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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發普通股融資

發布時間:2022-01-13 12:53:01

㈠ 大型銀行和中小型銀行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以資產額為標准。

在我國,中小商業銀行是指工、農、中、建,交行五大商業銀行以外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城市商業銀行(含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

中小商業銀行從兩個方面推動了我國金融和經濟發展

1、通過市場靈敏度和金融服務效率,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經濟增長。

2、通過金融制度的變革與創新,推進了我國金融業的市場化進程。

(1)商業銀行發普通股融資擴展閱讀:

中小商業銀行的作用

1、優化金融組織體系

中小商業銀行的成立和發展,適應了中國經濟結構的變化,填補了國有商業銀行收縮機構造成的市場空白,滿足了中小企業和居民的融資需求。同時,中小商業銀行以其服務、網點,豐富了對城鄉居民的金融服務。

2、促進銀行同業競爭

中小商業銀行的建立與發展,打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專業銀行的壟斷局面,促進了銀行體系競爭機制的形成和競爭水平的提高,帶動了商業銀行服務水平、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3、積累銀行改革經驗

中小商業銀行是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設立的股份制企業,建立了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商業銀行法人體制,實現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經營組織架構,從而為商業銀行建立現代銀行制度積累了經驗。

㈡ 商業銀行借入款相對存款有哪些優勢與風險

1.借款資金在時間和金額上的流動性需求十分明確 [1]
與存款相比,借款在時間和金額上都有明確的契約規定。由於存款的余額隨時都會發生變化,即便極為穩定的定期存款,也因客戶緊急需要而發生提前支取的可能。所以存款形式不同,資金外流的風險也不一樣,要准確掌握某一時點的存款對流動性需求較為困難。盡管銀行加強對存款的管理,但一些銀行仍因吸收存款而帶來流動性風險。如銀行過多地利用機構存款並產生依賴,市場環境就可能導致機構投資者紛紛提款,使銀行陷入流動性危機。而借款的償付期則有明確規定,銀行對於它的流動性在時間和金額上既可預先掌握,又能有計劃地加以控制,便於流動性風險管理。
2.對流動性的需求相對集中
借款渠道決定了借款對象不可能像存款那樣分散,每筆借款的平均余額遠遠高於每筆存款的平均余額,從而決定了它的流動性需求。如果銀行不能按時償付借款,則銀行就會因喪失信譽而出現信用危機。因此,借款使銀行面臨流動性集中,這也是銀行負債管理的難點與重點。
3.較高的利率風險
與存款相比,借款對利率十分敏感且利率高。因借款資金的取得主要在於銀行能支付有競爭的利率。市場利率將引起借款供求的變化,一旦市場的資金需求大於資金供給,利率就會上升,而銀行這時如果急需借款,必然要支付較高利率,才能取得所需借款。因此,對借款的成本分析和控制是銀行借款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
4.主要用於頭寸周轉的需求
銀行借款的主要用途在於彌補因銀行業務發展而出現的資金需求缺口。借款作為主動型負債,是銀行出現臨時性資金需求時所採用的一種借款彌補方法。這種主動型負債管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利用存款資金,為銀行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標的實現提供重要手段。

