀行是主要供給者,由於稅收方面的優惠,外國資本也成為英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
四是退出方面,由於歐洲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不一,公開上市難度較大,因此私募股權基金多採用並購或回購的方式。
(1)英國PE發展經驗
第一,持續的政策優惠極大地推動了PE發展。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推出信貸擔保計劃、放鬆投資管制、制定激勵創業投資的稅收政策等。
第二,PE市場監管以行業自律監管為主,法律監管處於次要地位。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也確定了在自律基礎上的兩級監管體系,直接管理私募股權基金的自律組織是「英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由於環境和政策的寬松,加上嚴格自律的傳統(嚴謹的協議和公司章程),英國私募股權基金可以自由發展、規范運作且成本較低。
(2)英國PE發展趨勢
第一,完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大力發展PE項目退出和交易的場所。1995年6月,倫敦交易所設立了二板市場(Al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簡稱AIM)。最主要特點為上市標准較低.但是對公司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和公開,並由投資者進行自行選擇。AIM 只有40個規則,簡潔清晰但必須嚴格遵守。
除此之外,英國還有為更初級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市場一未上市股票市場(OFEX)。其目的是為那些未進入倫敦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或AIM 掛牌交易的公司股票建立一個可出售其股票、募集資金的市場。在OFEX 掛牌交易的公司, 通過市場的培育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則,進入AIM 交易。
(2)加強風險監控。
近來多家英國大公司被私募股權公司並購,銀行向一些私募股權公司大量放貸的做法引起了爭議,由於私募股權公司在英國經濟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市場上出現了濫用金融工具和過度利用杠桿效應等現象。
為了抑制這種趨勢,英國金融服務局在2008開始對銀行向私募股權公司的放貸情況進行監控。並且在金融危機後,英國對私募基金監管給予了更高重視,要對私募基金要建立高標准且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3)加快向新興市場國家的擴張。
2008年金融危機後,越來越多的英國股權投資集團看好新興市場國家尤其是亞中國的投資機遇,紛紛在重點城市設立辦事處,積極拓展項目,並希望投資比重提升,以分享這些國家高增長帶來的收益。
2.對沖基金
(1) 對沖基金的發展現狀及經驗
倫敦僅次於紐約是「對沖基金」第二大中心,聚集了75家對沖基金將總部設在倫敦,管理的全球20%左右、歐洲80%左右的對沖基金規模。倫敦形成目前對沖基金的地位得益於:
一是本地的專業知識;
二是接近客戶和市場,並有強大的資產管理行業;
三是完善的對沖基金配套服務,倫敦也是對沖基金服務的一個領導中心,如管理、主要經紀、託管、審計、經紀服務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優勢,大約有一半的歐洲投資銀行倫敦通過倫敦展業。
(2)對沖基金的發展趨勢
第一,對沖基金客戶主體機構化。
伴隨著對沖基金業規模的擴張,其投資者結構也出現了新的變化。近年來,機構投資者取代富裕家庭成為對沖基金的投資主體,投資者結構呈現出機構化的趨勢。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已經佔到對沖基金資產總值的30%。另據數據顯示,目前近40%的主權財富基金已投資或將投資於對沖資金。隨著機構投資者對對沖基金業投資的迅速增加,對沖基金的規模還將繼續快速膨脹。
第二,監管更加嚴格。
英國政府率先於2007年10月宣布對對沖基金正式實施監管。組建了對沖基金標准管理委員會於2008年1月發布了《對沖基金標准管理委員會標准》,對對沖基金的監管建立在加強信息披露、靈活的監管措施及文明的投資人這三大支柱之上,通過信息披露、估價限制等措施來拓展對對沖基金行業監管的廣度和深度。
第三,對沖基金的區域分布向離岸區域變化。為了獲得稅收的好處與操作上的便利,目前50%以上的對沖基金注冊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百慕大群島等離岸司法轄區內。
第四,對沖基金的基金大量成立,逐漸成為對沖基金最主要的投資者之一。
與單純的對沖基金相比,FOHF(對沖基金的基金)具有以下三個優勢:
一是通過對沖基金的基金投資於多個對沖基金,可以分散風險;
二是可以投資於不接受新投資的對沖基金,因為很多對沖基金不接受新的投資者(即合夥人),但接受對沖基金的基金;
三是有可能在封閉期滿之前申請特許贖回,這也是對沖基金的基金區別於普通投資者的另一項特權。
正是由於這些優勢,使得對沖基金的基金成為連接投資者與對沖基金之間的橋梁,從而大大推動了對沖基金的發展。
3.不動產投資
(1)英國REITs發展現狀及經驗
2005年英國政府發布REITs立法草案,標志著REITs引入英國。截至2013年1月,倫敦上市的REITs共有25個,總市值達275.58億英鎊。其快速的經驗有以下幾點:
第一,交易所的合理安排確保了REITs的流動性。
倫敦是領先的不動產國際融資中心,不動產市場活躍。同時倫敦交易所也是世界最大的交易所之一,保證了REITs較好流動性,使通過REITs間接投資不動產比直接投資更為便捷。另外,在倫敦交易所的交易成本很低,如印花稅僅為0.5%,而不動產交易的印花稅高達4%。
第二,REITs的成功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推動。
2012年6月,針對REITs體系的重大變革生效,其中包括取消REITs占租賃財產2%的入市費(entrycharge),降低了REITs發行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准入門檻,將有助於吸引國際資本進入,提高投資者稅後收益,建立國際化的Reit品牌,這對增強REITs的吸引力有深遠意義。
第三,REITs的收益性是REITs成功的關鍵因素。英國REITs對投資者的稅收節約效應,是促使REITs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2)英國REITs發展趨勢
金融危機導致投資者避險情緒增加。具有現金收息概念的投資策略成為資產配置的主流之一。REITs收益率優於長期公債及投資等級債,且股利率平均約有5.5%,也高於其它類型股票的股利率,加上投資標的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入,REITs成為資產配置的重點之一。
4.資產證券化
英國資產證券化是伴隨著英國金融業的高度發達而發展起來的,凡是現金流動可以寫在合同上的均可證券化。英國經濟證券化率已達到200%左右。其以下發展經驗可供借鑒:
第一,完善的法律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是維護經濟關系中的效益公乎、公正。在法務執行中充分體現了財產權至上、債權至上、信用至上的觀念。
