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巨額債務埋單
肯定是我們廣大老百姓了。毋容置疑的
政府、商業銀行和人民大眾都可能會為地方融資平台的巨額債務買單。但是由於我國的政治體制因素,中央政府不允許地方政府破產,就會為地方政府的債務兜底。一方面中央政府為了不讓地方政府出現財政赤字,已經代地方政府發行了地方債;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是通過地方投融資平台支撐的國有企業來向銀行進行貸款的,如果壞賬出現,最嚴重的可能就是讓這些國有企業破產。此外,與銀行的不良資產負債率相比,地方政府官員更看重自己在位期間的政績工程。然而商業銀行也不會成為地方政府的替罪羊。我國銀行業是以四大國有銀行為支柱的,當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因此達到了一個風險峰值時,中央政府為了保證我國的金融安全,不得不採取各種措施來降低銀行的不良資產率,最後則可能通過央行大量發行人民幣的形式,用通貨膨脹的形式,用不能如實反映當前消費水平的CPI指數的形式,讓全體中國人民最終來消化,所以人民大眾可能會成為利益受損者。
❷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城投公司)破產了會發生什麼求解答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盡管也存在風險和各種問題,但是風險是可控的,問題也通常會得到處理和解決,地方政府不會也不應該讓其破產。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我國各地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包括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建設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了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綜上所述,就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所存在的風險和各種問題,都是風險可控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會通過政策調整和監管,保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健康有序的發展。
❸ 融資平台貸款 屬於地方政府債務嗎
除了省市以上的項目,沒有經過省市以上批復.所有的事業融資都是地方的債務
❹ 關於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負債規模:審計署和銀監會報告的差別在哪裡
1、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數量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有6576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一萬家融資平台公司。
2、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的負債規模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為4.97萬億元。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達到9.1萬億元。
3、統計的口徑大小不同。根據審計署的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但在銀監會的統計口徑下,機關、事業、企業三類平台法人均被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范圍,而審計署公布的平台數及其負債僅限於「平台公司」。
審計署的數據和銀監會的數據相比,並不存在嚴重低估地方政府債務的情況。它們之間的差距,是因為銀監會關注的角度是銀行系統在地方政府總體的貸款風險敞口,從而採用了更寬泛的統計口徑。審計署則對地方政府的負債主體有了更為細致的劃分。
❺ 為什麼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信息披露
是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穿紶扁咳壯糾憋穴鉑膜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❻ 地方政府性債務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的關系
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很廣,債務形成的直接主體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只是其中一部分。地方政府與債務的關系也分為以下幾種:
(一)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二)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四)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2011年國務院《關於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6號)規定的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
❼ 地方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是一個意思嗎
不太一樣,前者直接欠款,後者等於投資成立一個公司,公司接受債務,必要時政府承諾以財政還款(換句話說,就像你搞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資不抵債了,你可以繼續砸錢進去,也可以不管了,反正你口袋裡的錢不必強塞進去,不過你的信譽肯定會損失的)。
❽ 中國2008年以後地方債的狀況
一、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現狀
