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ot融資模式有哪些具體形式,簡述其各自的特點
BOT是政府政府通過與投資人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吸引投資人對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投資,項目的預期收益是投資人收回投資成本和獲取投資回報的主要來源。運行特點是政府授權,投資人獨立運作,運營期結束,項目產權無償移交政府。
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由社會資本或雙方共同建設、運營、管理公共設施並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一種模式。運作特點是政府授權,以投資人為主,雙方共同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雙方投資比例,確定雙方收益。
聯系:本質上差不多,都是政府吸引社會資本,推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人通過項目融資,通過項目運營獲取投資回報。
區別:
1、PPP的范疇更廣泛,涵蓋的領域更多,除了基礎設施建設、自然資源開發,還包括公共服務產品的民營化。而BOT主要集中於基礎設施建設。
2、PPP更強調政府和社會資本的的參與 和合作,整合雙方資源,強調資源配置,實現項目價值的最大化,共同收益,各擔風險,而PPP是根據政府授權,獨立承擔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3、PPP更強調雙方的風險分配,合理分擔項目風險。而BOT則由投資承擔主要風險。
4、融資方式和責任不同,債權人的追索程度不同:BOT的融資主體是投資人,投資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PPP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承擔項目投融資風險,而社會資本方(母公司)並不承擔全部融資風險。
5、項目周期不同,所有權不同。BOT有明確的運營期,投資人在運營期內擁有經營權。而PPP可能是整個項目周期,社會資本可能擁有項目的所有權。
6、階段不同,在國民經濟中和國家戰略中的地位不同。BOT是PPP以展的第一階段和試行階段,在我國並未得到充分發展。而PPP是推進政府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PPP將使政府逐步退出投資,變身監管者、規則制定者和服務購買者,也是減輕政府負擔、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清晰政府職能、改善和提高社會服務水平的重要方式。
B. BOT模式與項目融資有什麼關系
項目融資包括項目包裝融資、BOT項目融資、IFC國際投資;
企業融資一般有八大渠道三十餘種方法即:1、債專權融資 2、股權融資3、企業內部融資4、項屬目融資5、貿易融資6、專業化協作融資7、政策融資8、上市融資。
債權融資又分為國內銀行貸款、民間借貸融資、信用擔保融資、金融租賃融資、國外銀行貸款、發行債券融資;
股權融資分為股權出讓融資、增資擴股融資、產權交易融資、杠桿收購融資、引進風險投資、投資銀行投資;
內部融資分為留存盈餘融資、資產管理融資、票據貼現融資、資產典當融資、商業信用融資
貿易融資分為進口貿易融資、補償貿易融資;
項目融資包括項目包裝融資、BOT項目融資、IFC國際投資;
政策融資包括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
專業化協作融資包括農業產業化項目協作融資、零部件供應與組裝企業協作融資
上市融資包括國內上市融資、境外上市融資、買殼上市融資
還有好多細節... ..建議你去看國內著名融資專家吳瑕教授的書籍《融資有道》或者光碟《融資有道--中小企業融資八大渠道》結合經典案例解析一聽就懂。
C. 項目融資有哪些特點
項目融資是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融資手段,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較靈活,至於趨勢,每一種模式都有適用的領域和趨勢,不好說整體上的趨勢,剛好做過一些相關研究,總結一下吧:產品支付產品支付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在貸款得到償還以前,貸款方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借款人在清償債務時把貸款方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收入折現後的凈值。產品支付這種形式在美國的石油、天然氣和采礦項目融資中應用得最為普遍,其特點是:用來清償債務本息的唯一來源是項目的產品:貸款的償還期應該短於項目有效生產期;貸款方對項目經營費用不承擔直接責任。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BOT融資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TOT融資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己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最近國外出現一種將TOT與BOT項目融資模式結合起來但以BOT為主的融資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採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 BOT。TBT有兩種方式:一是公營機構通過TOT方式有償轉讓已建設施的經營權,融得資金後將這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參與新建BOT項目的建設與經營,直至最後收回經營權。二是無償轉讓,即公營機構將已建設施的經營權以TOT方式無償轉讓給投資者,但條件是與 BOT項目公司按一個遞增的比例分享擬建項目建成後的經營收益。兩種模式中,前一種比較少見。