構成
編輯
各類非存款性借入款是商業銀行主動性負債,也是資金來源的重要構成,而且其地位越來越重要。銀行對外借款渠道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2]
(一)向中央銀行借款中央銀行是經營性銀行的最後貸款人。
當社會上資金緊張時,商業銀行可以向中央銀行借款,以維持資金周轉。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所提供的貸款一般是短期性的,可概括為三類:
(1)短期調節性貸款。它主要滿足突然性提存和經濟環境變化對商業銀行產生的資金需求。
(2)季節性貸款。這是中央銀行為幫助商業銀行應付存貸款規模的季節性波動而提供的貸款。
(3)緊急信貸。它是商業銀行遇虱偶然的不可預測的事件時,中央銀行所提供的貸款。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提供信貸多採用再抵押和再貼現的方式,純粹的信用貸款比較少見。可作為貸款抵押品的有政府證券、承兌匯票、外匯票據等。再貼現是指中央銀行以買進商業銀行已貼現票據的方式向商業銀行提供資金。再貼現的票據與做為再貸款抵押擔保的票據種類一樣,但在質量合格性審查方面更嚴格一些。
在英國,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由11家貼現所組成的英國貼現市場成為英格蘭銀行與商業銀行的中介人。當工商企業需要資金時,可持票據向貼現所要求貼現,貼現所和商業銀行之間在資金不足時也可相互貼現。當社會上資金普遍不足時,貼現所可向中央銀行要求再貼現。
(二)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Inter-banking Offer)是銀行之間發生的短期借貸行為。最初,同業拆借是商業銀行用於調節自己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上的准備金頭寸,隨著資金轉移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環境的變化,同業拆借市場已實際上成為商業銀行穩定的籌措資金的場所。
銀行同業拆借的期限較短,大多數國家同業拆借為1到7個營業日,也有部分國家同業拆借期限可長達3個月。一般來講,大商業銀行和中心城市銀行多為資金拆入行,而小銀行和邊遠地區銀行,以及長期業務居多的金融機構,多為資金的拆出行。同業拆借的安排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拆借雙方通過專門的短期資金公司或經紀人來安排,另一種是銀行之間直接進行交易。現在,同業拆借一般利用通訊網路系統進行,交易則通過中央銀行借記和貸記雙方賬戶來完成。銀行同業拆借在各國的做法不一樣,美國稱之為聯邦基金,其交易額一般在100萬美元以上,實行無擔保制度;日本的同業拆借則實行有擔保原則,國債和優良票據是主要的擔保物。
(三)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s)是指資金需求者在通過出售證券購入資金時,同時簽訂在將來一個約定的日期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買回這些證券的協議。在這種融資方式下,金融證券實際上起到了擔保作用。
商業銀行普遍採用回購協議借入資金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回購協議可以充分利用金融市場,成為銀行調節准備金的靈活工具;第二,有些國家不要求對政府證券擔保的回購協議資金持有準備金,從而可以大大降低融資成本;第三,這種融資方式的期限靈活,比較安全,其期限短則1天,長可至幾個月,而且有證券作為抵押。
(四)歐洲貨幣市場借款
在國內銀根緊縮或告貸無門的情況下,大商業銀行還可以從國際金融市場上借到歐洲貨幣。歐洲貨幣是指在本國境外被交易的以本國貨幣計價的金融資產,它們大多數是存入境外外國銀行或本國銀行駐外分支機構的本國貨幣存款。歐洲美元市場是最大的歐洲貨幣市場,除此外,還有歐洲德國馬克、歐洲英鎊、歐洲日元、歐洲法郎等市場。歐洲貨幣存款期限很短,對利率極為敏感,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形成巨大的「游資」。在各種借款途徑中,借入歐洲貨幣的利息成本較高。