第二,發達的金融體系。英國的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有賴於相關領域眾多具有高度專業技能的專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精算師、證券專家及其他專業顧問的支持。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眾多的外國銀行和種類齊全的專業金融公司以及各類大財團、互助協會,都為英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可靠的載體和循環空間。
第三,市場規則和管制完全符合金融市場參與者的需要。英格蘭銀行是英國所有獲得授權經營的銀行的首要監管者,有些銀行的證券和投資活動也受一個以證券與投資事務委員會為首的體制監管,從而為證券交易提供了一個井然有序的市場,公司可籌集資金,而投資者可購買和出售證券,投資者也能咨詢專家准備所有必要的財務和其他資料。
第四,鞏固的社會信用,是資產證券化有序進行的基本保證。英國的各種銀行和房屋互助協會都為客戶提供多種的付款服務,它們既包括傳統的、以票據為主的方法,也包括創新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派生品,金融派生品是各種於未來時日買賣金融票據如股票、債券或貨幣市場票據的合同,分為金融期貨或金融期權,它們有助於比較有效的風險管理,即防範或預防不利的利率、匯率和證券市場的變動。
三、公司拜訪的感受與體會
1、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加快以及資本跨境流動的逐漸放寬,建議參考歐洲UCITS成功經驗,研究制定大中華地區內容共同基金跨境銷售、運作與監管的「通行證」。
2、從海外經驗看,另類投資機構多為精品式運作,傳統公募起家的資產管理公司開展PE、對沖基金、房地產投資等另類業務多通過收購兼並的方式來開展,在集團下下設子品牌。包括此次考察的CVC為花旗資產管理下負責私募股權投資的機構,JardineFlemming為大摩資管旗下負責另類業務的機構。建議研究允許國內的公募基金公司通過並購與兼並的方式涉足私募股權、對沖基金等另類投資業務。
3、從全球及歐洲市場各種協會組織情況來看,基本上是屬於矩陣式的架構,即有不同地區的跨業務協會,也有不同業務的協會,協會組織之間的跨境與跨界交流與合作日益重要。建議加強與各地協會與監管機構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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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轉載]信託是什麼——七種視角下的追問
1、信託是銀行理財產品最主要的源頭;
2、目前信託資產15萬億,是我國第一大理財資產;
3、銀行理財募集資金中,有2/3投向了信託;
4、信託的收益期間是9-11%/年;75%的認購者獲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於9%的主要原因:通過銀行認購信託、期限少於一年的、認購資金在300萬以下的。
5、信託是唯一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投資領域的金融機構;
6、目前為止,所有的融資類集合信託都是100%兌付;
7、一張信託牌照價值至少35億,多家銀行試圖收購信託牌照無功而返;
8、全國僅68家信託公司,基本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背景,銀監會不會再新發牌照;
9、剛性兌付潛規則是指信託公司、股東或者政府、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錢兜底;沒有法律基礎,但沒有信託公司願意第一個打破;
10、信託項目經理採取終身責任制度。
11、信託資產具備破產、債務、稅收隔離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歡的財產保護、財富傳承工具。
12、信託在我國金融機構中,地位、規模僅次於銀行,甩開券商、保險、基金一大截;在西方發達國家,信託業遠比銀行業發達。
❽ 信託財產的合有
合有(jointtenancy)是英美法中特有的一種財產所有形式。根據英美法學界通常的解釋,「合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不動產或動產擁有所有權的一種類型,其中每一個人都對整個不動產或動產擁有一致利益,與生存者取得權(rightofsurvivorship)發生聯系,意味著單一的財產所有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根據文件或行為而享有。」合有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根據生存者取得權的規則來解決死亡於先的所有人的有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即規定在合有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個所有人死亡,其對有關財產的所有權便自動轉移給尚未死亡的其他所有人。這種轉移的最終結果是使最後一名生存的所有權人成為該項財產唯一的和絕對的所有人。合有制度的基本功能使得其明顯區別於既可由所有人終止、且任何所有人死亡時其所有權均可由其繼承人繼承的共有。
英美法上「合有」的標的一開始僅限於土地。後來,隨著合有制度的發展,合有的標的范圍逐步擴大,除包括土地外,還包括其他不動產、動產以及其他各種類型的財產。信託作為源於英美法系的一種法律制度,也引入了「合有」的概念。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大都明確規定受託人為兩人以上的,信託財產歸共同受託人合有。如英國信託法一向將合有視為信託財產制度中的一種所有權形式。並認為當兩個以上受託人中的一個死亡時,其對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以及一切附帶的其他權利便歸屬於生存的那一個或數個受託人。美國信託法認為,共同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合有人(jointtenants),而不是共有人(tenantsincommon),當他們中的一個人死亡時,適用生存者取得權規則,並且整個信託將置於生存的受託人管理之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託法將共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所有規定為「合有」,其目的在於使信託的運行不致因某一受託人死亡而受影響,從而確保受益人的利益不致因此而受到損害。對此,國外有些學者如此評價:信託財產由共同受託人合有,「可以給信託財產受益人一項補充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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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昊
出版社:中信出版集團
出版年份:2019-4
頁數: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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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試述信託的基本法觀念
