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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信託名詞解釋

發布時間:2022-01-10 08:28:29

A. 擔保信託的保證方式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保證責任,雖滿足了債權人的債權,但在債權人的債權消滅之時,又產生一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於保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之時,債務人的不履行已由債的關系成立之時的可能性轉化為必然性,保證人債權的實現無日可待。因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並未根本解決討債難問題,原債權的實現以保證人債權難以實現,甚至不可能實現為代價;債權難以實現的危機亦並未徹底消滅,只是從原債權人轉給新債權人-保證人。而且保證人所承受危機的程度要幾倍大於原債權人。這可謂保證制度的本質弊端,也是物上保證人(第三質押人及抵押人)擔保的通病。
保證制度的這一本質弊病又導致了審判實踐中諸多不良後果:
其一,審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糾紛案件經一審、二審、甚至再審,以保證人代為履行而結束後,因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然存在而仍需另一訴訟程序予以解決。致使一簡單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必須經兩次訴訟才能徹底終結。枉廢審判程度,浪費人力、物力,也給保證人帶來訟累。
其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要承擔其債權無法實現的巨大風險,並且為行使追償權會再次涉訟,而並不為此獲取任何利益,致使無人願意充當保證人。為了成就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只好求助於親朋擔當保證人,親朋又礙於情面不對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由此,又孕育著更沉重的債權危機,又加重了尋找保證人的難度。
其三,因保證人將會蒙受不利,保證人在涉訟時為使自己擺脫困境,會利用保證責任期間、保證人的抗辯權、保證合同的失效、無效等技術性問題,為自己辯駁,使簡單明了的債權債務糾紛情節復雜化了,增加法院的決斷難度,甚至拖延訴訟程度的進行。 抵押以不轉移佔有為特徵,雖可物盡其用,不影響債務人的佔有、使用、經營管理,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價值造福於社會,但恰恰因不轉移佔有而易滋生弊端。
其一、抵押物在抵押人的佔有控制之下,抵押人為謀取利益會竭盡全力甚至無度地使用抵押標的物。抵押標的物貶值難以避免。立法者預見到標的物貶值的問題,及將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在擔保法中明確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停止其行為。」但抵押權人能否得悉抵押人的行為使抵押物價值減少及抵押權人要求其停止行為,抵押人能否立即停止都難確定。為此,擔保法不得不又規定:「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但在許多情況下抵押人沒有任何辦法恢復抵押物的價值,亦無能力再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因此,無論立法者如何有預見能力,將條款規定得周延而無疏漏,都無法改變抵押標的物貶值的事實;無論賦予債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恢復價值請求權,還是增加擔保請求權,都無法對債權危機予以救濟。
其二、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抵押人在為佔有、使用期間,還會以該標的物為他人再設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優先權、用益物權等,不免在同一標的物上發生若干權利的竟合。抵押人為他人再設定權利雖不為法律所禁止,但卻增加了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各權利人都就該標的物主張權利,如何處理?各權利的效力如何?《擔保法》除在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及五十四條規定的同一標的物上若干抵押權竟合的外再無明文;《海商法》的僅有一條:「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又因其為特別法而僅適用於海商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學者亦有文章對權利竟合效力問題進行探討,但至今仍無定論。審判實踐中面對這樣一個復雜問題而無法可依,給法官決案帶來困難。而且,實踐中常常是在執行程序中因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發現抵押標的物上權利竟合問題的,法官須經查證屬實,報請法院院長批准後,中止執行程序,並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解決。造成了訴訟程序及執行程序的極大浪費,亦給當事人帶來訟累。 其一,抵押標的物無須轉移佔有,「抵押權欠缺為外部所知的表徵」(註:史鈞:《完善中國抵押制度的幾點立法思考》,載於《中國法學》1997年第4 期。)。因此,各國法律以保證交易安全為目的, 都對抵押登記進行了規定。中國擔保法對房屋、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主要財產的抵押采登記生效主義「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非經登記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但登記生效主義與中國國情及國民的法制觀念尚存很大差距,還達不到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①擔保法雖問世已三載,但相關機構的設置及配套的工作制度並未建立起來,債權人債務人到《擔保法》規定的部門辦理登記,未有相關的機構予以辦理,仍有登記無門的問題。②中國仍然採用土地管理與房產管理相分離的管理格局。以房地產、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到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至土地管理部門登記。但《擔保法》同時又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如此造成同一抵押合同要否分別到兩個部門登記,未經分別登記的,效力會否發生等疑問,審判機關也難以處理。
③抵押人雖對土地有權使用,亦擁有房屋,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及房產證等有效證書,有關機關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④抵押登記確定的登記收費標准過高,許多抵押人無力承受,債權人又不願負擔此項費用,而未辦理抵押登記。
⑤抵押登記制度尚不為國民所周知,許多人不懂得抵押登記具有何法律意義,更不知應到何處去登記,致使一些抵押合同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效。
因上述諸多因素,當事人之間設立的抵押權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且在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亦不生效力,致使當事人之間設立的抵押權關系形同虛設,有擔保的債權淪落為無擔保的債權,登記制度束縛了債權人的手腳,成為債權實現的羈絆。
其二,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標的是中國抵押制度的特色,土地使用權與其他抵押標的物相比具有較高的安全性。但債務人因缺乏資金或企圖規避義務常常拖欠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土地使用權行使抵押權時,發現債務人拖欠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無資力繳納,債權人要麼代債務人繳納出讓金,要麼以拍賣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優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要麼放棄抵押權。而無論選擇哪一種都意味著債權人不可能實現或不可能完全實現自己的債權。
其三,實務中常以設備車輛作為抵押標的物。但是,法院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為了保證社會的穩定對大型企業的設備不予以抵押的執行;而按照有關嚴格控制社會集團的購買力的地方法規的規定,以抵押標的物小汽車折價償還債務的,對於債權人如屬超編超標,小汽車應予沒收,不超編、不超標,但未經控購部門批準的,要處以罰款,並責令繳納教育附加費。種種方面的制約,使抵押權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擔保功能。
其四,當事人因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爭議,訴諸法院,法院強制拍賣,變賣抵押標的物以實現抵押權。由於在審判程序及執行程序中嚴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及地方政府、企業主管部門的干預等因素,使債權人很難通過執行程序合理地實現其債權。以抵押標的物折價償還債務的,常常以高於標的物實際價值的金額抵債,債權人取得抵押標的物後,又常常不得不以低於標的物實際價值的價錢出賣,使債權人蒙受嚴重損失,亦造成當事人的訟累。

