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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承諾變相融資

發布時間:2022-01-12 09:21:34

⑴ ppp項目終止關注的法律要點有哪些

根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以及《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六部門25號文」)第十條規定,《實施方案》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以下簡稱「PPP」)項目應當編制的法律文件之一。由於項目不同,編制《實施方案》應關注的法律問題也不盡相同,因此,本文僅就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所涉及到的具有共性的法律問題,結合本人工作實踐歸納並簡析如下,以期共同探討。

一、關於《實施方案》的編制主體與項目實施機構的確定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條、第十一條與第十五[1]規定,《實施方案》應由項目實施機構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機構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擔任。同時,政府對於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又是項目采購文件中必備的法律文件之一,因此,政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出具授權確定項目實施機構,並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對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根據六部門25號文第九條與第十四條[2]規定,項目《實施方案》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提出。而項目實施機構則由有關部門或單位擔任,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授權明確具體授權范圍。從措辭看,《實施方案》的提出部門與實施機構不完全一致,但是,可以通過政府授權解決。

另外,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發改投資〔2014〕2724號文」)第四條第(二)款[3]規定,《實施方案》也應由項目實施機構組織編制。但是,可以作為項目實施機構的主體則較為寬泛,包括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確定即可。

二、關於《實施方案》的審批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二條[4]規定,《實施方案》通過財政部門的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但是,對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根據六部門25號文第八條與第十三條[5]規定,審批程序略加繁瑣。具體程序如下:(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立部門協調機制;(二)項目提出部門依託部門協調機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審查《實施方案》;(三)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門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四)項目提出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定。

另外,根據《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國辦發〔2015〕42號文」)第(十九)條[6]規定,針對PPP項目要求建立《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對《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項目合同簽署後,不再作實質性審查,以簡化項目審核流程,減少審批環節。因此,建議針對PPP項目要建立聯評聯審機制,並將需要相關部門審查批準的事項,盡可能全面地編入《實施方案》中。

三、關於社會資本的限制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二條[7]規定,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均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其中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其後,對於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的此項限制,又通過國辦發〔2015〕42號文進行了修改,根據該文件等(十三)條[8]規定,同時具備下述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一)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二)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三)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而對於本級政府所屬控股國有企業,則沒有規定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的例外。當然,不屬於本級政府所屬的控股國有企業,則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政府的PPP項目;同樣,本級政府所屬控股國有企業也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非本級政府的PPP項目。

另外,針對不同的社會資本,應注意如下法律問題:(—)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有企業的相關規定;(二)外國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外資准入限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相關規定。

四、關於項目公司的總投資與注冊資本

1、關於總投資

根據《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9],總投資是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以經批準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2、關於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以總投資額為基數予以確定。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規定,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即:注冊資本)比例,以總投資額為基數,根據不同的行業,從20%至40%不等。但是,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停車場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核電站等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在規定的最低資本金比例基礎上適當降低。外商投資項目應按照《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確定。該資本金對項目公司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社會資本不得讓項目公司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五、關於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第(二)款[10]規定,項目風險應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對風險的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雖然有該原則性規定,但是,在實際分配風險時,不宜完全遵照。例如,如果設計是由政府負責實施的,則將設計風險分配給社會資本缺乏合理性,此時應綜合考慮各方對風險的可控性,合理細化風險予以分配。

六、關於項目運作方式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第(三)款[11]規定,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O&M(委託運營)、MC(管理合同)、BOT(建設-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TOT(轉讓-運營-移交)和ROT(改建-運營-移交)等。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盡管上述運作方式沒有排除BT方式,且,《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財預〔2012〕463號文」)第二條[12]也未禁止BT方式,但是,應注意《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財金〔2015〕57號文」)第(六)條[13]規定,如果採用BT方式,財政部將不能將該項目作為示範項目,進而政府無法獲得財政部的獎勵。實踐當中,因為解決存量資產等因素,有可能使一部分PPP項目項下的BOT方式被認定為BT方式。

七、關於交易結構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第(四)款[14]規定,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1、關於投融資結構

主要應說明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其中,應注意《擔保法》第37條及《物權法》第184條中關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的規定。

2、關於回報機制

主要應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財金〔2014〕113號文附件2中[15]對於此三種支付方式予以了解釋。其中,政府付費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費、使用量付費和績效付費。同時,根據六部門25號文第二十一條[16]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第四條第(三)款[17]規定,應注意下述兩點:(一)政府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對PPP項目的注資、財政補貼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二)政府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3、關於相關配套安排

主要應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項目需要捆綁土地時,應注意下述兩點:(一)應履行法定的程序,提前與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土地儲備、財政等部門溝通進行捆綁土地的籌劃。一級土地開發可能涉及征地、拆遷、土地整理、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規定實施。二級土地開發涉及商業、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當根據《物權法》[18]、《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此等程序繁瑣耗時,如果項目施工時間確定的比較緊迫,則難以實現捆綁土地的目的;(二)政府無權向社會資本直接返還土地出讓收入。根據《預演算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等規定,土地出讓的收入與支出應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