借款的管理
編輯
從「負債決定資產」到「資產決定負債」
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存款是商業銀行最為主要的資金來源,而且由於居民投資替代品較少,各銀行在存款方面的競爭也主要依賴於設置分支機構等成本較高、靈活性極低的競爭方式。因此,銀行在負債方面的競爭並不十分激烈。 [3]
進入20世紀60年代以後,科學技術的進步和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商業銀行的存款出現了大量流失,商業銀行在負債方面遇到了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尤其是發放了期限較長的工商業貸款和房地產貸款的銀行,由於存款被支取而出現了嚴重的流動性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被迫採取創新措施,主動從金融市場借入資金,以彌補存款被支取所出現的資金缺口。在此過程中,銀行發現,從金融市場借入資金不僅是扭轉存款被支取這種被動局面的臨時性措施,而且可以是大幅度增強銀行管理主動性的經常性措施。自此,借款成為商業銀行創新的又一重大領域,借款在銀行總負債中所佔比例節節上升,從而從根本上改變了商業銀行「負債決定資產」的傳統經營原則,逐漸形成了「資產決定負債」的新原則。
在「負債決定資產」的原則指導下,銀行經營是「量入為出」,先有資金來源(以存款為主),再去尋找資金用途,這就使得資金往往得不到充分利用。一方面,為了防止存款人臨時支取存款,銀行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准備金,從而使這一部分資金難以得到充分運用;另一方面,在有了資金來源以後,很可能不能在短時間內找到符合銀行要求的運用項目,如果倉促之間運用出去,又可能造成資產質量的下降,形成大量不良資產,危及銀行的安全。
在「資產決定負債」的原則指導下,銀行的經營是「量出為入」,先找到資金用途以後,再去尋找資金來源,這樣就使資金能得到更充分的運用,從而能更好地實現銀行的經營目標。因為相對於存款來說,借款具有非常明顯的優點:
(1)主動性強。在存款業務中,存款的時間、金額、期限均取決於存款人,銀行的影響很有限,而在借款業務中,銀行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借款的時間、期限和金額。這一特點使銀行能夠更好地滿足借款客戶的需要,只要客戶的借款符合銀行的要求,銀行就能夠滿足,而不會受到已有資金來源的限制,這樣就能夠建立起與客戶良好的合作夥伴關系,從而有利於銀行的長遠發展。
(2)利用率高。由於銀行在借人資金之前已經尋找到了資金用途,因而就不存在因無法運用出去而出現資金閑置的問題;同時,銀行借入的資金不需要繳納存款准備金,因此能在不保留准備金的前提下完全運用出去。這兩方面的因素大幅度提高了借入資金的利用率。
(3)流動性風險低。由於借入資金一般都事先確定了明確的期限,不存在需要提前支付的問題,這就大大降低了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4)非利息成本低。一般來說,由於借入資金不需要像吸收存款那樣建立大量的分支機構,也不需要支付與清點、保管和運輸現鈔等相關的費用,所以,借入資金的非利息成本通常要低於存款資金的非利息成本,從而能夠增加銀行利潤。
但是,通過借款支撐「資產決定負債」的經營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和風險,這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需要以發達的金融市場為基礎。銀行的借款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金融市場的狀況,只有在金融市場非常發達的情況下,「資產決定負債」的經營模式才有可能成功。
(2)利息成本高。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說,銀行償還借款的順序次於存款,銀行借款的債權人所承擔的風險要高於存款人所承擔的風險。因此,借款的利率一般高於存款的利率,這對銀行資產的盈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波動性大。借款的利率敏感性比存款高,這使得借款的波動性遠大於存款,金融市場的變化或者銀行偶發事件的影響,都可能會引起借款的大幅波動,並有可能使銀行借款來源被完全關閉,從而將銀行拖入危機或破產倒閉的境地。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東南亞國家的很多商業銀行,通過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借入短期資金為國內的長期項目提供融資,最後在國際投機者的沖擊下,原來借入的資金恐慌性出逃,銀行又無法借入新的資金,最後導致危機的爆發。因此,商業銀行在借款管理中,應綜合考慮借款相對於存款的優勢和成本,充分發揮借款的主動性優勢,促使銀行更好地實現其經營目標。
短期借款的管理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向中央銀行借款等形式。
(一)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商業銀行從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短期資金的行為,主要用於支持資金的臨時周轉。同業拆借最初的交易動機是調劑商業銀行的准備金,即法定準備金不足的銀行向有超額准備金的銀行借入資金,這樣拆入方就能夠以簡單的方式補足准備金,避免中央銀行的懲罰,而拆出行也可以使盈餘的資金利用起來,提高資金效益。出於這種交易目的的同業拆借,期限一般都很短,甚至只有一天或一夜,因而有時也叫隔日或隔夜放款。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同業拆借已成為商業銀行日常融資的一種重要形式,其期限也在不斷延長。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對同業拆借的定義是:「本辦法所稱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同時,還對交易的方式、利率、合同、期限、限額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同業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額大、風險低、手續簡便等特點,從而能夠反映金融市場上的資金供求狀況。因此,同業拆借市場上的利率是貨幣市場最重要的基準利率之一。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從2007年1月4日起正式運行,在每個交易日的上午11:30通過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網對外發布,為我國金融市場提供了1年以內產品的定價基準,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債券回購
債券回購是商業銀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兩種。與純粹以信用為基礎、沒有任何擔保的同業拆借相比,債券回購的風險要低得多,對信用等級相同的金融機構來說,債券回購利率一般低於同業拆借利率。因此,債券回購的交易量要遠大於同業拆借的交易量。
1.質押式回購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自2000年4月30日起施行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債券質押式回購的期限最長為365天。」
2.買斷式回購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時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規定:「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91天,交易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長回購期限。」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於標的券種的所有權歸屬不同。在質押式回購中,融券方(逆回購方)不擁有標的券種的所有權,在回購期內,融券方無權對標的債券進行處置;而在買斷式回購中,標的債券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融券方在回購期內擁有標的券種的所有權,可以對標的債券進行處置,只要到期時有足夠的同種債券返售給正回購方即可。因此,買斷式回購能夠降低對現券的佔用,更加充分地發揮債券的流動性和融資功能。