信託理論與信託理念
1、民事信託。我國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約而同地提出了發展中國民事信託的構想。與《信託法》(如第三條)確立的「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託(含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制度架構,他認為我國的民事信託應相當於英美法系的私益信託[ ],而營業信託只是以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作為受託人的一種民事信託。這無疑是對信託制度本源和社會基礎的回歸——民間財產轉移與管理,對於滿足民眾迅速增長的理財需求和從根本上推動信託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日本無民事信託」的觀念已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總結大量民事信託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託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罷了。這不僅是對日本信託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託的認識和發展極具啟示。難道我國當前的民事信託活動就僅限於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和貴重物品保管等初級形式嗎?目前,學界對發展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信託充滿信心。隨著信託思想的普及和信託制度的健全,越來越富裕的國人必定會逐漸認識並充分運用民事信託的財產保護和增值功能。由此,受託人在「職業受託」 的基礎上也會產生「非職業受託」,不斷積聚的公民生活資料會更高效地轉化為生產資料。不論這樣的民事信託是否還保有在英國起源時的「原汁原味」,但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促動作用將是非常可觀的。
2、公益信託。我國當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業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出現。江平教授認為,目前基金會的設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且程序較繁瑣,與公益信託相比雖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卻沒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學界普遍呼籲,積極引入靈活、便捷的公益信託,以扭轉我國公益事業發展嚴重滯後的被動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之下,發展公益信託仍面臨著諸多障礙,一是動力不足,即各項鼓勵措施(如稅收等)還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二是機制不健全,即由於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還未真正明確到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資格難以核定,有效管理無法落實。值得期待的是,有關部門已將公益信託列入議事日程,相信不久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民政部門等相關國家機關應積極推動公益信託的開展,鼓勵和保障社會捐助,實現信託業和公益事業的「雙贏」效應。
3、信託法學說。目前,學界的目光多集中於信託制度的沖突與協調,對信託理論學說的關注和研究相對滯後。中野正俊教授基於當前信託和信託法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日本信託法學界已有的「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相對性權利轉移說」之外,提出了頗具創意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即認為信託財產並未完整地轉移財產權,而是根據信託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 ]該學說對信託目的的重視值得贊賞,在當前的信託理論與實務中均具有相當的解釋力。韓國的洪裕碩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託法理論各流派的基礎上,贊成把信託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後再展開解釋的「新債權說」。一直以來,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深刻地影響著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信託立法和司法,我國信託法學界至今沒有影響較大的理論學說,因此借鑒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既必要又可行。同時,信託法學界應加強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其他學科的信託理論交流,並緊密結合信託實務操作和信託發展動向,及早提出我國自己的信託法學說。隨著我國信託法制的進一步發展,民商法與信託法之間的沖突將會越來越突出,法學界可以考慮將信託法學提升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針對其獨特性展開全方位研究。
4、信託觀念。雖然信託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由來已久,但國人對信託的認識卻相當滯後。我國本身沒有信託傳統,而「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託與大陸法系國家「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和法律體系相去甚遠,加之當前轉軌過程中市場信用機制嚴重缺乏,使得信託制度在我國的繼受和發展面臨諸多困擾。江平教授認為,信託的觀念與運用在我國長期處於誤解和歧義之中。洪裕碩教授也坦言,信託在大陸法系的中國和韓國會產生「異樣」的感覺。的確,由於人們對信託的普遍陌生和信託公司屢屢被整頓,社會上對信託的質疑與排擠在長時間內還難以完全消解,這對於信託觀念的培育和普及產生了負面影響。究其根源,仍舊是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市場經濟還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譽嚴重缺失是制約我國發展信託制度和普及信託觀念的系統性障礙。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達,國民理財的需求與人們對信託的認識將會同步增長,尤其在信託理論和立法的不斷推動下,信託的獨特價值和巨大潛力必將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