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益信託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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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受益人須為全社會或社會中的不特定公眾。
公益信託,嚴格而言,並不等同於英國信託法中的慈善信託。公益信託這一概念,在法律意義上包含了慈善信託和為了公共利益的信託述上各有側重,外延上涵蓋的范圍有所差異,但對於公益信託的三個本質要件即:目的公益性、具有公共利益、以及目的排他性,是基本認同的。
公益信託除具有一般信託的要件外還具備三個特別條件,通過對這三個特別條件的分析,可以揭示什麼是公益信託。
(1)目的公益性要件。雖然公益的范疇不斷變化,兩大法系所涵蓋的公益分類也不盡相同,但公益信託須為公益目的而設立是必備的要件。
(2)公共利益要件。這是就公益信託的實施效果而言的。公益信託的實施客觀上應使整個社會受益,否則將只能是一個目的良好的私益信託。判斷信託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從實質層面主要考察信託目的有無明顯的社會利益;從形式層面,則應考察受益人是否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所謂受益人不特定,並不意味著委託人不能對受益人的條件(如人數或類別)作出限定。只要這種限定在事實上不會導致受益人被特定為確定的人即可。
(3)公益目的排他性要件。即信託的每一項目的都必須具有公益性質,信託必須完全徹底地是公益性的。因為如果信託的某項目的是非公益性的,就無法在信託財產中區分出哪些用於非慈善目的,從而使整個信託因為不確定性而無效。
② 公益信託中的兩大法系對公益目的的規定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學術、技藝、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在英美法中,公益信託通常也被譯稱為慈善信託,從其雛形出現迄今已經有400多年的歷史,在英、美、日等發達國家中十分普遍,在解決社會貧困問題、推進福利體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國,法律意義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濟貧困的信託;二是促進教育的信託;三是倡導宗教的信託;四是其他有益於社會,但又未列入前三類的信託。長期以來,英國的公益信託一直享受重要的稅收優惠:第一,根據《1988年所得稅和公司稅法》規定,公益組織的收入只要用於慈善目的,通常會豁免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第二,公益組織完全佔有或者主要為慈善目的而佔用的土地,減半徵收繼承稅。第三,公益組織出售他人捐獻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稅。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間或去世時將財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均免徵繼承稅。個人向公益機構捐款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從納稅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據《1992年公益收益稅收法》規定,公益信託原則上豁免徵收資本增益稅。此外,將地產轉移給公益組織的,還可以免繳印花稅。為了防止濫設公益信託,英國根據《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務署」,作為公益信託統一的主管機關。除依法享有登記豁免權的公益事業外,任何公益信託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應由受託人向公益事務署辦理登記。公益信託一經登記,即確定具有公益性,據此可享受法律和稅收上的優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向設在倫敦的公益事務署和設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務署辦事處請求閱覽任意公益信託的登記事項。
美國的公益信託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組織形式既可以採用單純信託(公益信託)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公司的形式。在具體形式上,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公眾信託,即對某一特定范圍內的居民為了該范圍內的人的利益而捐贈的款項進行管理和運用所產生的信託。二是公共機構信託,即由學校、醫院和慈善組織等公共機構在接受捐款以後,將款項委託給信託機構進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餘信託,即由捐款人設立的一種慈善性信託,它允許捐款人獲得一定比例的信託收益,以維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將剩餘部分全部轉給某個特定慈善性機構,包括慈善性剩餘年金信託、慈善性剩餘單一信託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國,公益信託的監督權主要由州檢察長依據《統一公益信託受託人監督法》行使。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在受讓信託財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州檢察長申請登記並附上信託文件的復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託兩種制度。20世紀70年代以後,日本居民財富增長迅速,一些人開始不滿足於僅捐獻給現有的法人團體。特別是由於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務費用太多,經濟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詬病。在此背景下,日本開始對公益信託進行深入研究,認為公益信託雖不適合學校、圖書館、美術館等擁有一定設備和專門人員管理的事業型公益活動,但對為各種公益活動提供獎金、補助金的供給財產型公益活動是適合的。此後日本公布了統一的公益信託許可標准,使得公益信託的受託業務有據可依。在1998年實施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以後的10年間,日本以社會福利、城市環保等為目的的公益信託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託主要有以下特徵:一是業務僅限於扶助捐贈,由信託銀行負責向主管政府部門申請批准,不需法人登記;二是信託銀行作為善意的管理人,對信託財產實現嚴格獨立管理;三是通過設定信託管理人來保護不特定多數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託的名稱中可載入財產捐贈企業或個人的名稱,以贊頌其善意;五是對公益信託實行稅收優惠。什麼是公益目的,並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范圍和定義,因為公益的概念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的,很難確定一個普遍使用的、客觀的標准。例如,英國早期曾經把「資助貧困的未婚子女結婚」當成慈善目的,但目前,這一慈善目的幾乎已經沒有實際意義。相應的,由於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惡化對人類的威脅日趨顯現,許多國家先後把環保作為公益目的。為適應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通過法院判例,來擴大慈善目的的范圍。我國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也應當在《信託法》第六十條的基礎上,本著有利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目的,對公益目的認定採取寬松態度。
③ 聽說長安信託最近設立了首單體育慈善信託有什麼意義嗎