但是,相對於質押式回購來說,買斷式回購的風險更高。因此,《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規定:「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設定保證券時,回購期間保證券應在交易雙方中的提供方託管賬戶凍結。」
(三)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是一種固定面額、固定期限、可以轉讓的大額存款憑證。從法律上來說,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籌集的資金屬於存款而不是借款。但是,由於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提前支取的可能性極小,而且銀行能夠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通過調整發行這種存單的數量、期限、利率來決定所吸收資金量的多少,具有與其他形式借款類似的特點和優勢。因此,從本質上來看,這種存單更接近於借款。
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11月11日修訂後發布施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規定:「對城鄉居民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1萬元、2萬元、5萬元;對企業、事業單位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為5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期限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1年);採用記名方式發行;不能提前支取;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辦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轉讓業務。」
(四)向中央銀行借款
商業銀行在需要時還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借款。但是,商業銀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銀行借款作為融資的最後選擇,只有在通過其他方式難以借到足夠的資金時,才會求助於中央銀行,這也是中央銀行為什麼被稱為「最後貸款人」的原因。同時,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的事實,一般會對外嚴格保密,因為這會向銀行的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整個金融市場暗示,這家銀行已經陷入困境,從而無法通過別的方式籌集到足夠資金,結果可能是災難性的。
同時,為了防止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借款套利,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能夠借款的限額和頻率都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比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規定:存款總額在2億美元以下的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連續期限最多不超過5周,在26周內累計借款期限不得超過8周,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2%;存款總額在30億美元以上的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連續期限最多不超過2周,在26周內累計借款期限不得超過4周,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1%。
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有再貼現和再貸款兩種途徑。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為了取得資金,把已對客戶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央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長期借款的管理
商業銀行除了大量利用短期借款以外,還在特定情況下利用長期借款,以彌補長期資金的不足。商業銀行的長期借款一般採用發行金融債券的形式進行,具體包括發行普通金融債券、次級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可轉換債券等。
(一)普通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我國商業銀行所發行的金融債券,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對金融債券的發行進行了詳細規定。商業銀行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的方式借入長期資金,具有很多優勢:
(1)由於不必繳納存款准備金,所以利用率比較高。
(2)由於期限比較長,銀行可以長期穩定使用。
(3)發行債券均需滿足監管當局所規定的條件,因此,能夠發行債券本身就代表商業銀行達到了這些條件;同時,在發行債券時以及在債券的存續期內,發債銀行必須充分披露相關信息,並接受債券評級機構的評級、跟蹤評級以及跟蹤評級信息披露,因此,發債具有明顯的廣告宣傳效應。(4)債券發行時及其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價格,都會充分反映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從而能夠有效地促使銀行改善經營管理。
這些優點使得發行金融債券成為商業銀行籌措長期資金的重要方式。
(二)次級債券
次級債券是金融債券的一種,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制定、於2004年6月17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次級債券可在全國銀行問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私募發行。
次級債券對於商業銀行具有非常突出的意義,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次級債券的期限比較長,一般為10年,最低不短於5年,屬於銀行可以長期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
(2)次級債券可以計人銀行附屬資本,可以有效地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相對於發行股票補充資本的方式來說,發行次級債券程序相對簡單、周期短,發行成本比較低;
(3)具有與發行普通金融債券同樣的廣告宣傳效應和市場約束作用,而且,由於次級債券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要高於存款人和一般債權人,發行次級債券對商業銀行的約束力比發行普通金融債券更強。
(三)混合資本債券
混合資本債券是金融債券的一種,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既帶有一定股本性質,又帶有一定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
