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有至到期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別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准備持有至到期,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不準備長期持有也不打算近期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是以攤余成本後續計量,可供以公允價值後續計量
2.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差額計入什麼科目,是其他綜合收益嗎
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重分類日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已計提減值准備的)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 (賬面余額)
其他綜合收益 (差額)
(2)持有至到期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
3. 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是否可以轉回,轉回的途徑是什麼 急急急
可以轉回。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通過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會計分錄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後轉回需要分情況進行:
1、債務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可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2、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公允價值上升計入資本公積,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持有至到期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資產減值准則規范的企業非流動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主要都是些長期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4.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之間的轉換問題
不矛盾,
」企業不能將...「 這條准則說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分類,」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不能在初始確認時被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其實是廢話),後續計量是可以有條件的重分類的。
之所以你會覺得沖突了,是因為這條准則是與國際准則趨同的時候,翻譯的不大好,看國際准則原文更好理解點吧:
(IAS 39, para 9)
Held-to-maturity investments are non-derivative financial assets with fixed or determinable payments and fixed maturity that an entity has the positive intention and ability to hold to maturity (see Appendix A paragraphs AG16-AG25) other than:
(a) those that the entity upon initial recognition designates as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
(b) those that the entity designates as available for sale; and
(c) those tha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loans and receivables.
看明白了吧,其實只是句排除法而已:滿足條件的時候,並且不指定為其他三類的金融資產,才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且這里只是說初始確認,重分類另有篇幅討論。
5.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不能轉化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根據可供的定義,似乎還有另一種類型的可供的金融資產是可以轉化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
6.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分錄怎麼寫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入賬)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利息調整(也可能記借方)
--應計利息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能記借也可能記貸)
當持有至到期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時候。
可供出售是按照公允計量,這個時候成本金額的確定是按照原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成本*剩餘的比例=可供出售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可供出售賬面價值的差額=可供出售公允價*剩餘比例— 可供出售賬面價值。
(6)持有至到期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公司債券等,都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一年以內)的債券投資,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條件的,也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企業不能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定義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如果企業管理層決定將某項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則在該金融資產未到期前,不能隨意地改變其「最初意圖」。也就是說,投資者在取得投資時意圖就應當是明確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處置的情況
企業將某項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後,可能會發生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表明企業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予以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內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
則企業在處置或者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7. 為什麼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第一個分錄你能看懂對吧,意思就是出售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那筆債券的10%的分錄。
2,從出售環節可以知道,該批債券整體公允價值僅9500000元,即出售後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成本應當為9500000*90%=8
550
000,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總共10
000
000,出售後剩餘部分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應當為10
000
000*90%=9
000
000
3,處置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除做分錄:收取賣價和結清成本外,還需要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間,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金額轉出到投資收益。轉出後,該筆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計量及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余額為零。
8. 持有至到期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別
(2)那個題?
先解釋持有至到期,股票沒有到期時間,持有至到期投資僅指有能力,有意圖持有至到期的債券
這個分到可供,因為它是因為它是「三無」投資(題里明說了,限售期一年,說明未在市場上流通,那公允價值無法取得,即無報價、公允價值無法取得,另外不是「控制、合營、聯營」,所以是「三無」),以前(2014年修改過的准則發布前)這類投資歸在長投下的,現在是放可供里
9.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轉換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因企業持有意圖和能力發生改變,使資產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應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在處置和重分類是涉及金額占該類投資佔比較大時(大於10%),剩下的一般需要重分類