目前,地方政府產生債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債務結構比較復雜,債務的數目和規模相對龐大。由國家審計署在2013年中對政府性債務情況公布的全面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債務總額為17.8909萬億元。在這裡面,政府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達10.8859萬億元,占總額的60.85%;政府要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為4.3394萬億元,占總額的24.25%;政府具有擔保責任的債務為2.6656萬億元,占總額的14.90%。同時,審計還顯示,省市縣鄉四級政府分別負償還責任的債務為1.7780萬億、4.8434萬億、3.9573萬億和3070億元,占據的比例對應為16%、45%、36%、3%。同時,我們可以看到,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銀行貸款佔比達50.8%,BT佔到11.2%,發行債券佔10.7%,信託融資佔7%,證券、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融資佔1.8%。在地方政府債務的舉債主體中,地方融資平台舉債占負有償還責任債務比例為38%,政府部門和結構佔比28%,經費補助事業單位佔比16%,這三類舉債主體累計佔比82%。
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形成原因
(一)地方債務不斷增長的重要起因源於地方投資拉動型的經濟模式
1994年,我國進行了分稅制改革,地方政府的財權在改革之後相對減少而事權則不斷增加。2008年以後,中央政府推出了「四百億」的整體經濟刺激計劃,推進「鐵公基」項目,規定了地方政府相應的資金配套比例。而長時間以來,政府對地方的投資是地方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基於此,地方政府紛紛依託原有的城投公司大量借債,並構建自由的融資平台來解決他們面臨的資金窘境。在投資拉動型的經濟模式下,官員的考核制度使得地方政府的借貸慾望越來越強烈。在目前的基層政府官員考核制度中,培植規模以上的企業、工業開票銷售、招商引資億元項目考核、政府財政收入、增值稅指標、外資的利用狀況這所謂的3+3指標是最為重要的評判標准。於是,大量的地方官員去大額借貸來新建工業園區等吸引外來投資拉動當地經濟增長,甚至由政府操控的融資平台去操作稅收,虛增財政收入,以這種虛假的經濟發展來換取他們的政績和前程。
(二)地方政府債務在政治層面上的商業周期
地方政府債務的快速上升,也跟我國官員的體制有關。基層地方政府官員的任期一般都是三年,縣級以上的任期也只有五年,所以往往會出現上任債務還沒有還完就被調走了,而下任官員在上任的政績壓力下,會繼續借債,借完又等著下一個接任者來還債,這種惡性循環就導致了地方的債務越滾越多。他們覺得,就算地方發生財政危機,最後中央政府也會為其收場。歷任地方政府領導的這些毫無顧忌的短期大量舉債行為對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危害很大,也與善治政府和公共責任的要求相違背。
(三)地方政府債務信息的不透明,對外披露較少
地方政府舉債屬於違規行為,各級政府在舉債問題上大都巧借名目、遮遮掩掩,再加上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機制。因此,盡管誰都知道目前地方政府的債務總量已經不小,但是誰也說不清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結構規模等情況。尤其考慮到地方政府有大量債務的存在,這些數據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地的財政風險的相應狀況,地方政府出於謹慎的原因一般不會向外界披露,或者選擇性地少量披露。因此,誰也無法說清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確切規模究竟有多少。
三、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處理的幾點對策
(一)完善地方政府的債務融資法規
我國在去年的8月底對預演算法進行了修訂,採用全面的政府預算管理。國務院也啟動了相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並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有相應的規定的限額。但是,並沒有修訂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實施條例,更不用說實施細則了。所以,地方政府的債務融資法規的修訂是完全有必要的,應該用法律來對地方債務融資進行約束。
(二)優化政府的考核制度,樹立正確的政績觀
對官員的考核制度導致了官員不合理的政績觀的產生,引發了各地官員盲目地追求投資和政績,不利於地區經濟的長期發展。應該將地方政府的債務情況也納入官員的考核體系之中,不僅看留下了多少投資,也要看留下了多少債務,全方位地評判投入產出,讓官員們能認識到對人民的責任,構建真正的善治政府,這樣有利於構建更合理更完善的體制。
(三)加快地方政府職能轉換,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要將地方政府的職能從大包大攬轉換到有限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上來,將經濟發展與建設的職能更多地讓渡給市場、企業和中介組織,使政府投資集中在公益性投資項目上。在當前地方政府債務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當務之急就是要嚴格控制政府舉債經營,遏制政府債務急劇增長的勢頭。首先是嚴禁地方財政借錢開支,對預算不平衡的地方,要調整支出結構,壓縮支出規模和標准,努力實現平衡。二是不準行政事業單位擅自舉債,尤其要嚴禁地方政府舉債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建設。對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也要依據實際情況開展,不能超越當地的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