2006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公告》,規定混合資本債券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期限在15年以上,自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自發行之日起10年後發行人具有一次贖回權,若發行人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混合資本債券的利率。
(2)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時出現以下情況: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盈餘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向普通股股東支付現金紅利,則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發行人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復利。
(3)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4)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況好轉後,發行人應繼續履行其還本付息義務,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將根據混合資本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
同時,2007年7月3日修改後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混合資本在達到一定條件以後,可以按照一定標准計入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
從上述條件中可以看出,混合資本債券比次級債券的期限更長,穩定性更高,從而能為商業銀行長期穩定使用;同時,混合資本債券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比次級債券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更高。因此,混合資本債券能發揮更強的市場約束作用,也能更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改善經營管理。
(四)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性,有如下三個突出特點:
(1)債權性,即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債券持有人可必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權性,即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
(3)可轉換性,即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可轉換成股權是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債券持有人僅擁有轉換的權利,而沒有轉換的義務。因此,如果到期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由於可轉換債券附有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因此,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債券的利率,銀行發行可轉換債券有助於降低其籌資成本。同時,2007年7月3日修改後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債券在達到一定條件以後,可以按照一定標准計入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從而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因此,可轉換債券是商業銀行借入長期資金的一種重要形式。但由於可轉換債券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成公司股票,進而影響公司現有股東的所有權,因此,往往會受到現有股東的反對。
借款需求預測與借款方式選擇
借款對銀行的重要意義體現在「量出為人」上。因此,要真正發揮借款的作用,關鍵在「量出」,即必須准確預測商業銀行對借款的需求,並選擇不同的借款形式。
(一)借款需求的預測
借款需求的預測包括兩個層次:一是預測銀行的總體資金需求,二是預測以存款方式能夠吸收的資金,兩者相減即為銀行需要通過借款方式融入的資金。確定借款需求時,不僅需要預測需求總數量,還要預測在不同時期內、不同時點上需求的具體數量,以及有可能偏離這一預測值的幅度和概率。
1.銀行總體資金需求的預測
銀行的總體資金需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發展性資金需求,即用於實現銀行總體計劃所確定的資產增長11標、預期利潤目標所需要的資金,比如,滿足新增貸款、新增投資的資金需求,或者提高資本充足率;
(2)利率敏感組合資金需求,即為了達到最佳籌資組合、降低利率風險的目的,在調整不同負債的到期期限、利率等的過程中形成的對某一類型負債的特別需求;
(3)流動性資金需求,即滿足客戶支取存款、臨時申請新貸款的需要而出現的資金需求;
(4)再籌資資金需求,即當某一項資金來源到期之後,必須重新籌集該類資金所形成的需求,也就是保證現有資金來源不萎縮所形成的資金需求。
2.存款資金的預測
要准確預測以存款方式能夠吸收的資金,必須對目前存款客戶的行為進行仔細分析,確定現有存款的穩定性,尤其是要密切關注大客戶的動向,確定他們可能做出的會對銀行產生較大影響的存款決策;分析潛在客戶變成現實客戶的可能性,分析目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的經濟狀況及利率變化走勢,分析競爭對手的競爭戰略以及存款替代品的特徵,分別確定其對銀行存款可能產生的影響。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就能計算出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吸收的存款總額。
(二)借款方式的選擇
在確定了借款需求後,就需要選擇借款的具體方式,這其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資金需求特徵、借款成本、借款風險、市場狀況、銀行條件和監管規定等。
1.資金需求特徵
資金需求是決定借款方式的首要因素。如果只是滿足結算過程中的I臨時資金需要,則應選擇短期同業拆借;而如果需要在長期穩定佔用資金的同時提高資本充足率,則需要發行次級債券或混合資本債券。
2.借款成本
借款成本包括利息成本和營業成本兩大類:利息成本是商業銀行按照約定的利率,以貨幣的形式向債權人支付的報酬;營業成本是指在籌資過程中發生的除了利息以外的所有開支,如廣告宣傳費、籌資人員的工資、籌資所需設備和房屋的折舊費攤銷、籌資過程的管理費以及為客戶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等。通過計算並比較不同借款方式的成本,選擇成本最低的那種借款方式。
3.借款風險
在選擇借款渠道時,需要充分考慮借款方式的利率風險和履約風險。一般來說,利率風險與期限有關,期限越短,利率波動幅度就會越大,利率風險也就越高。履約風險與銀行的現金流有關,必須確保所選定借款方式的現金流與銀行的現金流相吻合,從而保證銀行能夠按時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
4.市場狀況
金融市場的狀況會直接影響借款的成本和風險。因此,銀行需要根據金融市場目前的狀況和未來的發展趨勢,選擇不同的借款方式,並設計某一借款方式的具體條件。比如,在利率比較低的時候,可以借入期限比較長、利率固定的資金;而在預計未來利率下降時,則可以縮短借款期限,或者選擇浮動利率。
5.銀行條件
商業銀行的規模、資本充足率、盈利能力等條件,會對借款方式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相對來說,小銀行適於選擇短期融資,而大銀行則在長期借款方面具有很強的優勢。
6.監管規定
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通過不同方式借人資金會有許多不同的限制和要求,滿足這些要求是商業銀行通過借款方式融資的基本前提。

