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會融資是什麼意思
融資,英文是financing,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專叫金融,就是貨幣屬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融資詳細解釋:一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二指礦業權經營的實質是礦業權融資和礦業開發;三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四指貨幣資金的調劑融通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經濟實體之間進行餘缺調劑的有效途徑和手段;五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六指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七指企業從有關渠道採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經營所需的資金的活動。
Ⅱ 關於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的權威解讀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加大投融資政策支持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記者采訪。
問:國家為什麼要出台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
答:循環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消費模式深刻反省的結果。循環經濟是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是解決我國資源環境瓶頸約束的根本性舉措。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抓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循環經濟。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十一五」規劃綱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重大戰略任務。黨的十七大提出了促進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的更高要求。《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提出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
近年來,各地方、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一系列措施,取得積極進展。短短幾年時間,循環經濟從理念變為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出現了一大批循環經濟的典型,探索出了企業、企業間或園區、社會三個層面的發展循環經濟的有效模式。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大幅度降低,經濟和環境效益明顯提高。重點行業單位產值能耗物耗逐步降低,資源循環利用水平和「三廢」綜合利用率有較大提高,污染物排放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循環經濟具有很好的資源環境和社會效益,是典型的政府推動、政策法規驅動、投資拉動型的經濟模式,需要政府完善政策機制,引導社會投資。目前,國家鼓勵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與循環經濟作為國家戰略還不匹配,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發展的動力不足,企業長期面臨著投資不足、融資難等問題。國家四部門出台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就是按照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的方針,綜合運用規劃、投資、產業、價格、財稅、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個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支持體系,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發展,解決企業發展循環經濟融資難問題。
問:《通知》對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到循環經濟領域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通過制定規劃引導社會資金。按照《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要求,國家將制定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同時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確定發展循環經濟的重點領域、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為社會資金投向循環經濟指明方向,減少社會投資的政策風險。國務院先後批復了甘肅循環經濟總體規劃、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總體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在總結這兩個規劃編制經驗的基礎上,正在研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編制指南。
二是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支持循環經濟重點項目建設。各地發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也要將「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循環經濟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重大項目和技術示範產業化項目,採取直接投資或資金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投資力度。
三是發揮產業政策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認真清理限制循環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定,制訂並細化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體系,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加大循環經濟技術、裝備和產品的示範、推廣力度。
四是發揮價格杠桿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研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消費者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資源循環利用產品,使得循環經濟項目能夠對社會資金產生巨大的吸引力。
問:信貸融資是解決循環經濟發展融資難的一個重要措施,請問《通知》對信貸支持循環經濟發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對列入國家、省級的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示範基地)、企業,和重大循環經濟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給予包括信用貸款在內的多元化信貸支持。
二是對由國家、省級政府支持的節能、節水、節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減量化項目,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等再利用項目,以及廢舊物資、大宗產業廢棄物、建築廢棄物、農林廢棄物、城市典型廢棄物、廢水、污泥等資源化利用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重點給予信貸支持。
三是對示範市、縣園區(示範基地)的循環基礎設施、相關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公共網路信息服務平台的建設和運營,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應給予相應的信貸支持。
四是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寬抵押擔保范圍,創新擔保方式,研究推動應收賬款、收費權質押以及包括專有知識技術、許可專利及版權在內的無形資產質押等貸款業務。
五是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產品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壓縮和收回。
問:在拓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直接融資渠道上,《通知》提出了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省級循環經濟試點園區(示範基地)、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工具,探索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示範基地)內的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
二是鼓勵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資源循環利用企業和項目,鼓勵社會資金通過參股或債權等多種方式投資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投資於資源循環再利用企業和項目的創業投資企業。
三是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源循環利用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和再融資,鼓勵企業將通過股票市場的募集資金積極投向循環經濟項目。
此外,支持符合條件的循環經濟項目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支持鼓勵循環經濟項目申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CDM)。
問:投融資政策涉及面廣,涉及部門也較多,在確保政策落實方面,請問《通知》中是怎麼規定的?
