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成立新公司,怎麼規避離婚帶來的風險。
(一)簽訂婚前協議,避免企業家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混同。
(二)辦理個人財產公證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個人財產公證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個人財產公證。一種是已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前財產達成協議,辦理登記。
3、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一是可以確保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二是由於公證文書具有法律賦予的特殊的證據效力,即使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避免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清,而將婚前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的結果。
辦理之後,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在婚姻存續期內將部分財產權(比如公司股權)轉移。即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也可以享有獨立的婚內個人財產。這樣,既能讓夫妻雙方在信任基礎上保持財務相對獨立性,而且在對外債務方面也有好處,可避免另一方的財產被追索。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避免公司法人財產與企業家個人財產混同。
(四)可以通過簽訂股東特別協議、修訂章程等形式來規避公司股東離婚訴訟所帶來潛在的法律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配偶如果要求分割股權,成為公司股東的,必須經過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還必須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五)股權信託。
對比婚前協議及婚內個人財產公證,更好的風險隔離工具便是「遺囑 保險 家族信託」。
《信託法》第2條:「本法所稱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可見,信託作為一種財富管理工具,可不僅僅是眼下的理財工具。因為,委託人的目的可以是理財,也可以是其它需求。由於信託財產是獨立於委託人其他的固定財產,這部分財產做成信託後,在離婚時不需要再進行分割。如果兩人信託的受益人均為自己,那麼信託財產所得的收益則屬於共同財產。
(六)盡量避免配偶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
創業初期,夫妻檔企業成本低,效率高,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債權人利益也易得到保障,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正所謂兩人同心,其利斷金。一旦夫妻反目,就會將家庭矛盾轉移到公司經營管理中來,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障礙。如果夫妻持股比例相當,雙方又互不妥協,互不退讓的話,則可能導致公司連股東會、董事會不能召開,一切事務都處於癱瘓之中,陷入公司管理僵局。如果夫妻對簿公堂的話,則可能面臨公司財務狀況審計、公司股權分割、公司財產凍結、公司經營權爭奪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導致公司陷入破產邊緣。
『貳』 夫妻離婚,單獨一方名下的信託產品,參與財產分割嗎
首先看夫妻雙方意見是否分割及分割比例,如果有異議,看是否是共同投資的,需要舉證,比如劃款證據或一方投資信託,另一方的收入主要用於家庭生活支出等,法院會經過調查取證作出合理的裁定。
『叄』 財富由信託機構管理離婚怎麼分配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回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答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肆』 保險財產沒做信託離婚後會被分走一半么
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如果是理財產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所得紅利,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被分走一半。
二丶如果是個人保障型保險產品,離婚時不能分,各自的保險歸名自所有。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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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和朋友剛開的公司,他最經在鬧離婚,為了保護他的股份和公司的利益,怎麼做比較好
對於有限公司,一般講究人合和資合,如果對方因為離婚導致股權被分割的,其他股東可以收購其股份。
參考法規:《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陸』 婚後創業股權交給信託,離婚時算共同財產嗎
婚後財產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柒』 婚後購買信託產品離婚怎麼算
只有當受益人主體資格消滅時,信託關系才終止,才須對信託財產進行重新處置。在夫妻以共同財產設立信託的場合下,夫妻雙方是委託人,信託財產如何處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誰。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則信託財產仍由受託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處置的問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則情況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則離婚影響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對信託財產本身並沒有影響,因為共同受益人的離婚與受益人死亡、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主體消滅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響信託財產的處置。根據我國《信託法》第54條信託財產如何分割,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的歸屬次序是:信託文件規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繼承人、委託人及其繼承人。
總而言之,信託財產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確定可以被視為是對財產收益的一種約定安排,因此,在離婚分割信託收益時,必須以此約定為准。
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本來就是十分棘手的問題,如果涉及信託收益如何分割,那麼問題將更為復雜,《婚姻法》、《信託法》將同時調整這種財產關系,因此,我們建議您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咨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將幫助你確定受益人的主體資格,並對信託受益的分割給出建議,以專業知識為您提供幫助,更安全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捌』 離婚中關於還在股權激勵的股票如何分配
不能變現的,那得等到能變現,或是公允的估值方法變現才行,當然,如果要是信託類的產品,就直接歸收益人所有了,不會涉及這些麻煩
『玖』 離婚前與別人合夥買信託,用自己的名字,在信託存續期內離婚,買信託的錢還分割么
財產獨立權,指的是信託財產獨立,
信託財產受益人為共同,因此信託到期後,受益人的收益是要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