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合同的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中,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和租賃合同關系,涉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是由承租人選定的,但由出租人以買受人身份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出賣人按照合同規定直接將出賣的標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經過出租人。出租人在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資作用。承租人具有買受人的實際地位,享受買受人的權利,承擔買受人的義務。由於租賃合同以買賣合同為前提,所以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在財產租賃合同中的關系有所不同。下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應規定,簡述一下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自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出賣人應向出租人轉移租賃物所有權並取得標的物價款。出賣人保證租賃物所有權的完整有效,無第三人對租賃物追索或主張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如公證、登記、見證、產權過手續戶等)。
2、出賣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地點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3、出賣人應保證交付的標的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標准,並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賃物的售後服務,如安裝、調試、培訓等。
(二)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承租人的選擇確定出賣人和租賃物。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2、出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價款。
3、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2、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接受並檢驗租賃物、並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賃物轉讓、抵押、拍賣等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2. 拜託哪位大神解釋下融資租賃合同中買受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的關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是承租人指定某一特定的租賃物,要求買受人想出賣人購買,再出租給承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是租賃關系;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之間的法律關系。
3.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主體一般包括三方,分別是出賣人、買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此類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 為什麼融資租賃合同屬於借款合同
簡單點說:和貸款分期買房大概差不多,比如說醫院欲購買64排螺旋CT ,市場價格1200萬,醫院只能支付10%保證金,剩餘的分5年 5 X 12=60期租賃分次償還,在償還租金完畢之前設備所有權歸租賃公司或出租人所有,當租金償還完畢後,租賃公司或出租人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明,設備的所有權才歸到醫院名下!
不知道我 這個例子舉得是不是合適~
5. 融資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哪一個先簽為什麼
最好是兩個合同同時簽,實在需要先簽訂《購買合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間隔時間也不要太長。因為:
《融資租賃合同》是債權合同,主要內容為融資金額的概算值、租賃物件名稱、租賃條件等。《融資租賃合同》一旦簽訂,出租人必須按規定付款,可以說,《融資租賃合同》意味著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已落實。
融資租賃項下的《購買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連帶合同,這兩個合同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互不從屬,但兩個合同互為存在的條件。
從先落實資金,後開展購買活動的順序來講,應該先簽《融資租賃合同》。當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不是簡單的簽字行為,而是意味著該項目從立項開始,到出租人同意為止的全部手續已經完備,項目可靠,資金落實。
但是,在不知道租賃物件價格的情況下,有時難以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或者估算的金額比實際金額低太多,使《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不足。
如果先簽《購買合同》,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作為《購買合同》生效的先決定條件,也是可以採用的一種方法。
6. 急需舉例說明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來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自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舉例:融資租賃一般用於設備租賃。比如建築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願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後再租賃。
(6)為什麼融資租賃合同市三方協議擴展閱讀:
對於直接租賃行為來講,只要滿足承租人指定租賃物;租金總和基本相當於租賃物購買價款;租賃期滿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三個條件,某一交易行為就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對於售後回租行為來講,若合同簽署時租賃物已經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備上述三個特徵,當然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7. 融資租賃合同必需為三方合同嗎出賣人與出租人為同一方是什麼狀況
那不叫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賣方是由承租人選擇的。如果出租人同為出賣人,這種性質類似於分期付款,不叫融資租賃了。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8.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區別
區別體現在:
1.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即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2. 融資租賃中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在傳統的租賃合同中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等。
一: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二:中國的租賃歷史悠久,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會(約4000多年前)。當時產品的剩餘產生了產品的交換,而在很多場合下人們需要頻繁交換閑置物品,用後再歸還,而不必讓渡該物品與對方。這種僅僅涉及物品使用權的交換,是最原始形態的租賃。
三: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說明了租賃比擁有某項財產更為有利。對承租人而言,租賃具有以下優點:
(1)租賃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對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承租人可以藉助租賃保留銀行貸款額度和緊缺的現金資源,增強企業營運資金的靈活運用能力。
(2)可以按固定利率進行全額融資。租賃不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現金,有助於緩解處於發展期的新企業資金緊張問題;此外,租金固定,有助於防止資金成本的增加,避免通貨膨脹風險;租金固定便於計算投資報酬率,有助於承租人快速完成投資決策。
(3)靈活性。租賃協議限制條款較少,租賃方式靈活。富有創造精神的出租人可以結合承租人的特殊需要簽訂租賃協議。例如,可以約定等到設備開始運轉。具有生產能力之後才開始支付租金,而且還可以不要求以取得的新設備向主要貸款人作抵押,承租人可以避免再去簽訂成本昂貴的再貸款協議。
(4)有助於加速機器設備更新。對於設備淘汰更新快的企業而言,租賃為機器設備快速升級創造了便利條件。在多數情況下,承租人把殘值風險轉移給了出租人,減少了設備因過時而陳舊的風險。
四:融資性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指租賃的當事人約定,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決定,向承租人選出定的第三者(供貨人)購買承租人選出定的設備,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將該物件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並在一個不間斷的長期租賃期間內,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資。
9. 融資租賃合同為什麼是三方出租人已經將出租物買過來了,為什麼還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出賣方呢
正常融資租賃合同只有兩方
但很多情況下出租人出租的物品為承租人指定的,這種租賃可視為一般的借款行為,出租人對貨物的價格質量售後維修等均不承擔責任,為了體現這一免責條款,合同中往往會體現三方,買方、賣方和承租人。一般放在購銷合同中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