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談談對信託的認識{信託公司面試題},求高手指點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業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初。當代信託行業最早伴隨改革開放萌生,對於彌補我國傳統單一的銀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會閑置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為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社會財富的巨大增長,產權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加快,委託他人管理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勢在必行,信託「一法兩規」的頒布將為信託業的健康發展奠定法制基礎,據初步統計,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場已經推出了四十幾個信託產品,吸收信託資金逾70億元。同時,證券市場基金作為一種標准化和典型的信託產品已經為人們日常
⑵ 信託業務監管包括哪些范圍
包括固有來業務監管、信託源業務運行監管和業務准入監管。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⑶ 信託 一法兩規 是指什麼
信託「一法三規」要點匯總:
1,《信託法》: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2,《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
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
第四十九條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准備金,但該賠償准備金
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信託公司的賠償准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3,《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九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
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遇有信託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信託合同、保管協議操作時,保管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信託公司糾正;當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者發生嚴重影響信託財產安全的事件時,保管人應及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大會由信託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
4,《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
控制指標。
對信託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託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
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託公司按照一定標准計算並配置給某項業務用於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季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如遇影響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特別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⑷ 信託 一法兩規 是指什麼
信託行業所謂的一法兩規,系指《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一法兩規」。
⑸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⑹ 信託業常提的"一法兩規"是指
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兩規:《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⑺ 什麼叫「兩規」
兩規一般指雙規,又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採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
雙規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
程序
「雙規」的一般程序是由承辦黨員違紀案件的紀委調查組在通過案件初查掌握調查對象的一個或數個足以立案的違紀事實後向紀委常委提出「雙規」建議,在經紀委常委同意後才能採取「雙規」。但特殊人員須任命機關同意,如直屬部門一把手、政府組成局一把手的「雙規」必須報請同級黨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級黨委的組成人員必須報請上級紀檢部門,並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中央委員必須報請中央同意。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兩規
⑻ 信託機制是什麼
信託就是設計到三方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開展的,由委託人依照契內約或遺囑規定,為自容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權轉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照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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