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投資集合信託計劃發行的最大意義是緩解了融資方的資金壓力。
應收賬款投資集合信託計劃的發行有以下優勢:
1、有效解決融資方針對融資缺少抵押物的問題;
2、盤活融資方的未來收益權;
3、縮短融資方的經營周期;
4、擴大經營所謂的資金杠桿。
補充:應收賬款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是一種不錯的融資方式,比較適合大型企業的上下游。但是也存在著應收賬款確權難度較大的瑕疵。
㈡ 信託公司被騙,造成信託不能兌付,算盡職調查沒問題嗎
你說的是XX信託-大連機床項目么?當然不能算盡調沒問題。作為一個項目的項目經理需要落實文件中的每一項資料的真實性和安全性。這就是盡調失職。作為應收賬款,肯定是需要核實債權債務關系落實具體金額。在這個環節上,如果信託經理還沒發現問題,那隻能說這家信託公司的信託經理也太水了。
㈢ 應收債權信託什麼(財產權信託)專業的解釋。
財產權信託,是以財產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系。
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版的一權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系的信託財產。
應收債權信託屬於財產權類的
㈣ 應收賬款 能否做成債權信託
可以 可以做成,不該表有信託公司願意做
要看融資企業的資質
如果您有需要,我可以幫助
㈤ 發行應收賬款信託資產支持票據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好,盤活資產。有利於改善公司經營狀況。
㈥ 信託產品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有什麼用
㈦ 應收賬款轉讓及回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有區別嗎
應收賬款轉讓附回購信託 是集合信託的一個種類,代表了主要的交易結構,信託財產用來受讓應收賬款,融資方或者第三方會到期溢價回購該筆應收賬款。因為信託公司都有貸款指標的限制,說以很多信託項目都被包裝成應收賬款附回購的形式來規避監管。
㈧ 信託項目中的應收賬款和財產權項目有什麼區別
應收賬款是一種更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一種財產,應收賬款信託是以應收賬款對應的債權為標的,通過裝讓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取得融資。可以理解為:1、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2、一種貼現;此外,是質押,不是抵押。
㈨ 應收賬款類信託如何解釋
業內人士介紹,應收賬款類信託的基本模式是,購貨單位將應收賬款的受益權轉讓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將這筆錢支付給賬戶核算企業,作為企業應收賬款收益權的對價,應收賬款順利回收時,就用於支付信託投資人的本金和收益。
今年以來實體經濟疲弱,很多平台公司、企業普遍面臨著經營和融資困境,導致應收賬款佔比持續升高。但應收賬款不能帶來現金流入,於是不少公司就通過信託公司發起信託計劃募集資金的形式,將應收賬款提前利用,增加現金流入,加快資金周轉速度。
近期,應收賬款類信託的發行日趨增多,最新統計數據顯示,今年6月至8月中下旬,該類信託產品共發行了60多款,實際募資規模241.6億元,規模最小的也有1億元。
事實上,應收賬款類信託並不是新鮮事物,「這類信託一直都有 ,以應收賬款收益權作為融資標的進行融資。但是從發行的產品來看,應收賬款類信託產品是較以往增多了,像中融很多是以財產權信託形式出現。」 用益信託工作室研究員顏玉霞向記者介紹說。
預期收益率最高可達12.5%
因為企業經營困難成為普遍現象,導致應收賬款佔比持續升高,將其「類資產證券化」成為一種很好的選擇,這類信託的預期平均收益率為8.84%。
近期,某信託公司發行了一款應收賬款類信託產品,規模達5億元,資金用於購買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向西安高新區管委會的應收賬款受益權,高新控股將該筆資金用於西安高新區魚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產品投資期限為24個月,可延期12個月,預期收益率達9.5 %。