B. 什麼是信託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回答,最好能舉例說明!謝謝

把你的錢或者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讓他們幫忙打理,收益收於你的,這就是信託。

C. 信託/擔保是什麼工作

擔保信託,是指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保護受託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保證方式加重了債權危機,抵押是債權人以在他人物上所享有之抵押權保證自己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質押雖以轉移佔有為特徵,克服了抵押不轉移佔有的弊端,但也有問題。擔保信託有利於改善法院審判人員的工作作風,有利於徹底解決糾紛,有利於為社會創造就業的機會。

D. 信託與擔保的區別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因其靈活性而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信託公司是唯一能綜合利用金融市場、連通產業和金融市場的機構,從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投融資,到企業的兼並重組、改制顧問,再到租賃、擔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務。融資方通過信託公司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通過將資產(股權)抵押(質押)給信託公司、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措施,保證到期歸還本金及收益。而傳統意義的擔保,是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這就是傳統的銀保業務。
信託跟擔保在某種程度上有些類似,都是通過募集資金進行投資某些標的項目,進而獲得收益回饋給投資者。但是二者的區別還是比較多的。
首先從規模上,信託公司全國現在共計62家,大多數是省政府牽頭設立的金融機構,比如河南的中原信託,控股股東為河南省人民政府全資的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類似的信託公司還有上海信託,吉林信託,山東信託,蘇州信託等。還有的是大的國字型大小企業直接設立的,比如中石油旗下的昆侖信託,中國航天集團旗下的中航信託,平安集團旗下的平安信託。中國中鐵旗下的中鐵信託。注冊資金一般在12億左右。同比擔保公司,僅河南省注冊的就有1640家,注冊資金大多在500萬到1個億之間。
其次從募集資金的流向來看,信託主要有房地產信託、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這三類。固定收益類的產品一般投資於實業(房地產,政府工程項目,上市公司項目),收益率從屬於固定收益類的,收益率一般在9%-12%。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為最大限度規避風險,從選擇項目開始,信託公司一般從交易對手和抵、質押物兩個方面來控制風險,優先篩選那些經營穩健、償債能力較強、第一還款來源較充足、抵(質)押物易於變現且變現價值較高的項目。信託項目成立後,信託公司會定期、不定期對項目進行風險排查,包括融資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抵(質)押物狀況等。審核程序非常嚴格,同時,信託公司所有項目流程確定以後,要報備銀監局,如果監管部門認為這個項目存在風險,也會及時叫停。而擔保公司投向的項目僅僅受到公司自身內部風控體系的審核,其中蘊涵的風險較大。綜上所述,信託產品要比擔保公司的理財產品安全性得多。
再次,從法律層面來講,信託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而設立,推出的理財產品遵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成立與發行,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嚴格的審核備案程序;而投資擔保公司設立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成立,根據該辦法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投資等活動,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從法律性質上判定,投資擔保公司受託投資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第四,從收益率上來看,擔保公司目前能給出的月收益率一般是1.5%-2%,而小額信託的月收益率是0.75%,而同期銀行年化收益率3.5%,月收益率在0.29%在如果單從收益率來看,信託公司確實有差距。如此高的收益率,必然要求擔保公司投資標的有著非常強大的盈利能力,而依託目前擔保公司的資金以及人才儲備,選擇如此高的盈利能力的項目是有很大的難度的。據河南房地產商會秘書長趙進京透漏,真正成熟的地產企業通常不會用擔保公司的錢,而擔保公司的錢大都流向了一些初涉地產界的中小型公司。這些小地產商抱著投機心理用擔保公司的錢,但是居高不下的利息使得地產企業使用這種融資手段充滿了風險。