長期以來,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嚴重滯後於國民經濟的發展,資金短缺與投資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為緩解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條現實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PPP融資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幾年國外發展得很快的兩種民資介入公共投資領域的模式,雖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鑒的作用,也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營、夥伴,PPP模式的構架是: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夥伴關系。通過這種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這是一項世界性課題,已被國家計委、科技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三方會議正式批准納入正在執行的我國地方21世紀議程能力建設項目。PFI融資模式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PFI項目在發達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ABS融資。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案例:BOT融資:我國第一個BOT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胡應湘旗下的合和集團投資建設的廣東沙角B電廠,該項目總投資42億港幣,1987年完工投產,1999年10月移交還了當地政府。由於當時我國在這方面沒有相關法規可參照,運作很不規范,合作雙方在許多問題上長期糾纏不清。國內第一個應用規范的國際BOT融資模式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1994年8月3日簽約的北京京通高速公路。投資者是美國林同炎中國公司,投資額為13億人民幣,特需經營年限20年。該工程已於1996年5月1日竣工通車。我國應用BOT模式融資建設的較有代表性的項目還有廣西來賓電廠B廠、四川成都自來水廠六廠B廠、上海黃浦江延安東路隧道復線工程、海南東線高速公路等。ABS融資:較少,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和1997年的廣州深圳高速公路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是我國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的有益嘗試,為我國以後進行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融資積累了寶貴的經驗。融資租賃:2006年2月,工行完成國內首例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其與法國巴黎銀行共同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引進1架波音737—700客機,安排了3400萬美元境外經營租賃融資。這是國內由中國商業銀行安排實施的首筆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工商銀行這次與法國巴黎銀行合作,不僅打破了外資銀行在境外飛機經營租賃融資項目領域的壟斷地位,也是工商銀行積極調整飛機融資業務品種的一次創新。
D. 請問BOT水電項目融資中銀行貸款,融資租賃,股票,債券;出口信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各自有上限嗎
銀行貸款大約70%,租賃一般用在設備上,根據項目投資情況定,股票、債券從1--100%的權利價值,值多少,要看總規模和投入的多少。
E. BOT項目融資有哪些風險
51資金項目網專家為您指導:
1.政治風險
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日公司需要特別考慮的。
2.市場風險
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競爭產晶,以致對BOT項目的產出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
3.技術風險
在BOT項日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
4.融資風險
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
5.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
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F. bot項目可以向社會融資嗎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G. bot項目融資
BOT項目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H. 有誰知道項目BOT融資操作指南是什麼啊
BOT項目融資模式推廣應用的探討
BOT 是英文 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的縮寫,BOT 作為一種適合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型融資方式,對亟待發展的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其理論研究及實踐,還有待於我國各地區進行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討。本文在回顧 BOT 的發展及特點的基礎上,總結了當前我國推廣 BOT 模式融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尚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1 BOT 融資模式的特點