答:一是各級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根據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風險特點,加強人員培訓,引進有關專業人才,努力提高金融機構對涉及循環型企業和項目的授信能力,同時藉助第三方評審和外包等方式,提高對循環經濟實施信貸支持的能力。
二是建立四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實現政策、法規、技術、項目信息、專家資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部門負責篩選綜合效益好的循環經濟園區(示範基地)、企業、項目,並推薦給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各級銀行業等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
三是加強政策指導,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發展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循環經濟企業和項目的認定核准辦法或標准,為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支持循環經濟發展提供支撐。同時,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各派出機構要對循環經濟金融服務進行跟蹤監測,及時總結、評估,並加強與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共同配合,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及時反饋信息。
Ⅲ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意見的詳細內容
一、進一步提高對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認識
1.正確認識民間融資的地位和作用。民間融資是指在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省民間融資日趨活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融資難題,增強了經濟運行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在彌補正規金融不足、滿足部分市場主體融資需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法律法規缺失、行業監管缺位,民間融資基本上處於自發和無序狀態,其部分資金流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影響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其利率較高,有的已明顯超出當地實體經濟贏利水平和借款方實際承受能力,容易引發實體經濟風險;其交易隱敝、高趨利性的特點也易誘發非法集資、高利轉貸、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影響、干擾正常經濟金融秩序、社會和諧穩定。
2.科學把握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的總體要求。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持民間融資不能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不能擾亂宏觀調控大局、不能擾亂社會穩定的原則,統籌考慮經濟、法律和社會效益,立足於服務中小微型企業、「三農」和居民融資需求,以改革創新精神解決民間融資中存在的問題,採取有效方式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發揮其積極作用,抑制其負面影響,促進我省民間融資有序健康發展。
二、切實加強對民間投融資的合理引導
3.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實體經濟。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鼓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探索開展民間資本投資服務,暢通民間投資渠道。進一步開放投資市場,降低民間投資准入門檻,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能源、交通等壟斷行業和領域,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等領域,進入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等社會事業領域,進入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鼓勵和引導企業、投資機構通過合法途徑集聚民間資本,參與省內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重大項目建設。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和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通過股權、債權方式流入實體經濟。
4.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業發展。適應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不斷轉化的需求,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村鎮銀行、資金互助合作社、典當行等機構數量,並鼓勵已設立的機構增資擴股,增強對民間資本的吸納能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組設立,引導民間資本更多進入地方金融產業。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更多的適合民間資金投資需求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5.進一步拓寬各類市場主體的融資渠道。強化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的職責,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對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持,實施差異化的貨幣信貸和金融監管政策,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利率;積極引導中小微型企業通過利用銀行表外業務融資,發行集合票據、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融資,引進股權投資、實施股權轉讓、利用融資租賃工具融資;推動中小微型企業上市融資,鼓勵科技型小企業到創業板融資。多措並舉,緩解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融資難題。
三、著力推動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發展
6.規范民間融資交易行為。民間融資交易必須守住三條底線,一是民間融資交易中出借方資金嚴格屬於合法自有財產,不得進行非法集資,不得套取銀行信貸資金;二是民間融資利率或變相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三是民間融資中發生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問題,當事各方應協商或通過訴訟途徑妥善解決,不得採取暴力等方式追債。在民間融資交易中,提倡和鼓勵簽訂規范的書面協議,資金往來主要從銀行轉賬,減少現金交易和口頭約定;提倡和鼓勵民間融資實施公證、擔保、抵押、質押等手段,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降低違約風險。
7.嚴厲打擊和防範民間融資中違規違法行為。對以欺騙手段或者以高利率為誘惑,吸收單位和他人資金從事放貸的行為堅決予以取締。對民間融資利率或變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嚴厲打擊高利放貸和暴力討債行為,嚴厲打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進行高利轉貸的行為。要強化對投資類機構、擔保公司、典當行等企業的監管,防止其借用各種名義非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和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放貸等行為。對民間融資活動中有關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選擇東營市、臨沂市和省級金融創新發展試點縣(市)及民間融資活躍、積極承擔民間融資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市、區),開展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嘗試建立民間融資服務平台,開展民間融資登記備案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科學評估試點風險的基礎上,適時適度擴大試點區域。開展試點工作的地方政府要明確相關部門負責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制定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具體辦法,積極探索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實現形式。鼓勵民間融資組織在承諾遵守相關規定後進行登記備案,在接受有效監管下開展正常的業務活動;鼓勵民間融資主體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登記備案,尤其是借款規模和次數達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進行登記備案。對登記備案的民間融資組織、民間融資交易行為,重點予以保護和扶助。
四、加強民間融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9.落實管理責任。各級政府對當地民間融資管理負總責,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原則,明確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各項具體工作。省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要加強工作指導,協調解決民間融資管理和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鼓勵創新,全力支持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同時,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切實負起對從事民間融資相關業務機構的監督責任。開展試點工作的地方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思路,推動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政府主管部門要指導建立民間融資組織協會,充分發揮其自律功能,強化對民間融資組織的約束,促進其合規經營。
