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說融資租賃和售後回租是一種融資行為。。
融資租賃是一種統稱,業務分為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您說的應該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針對該種業務,期初雙方在合同中已有約定,「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以承租人期末歸還全部租賃款為轉移條件」也即,在期初,雙方就已明確期末承租人會拿回租賃物的所有權屬,因此在司法解釋上,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融資行為。
❷ 融資租賃業務的出賣人有什麼措施可以防範風險
樓主可能沒有搞清楚融資租賃的模式。首先對出賣人的界定是什麼?
1、廠家為促進銷售,對出賣的機器設備提供回購保證,則廠家為出賣人。廠家需要對於銷售客戶,建立客戶信息檔案,採用較為科學審慎的分類把控,對於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不同購貨量、不同資信水平的客戶選取不同的銷售政策,對於資信好的客戶,才可採用回購擔保。
2、融得資金一方賣出設備做售後回租,則獲取資金一方為出賣人。這種情況風險主要在融出資金一方,就好像銀行貸款,風險大都在銀行一方,借款人承擔的風險較小。
❸ 融資租賃的利弊
1、融資租賃的利
(1)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
(2)在還款方面,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3)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
(4)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
2、融資租賃的弊
(1)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2)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3)回租融資租賃風險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❹ 如何做好售後回租標的物的風險防範
作為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十分關注承租人擬出售給自己的標的物在本次出售之前是否已經設定了其他物上擔保,或者是否已經出售給了其他出租人,對此,可區分不同的具體情況分別應對。
1. 如果承租人在本次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可能是不動產(關於可適用於售後回租的不動產范圍另有專文研討),也可能是動產。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故對不動產售後回租,只需查詢不動產抵押登記薄即可了解該標的物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權。對已經設定抵押權的,顯然,融資租賃公司就不應再接受其作為售後回租的標的物。
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如果需要了解該標的物上是否存在有對抗效力的動產抵押權,方法與了解是否存在不動產抵押權類似,只需要查詢動產抵押登記。如果是無對抗效力的抵押權,因無登記記載,故如果承租人自己不披露則出租人亦無從得知。但是,因無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故在法律效果上,即便承租人在向出租人出售標的物之前已經與其他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設立了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未經登記,抵押權人的權利不能對抗買受人的權利,即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買受人的權利可阻卻抵押權的行使。
因此,簡言之,通過查詢抵押登記即可防範租賃物設定抵押的風險。
❺ 融資租賃直租和回租的區別是什麼
融資租賃直租和回租的區別為:車輛的所有權不同、買賣雙方不同、門檻不同。
一、車輛的所有權不同
1、直租:融資租賃公司購買車輛,車輛懸掛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義下。
2、回租:客戶為買方,把汽車抵押給了融資租賃公司,得到了資金。
二、方式不同
1、直租:融資租賃公司把車輛出租給消費者,租賃期結束後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回租:融資租賃公司把汽車租給了顧客並收取租金。顧客保留使用車輛的權利。
三、門檻不同
1、直租:直租的門檻低,對信用和資質的要求低,許多被銀行等金融機構拒絕的消費者可以通過租金和購買來成功地處理。
2、回租:回租的門檻高,對信用和資質的要求高,融資租賃公司要根據顧客的實際情況選擇出租。
❻ 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公告是利好還是利空
回租也是融資,融資說白了就是需要錢。
但如果拋開所有因素,那回租是利空的,因為回租是要把設備賣出給租賃公司來獲得現金。用已有的資產去抵押以換取現金,那說明企業目前很需要錢。
但事分兩面看,這個情況還是要具體分析。像我公司之前做了一單,客戶很有錢,設備也是新買的,但是他們還是選擇同我們合作了這次回租。原因有兩個,一是客戶已經自己出錢買了設備,暫時沒有新的設備采購計劃;二是我們給利率很符合客戶的需求,對客戶來說這點利息很容易就被設備運轉產生的利潤覆蓋掉了。像這種就是非常健康、非常利好的合作項目。
所以你要判斷是利好還是利空,首先要看這個回租的模式如何,其次要判斷企業融資的目的。
❼ 關於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幾個問
一、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這從根本上認定了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稱,「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佔比22.4%,售後回租融資額佔比61.7%,其他租賃方式佔比15.9%。」由此可見,售後回租融資已經成為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部分。
二、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
1、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了權利負擔
(1)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給租賃物上設定了其他負擔。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針對這兩種情況,只要查詢抵押登記即可。對於不需要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設定質押。