BOT 作為一種向私人融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的模式,較其他傳統模式而言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
(1)BOT 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於外資或民間的閑置資本,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政府在基礎設施投資方面的不足,減輕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國家財政的壓力和外債的負擔,並且拓寬了直接利用外資的渠道,有利於加強國際間的聯系,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與國際間的接軌。(2)BOT 項目強調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扮演組織者和促進者的重要角色。政府通過制定有效政策及具體措施,促進國內外私人資本參與我國基礎設施的投資,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政府與商業性資本的合作模式,並使得基礎設施業的服務更有效率。(3)BOT 融資方式打破了國家在基礎設施領域中絕對壟斷,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中引入市場機制,起到了合理配置資源的效應。(4)BOT 項目的貸款方在決定是否貸款時,通常,主要考慮項目本身的收益前景,而不是項目公司當時的信用能力。故 BOT 融資方式不受項目公司現有資產規模的限制,比其他融資方式更加靈活。在該方式下銀行貸款通常沒有追索權,或者即使有有限的追索權,也只適用於項目本身的資產和收益,身的資產負債表,因此,也不影響該項目實體從其他方面進一步借款的能力。隨著我國專業銀行的轉變及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健全,BOT 融資方式的「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優點將逐步顯現出來。(5)政府為鼓勵投資者投資基礎設施的建設,一般對 BOT 項目提供行政、法律、經濟上的支持,這就減少了項目承辦方的風險。另外,項目的境外投資者會向跨國保險公司投保,有了這種復雜的相互擔保、保險和抵押關系,項目風險就會被有效地分散。(6)通過 BOT 項目招標,中標者成為項目業主,承包商一般必須帶資承包。這同政府直接投資相比,從兩個方面減少了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一是沒有既得利益可維持或分配,政府提供的只有業主投資的特許權,承包商的利益必須通過特許經營期內的有效運營才能實現。二是當業主是合夥人時,由於業主的目標是運營期利潤的最大化,故承包商很難在業主身上打開缺口。
2 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運用 BOT 項目融資分析
2.1 我國經濟高速增長對基礎設施的巨大需求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將有大量前景良好的投資項目可吸引國內外民間力量參與 BOT 項目融資。國際經濟學家認為,盡管基礎設施項目盈利能力相對較低,但其具有穩定而持續的用戶,它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相對較少受經濟周期性變化的影響,不會出現市場疲軟,至少在我國今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是這樣。同時,由於人口密度高,基礎設施利用率也高,平均成本就低於亞洲其他國家或地區,因而其吸引力更大。當前國際承包工程量縮減,而我國又將交通等基礎設施作為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外商可享受種種優惠,因此,對當今世界擁有數萬億流動資本來說,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所帶來的對基礎設施的巨大需求,以及基礎設施項目的較高投資回報率還是很有吸引力的。
2.2 我國的私營經濟規模已使內資 BOT 項目成為可能
迄今為止,我國採用 BOT 項目融資方式籌集資金的項目大多引入了外資。BOT 項目融資活動並不僅限於外國資本參加,國內各個部門也可以參加。我國私營企業正蓬勃發展,為吸引國內私營經濟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創造了條件。我國私營經濟規模已相當可觀,初具項目融資的能力。1989 年全國僅有私營企業 9 萬家,從業人員 185 萬人,但到 1997 年私營企業數已達 80 萬家,從業人數達 4 700 萬人。1995 年全國個體私營企業工業產值達 2 200 億元,佔全社會工業總產值的 15%以上。同時,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的願望和行動已初見端倪。中國私營經濟憑其內部機制的優勢迅猛發展起來,無論從發展規模、發展速度,還是從經營效果、擁有資金量上都不可忽視。因此,完全可以讓一些國內私營企業聯合起來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這也符合國家大力發展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產業政策。
2.3 BOT 項目融資在我國已有成功經驗