10.加強協調配合。省金融辦要充分發揮省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用,牽頭做好民間融資管理和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民間融資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並及時總結完善。工商部門要積極配合民間融資管理和監督相關部門做好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試點。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密切關注民間融資資金流向,分析民間融資對宏觀調控和金融穩定的影響,及時提示風險。銀監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信貸管理,嚴防信貸資金流入民間借貸領域,嚴禁銀行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民間資本投向的引導工作,暢通民間投資渠道。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民間融資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保護民間融資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
11.強化風險管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加強民間融資風險管理擺上重要位置,做好各方面工作。建立科學的民間融資監測機制,監測民間融資總體規模、地區分布、期限結構、資金流向、利率水平和還款情況等,為社會融資總量統計、加強民間融資管理提供信息支持。開展民間融資活動調查和風險排查,對風險隱患或違法案件依法妥善處置。制定民間融資風險防範和處置預案,做到一旦事件發生,反應迅速,應對有力,防止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知識宣傳和風險教育,切實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意識和鑒別能力。加強對各種形式民間融資業務宣傳、廣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義開展非法融資活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Ⅳ 社會化融資的資金需要償還嗎
借錢就要換,融資也不是自己的,是用來做事情的,需要回饋給客戶。
另外融資可是法律邊緣,犯不犯法,一線之隔。
Ⅳ 央行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了嗎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管業務),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管業務的投融資功能,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三是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四是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針對資管業務的重點問題統一標准規制,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是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Ⅵ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有哪些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這個既然是融資擔保公司,他們可要好好的監管了,否則的話,擔保了別人,人家還不了款,你可就要去承擔了。
Ⅶ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的介紹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是由財政部在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發布的一條意見。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意見》明確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目標、任務以及主要原則,分別從宏觀經濟管理、企業財務監管、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和國有資產管理四個角度,對地方財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予以指導。
Ⅷ 融資性擔保公司同級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怎麼寫
同級監管部門是工信局或中小企業局,監管意見對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具體要求認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出具是否依照法規運營,有無違規違紀行為以及問題整改要求
Ⅸ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印發以來,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制定完善政策法規,明確監管責任,推進規范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穩定,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予以規范。為貫徹「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定位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規范與發展並重、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重點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能力。
(二)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法規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扶持政策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構建適度審慎、聯動協調、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適度競爭、規范有序、運行高效的融資性擔保體系。
二、推動行業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發新業務、新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行業性、專業性擔保業務,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專業優勢和獨特競爭力。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服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強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
(五)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實現行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逐步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三、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外部環境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實際,科學規劃,按照市場原則合理布局,重點扶持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水平較高、有一定影響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體系,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扶優限劣的良性發展機制。要因地制宜,通過設立再擔保機構等方式,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手段,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實現扶持與監管的有效銜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七)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各項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業務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徵信管理部門要不斷完善融資性擔保徵信管理制度,促進信息交流共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查詢、確認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抵(質)押相關制度,研究建立融資擔保抵(質)押登記公示和查詢平台;為擔保債權的保護和追償提供必要支持,維護融資性擔保機構合法權益。
四、健全監管機制,加強科學監管
(九)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加強對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對地方監管部門的履職評價制度,完善聯席會議、地方監管部門等多方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為主體,協調配套的融資性擔保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防止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加快建設標准統一的統計信息系統,提高行業統計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積極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及相關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相關規章制度。嚴格依法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日常監管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從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地方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研究解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地方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審慎有效的監管體制機制,加快建設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寓監管於服務中,提高監管有效性,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