E. 信託擔保方式有哪些

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專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屬保。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F. 擔保信託的社會效益

信託擔保公來司從事信託擔保業務需自要完成很多專業工作。要派專人審查債務人履約能力,財產狀況;要有專業人員評估信託財產的性能、價值;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要派人清理出賣財產以償還債務……為完成這些錯綜復雜的工作需要聘用眾多專業工作人員。在美國從事擔保業務的除信託擔保公司外,還有抵押經紀人(mortgage broker)、 抵押公司(mortgage company)及抵押銀行(mortgage bank)。 他們都是介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從事中介擔保活動的。這種繁忙的中介擔保活動為社會提供了很多就業機會。中國因人口多、企業經營不善破產倒閉多帶來的就業難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建立信託擔保制度,並依法成立擔保公司,以此提供一些就業機會,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就業難問題。在此意義上,它的效果應該不亞於吸引幾個外商在中國辦廠。

G. 信託公司為個人提供的信託業務包括擔保信託不

首先,信託公司可以提供擔保信託。
但是,這不意味著一定包括擔保信託。
如果包括擔保信託,
必須在委託人和受託公司簽署的信託合同里有所體現。
如果合同中沒有涉及,
那麼就不包括。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什麼是政信類信託

政信類信託是為了保障收益的有效實現,政府及其下屬企業會以自身能力為基礎提供一定的信用增級措施。

具體指信託公司與各級政府及其下屬企業共同合作,通過單一或集合的形式發行信託產品來接受或募集資金,並將資金運用到以基礎設施建設為主的各類政府項目之中以獲取收益。

(8)擔保信託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從2003年開始,一批信託公司以政信類業務作為突破口摸索出了中國信託公司新的業務經營模式,形成以投融資為手段的理財方式,後來逐步派生出房地產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和工商企業類信託等多類型的信託業務。

在政信類信託業務中對目標地方政府及其下屬企業的展業評估上,信託公司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分析模型和風控措施,並一直是眾多信託公司最主要的業務類型和收入來源之一。

參考資料來源:華西新聞——長安信託:政信合作類信託產品是當前優質投資標的

I. 管理會計考試專有名詞解釋兩則

collateral bond 抵押品擔保債券,動產擔保債券指公司債券的發行是以動產作為抵押品。通常是將抵押品轉移到受託人(trustee)手中。因而,亦稱抵押品擔保信託債券(collateral-trust bond).

treasury bond 縮寫為 T-bond。指由美國政府發行的長期債券。面值為 1~10 萬美元,期限長達10 年,以息票支付利息。

CMA考試中常常要求考生判定各類證券的風險大小,相比較來說由於T-bond是國家信用,盡管沒有抵押物,在各類中長期債券中,風險仍然是最小的,而Collateral bond相比較unsecured bond風險更小,但是unsecured bond相比較convertible bond的話,風險更小,因為後者具有潛在的轉換為股票的可能性,若轉換為股票以後就失去了債券的屬性,風險程度會大大增加。

J. 擔保信託債券與設備信託證的區別

是以公司特有的各種動產或有價證券為抵押品而發行的公司債券,也稱流動專抵押公司債。用作抵押品屬的債券必須交由受託人保管,但公司仍保留投票表決及接受股息的權利。

設備信託公司債是以公司的特定設備作為抵押而發行的債券,是抵押證券的一種。

區別:
前者抵押范圍大,後者只有特定設備
前者有信託環節,後者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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