長安信託最近設立了首單體育慈善信託,是有著重大意義和象徵的,畢竟也是投入了一項慈善項目,還是能得到社會廣大認可的。最近長安信託作為第十四運會供應商,藉助行業優勢,秉承長安心百年業的企業宗旨,設立「長安慈——青春、健康、活力,助力14運體育公益慈善信託」,旨在助力十四運圓滿舉辦,促進陝西省體育事業發展,體現企業社會責任。用慈善信託方式參與全運會的舉辦,讓資金發揮更大的效用,在陝西乃至全國都屬首次,這是慈善信託的一次創新,這個模式可作為體育賽事類信託項目的創新示範,復制推廣,並呼籲更多民眾積極參與到體育事業中,促進體育事業長期健康發展。
在助力脫貧攻堅的過程中,長安信託積極響應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信託業協會和陝西銀保監局的號召,受託設立包括在甘肅和政縣、臨洮縣,內蒙古察右中旗、察右後旗以及陝西省革命老區延安和佳縣等多單公益/扶貧慈善信託項目。
在推進鄉村振興中,「關愛農村三留守群體」鄉村振興項目以資助和賦能為主要方式,為民政工作和鄉村振興工作提供有效補充。通過慈善信託項目的落地,協同當地政府,激發企業、社會團體和公眾的參與,整合社會資源,最終形成資金流和服務流的自主良性循環,為推動系統性解決「農村三留守」問題打造範本,進而以點帶面,創新形成可復制可持續的公益模式。
著眼未來,一直走在慈善信託領域前沿的長安信託將進一步通過自身的成功實踐和經驗總結,在優化和創新中推動慈善信託持續深入發展,助力「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
④ 公益信託的信託流程
信託公司的公益信託業務流程大致如下:
1、確定公益信託資金來源及設立信託的公益性目的。
2、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後,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公益資金,並依據《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業務可以採取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兩種形式。
3、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定《公益信託合同》,確定具體的信託資金金額、信託期限等條款,並在受託人處開立公益信託專戶,將公益資金交付受託人。
4、受託人對公益信託資金採取獨立賬戶、封閉管理的運作方式,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和信託監察人的監督下,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及多種金融工具,對信託財產予以管理運用,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和增值。
5、受託人運作公益信託資金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和管理費後,其餘資金劃入公益信託專戶。
6、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富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核准,並由受託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8、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物的清算報告。
9、信託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託資金及收益時,應由收益代理人通過相關規定和程序確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⑤ 公益信託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六章 公益信託
第五十九條 公益信託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 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託。
第六十二條 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對於公益信託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條 公益信託應當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由信託文件規定。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第六十五條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第六十六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辭任。
第六十七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託人處理公益信託事務的情況及財產狀況。受託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
第六十八條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無能力履行其職責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變更受託人。
第六十九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設立信託時不能預見的情形,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信託目的,變更信託文件中的有關條款。
第七十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於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終止事由和終止日期報告公益事業管理機構。
第七十一條 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作出的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第七十二條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託。
第七十三條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信託協會將促進公益信託配套法規早日出台。
對於「公益信託配套法規何時能夠出台」這一廣受關注的問題,中國信託協會研發部孫倩表示,有了《信託法》中原則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較強的公益信託的法規規章成為可能。信託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時間,所以國內公益信託的開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發展公益信託的社會條件和經濟條件都比較成熟後,公益信託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⑥ 什麼是」慈善信託「
公益信託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內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容。(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⑦ 在我國發展公益信託的意義
目前規定資金信託只能為自益信託,也就是說委託人與受益人相同;而公益信託屬專於他益信託,也就屬是受益人不是自己,是別人。公益信託的意義我覺得有幾個方面:首先可以開創一種新型的公益資金管理模式,突破傳統的**會的管理,信託機構作為公眾形象金融機構,受到嚴格監管,十分估計自身形象,管理信息透明,比起**會來,或許安全的多:另一方面,公益信託對於以信託機構為主的機構而言,更是藉此在他益信託領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與開拓,為真正意義的主流他益信託(比如西方慣用的遺囑信託,如喬布斯)進行了預先准備。但其中的問題,除了法律環境有障礙以外,還有財產登記,稅收等政策滯後的問題,此外,公益信託是極低盈利的業務,信託機構既沒有動力配置專業的公益管理團隊,也沒有相應的經驗。
⑧ 公益信託的特點
1、目的必須是完全為了社會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確定的。
3、公益信託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4、接受社會公眾和國家有關機構監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