BOT 項目融資在我國大型基礎設施項目融資中已有試點的成功經驗。1983 年廣東沙角 B 電廠項目的融資安排是我國第一個利用 BOT 模式進行基礎設施資金籌措的成功實例。這個項目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此後,1995 年廣西來賓 B 電廠作為國家計劃委員會的實驗項目[2],被認為是中國第一個通過國際正規的方式競爭投標的 BOT 項目,為今後的 BOT 項目建立了一個良好的模式。國內民間資本以 BOT模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成功案例,還有泉州刺桐大橋工程,該項目的成功建設在實踐上為引導國內私營經濟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走出了一條可行的路子。
3 目前我國推行 BOT 融資模式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來看,對 BOT 項目的認識和實踐經驗都顯得不足,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人們認識的問題、法律和投資環境不健全的問題、管理體制的問題、價格體制的問題和外匯問題等。
3.1 人們認識問題
BOT 對於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中國來說是一個新生事物,對它的認識還需一個熟悉、認識、探索、提高的過程。人們思想觀念的不適應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對在中國基礎設施建設中運用 BOT 還存在疑慮,有人擔心 BOT 的運用會導致國家對基礎設施項目控制權的喪失,還有人擔心把基礎設施給私人投資建設和經營會帶來一些敏感的社會問題,如項目使用費用老百姓是否能承受等。(2)對項目融資的復雜性認識不足,有些人不熟悉其具體內容和操作規范的要領,認為談判既費時又費力,還要給項目一定的擔保和政策優惠,不如傳統的貸款或撥款省心,因此對 BOT 興趣不大。(3)由於以往基礎設施大多由財政撥款或國家貸款來進行建設,所以,設施的使用費用很低,甚至不收取費用,老百姓已經習慣了免費使用很多基礎設施,而採用 BOT 方式籌建的項目為替項目公司收回投資,並賺取一定利潤,必須收取一定的使用費用,老百姓可能接受不了,因此,他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是影響 BOT 融資方式在我國健康發展的一大障礙。
3.2 法律和投資環境不健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制定和頒布了 200 多個涉及外商投資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定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投資環境。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在許多具體問題上與國際慣例還有一定的距離,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規定政府部門不得為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而在 BOT這種特殊的融資方式中,一般都要求東道國政府或機構對項目的融資給予一定的擔保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而且,由於司法部門在法律上執行力量不足和經驗欠缺,使得在經濟訴訟方面的法律背景尚不夠成熟。又由於中國政府及各機構部門某些官僚作風和多頭管理,辦事效率低下,甚至項目審批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之間往往不銜接或有沖突,導致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審批等工作進程的緩慢而進一步增加建設費用,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商在中國投資的積極性和信心。
3.3 管理體制問題
在 BOT 項目中政府需要一改過去建設項目完全由自身負責、資金調撥、風險自擔的局面和壓力環境,而將項目建設的特許權交由私人負責,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相反,項目融資多用於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比其他一般項目更需要政府發揮宏觀調控和管理的作用。目前有部分由私人承建或經營的公路路段,由於缺乏政府宏觀管理,導致收費站設置很不合理的現象普遍。
3.4 價格體制問題
由於 BOT 項目是自籌資金、自行建設、自主管理、自我償還的一種建設運營管理方式,因此,其產品和服務的定價往往要比在計劃經濟模式下的價格要高,但由於基礎設施項目一般具有壟斷性,其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是否能健康正常運行,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合理控制項目公司的利潤,限制項目產品的價格,另一方面,正因為有關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收費標準的行政干預成分較重,使外商對項目未來的投資回報率難以預測,因而也導致外商不敢放心大膽地投資 BOT 項目。
3.5 外匯問題
運用 BOT 的基礎設施項目,一般不可能有外匯收入或者只有少量外匯收入,其所得的利潤分成和投資回報絕大部分為人民幣,必須兌換成外匯匯往國外,由於我國的人民幣目前尚未實行與國際貨幣的自由兌換,外匯風險明顯存在,而一般項目的特許期長達 20~30 年,資金回收期較長,外商對人民幣的信心不足。隨著外匯體制的改革,人民幣將逐步成為可兌換貨幣。項目的投資者為了擺脫匯率風險,往往會以苛刻的回報條件、回報率和回收期限來沖抵外匯風險。因此,匯率問題始終是貫穿 BOT融資中的難題。
4 我國推行 BOT 項目融資的對策
具體而言,我國在 BOT 模式中吸引私營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應積極採取以下對策。
4.1 盡可能開辟各種融資渠道