㈢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3)商業銀行發普通股融資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㈣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貸款的種類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哪幾種

銀行貸款的種類就是指貸款的形式。按著《貸款通則》的規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形式主要有:委託貸款、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票據貼現等四種形式。同時,各商業銀行面向市場積極進行金融創新推出了許多適應中小企業需要的貸款品種。

1)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辦理個人委託貸款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由委託人向銀行提出放款申請。
二是銀行根據雙方的條件和要求進行選擇配對,並分別向委託方和借款方推介。
三是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直接見面,就具體事項和細節如借款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進行洽談協商並作出決定。
四是借貸雙方談妥要求條件之後,一起到銀行並分別與銀行簽訂委託協議。
五是銀行對借貸人的資信狀況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並經銀行審批後發放。

2)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其特徵就是債務人無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擔保僅憑自己的信譽就能取得貸款,並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的。這種信用貸款是我國銀行長期以來的主要放款方式。由於這種貸款方式風險較大,一般要對借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考察,以降低風險。

從目前實際看,銀行發放信用貸款的基本條件是:
一是企業客戶信用等級至少在AA-(含)級以上的,經國有商業銀行省級分行審批可以發放信用貸款;
二是經營收入核算利潤總額近三年持續增長,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圍,現金流量充足、穩定;
三是企業承諾不以其有效經營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或對外提供保證,或在辦理抵(質)押等及對外提供保證之前征的貸款銀行同意;
四是企業經營管理規范,無逃廢債、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3)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其一,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
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債務。同一債務由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保證人與貸款銀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與貸款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實際執行中若發現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其二,抵押貸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一般情況下,銀行能給與的最高貸款比例不超過抵押物的60%~70%。法律規定抵押人和貸款銀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實際執行中若發現抵押合同不完備的可以補正。

其三,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質押與抵押相比,最大的特點是質物必須移交給銀行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律規定出質人和貸款銀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實際執行中若發現質押合同不完備的可以補正。