根據《物權法》二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動產質權自質押財產交付時始能設立,故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如果設定了質權其必然要向質權人交付質物(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售後回租合同時,需要檢查承租人出售的標的物是否仍然為承租人自己佔有。
(3)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後又在租賃物上設定其他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租人可採取的措施有以下幾種:
a 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
b 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c 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租賃物登記。
2、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其他合同,如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區分融資租賃與一般企業之間的借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佔有與約定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
以上是關於「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的介紹。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金額較大,無論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視,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參與,在項目操作的過程中把控各個法律風險要點,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❽ 融資租賃的風險
融資租賃需要健康的信用環境
說這話的人一定不是真正地了解融資租賃。融資租賃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等獨特的經營方式,降低了對承租人信用的依賴,甚至可以利用技術手段,完全不需要考慮承租人的信用下獨立運作。尤其是在信用環境不好的情況下,正是融資租賃發揮特長的好時機。當然,信用環境的改善會簡化融資租賃的操作,加快融資租賃的普及。專業能力強的融資租賃公司主要依靠技術手段來解決信用問題。
融資租賃就是金融租賃
在外國是,在中國不是。如果從業務角度說是對的,從機構的角度就不一定對。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本站註:現為銀監會)批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這個法規並沒有太大的效力,目前已有商務部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更名為金融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可以加速折舊
租期和折舊期沒有任何關系,前者是當事人商定的,後者是國家規定的。盡管在租金計算上他們匹配的合理具有節稅功能,但決不因此可以加速折舊。除非有文件規定某種條件下的可以按照租期縮短折舊期。按照現在的政策不通過租賃,企業也可以自主選擇快速折舊的辦法,但折舊期不能縮短。 如果通過融資租賃並享受《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租期和折舊期孰短原則,才可以說通過融資租賃可以加速折舊,而且是縮短折舊期的那種加速。
融資租賃就是變相貸款
承租人從出租人那得不到一分錢(回租除外),卻總按照銀行的貸款標准和租賃公司談租賃。租賃公司把租賃當作貸款做,忽視了貿易環節的風險控制,當出現拖欠、賴帳的時候,因為丟掉了物權,也像貸款那樣 很容易失去債權。
融資租賃可以表外融資
忘記《企業會計准則——租賃》關於租賃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不要把表格外面融資解釋成「表外融資」,況且承租人也沒有融到資金。如果說「表外融物」還差不多。
融資租賃可以合理避稅
不同的租賃形式,按照國家的規定要承擔不同的稅賦。在這個稅種少交,在那個稅種就多交。在前期少交,在後期就得多交。雖然是「朝三暮四」典故的翻版,但是稅款的時間價值和支付方式的變化,還是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好處。但這不是「避稅」。如果真是這樣的話,融資租賃業什麼也不要做,早就靠給別人避稅發達了。
融資租賃就是金融業務
融資租賃實質上是一種服務貿易方式。雖然在租金計算的方式上採用金融的方法,如果租賃資產不能進入資本市場,租賃公司只能用自己的資金開展業務,那就沒有金融的內涵。其次就算是金融業務租賃公司也是做的借款業務而不是放款業務。正因為進入這個誤區,所以才出現監管部門才把借款人當放款人監管笑話。
做融資租賃需要設定準入門檻
如果你要做電腦或復印機的融資租賃業務大概需要5億的資本金才行。全國有多少種行業,有多少類大小不同的設備,不能使用融資租賃的方式銷售自己的產品。如果把抬高融資租賃門檻是為解決租賃公司歷史包袱來做。結果就是20多年來超過10年至今不批一個新的金融租賃公司,16家金融租賃公司只剩下6家沒有停業。今後是否還需要門檻要看《融資租賃法》,目前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注冊資金門檻是5000萬人民幣。
融資租賃需要嚴格監管
租賃是一個邊緣產業,誰想獨立監管都不現實,也不成例。單一部門的監管是越管越亂。因為跨行監管既不現實,也得不到法律支持。越是監管的嚴格,越是敢借嚴格監管的名義迷惑出資人。而沒有嚴格監管的,沒有機會違法經營,也沒有機會以被嚴格監管的名義圈錢。 或者准確的說:不給出資人把別人的錢不負責任地給租賃公司,還借口說租賃公司有嚴格監管。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是兩種不同的租賃方式
當專家們沒有搞清楚的時候,整個行業都被誤導了。似乎傳統的出租業務已經約定俗成地被叫做經營租賃。整個租賃業在混沌當中運行,在混沌當中制定政策,在混沌當中被耽擱26年至今還沒有長足的進步。
融資租賃的費用比貸款高
租賃和貸款完全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交易,由於出租人的誤導,承租人也把租賃當貸款看,在計算上總是在和貸款相比較。沒有人考慮機會成本那個大,以自身的條件是否能從銀行融到資金。如果把潛規則的費用算進去,把耗費的時間和物力算進去,誰的費用高才能做出最後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