而日前另一家信託公司成立的一款應收賬款信託計劃,募集資金用於太湖文化論壇環境配套工程管線建設工程和後塘路建設工程,產品投資期限為2年,預期收益率高達12.5%,比收益率占排行榜首位的房地產信託還高。
風險不可小覷
應收賬款類信託的收益在各類信託排行靠前,但是高收益背後必然蘊含著高風險。據了解,在這類信託產品的背後,85%的交易對手都是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近兩年,監管部門、銀行對平台融資都非常謹慎,作為個人投資者,對這類信託產品更應詳細了解。
一位業內人士介紹說,應收賬款是企業交易行為產生的債權,如果還款人信用級別不高的話,將很難獲得安全保證。因此,這類信託計劃多數會投向與政府有關的資產,這就限制了投資領域的資產范圍。由於應收賬款類產品的風險在於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因此這類產品的風險比「基礎設施建設」的信託貸款類產品略高。
「應收賬款類信託同特定資產,收益權、股權收益權信託的性質是一樣的,只不過是權益標的不同,風險主要還是要看融資方的還款實力或應收債權對應債務人的還款能力。」顏玉霞表示。
一位業內人士建議,首先,投資者要弄清產品背後的交易對手,也就是弄清楚融資方是誰。投資者應該優選省市級的項目,而非區縣級項目。其次,還要考察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最好選有財政或人大決議或出具相關文件對應收賬款進行承諾。再者,要考察增信措施的設置,最好項目的增信措施為股權、土地抵質押或第三方擔保等模式,但應該避免選擇擔保方為普通私人公司的產品,因為這些公司規模小,實力相對較弱,做擔保並無實際意義。
另外,信託規模相對應收賬款的折扣率越低越好,據了解,目前的產品中,1年與2年應收賬款對應產品的折扣率差別很大,3折~9折都存在,某地產公司的應收賬款信託甚至以與原始賬面債權本金1:1的價格受讓。折扣率越高,風險就越大。
而應收賬款類信託的兌付風險問題,也讓很多人表示擔心。個別公司財務造假,利用關聯子公司進行虛假經營往來,虛增營收,形成大量應收賬款的事層出不窮,這無疑會增加產品的兌付風險。對此,顏玉霞表示,信託公司在接項目之前會做盡職調查報告,對相關的財務狀況也會進行調查,但是這種風險確實是可能存在的。
㈩ 應收賬款能否多次質押有什麼法律規定
盡管《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普遍承認應收賬款多次質押的效力。
不過,法院承認多次質押的效力,並不意味著銀行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在處理類似的順位質押、分割質押作為擔保方式時,銀行更應該慎重。
一是在做授信盡調時,應核實擬質押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在先權利以及在先權利的范圍。擬出質應收賬款的權利狀態,銀行通常可以通過央行的應收賬款登記系統進行查詢。考慮到同一應收賬款可能存在的不同表述,銀行盡調人員應該對登記系統內同一出質人不同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條款進行比對審查,確保對在先質權人無遺漏。必要時,還應該向應收賬款的義務方進行核實。如果存在在先質權人,銀行應對在先質權的基本情況特別是期限、數額、回款賬戶等情況進行詳細了解。如果出質人已經在在先質權人處開立了回款賬戶,那麼在後的權利人極有可能面臨雖然取得了質押權,但仍然無法實現優先受償的窘境,這時候,就要考慮要求更換擔保方式了。
二是應盡量取得在先質權人的同意。不論是順位質押還是分割質押,由於登記在先的質權人可能通過書面合同限制了出質人處置應收賬款的權利,出質人將應收賬款順位出質或分割出質的行為極有可能導致對在先合同的違約,影響在後質權人的權利。而在分割質押時,由於金錢種類物的特性,實質上很難對同一筆應收賬款嚴格區分,若多個質權人對同一應收賬款主張權利時,各質權人如何實現質權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特別是當應收賬款實際價值不足以覆蓋全部債權時,登記在後的質權人是處於第二順位受償還是其他方式清償也難以確定。為了防範類似風險,在多次質押的情況下,登記在後的質權人最好取得登記在先質權人的書面同意並與之就受償原則達成一致。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建議謹慎接受應收賬款分割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