4)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是指借款人將未到期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的買賣無人干。票據貼現當然要有利可圖,銀行在接受企業的票據時,在原價基礎上打個折扣,被稱為貼現。商業銀行把票據轉讓給同行叫轉貼現,接受方銀行如果票據太多,影響放貸獲利,就把票據轉讓給中央銀行就叫作再貼現。這種貸款形式指的是借款人手頭拮據,急需資金,用商品交易得來的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申請放款,以融得急需的生產經營資金。採用這種方式貸款,銀行在貼現時要扣除利息,並不是按票面金額全部貼現的。正是靠著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利差,票據市場商家雲集,大小企業你來我往,熱鬧非凡。這種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一是銀行不按企業的資產規模來放款,而是依據市場情況(銷售合同)來放款。企業收到票據至票據到期承兌之日,往往少得幾十天,多則半年,資金在這段時間處於閑置狀態。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據貼現融資,遠比申請貸款簡便,一面且融資成本很低。

5)綜合授信
即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綜合授信額度由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銀行一次性審批。銀行採用這種方式提供貸款,一般是對有工商登記、年檢合格、管理有方、信譽可靠、同銀行有較長期合作關系的企業。

6)信用擔保貸款
目前在全國3l個省、市中,已有100多個城市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擔保基金的來源,一般是由當地政府財政撥款、會員自願交納的會員基金、社會募集的資金、商業銀行的資金等幾部分組成。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另外,中小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目前全國共有955家擔保公司,當企業提供不出銀行所能接受的擔保措施時,如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證人等,擔保公司卻可以解決這些難題。

7)買方貸款
如果企業的產品有可靠的銷路,但在自身資本金不足、財務管理基礎較差、可以提供的擔保品或尋求第三方擔保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銀行可以按照銷售合同,對其產品的購買方提供貸款支持。賣方可以向買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以解決生產過程中的資金困難。或者由買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賣方持匯票到銀行貼現。

8)異地聯合協作貸款
有些中小企業產品銷路很廣,或者是為某些大企業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業集團的鬆散型子公司。在生產協作產品過程中,需要補充生產資金,可以尋求一家主辦銀行牽頭,對集團公司統一提供貸款,再由集團公司對協作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當地銀行配合進行合同監督。也可由牽頭銀行同異地協作企業的開戶銀行結合,分頭提供貸款。

9)項目開發貸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如果擁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始投入資金數額比較大,企業自有資本難以承受,可以向銀行申請項目開發貸款。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穩定項目開發關系或擁有自己研究部門的高科技中小企業,銀行除了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外,也可辦理項目開發貸款。

10)出口創匯貸款
對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銀行可根據出口合同,或進口方提供的信用簽證,提供打包貸款。對有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提供外匯抵押貸款。對有外匯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以憑結匯憑證取得人民幣貸款。對出口前景看好的企業,還可以商借一定數額的技術改造貸款。

11) 自然人擔保貸款
2002年8月,中國工商銀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擔保貸款業務,今後工商銀行的境內機構,對中小企業辦理期限在3年期以內信貸業務時,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財產擔保並承擔代償責任。自然人擔保可採取抵押、權利質押、抵押加保證三種方式。可作抵押的財產包括個人所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可作質押的個人財產包括儲蓄存單、憑證式國債和記名式金融債券。抵押加保證則是指在財產抵押的基礎上,附加抵押人的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事項,銀行將會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12) 個人委託貸款
中國建設銀行、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相繼推出了一項融資業務新品種——個人委託貸款。即由個人委託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一種貸款。

13) 無形資產擔保貸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都可以作為貸款質押物。即以依法可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作為抵押物獲得的貸款。