八、關於特許經營

不是所有的PPP項目均應當作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根據國辦發〔2015〕42號文第(十二)條[19]規定,鼓勵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採用PPP模式。對於其中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特定領域需要實施特許經營的,按照六部門25號文執行。可見,PPP項目不等於特許經營項目。因此,在編制《實施方案》時,應注意確認該項目是否需要實施特許經營。例如,醫療養老機構的PPP項目,《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20]中就列舉了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三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模式。

九、關於項目期限

項目期限主要體現在財金〔2015〕57號文、財金〔2014〕113號文與六部門25號文中。財金〔2015〕57號文第(六)條規定,對於示範項目,項目期限具原則上不低於10年。此規定意味著低於10年的項目,不能作為示範項目。財金〔2014〕113號文規定合同期限如下:

十、關於采購方式選擇六部門25號文[21]則規定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但是,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項目可以超過30年。關於前述文件中的期限是否包括建設期的問題,有意見認為相關規定中未明確,因此,建設期可以不計入上述期限,也可以計入。但是,財金〔2014〕113號文規定,全生命周期是指項目從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至終止移交的完整周期,即建設期包括在全生命周期內,故此,前述文件中的期限應當理解為包括建設期。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第(七)款[22]規定,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例如:社會資本本身具備自行建設的資質,希望項目公司成立後自行建設,在此背景下,可以選擇採用招標方式選定社會資本。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23]規定,已經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但是,應注意:(一)該條針對的是特許經營項目,存在非特許經營項目是否可依此自行建設的問題;(二)如果有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參與投標,真正想參與的社會資本未必一定會中標。另外,即使採用招標以外的競爭性磋商第采購方式選定了社會資本,對於大型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項目的建設,在社會資本成立項目公司後,也仍然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24]規定,採用招標方式選定建設主體,因此,真正想自行建設的社會資仍然未必會中標。

另外,對於回報機制採取可行性缺口補助的項目,政府僅提供財政補貼而不參股,是否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選擇采購方式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25]規定,因財政補貼應當作為財政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對於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對於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項目,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因此,政府參股與否不是認定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的依據,而由是否使用財政性資金予以認定。

章節附註:

[1]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條 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實現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項目采購文件應包括采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采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復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采購程序、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強制擔保的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准、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2]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並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工作機制

(二)明確實施主體。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明確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在授權范圍內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評估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夥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以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4]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未通過驗證的,可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驗證;經重新驗證仍不能通過的,不再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5]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協調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提出部門依託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立的部門協調機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項目提出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6]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

(十九)簡化項目審核流程。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建立項目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提高審查工作效率。項目合同簽署後,可並行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有關部門要簡化辦理手續,優化辦理程序,主動加強服務,對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

[7]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8]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

(十三)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積極運用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等方式,將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改造和運營,在徵得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政府性債務轉換為非政府性債務,減輕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騰出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大力推動融資平台公司與政府脫鉤,進行市場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方式,明確責權利關系。嚴禁融資平台公司通過保底承諾等方式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變相融資。

[9]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國發〔1996年〕35號

二、在投資項目的總投資中,除項目法人(依託現有企業的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為項目法人)從銀行或資金市場籌措的債務性資金外,還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準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10]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二)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11]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三)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託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

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12]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13]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

(六)確保上報備選示範項目具備相應基本條件。項目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新建項目應已按規定程序做好立項、可行性論證等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所在行業已印發開展PPP模式相關規定的,要同時滿足相關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於10年。對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受理。

[14]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四)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項目投融資結構主要說明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項目回報機制主要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

相關配套安排主要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

[15]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5.使用者付費(User Charge),是指由最終消費用戶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

6.可行性缺口補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費不足以滿足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報,而由政府以財政補貼、股本投入、優惠貸款和其他優惠政策的形式,給予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經濟補助。

7.政府付費(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費(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費(Usage Payment)和績效付費(Performance Payment)。

政府付費的依據主要是設施可用性、產品和服務使用量和質量等要素。

[16]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

[17]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

連接【網頁鏈接】

⑵ 什麼是保底融資

保證本金不虧損的情況下去賺取高額利益,例子有很多,例如雙傑電氣新三板股權,武漢雙微原始股權等

⑶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⑷ ppp示範項目申報條件與評審要求的核心是什麼

摘要 PPP示範項目評審包括定性評審和定量評審兩部分,通過定性評審的項目方可進入定量評審。一、定性評審標准 項目定性評審主要審查項目的合規性,具體包括主體合規、客體合規、程序合規三部分內容: (一)PPP相關參與主體是否適格。 (二)項目的適用領域、運作方式、合作期限是否合規。 (三)項目實施程序是否合規。

⑸ 什麼是變相融資

變相怪傑融化成資金。

⑹ 如何理解 第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

也就是不能交什麼定金之類的吧。

⑺ 什麼叫做變相融資

融資可以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不經金融機構的媒介,由、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直接以最後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其融通的資金直接用於生產、投資和消費。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的媒介,由最後借款人向最後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如企業向銀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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