我國應採取以外資為主,內資為輔的政策,在利用外資的同時積極培育國內資本市場,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的長遠發展培養融資能力。在國際市場上應採取措施,吸引跨國商業銀行貸款、爭取國際金融機構的援助,以及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和股票的方式,來為基礎設施籌資。
4.2 制定相應政策鼓勵國內民營資本參與 BOT 項目投資
民營經濟、個體私營經濟投資固定資產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投資的慾望比較強烈,而且具有巨大的資金源,應通過政策措施、加快實行國民待遇,通過項目建設和引導投資的多種辦法,把這部分資金引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首先,政府要拿出有投資價值的項目來給民間私人投資建設。其次,要盡量降低其建設經營風險,政府可以和約形式保證投資者在特許期內收回投資,並取得高於銀行貸款利息的利潤,讓利於民是 BOT 項目成功的關鍵。再次,政府以一定比例的投資參與 BOT 項目,也是吸引民間資金的一種有效途徑。最後,鼓勵和引導那些單獨承擔某個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建設有困難的民營企業組成聯合體,或成立股份公司、設立投資基金等方式,進行 BOT 項目投資。
4.3 政府加強在 BOT 項目融資中的主導地位
首先,政府要加強宣傳力度,使各部門及社會各界對 BOT 形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有個完整的認識,從而為項目融資提供較好的外部環境。其次,政府應強化統一規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責任,私營企業的投資建設和經營要由政府授權和委託,並接受政府的監督。再次,骨乾的基礎設施要由政府投資建設和控股經營。
4.4 加快創造適應 BOT 融資的投資環境的步伐
在爭取私人資本為基礎設施融資時,所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形成一個有利於 BOT 融資的投資環境。而這一目標的中心環節是為基礎設施融資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框架[3]。只有明確的法律文本及其相應的規定,才能公正公平地表明經濟活動所擁有的條件、必須承擔的風險,以及期望得到的利潤,並予以公開的保證,從而才能真正吸引私人投資者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為體現鼓勵與限制相結合的原則,應在以下幾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1)投資主體。參與 BOT 項目的國內外投資者應具有良好的資信情況、技術水平和管理經驗。
(2)項目范圍。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文規定,對於地方鐵路、橋梁、隧道、輪渡設施和民用機場項目的建設與運營,鼓勵外商投資,但不允許外商獨資,要求中方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或控股,這就大大降低了這類項目採用 BOT 投資方式的可能性。實際上,在各地准備報批的 BOT 項目中上述項目佔了絕大多數。政府宜在做好監控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適當放寬 BOT 項目的范圍。
(3)稅收優惠。投資國家重點支持的急需項目應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如免除或減免地方所得稅、免除外國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和紅利的所得稅等。
(4)股權政策。BOT 項目有關設施的使用和經營權將在特許期滿後移交政府,外國投資者沒有永久佔有權,因此,可適當放開對股權控制比例的限制,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經營,實行靈活的股權政策。
(5)經營期限。根據不同項目規定不同的經營期限,既要保證投資者有合理長的時間回收投資、取得較高的投資回報,又要保證國家的利益。在經營期內政府保證項目主辦人的合法經營權,不得提前收回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其利益,項目主辦人也不得轉讓經營權。
(6)政府擔保。BOT 項目的復雜性和長期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必要的政府擔保不可缺少。首先,提供後勤供應擔保,政府應出面協助解決後勤供應問題,保證向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及以合理價格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其次,提供價格擔保,基礎設施 BOT 項目建設經營期限長,收益與遠期物價的波動密切相關,應視項目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價格擔保。再次,對外商還要提供外匯平衡擔保,應允許外國投資者將合法納稅後的經營收入按外匯市場比價匯出境外,以消除其在外匯兌付方面的顧慮。
(7)反操縱條款。為防止外商對基礎設施的絕對控制,應規定由一定數量的國內金融機構、咨詢管理機構、建築施工單位參與。
(8)社會責任。BOT 項目主辦人在項目興建及經營期內,要承擔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
5 結束語
BOT 作為一種適合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型融資方式,對亟待發展的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運用 BOT 融資方式,不僅存在必要性,而且存在可能性。但由於其操作相對的復雜性,相關經驗不足,人才缺乏,投資環境不夠成熟等原因,至使 BOT 方式目前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還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