14) 出口退稅質押貸款
出口退稅質押貸款是以企業正常出口形成的,經國稅部門審核批准應退未退稅款為質押而發放的貸款。蘇南和浙江的許多商業銀行針對出口退稅款的保障性好等特點,開辦了出口退稅質押貸款業務。主要做法是:銀行在對其發放貸款前,與企業簽訂協議,對經過國稅部門認可的惟一一個企業出口退稅專戶進行控制,在審查其退稅憑證無誤後,對其發放貸款,在貸款到期後直接從退稅專戶中扣劃。此舉既使貸款歸還有了穩定的退稅資金作為保障,又有效解決了外貿企業資金不足的矛盾,支持了外向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15) 保全倉庫業務
保全倉庫業務是以企業所擁有的較為通用的流動資產為抵押物而發放的貸款。具體操作辦法是:企業提出貸款要求時,銀行要求其將貨物放人指定倉庫(與銀行簽有協議),充當抵押物,然後根據其市場價值確定折扣率對其發放貸款。當企業銷貨需要提貨時必須有新的貨物補充或將貨款歸還貸款,然後憑銀行加蓋公章的出庫單提貨。此舉不但解決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而且促進了商品流通。

16) 應收賬款質押或收購業務
應收賬款的存在影響資金周轉,不利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目前,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貨款屢見不鮮,而這些大企業通常實力雄厚、信譽較好。部分商業銀行看準這一商機,開辦了應收賬款質押或收購業務,主要做法是對中小企業質量較高的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貸款或收購,或對購貨方開具的商業匯票進行貼現。

17) 保付代理業務
保付代理業務簡稱保理,是銀行購買供貨企業因賒銷而產生的短期應收賬款債權,貸款由銀行先期支付給賣方企業:然後銀行作為債權人代理賣方再向買方企業催收。這項業務的貸款標的雖與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相同,但在債權債務處理方式上兩者是有區別的。應收賬款質押業務銀行並不買斷應收賬款債權。而保理業務銀行買斷了應收賬款債權,也有通俗說法是銀行替企業討債。

18) 自助貸款
自助貸款就是對傳統的質押或抵押貸款簡化手續,中小企業可一次質押(抵押),反復使用。它可分為兩種形式——存單質押和房地產抵押。通過評估中小企業在銀行的質押和抵押物、銀行給予中小企業一定授信額度,在約定期限內中小企業根據授信額度可以反復進行貸還款業務。只要及時償還,無不良記錄,還款後銀行會自動恢復中小企業原來的信用額度,這樣下次貸款時無須重新申請手續。

以上貸款形式除委託貸款以外,銀行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銀行要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當然,經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企業或者自然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貸款可以不提供擔保

㈤ 為何普通股不是商業銀行最具吸引力的外源融資方式大家幫幫忙啊。。。。。。急急急。。。。。。。。

其實很難一概而論,從外源融資來看,可選債務融資和權益類融資,普通股融資的好處是風險較小,但分散了控制權,稀釋了每股收益,從這個角度希望能幫助你。從巴塞爾協議看,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要保證4%,資本充足率8%,如果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的話,則必須發行普通股或優先股。如果負債程度不高(我國好像要求是80%以下),資本充足率滿足監管要求,則只需發行債券(包括可轉債、次級債、混合資本債)即可。
這個問題可以寫篇小論文了,希望可以幫助你

㈥ 商業銀行通過發行普通股籌集資本有哪些不利因素

1.股票融資的優點
(1)發行普通股籌措的資本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發行普通股籌集的資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資金來源,可作為其他方式籌資的基礎,尤其可為債權人提供保障,增強公司的舉債能力。
(3)發行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
(4)由於普通股的預期收益較高,並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因此,普通股籌資容易吸收資金。

2.運用普通股籌措資本的缺點
(1)普通股的資本成本較高。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投資於普通股風險較高,相應地要求有較高的投資報酬率。
(2)對籌資來講,普通股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不具有抵稅作用。
(3)普通股的發行費用也較高。

㈦ 商業銀行資本的商業銀行資本的外部融資

商業銀行資本的外部融資主要有一下幾種方法:
1、出售資產與租賃設備;
2、發行普通股;
3、發行優先股;
4、發行中期債券、長期債券;
5、股票和債券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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